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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2020年私募基金法》实务问答12题
日期:2020年02月26日

文 | 天元香港 Loeb Smith Attorneys
2020年2月7日,英属开曼群岛(简称“开曼群岛”)政府颁布了自颁布日生效的《2020年私募基金法》[1] (Private Funds Law, 2020) (简称“开曼《私募基金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2020年私募基金条例》(Private Funds Regulations, 2020) (简称“开曼《私募基金条例》”)、《2020年私募基金(保留和过渡期规定)条例》(Private Funds (Savings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Regulations, 2020) (简称“开曼私募基金过渡期规定”),首次将封闭式基金纳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简称“CIMA”)的注册和监管体系。
本文拟就实务界针对开曼《私募基金法》提出的若干普遍性的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简要回答。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建议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士咨询专业意见与帮助。
问题1:哪些实体将受开曼《私募基金法》规管?
回答:关键句为“适用于封闭式基金,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封闭式基金均可能受到规管”。
简而言之,
除特定豁免情形(详见下文问题2)外,开曼《私募基金法》适用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包括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有限合伙企业(包括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ELP”))、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单位信托(unit trusts)等类型的封闭式基金;
此外,开曼《私募基金法》亦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或从开曼群岛开展业务或试图开展业务的非开曼群岛私募基金。
关于开曼《私募基金法》项下“私募基金(private fund)”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本文“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适用范围部分”。
问题2:有无豁免受开曼《私募基金法》规管的情形?
回答:关键句为“豁免范围包括尚未接受投资者实缴出资的私募基金; 非基金安排;共同基金等”。
开曼《私募基金法》规定了若干不属于其规管范围、或豁免适用其相关规定的情况,特别要指出的是:
如果私募基金已经设立完成但尚未接受过投资人的实缴出资,则尚不需要满足开曼《私募基金法》合规运营的要求,但是,只要该等私募基金拟接受投资人的投资款项(capital contributions),则必须向CIMA进行注册登记并满足合规运营要求。
如果属于开曼《私募基金法》附件明确列举的“非基金安排 (Non-fund arrangements)”,例如合资企业、持股载体、单一家族办公室、个人投资管理安排等,则不属于开曼《私募基金法》项下规定的“私募基金”,而不受开曼《私募基金法》规管。
受开曼《共同基金法(2020修订)》(Mutual Funds Law (2020 Revision)) 监管的基金则不属于开曼《私募基金法》的规管范围。
关于开曼《私募基金法》的具体豁免情形详见本文“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豁免适用情形”。
问题3:受开曼《私募基金法》规管的实体应满足哪些监管要求?
回答:关键句为“监管要求待进一步细化,目前主要包括应向CIMA完成注册程序,并满足包括年度审计、记录保管、估值、安全托管、现金监管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简而言之,属于开曼《私募基金法》所规管的私募基金应向CIMA完成注册程序,同时需要满足一系列包括年度审计(annual audit)、年度报告(annual return)、保管记录(retention of records)、估值(valuation)、安全托管(safekeeping of fund assets)、现金监管(cash monitoring)、证券识别(identification of securities)等方面的合规要求。以下问题4至问题11中,我们将对根据近一段时间在与实务人士的沟通中发现的最常为问到的几个问题予以简要回答,以供参考。
问题4:私募基金应当在何时完成CIMA注册登记?
回答:关键句为“过渡期(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内完成现存基金补登记,过渡期结束后时效性规定更严格”。
(1)过渡期内补登记
根据开曼私募基金过渡期规定,目前的过渡期时间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该等过渡期可能会由CIMA视情况予以适当延长。已经接受了投资者实缴出资或拟在过渡期期间接受投资者实缴出资的私募基金,应当在过渡期结束之前,根据新法规定修改其基金文件(例如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PPM”)、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LPA”)等)、出具相关董事会决议、并完成CIMA注册登记。
(2)过渡期结束后新登记
过渡期结束后,则需要按照开曼《私募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在其接受投资者的投资承诺 (capital commitments) 后21天以内,提交申请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详见本文“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项下注册部分);未完成注册登记和缴纳年度注册费的私募基金不得接受投资款项、开展运营或试图开展运营。
(3)过渡期结束后变更登记
过渡期结束后,私募基金如果发生任何对其向CIMA提交的信息有重大影响的变更情形、或者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发生变更,则应当在变更发生或知悉变更发生后的21天以内向CIMA提交其变更详情。
另外,针对以SPC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应以SPC作为实体进行注册登记。后续SPC新设独立投资组合 (Segregated Portfolio, “SP”),则应作为SPC的变更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向CIMA提交变更详情。
问题5:CIMA注册登记的大概费用为多少,是一次性的费用还是每年需要缴纳的费用?
回答:关键句为“ 除开曼公司注册署收费之外,CIMA亦收取年度注册费”。
开曼《私募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缴纳年度注册费(annual registration fee)。该等年度注册费是由CIMA收取的,不同于此前开曼私募基金常规每年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署 (Registrar of Companies of the Cayman Islands)所缴纳的年度注册费;因此未来私募基金每年除缴纳原本应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署缴纳的年度注册费外,还需要向CIMA缴纳年度注册费。
2020年8月7日前首次注册时,私募基金无需缴纳年度注册费、仅需向CIMA支付365.85美元的申请费。CIMA将自2021年开始向2020年8月7日前注册的私募基金收取年度注册费,这些私募基金应当在2021年1月15日以前缴纳当年的注册费。关于年度注册费的具体金额,开曼《私募基金(费用)条例,2020》(Private Funds (Fees) Regulations, 2020) 规定具体如下:
年度注册费为3,500开曼元 (约为4,269美元);
私募基金的每一个替代投资工具 (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定义详见本文“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豁免适用情形”)需缴纳250开曼元年度注册费(约为305美元),每个私募基金最多支付25个替代投资工具的费用;
2020年8月7日前提起的首次注册无需缴纳年度注册费。
问题6:私募基金完成CIMA注册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回答:关键句为“自2020年3月1日起在CIMA网站平台提交”。
2020年3月1日起,所有注册申请将在CIMA网站平台提交。
私募基金申请注册时应具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详见本文“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注册”。
问题7:CIMA注册登记是否有简化程序?
回答:关键句为“CIMA注册登记简化程序尚待进一步明确”。
就私募基金的CIMA注册登记是否有简化程序的问题,目前尚待CIMA进一步明确。
开曼《私募基金法》目前仅规定,私募基金可在申请注册时选择注册为“私募基金”或“受限范围私募基金 (restricted scope private fund)”。CIMA将自主作出其认为的合理判断并完成最终注册。
根据开曼《私募基金条例》规定,受限范围私募基金指(i) 形式为ELP;(ii) 其管理人或顾问已取得CIMA或受认可海外监管主体牌照或授权/登记人士;(iii)其全部投资者均为高净值人士或专业人士(具体定义详见本文“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的私募基金。
但是注册为“受限范围私募基金”后使用什么具体规定、是否意味着可适用简化程序,均待进一步明确。
问题8:私募基金董事是否需要进行CIMA注册登记?
回答:关键句为“SPC个人董事很可能需完成注册登记,待进一步确定”。
针对以ELP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目前业界认为,其进行CIMA注册登记时,其普通合伙人(GP)董事尚不需要单独进行登记;但是GP本身是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目前尚待进一步明确,建议各私募基金主体后续继续与其相关顾问进行沟通确认。
根据开曼《2014年董事注册和牌照法》(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 2014) (“DRLL”)的规定,SPC董事必须有至少两名个人董事,并且两名董事个人均需要在CIMA完成注册登记,相关的年度注册费为854美金/每年/每人;该等董事登记需于基金注册之前完成,并每年1月15日之前完成续费;若SPC的董事为机构实体,则该等机构实体必须向CIMA申请成为持牌机构董事。目前DRLL仅适用于共同基金或开曼《证券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 (“SIBL”)项下受监管实体,但是业界认为,该法案可能会被修订以涵盖私募基金;如若修订,届时以SPC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董事亦需要按照DRLL的规定完成前述合规要求,具体尚待CIMA进一步明确,但建议各私募基金主体提前考虑满足该等合规要求。
问题9:私募基金是否必须委任独立的审计师并进行年度审计工作?
回答:关键句为“私募基金必须提交年度审计账目,细节待确定”。
开曼《私募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需委任CIMA批准的审计所名单中的审计师、为私募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需每年按规定格式提交私募基金的年度收益报告(具体内容和程序尚待CIMA进一步通知)、在每个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CIMA提交经审计账目。目前业界认为,这意味着必须要由开曼的审计师团队来进行私募基金的审计工作或者出具审计意见,但具体细节尚待CIMA进一步明确。
目前业界认为,若私募基金目前没有聘请审计师,CIMA不会要求其在首次注册之前(即2020年8月7日前)必须任命一名审计师。若私募基金已聘请审计师团队(如大中华地区当地的审计所),就是否可由该等原审计团队负责具体的审计工作、而由其开曼地区的同事出具提交CIMA审计意见的问题,目前尚待进一步确认,建议各私募基金主体后续继续与其相关顾问进行沟通确认。
另外,就已开展运营的私募基金是否需在2021年向CIMA提交2020年度审计账目的问题,目前实务认为,私募基金应从在CIMA注册之后的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结束后方需提交年度报告,即在2022年提交其2021年度的审计账目,目前尚待进一步确认。
问题10:除年度审计外,私募基金还应当满足哪些合规要求?
回答:关键句为“合规运营要求明确化,对管理人和运营者素质要求更高”。
开曼《私募基金法》的规定,除年度审计外,私募基金还应满足保管记录、估值、安全托管、现金监管、证券识别方面的合规要求(详见本文“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项下合规运营部分)。除此以外,私募基金还应满足CIMA关于反洗钱合规方面的要求。
其中,就估值、安全托管、现金监管等要求,原则上私募基金应任命有资质的第三方来进行估值、并委任第三方独立的托管人来保管基金资产或监控基金的现金流。但是考虑到私募基金的特性,开曼《私募基金法》也允许(i) 基金的管理人(manager)或运营者(operator (例如GP、董事),定义详见下文问题11),或管理人或运营者的关联方,或者(ii)基金委任的其他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来进行前述合规工作,但是私募基金需要向投资者披露该等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考虑到开曼《私募基金法》给予CIMA在适当情况下可要求私募基金提供其所需要的基金信息、否则可向私募基金和其负责主体处以罚款的权力,目前实务建议私募基金最好至少委任一名独立的行政管理人,以符合相关的合规要求。
另外,私募基金还应满足CIMA关于反洗钱合规方面的要求,委任反洗钱官员并制备反洗钱手册。私募基金的反洗钱官员可由基金内部人士担任,但是该等人士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另外也建议私募基金应至少保证其反洗钱合规官员(AML Compliance Officer (“AMLCO”))和洗钱报告官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 (“MLRO”))由不同的人士来担任。   
问题11:未满足开曼《私募基金法》的要求将面临怎样的具体后果?
回答:关键句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运营者将被处以罚款,另外CIMA亦有权起诉私募基金”。
开曼《私募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运营者(operator) (简称“运营者”),即单位信托的受托人、有限合伙的GP、公司的董事或者管理人(manager),应负责私募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合规要求。
若私募基金未能在开曼《私募基金法》规定的时限之前完成CIMA注册登记,将被处100,000开曼元(约122,000美元)的罚款,运营者将被处以20,000开曼元(约24,400美元)的罚款;如果CIMA发现私募基金在未完成注册登记的情况下违规开展业务的,CIMA有权向私募基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颁发令状、以其任何合适的方式来保留投资者的资产。
若私募基金后续未能按时提交年度审计账目,将被处以20,000开曼元的罚款,运营者将被处以20,000开曼元的罚款。
其他私募基金可能被处以罚金的具体情形,详见本文“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
问题12:如何看待此次法律修改对开曼封闭式私募基金设立和运营的影响?
回答:关键句“影响存在但还是可控”。
简而言之,对于在开曼设立封闭式私募基金,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新增加了两项要求:一是私募基金需要进行CIMA注册登记并接受CIMA监管,二是私募基金每年需要由经CIMA批准的审计师来进行年度审计。开曼封闭式私募基金的设立流程并未因开曼《私募基金法》的颁布而变得更为繁冗复杂,但是相对而言,基金的成本费用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其他开曼《私募基金法》规定的合规要求,大部分可以由私募基金以其基金文件或其他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的方式来满足,而不会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日常运营方面造成实质上的影响。
注:
[1] 开曼《私募基金法》包括六章和一个附件:(一)第一章是序言,规定了生效时间、术语释义、适用范围、合规责任主体等;(二)第二章规定了与私募基金注册相关的事宜,包括注册要求、限制使用的基金名称、注册年费、变更通知要求等;(三)第三章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合规运营要求,包括年度审计、年度收益报告、基金记录存档、估值、资产托管、现金监管、证券识别等;(四)第四章规定了与私募基金监管和实施相关的事宜,包括主管机关对违规的私募基金可采取的措施等;(五)第五章规定了主管机关的义务和权力;(六)第六章为”其他”杂项条款;(七)附件内容为“非基金安排(Non-fund arrangements)”,列举了25类不受开曼《私募基金法》规管的非基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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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Smith (Partner):   
gary.smith@loebsmith.com
Yun Sheng:   
yun.sheng@loebsmith.com
附件:开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条款概述
1.替代投资工具:指私募基金在投资活动中,因监管、法律、税务等原因无法直接进行投资从而设立的替代投资工具、以最终实施投资。根据《私募基金条例》,替代投资工具指(i) 形式为公司、单位信托、合伙或其他类似主体,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文件(如主基金合同)设立;(ii) 其目的是为了进行、持有和处置一个或多个与私募基金业务完全或主要相同的投资;同时(iii)其投资人(股东、信托受益人或合伙人)也应为私募基金(部分或全部)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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