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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后劳动用工相关问题操作指引“十问十答” ——以上海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为例
日期:2020年02月09日

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冯一鸣 王蕾
新冠病毒疫情形势严峻,万众一心抗疫,企业压力重重。随着上海地区的复工日期2月10日的到来,我们特整理出企业普遍关心的复工后劳动用工方面的10个问题,根据上海地区发布的减负措施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梳理并总结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希望对于身处疫情压力下的企业有所帮助。
1.企业复工之后,如员工存在被隔离的情形,工资该如何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如员工系非政府规定重点疫区的返沪人员,需要自行隔离的,企业可依据自身情况进行批准与否。鉴于目前疫情发展,建议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工作,避免聚集感染风险。
2.企业复工后,如被新冠病毒感染的员工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休养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对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若已隔离治疗结束但仍需继续休养的,员工如提供病情证明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按上海地区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如员工不能提供病情证明凭证,员工可向公司申请其他假期,如带薪年假、公司福利休假、调休假、事假等,建议公司准予该类申请,避免不确定的感染风险。
3.企业复工后,对被隔离的员工能否安排工作?是否需要支付额外工资?   
上海地区目前仅对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定义为“休息日”,对2月10日后企业复工并未出台新政策。因此,如企业在复工后,有员工仍处于隔离期内的,企业可依据业务特性、工作任务需要结合员工的身体状况,可以安排被隔离的员工一定的工作任务,包括远程办公。依据目前上海地区政策,对隔离期间的员工安排工作的,并不要求企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只需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
4.企业复工之后员工的工作岗位受影响无法开展工作,企业如何应对?
有些企业例如旅游、餐饮服务行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停工期间企业也可以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规定,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且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如企业确实无法开展经营,需要停工、停产的,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5.受疫情影响,企业在复工后集体调薪的法律依据及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调整薪酬,也可以通过民主讨论程序进行调整。前述两种不同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运用。
当有关薪酬政策已约定在劳动合同内,建议企业可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调整薪酬政策。关于集体合同的签订,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可以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协商确认。
如企业单独制定了薪酬政策或薪酬制度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可以通过民主讨论方式修订薪酬制度,实现薪酬政策调整。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企业属于国有企业、集体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则有关薪酬制度的调整就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需注意的是,如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高于集体劳动合同的,且拒绝调整薪资的,企业并无权利强制调整薪酬。
6.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处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据此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当及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但是延期支付工资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及时向全体员工告知。
7.如何理解《通知》中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通知》的内容,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类型为2020年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标准是符合上述标准的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上海市黄浦区政府还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失业保险费返还额度不低于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举例说明:对于一家100名员工规模的中型企业而言,按照上海市2019年社保缴费平均基数8211元/月估算,该企业全年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额为100人*8211元*0.5%*12个月=49266元,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为100人*8211元*0.5%*12个月=49266元,企业与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合计全年缴纳98532元。按照返还比例50%计算,该企业将收到至少49266元的失业保险返还款项。该企业需承担的每月的社会保险(上海地区五险一金)(企业承担部分)为:100人*8211元*27.38%(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9%(《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0.5%+生育保险1% +工伤保险0.88% (预估))=224817.18元。由此可见,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负担仍较重。
8.如何理解《通知》中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符合“少减员、符合条件”,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
《通知》中“少减员、符合条件”并没有进行具体界定,但根据此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上海援企稳岗补贴的规定,申请企业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①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或社会团体(非机关、事业单位);②2018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③2018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2018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3.57%;④申请时不是“上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内的失信责任主体;⑤做出相应承诺。   
按照上海市以往的操作惯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陆“上海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企业自助经办平台”进行办理。申请提交后,可关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告”栏或微信公众号“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的公示信息,通常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次月的20日左右可查询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是否收到补贴款项。
9.如何理解《通知》中的“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3个月,上海地区依据往年惯例,通常在每年4月公布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缴费基数历年都是上调趋势;而《通知》中将由原来的每年4月1日的调整基数日期改为7月1日,在这3个月内的社保缴费将按照老的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压力。
10.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企业如何操作?
由于疫情期间,企业缴费会存在一定困难,而如果不准时缴费又会对企业信用造成影响,《通知》对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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