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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评析
日期:2019年07月22日

2019年7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公布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收费标准(下称“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并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2015版规则”),新规则在仲裁费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紧急仲裁员程序及其收费标准、仲裁程序中的期限等方面有所修改,尤其是在与仲裁费用相关的规定上有着不小的突破。笔者现就新规则及收费标准的修改亮点进行简要评析如下:
一、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对于仲裁费用制度的重大改革
按照此前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北仲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并均按照争议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费用,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分别计算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
本次新规则最大的亮点在于对仲裁费用制度进行了突破性的变革,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将仲裁费用明确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费用构成更具透明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将仲裁费用区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的做法,显然不够透明,当事人无法获知受理费和处理费项下包含的具体费用明细。对于仲裁员而言,其收取的报酬仅仅是机构统一收取的仲裁费用中的一部分,而仲裁费用是根据仲裁机构公布的收费表计算(通常是按照案件争议金额的百分比计算),仲裁员收取的报酬自然受限于该种统一计收的仲裁费用,因此,对于案件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仲裁员可以获得的报酬有限,由此可能会出现仲裁员不接受选定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愿意耗费过多时间精力等问题。这种收费方法亦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存在较大区别,国际商事仲裁中,通常会区分仲裁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和仲裁庭报酬,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国际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规则均进行了区分。
新规则将仲裁费用明确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将有利于当事人了解费用具体构成,增加收费的透明性,对于仲裁员和机构,二者的费用计算是相互独立的,也有利于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这一修改无疑对于我国仲裁费用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回应了长期以来的收费缺乏透明性的问题,也体现了我国仲裁机构与国际仲裁实践进一步接轨。
2、取消了对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收费的区分
按照2015版仲裁规则,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案件通常均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但国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附录2《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即分别计算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本次新规则不再区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案件的收费,而是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统一规定,均分别计算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这也不仅是仲裁费用制度与国际仲裁实践的统一,也体现了北仲逐步取消“内外区别对待”机制的鲜明态度——就笔者个人观点,这也是一个成熟的国际化的仲裁机构所应当具备的。
3、新规则规定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
新规则的另一重大亮点是规定了在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这也是对我国仲裁实践的又一重大突破。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虽然没有普遍确定的仲裁员报酬的取费方法,但至少存在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计算方法,即按争议金额的比例计算报酬,这种收费方法是目前多数仲裁机构采用的方法,第二种是“以小时费率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种收费方法则更加能够准确反映出仲裁员花费在案件上的时间和付出,第三种是固定报酬收费方法。
新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第6条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性,在某些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争议案件)中,如采取“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方法计算仲裁员报酬,可能仲裁成本巨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按小时计费的方式控制成本。
从笔者角度来看,提供法律服务按照其工作小时收费,是最为合理的做法。一方面收入与服务提供方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相匹配,另一方面也避免因争议标的额或者案件结果等难以控制的因素影响服务水平。当然,考虑到目前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阶段,大部分当事人接受这种收费方式还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而按照小时收费制度中的诸多细节(包括如何确定每名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工作小时的具体填写规则、以及由哪方负责审定工作小时记录等等)可能也还需要仲裁机构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4、新的收费标准对于当事人成本的影响
(1)新规则下规定了仲裁费用的封顶金额,即争议金额50亿元(含)以上时,机构费用封顶为 876.1 万元,争议金额 86.82 亿元(含)以上时,仲裁员报酬封顶为 1800 万元。这一规定有利于降低特大标的案件当事人的成本。
(2)新规则提高了最低收费标准。按照此前施行了15年左右的收费标准,北仲最低收费为5100元,而按照新规则,最低收费为17000元(含12000元仲裁员报酬、5000元机构费用)。过去存在一些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例如物业费纠纷等等,机构往往入不敷出,目前的新规应当能在某种程度上减轻机构在小标的额案件上的成本压力。
同时,这种做法在实际效果上会将民事案件更多地推向调解或法院小额诉讼程序,从而逐渐使得仲裁案件更侧重于商事纠纷。依笔者个人之见,仲裁强调专业性、保密性以及效率,是更适用于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对而言,小额民事纠纷通常缺乏律师代理、证据保存不足,审理时需要对弱势群体的适当倾斜,因此也更适合通过调解或能够以上诉来救济的诉讼方式解决。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区分出诉讼、仲裁、调解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各自的优势,并促使相应案件通过最适合的方式得以处理,应该会日益成为专业人士的共识吧?
(3)我们分别计算了新旧仲裁规则下的仲裁费用金额,对于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约27亿元以下的案件,新规则下的仲裁费用略高于旧规则,而对于争议金额约27亿元以上的案件,则新规则的费用明显更低。

(4)收费标准调整后,对于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这一区间的案件,和国内其他几家著名的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相比较,北仲的收费与之基本持平;而对于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北仲本次修改后的收费标准则依然保持了价格优势;至于争议金额超过50亿元以上的案件,由于费用封顶制度的设置,显然会使得北仲拥有更强的价格竞争力。
5、新规则关于加收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的规定
新规则规定北仲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收一定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当事人约定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其他特殊情况。该规定考虑到了某些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但具体加收的比例标准目前尚不明确,有待于从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二、新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由100万元以上提升至500万元以上
新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上述规定考虑到了经济发展现状与仲裁程序之间的平衡,对于争议金额在100万元到500万元的案件,可以通过更有效率、更低成本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
同时,新规则亦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但应按照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三、新规则新增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规定
新规则增加的第八条规定了多份合同合并申请的条款,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同一案件中合并申请仲裁:1、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2、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且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这一规定弥补了实践中规则依据的不足,对于这一类型的争议,可以由同一仲裁庭在一案中进行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仲裁成本,也便于仲裁庭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方便审理。
四、规则对紧急仲裁员程序及其收费标准的修改
新规则第六十三条对于紧急仲裁员程序有两方面新增内容,一是规定了该程序中当事人书面申请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二是强调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先性。
在收费标准方面,新规则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2015版规则是根据申请临时措施的数量收费,申请一项临时措施收取10000元,每增加一项临时措施则增加2000元。新规则在区分仲裁机构费用和紧急仲裁员报酬的基础上,规定机构费用为10000元(如更换紧急仲裁员,每次加收2000元),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为20000元,且当事人可以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报酬。
相较于此前的规则,新规则更加考虑紧急仲裁员程序中仲裁员的工作量大小,同时也考虑了机构的管理成本。
五、新规则对于案件管理的灵活规定
新规则第七十条新增第(五)款规定,对于仲裁规则规定的属于仲裁机构管理性质的期限,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上述期限包括但不限于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受理仲裁申请的期限)、第十条(发送仲裁通知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二款(转答辩材料的期限)、第十二条第四款(发反请求答辩通知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发组庭通知的期限)中规定的期限。此外,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受理仲裁申请的期限由5日增加为10日。
北仲一直以来以案件处理效率高而受到当事人广泛认可,而上述新增规定,则在现有高效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灵活度。例如,对于某些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来说,过去由于发送仲裁通知期限的要求,当事人可能会为了避免对方转移资产而在送达程序上做文章,比如提供无法送达的地址,从而造成程序上拖延浪费,此种情况下适当延长期限既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也能够促使当事人诚信仲裁。
小结
纵观新规则及收费标准,我们欣喜地看到北仲在我国现有仲裁制度下做出了突破性的尝试,这也是我国仲裁实践提升服务水平并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一步,我们期待本次北仲新规则能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成果。当然,新的仲裁费用制度还有部分问题留待观察和解决,例如,撤销案件情况下的退费标准尚待北仲出台具体的规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记录仲裁员花费在案件上的时间,如何判断仲裁员报酬是否足够合理等等,这些问题有待从实践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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