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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等问题的具体解读——以上海市发布的通知为例
日期:2020年02月02日

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冯一鸣 王蕾
相关通知的发布背景与内容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下称“国务院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下称“春节延长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下称“上海市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从上述两则通知内容可知,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与上海市通知规定的“延期复工”并不冲突。地方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性质上应属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根据防疫属地优先原则,上海地区的地方规定优先执行,上海地区“延期复工”期为2月3日至2月9日(下称“延期复工期间”);且上海市通知也明确延期复工的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且该类企业不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2月3日正常上班。
就近期企业较为关心的上海地区工资支付等问题,我们根据上海市通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如下分析与解读。
上海地区的工资支付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规定,春节延长假期(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性质为春节假期的延长,属于特殊情形下的休息,但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应认定为休息日。在此期间,如员工因疫情需要等特殊情况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二倍。
(二)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1、确定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首先应明确延迟复工期的性质问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上海人社局”)于2020年1月28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针对“延迟复工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按照上海人社局的官方答复,上海地区延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为休息日,而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2、就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上海人社局同样进行了答复:“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因此,上海地区明确了职工在延期复工期间内,即便在家休息,也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取工资。但是,对在此期间上班的职工的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虽有明确规定,但在计算200%加班工资时仍有以下疑问:因2020年2月8日、2月9日本是休息日,如员工在此期间提供劳动的,当然应按照休息日加班的规定支付200% 的工资;但2020年2月3日到2月7日原是正常工作日,但为应对疫情上海地区将前述期间定性为休息日,故职工正常上班的(包括在家办公、远程办公的),企业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200%,但未明确其中是否包括原来的1倍工资,有待后续政策权威解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下称“保障措施通知”)规定:“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及上海人社局对于上海市通知的解读“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见,企业对于延迟复工期间职工的上班有权利安排补休。因此,建议企业可在后续工作中先行安排那些在延期复工期间内仍工作的员工进行补休。
此外,上海市通知中未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做出进一步规定。按照上海地区的实践来看,对综合工时制岗位而言,除春节延长假期(2020年1月31日、2月1日共计16小时)应当纳入计算周期外,上述延期复工假期对应的40小时是否应纳入计算周期,目前上海人社局并无明确解读,但依据延期复工假期的休息日的性质定义,我们认为也应一并纳入计算周期,并在综合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内确定是否存在加班小时,如存在,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假期期间未提供劳动的,按规定也应当按正常出勤情况下的薪资标准发放薪资,如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在延期复工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鉴于上海地区目前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外,此类员工在其他期间工作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仍需由权威部门提供后续的确定答复。
上海企业异地用工人员的相关问题
上海辖区内有许多跨地区、跨国企业,存在着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疫情防控执行属地管理,各地的复工日期不尽一致,如存在异地用工情形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履行地规定执行,除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而且双方约定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除外。
例如员工与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长期在异地工作,原则上其应当执行异地的防疫防控措施,而不能主张适用上海市通知;反之,如果员工与异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长期在上海办公,则应执行上海市通知的规定。
上海地区延期复工期间提前复工问题
此外,关于上海地区内企业如何复工的具体操作,上海市人社局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020年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前进行复工审核报备,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未经审核报备擅自复工的企业可能面临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企业的相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还会产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海地区延期复工期间后的劳动用工问题
保障措施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基于本次疫情的持续期限、影响区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可预见不少旅游、餐饮等第三服务业的企业会遭受重创,故对延迟复工期后的企业用工关系的管理和调整会成为下一个难点,依据上海人社局的文件精神和条文内容,可见上海地区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关系立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鼓励企业通过多种用工方式和员工协商后共度难关,力争达成企业劳动用工关系的稳定局面。
感谢董艾轩律师为本文撰写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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