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翟晓津
引言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在中国大地蔓延,本次疫情发生后,各地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奋战在这场无硝烟的战役前线。同时,众多企业慷慨解囊,为公立医疗机构捐款、捐物,为早日战胜疫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5年8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并实施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发[2015]77号,以下简称“《捐赠管理办法》”),《捐赠管理办法》对于医疗机构接受捐赠予以进一步规范性,明确了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方式、程序、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等。
基于此,我们对前述事项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总结,为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赠人”)在接受企业(以下简称“捐赠人”)捐赠时的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提请捐赠企业关注捐赠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以避免因自身善意行为导致面临违法、违规风险。
接受捐赠时,需要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吗?协议内容是否有法定要求?
根据《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签署时,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
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实践中,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出具捐赠财产接受函的形式操作,并在函件中载明涉及捐赠人、捐赠财产相关的主要情况。
捐赠财产的合法性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捐赠人应保证其对所捐赠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同时,捐赠财产,如物资、设备等应当符合相关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捐赠人应保证所捐赠财产为其具有完全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同时,为避免捐赠行为造成额外的第三方风险,捐赠人应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无任何负担或瑕疵(实践中,受赠人通常都会要求捐赠人作出该项承诺),并提供物资来源的合法票据。
其次,捐赠人保证捐赠的物资或设备符合医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向受赠人给付捐赠的物资或设备的同时,向受赠人交付相关物资或设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文件或证明,如捐赠物品来源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包括依法注册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涉及以下捐赠物资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0号)等相关规定,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如捐赠物品为医用防护口罩,需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 19083-2010);
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未经我国批准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
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需提示,以上事项,应当作为合作性承诺在捐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同时,为避免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医疗机构/受赠人不应在捐赠协议中对捐赠人承诺回报。
捐赠财产应当如何安排接收与管理?
在以资金形式捐赠时,捐赠人按照约定的捐赠交付时间将捐赠款汇入受赠人账户时,建议同时在汇款附言中说明捐赠汇款用途,如“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项目”;受赠人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参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应对所接收的捐赠财产登记造册。
捐赠物资或设备的,受赠人按实际接收到的物品数量核对确认无误后,参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其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所接受捐赠财产应纳入受赠人统一核算与管理。如为限定性用途,可设立专项管理,附明细预算或方案,对于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受赠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关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询问,受赠人应如实答复。
公立医疗机构在接受医药企业捐赠时,如何避免“踩坑”?
根据《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受赠人不得接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的捐赠,同时,不得接受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基于上述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接受医药企业捐赠时,如该医药企业为公立医疗机构的供应商,为避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建议通过当地合法设立的公益基金会、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同时,在接受医药企业捐赠时,应当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人和受赠人均非为任何商业目的,且不附带条件,不利用此捐赠资金换取商品/服务推荐、采购及使用,不与商品/服务挂钩等。在对外宣传方面,捐赠人应不得使用受赠人的名称、商标等进行与捐赠无关的活动、宣传或其他商业行为。
另外,需注意,医疗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不得成为直接接受捐赠的主体。
国有企业进行捐赠时,怎样满足国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捐赠时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同时,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的规定,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
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
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各地方对于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规定,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规定,出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中形成专项说明,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对其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
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
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市国资委备案,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实践中,各地方国有企业应当在进行捐赠时,关注当地国资委对此的具体规范要求。
对于国有上市公司,同时还需遵守交易所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赠与资产系上述规定的“交易”之一,应当按照“交易”达到标准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结语
本次疫情期间,中国企业表现出了令人钦佩的社会责任感、企业精神与财富品格,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加入到“抗疫”的阵线中,以公益广告抚慰人心,凝聚精神,慷慨解囊扶危助困,不辞劳苦生产“抗疫”必需品。在此过程中,各企业亦应关注各项公益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期待风雨过后,万象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