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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日期:2019年08月27日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31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2019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分拆上市规定》”),就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对上市公司分拆的定义、条件、信息披露、决策程序等作出明文规定。
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更加多元,借助分拆实现业务聚焦和均衡发展的需求逐步凸显,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在境内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分拆上市规定》的发布正式意味着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规则首次得到了明确,也是对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的《分拆上市规定》看,《分拆上市规定》的适用并不限于科创板,而是直接适用境内证券市场各个板块。《分拆上市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分拆试点条件、分拆上市流程、对分拆上市行为的监管等,本文对其进行梳理总结如下:
一、上市公司分拆的定义及其影响
(一)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定义
本文中的“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在境内证券市场,尚无A股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独立申请上市的成功先例,中国证监会也并未对“分拆上市”、“上市公司分拆”作出明确的定义。在科创板允许分拆上市之前,中国证监会仅在2004年出台67号文规范A股公司分拆后境外上市以及在2010年表达过对于在创业板分拆上市应从严把握。此前A股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渠道主要包括让渡控股权后的间接分拆上市(国内上市公司分拆在A股上市更多是以控股变参股的形式出现),分拆后发行H股赴港上市,或分拆后通过红筹架构境外上市。而《分拆上市规定》首次明确了上市公司分拆的含义,即分拆的子公司仍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形式,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方式实现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
(二)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影响
分拆上市对上市公司有诸多积极影响,包括:
分拆上市将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子公司获得合理估值并完善激励机制。首先,子公司上市后将获得独立的融资渠道,降低对母公司的资金依赖以及决策依赖。其二,子公司独立上市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获得合理的定价。第三,子公司可对其高管实施独立有效的股权激励,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并促进公司的发展。
母公司也将因子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业务架构的理顺以及价值重估而受益。首先,由于分拆后母公司仍控制子公司,母公司股东可受益于子公司业务的加速发展。其二,得益于业务架构的理顺,上市公司本体的经营决策可更多地围绕主业作出,受其余业务制约度下降。最后,子公司获得合理估值的同时也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得到重估。理想情况下,基本面与估值两端将共同提升母公司市值,母公司股东从此受益。
境内市场流动性与估值更高,分拆子公司到境内上市有利于提高子公司融资及股权激励效率。相对于分拆到港股或海外上市的两大路径而言,A股市场有着更高的估值与流动性,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升股权激励的效率。减少搭建红筹架构的繁琐步骤,也避免了H股上市难以实现内资股流通的问题。相对于“控股转参股”的间接分拆上市而言,直接分拆至境内上市一方面是可以保留原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更多地分享子公司的价值增长。另一方面,直接分拆上市也使得分拆前的股权转让变为非必须步骤,减少监管层对股权转让合规性公允性的关注。
但同时分拆上市也有较多的潜在风险,例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和违规关联交易;或是发生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使得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被掏空;还有可能在分拆过程中出现高估不良资产、低估优良资产的等虚假操作,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逃避债务的目的等,因此需要施以包括明确标准、规范运作流程、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强化相关信息披露等在内的严格的监管措施,以规范上市公司分拆上市行为。
二、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
由于上市公司为公众公司,分拆已有项目上市涉及到已有的上市公司和拟公众化的上市公司的利益平衡问题,为防止分拆可能会损害目前上市公司的利益,《分拆管理办法》的制定参考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以及境外市场经验,从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独立性等多个维度提出规制标准,明确了上市公司分拆的实质性条件及程序。
(一)实质条件上的规定主要包括
明确可以分拆的资产的范围,限制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超过合并报表净利润50%及净资产30%的子公司分拆上市;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募投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或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限制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分拆上市。
明确分拆的财务指标门槛,要求上市公司(上市须已满3年)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明确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要求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程序上的规定主要包括
要求上市公司论证并披露分拆上市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业务、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上市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上市公司应披露分拆的影响并提示风险;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特别是要求分拆上市的议案需经参会的中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且经参会的中小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应聘请财务顾问对分拆上市事宜进行核查并持续督导。提请注意这一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与拟上市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发挥的职能不同,主要系基于上市公司的立场保护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可见,《分拆上市规定》较《通知》或境外市场规定更为严格,因此本次分拆上市的试点范围较小,达到前述财务指标门槛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有限。
三、以IPO方式进行分拆上市关注的主要问题
我们理解,以IPO方式在境内实现分拆上市,需要重点关注如下独立性问题:
(一)同业竞争问题
《分拆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拟分拆上市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因此,相对于科创板所规定的“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相比,分拆上市对于同业竞争要求更高,因此,在分拆上市的IPO申报前的重组过程中,应将与拟分拆上市主体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均纳入拟分拆上市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中,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就分拆上市而言,部分拟分拆上市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体系内的其他业务板块之间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分拆上市前重组时需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各个业务板块之间的定位及交易,在不影响业务完整的情况下,应将拟分拆相关的业务尽量纳入上市范围;如由于业务原因(如纳入会影响拟上市公司的行业及业务定位)而不宜纳入的业务,则应保证上市公司与拟分拆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我们理解,关于此类交易的公允性的核查期间应包括申报的会计期间,由于目前上市规则并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履行程序,因此此类交易可能会由于“内部定价”等原因而与市场公允价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可能需要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追溯调整,而追溯调整会影响到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以往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并因此可能影响到以往年度的纳税,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交易所的进一步的细则进行分析。
(三)关于资产独立性问题
由于上市公司和拟分拆上市的公司原属于同一合并范围,可能会存在资产在同一上市公司内部使用的问题,在分拆上市的重组时,要将与拟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知识产权纳入拟上市公司的范围。特别是对于处于上市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名下或者上市公司与拟上市主体共同名义持有的知识产权,也应当通过转让等方式纳入拟分拆上市的公司名下。基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性特点,为了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知识产权的转让也应以有偿方式进行。
四、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商讨的问题
由于《分拆上市规则》为原则性的试点规定,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如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分拆上市,这一年度的起算时间是以募集资金到位的时间,或是以募集资金使用完毕的时间?如上文提及的追溯调整可能涉及的财务等处理方式,这些问题有待监管机关进一步的细则进行明确。《分拆上市规则》也有一些规定值得商讨,如限制分拆上市的财务指标(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的50%、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30%)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会对特定行业的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构成不必要的限制?这些问题有待资本市场的实践检验并在根据试点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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