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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价格执法对企业的合规启示
日期:2020年02月29日



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张舟航 张熙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然而至,以口罩为代表的部分物资价格出现了在短期内大幅上涨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开展了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本文将结合疫情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更好了解执法机构的价格执法行动,做好相关合规工作。
一、近期价格执法关注的行为及执法特点
根据我们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期陆续公布的七批共计40个执法典型案例1(“典型案例”)的梳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防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相关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几类情形。
1.哄抬价格行为是近期执法重点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哄抬价格的情形,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具体情形:“……(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而针对疫情期间的哄抬价格行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规定了从重从严处罚原则。此外,针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专门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规定的三种哄抬价格的情形结合本次疫情又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
结合市监总局典型案例,我们梳理了受到处罚的哄抬价格行为的主要认定因素:
(1)进销差价大
典型案例中,有17起案例认定违法行为依据了进销差价,而且普遍进销差价较大。其中因不超过100%的加价率3遭受处罚的仅1起(该案例中,商家将进价24.5元的口罩抬高至39.8元销售,加价率为62%),其余案例加价率多数在200%以上,最高的达到1100%。
因此,过高的进销加价率(例如超过100%或200%)是经营者可能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的原因之一。在此前媒体报道的湖北洪湖一起案例中,商家将进价0.6元的口罩以1元销售,被认为加价率超过了湖北省规定的15%限额而遭处罚,后该案遭到广泛质疑,认为该案对疫情防控期间物资供应起到负面作用,官方也即时废止了该项规定。可见,加价率的合理性仍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市场情况具体判断。
(2)涨价幅度大
典型案例中,有16起案例认定违法行为依据了涨价幅度,而且普遍涨价幅度大。其中因涨价率?不超过100%被处罚的仅3起(例如重庆一商家将原价16.8元的口罩价格抬高至27元,将原价18.8元来的口罩价格抬高至30元,涨价幅度约60%),其余多数案例中,涨价幅度超过200%,最高的涨价幅度达到1200%。
因此,过高的涨价幅度(例如超过100%-200%)是企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的原因之一。
(3)与市场价相比过高
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案例认定违法行为时,除考虑了进销差价外,还明确指出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同款商品的网络售价。例如,北京丰台一家药房销售的口罩价格达到850元/盒(十只装N95口罩),而该款口罩的网络售价143元/盒,超出了近5倍。
因此,与市场价格相比过高的定价也可能导致经营者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网络售价可能会被执法机关作为价格比较的参照。
(4)销售防疫物资时有搭售行为
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例认定违法行为主要依据是商家在售卖口罩中搭售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虽然其并未直接涨价,但相关搭售行为被认为是变相的涨价行为,同样导致该商家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2.哄抬价格之外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也受到了处罚
(1)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典型案例中,一起案例经营者在销售蔬菜、鸡蛋过程中通过标低价招徕客户,却以高价结算,最终被认定构成价格欺诈受到处罚。
(2)不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典型案例中,有四起案例涉及未明码标价的情形。可见,除涨价外,是否清楚、明示的价格和收费同样受到执法机关会关注。
二、典型案例之外的其他可能涉及价格违法的行为也同样需要关注
除典型案例中主要查处认定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行为外,我们也注意到,其他部分行为也可能构成价格相关的违法行为,违反《价格法》,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同时违反《反垄断法》。可能由于执法重点和执法权限等因素,近期执法中并未成为关注重点,但经营者也同样应该注意相关风险。
1.串通涨价
在疫情期间,由于交通运输不便,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又存在恐慌心理,部分商家可能会更容易实施联合起来涨价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也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例如典型案例中的一起案例,一家药房通过微信群与其他医药公司交流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后续大幅调价上涨。该行为虽以哄抬价格处罚,但实际上也可能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或《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2.不公平高价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包括“不公平高价”,市场监管总局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中对于认定因素又予以细化,细化的认定因素与前述典型案例中查处的哄抬物价考虑的因素也有相似之处。例如在典型案例中,执法机关认定哄抬物价考虑的因素包括了:(1)是否大幅高于市场其他经营者价格;(2)是否大幅高于经营者自身在疫情之前市场状况下的价格;(3)是否在成本稳定或涨幅不大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大幅提高销售价格。
因此,经营者如具有较高市份额的情况下,其前述行为的反垄断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应同步注意相关《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合规风险。
3.搭售
在典型案例中,一家广东药房通过在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被认定为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的搭售”,因此,经营者如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前述行为的反垄断风险也可能增加,应注意相关合规风险。
三、近期价格执法对企业合规的启示
1.并非所有商品的涨价行为都可能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经营者应结合自身产品进行区分
近年来,绝大部分商品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涨跌更多体现市场供需的结果,即便出现部分商品大幅涨价的情形,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案例也已经较少出现哄抬价格类案件。但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进行了大量执法,哄抬价格类违法行为成为了此次主要案件类型,许多企业担心自身产品的随着供需的价格变动是否也会适用相关哄抬价格条款。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商品的涨价均会被严格查处。例如本次疫情包括了春节期间,许多普通商品受到正常节假日需求旺盛的影响,价格也会有不同幅度上涨,叠加疫情期间由于人员、交通的管制等措施,部分商品的成本本身也可能会上涨,同样会影响供给,导致价格上涨,但并非所有的大幅涨价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限定的对象包括两类,即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具体而言,防疫用品是指口罩、消毒杀菌用品及与防控此次疫情有关的抗病毒药品和相关医疗器械;民生商品,是指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食品,不包括纸巾、拖布等生活用品以及高级进口大米等高档消费品。
因此,经营者应结合自身产品进行区分,对于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可以借鉴典型案例维持在合理范围,对于其他产品,仍应以市场调节价为主。
2.部分价格违法行为并非仅针对疫情期间和特定商品执法,经营者应在日常经营中做好合规工作
如果说哄抬价格更多适用在近期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特殊对象,那么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行为则是一直以来均有执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还针对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可以预见,疫情过后,针对相关行为的执法工作仍会持续进行。
因此,经营者应持续注意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相关事项的合规工作,比如避免通过行业协会或达成自律联盟等与其他经营者交流相关涨价信息、沟通相关涨价计划;在商品价格或促销的标注或告知方式确定时,要合理评估其真实、准确、清楚性,并对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误导性标价或被质疑出现未明码标价收费等。
3.部分《价格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增加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经营者应尤其注意这些行为的合规,以免造成更为严重的违法后果
经营者串通涨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对哄抬物价、搭售、歧视定价等行为,在经营者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时,同样会增加企业的反垄断风险。
一方面,对于原本市场份额即较高的防疫用品、民生产品生产商,要谨慎评估对于产品供应策略、营销方案、定价决策等过程中的反垄断风险,比如在进行一些产品组合营销、制定换购方案时,要注意合理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在对不同销售渠道配货时,也要注意分配合理性,避免引发渠道投诉等。
另一方面,在当前供应紧张情况下,加上疫情所影响的交通、物流等因素,可能导致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个别企业掌握了多数货源,这些企业不排除在特定期间和地域下被认为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也需要注意从反垄断法角度予以考虑和关注。涉及原料药、建材、公用事业等与消费者利益紧密相关的领域成为执法机关关注的焦点,在近几年的反垄断执法案例中,越来越多出现地区性企业被反垄断执法的案例,例如近期杭州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张家界液化石油气企业垄断协议案、宿迁自来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当事人均非传统意义上的“大”企业,反垄断的风险并非想象中那么远。
四、小结
疫情期间密集的价格执法可以预见仍将持续。在特殊时刻,经营者应做好特殊时期的合规工作,这既是对抗击疫情工作的大力支持,也是对经营者自身品牌形象的维护。而疫情之外,经营者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一些价格相关行为,也将持续受到执法机关关注,经营者也应注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持续合规工作。
注释:
1. 防控疫情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一批):http://www.samr.gov.cn/xw/zj/202001/t20200126_310744.html;
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第二批):http://www.samr.gov.cn/xw/zj/202001/t20200129_310831.html;
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三批):http://www.samr.gov.cn/zt/jjyq/zjdt/202002/t20200201_310916.html;
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四批):http://www.samr.gov.cn/zt/jjyq/zjdt/202002/t20200203_310966.html;
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五批):http://www.samr.gov.cn/xw/zj/202002/t20200205_311039.html;
哄抬民生商品价格典型案件(第六批):http://www.samr.gov.cn/xw/zj/202002/t20200206_311171.html;
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七批)http://www.samr.gov.cn/xw/zj/202002/t20200212_311474.html。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2/content_5473889.htm
3. 加价率=(销售价格-进价)/进价*100%
4. 涨价率=(涨价后价格-涨价前价格)/涨价前价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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