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朱腾飞 王婷婷
一、基金管理人监管历年政策演变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以下简称“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该公告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明确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尽职调查并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的若干事项,核查事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冲突营业、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办公场所、机构人员、关联方、违法失信等。
2016年往后几年间私募行业高速发展,在前述公告的政策指引下,各基金行业主体、律师事务所积极深入地参与基金管理人备案工作,中基协在处理申请机构的申请和开展问询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经验和总结,并在此过程中对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不断补充、完善。例如,中基协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中首次列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违规募集、虚假陈述、冲突业务、企业严重违法、高管重大失信等。又如,2017年11月起,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公布不时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2018年12月7日,中基协在总结过往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并公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版)》(以下简称“《登记须知》”),在对先前登记规则重申的同时,新增部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的各方面问题予以了回应,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冲突业务、专业化运营、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办公场所、机构人员、关联方等,《登记须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指导。
本次(2020年2月2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登记须知》的基础上,实现了以差异化清单方式明确了登记标准和材料要求,加强了登记过程和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公示,使得管理人登记流程进一步标准化、透明化。
二、本次《通知》的注意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次出台的《通知》相较于《登记须知》并未新增登记要求,而是中基协结合工作实践,对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梳理和固化。《通知》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分别设计了证券类和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同时说明清单会根据监管规则和自律工作实践的开展适时予以更新并公布。
其次,《通知》登记材料清单提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参照适用”。目前在实践中,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核标准与新登记的审核标准几无差异,中基协在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核中一般也要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团队、关联方及运营管理等符合最新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因此,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重大事项变更时,也需要参照《通知》及登记材料清单准备申请材料。
通过查阅清单我们可以发现,清单所列示的申请材料及适用情形,与《登记须知》和过往管理人登记审核实践中的重点关注事项是一致的,非证券类登记与证券类登记材料区别仅为拟投资项目证明资料一项。以下我们就非证券类登记为例来说明相关注意问题:
三、《通知》的实践意义
针对《登记须知》中的重点关注问题,中介机构在过去的做法往往是在理解中基协审核理念和取向的基础上,凭借实务经验在尽职调查中就这些问题向申请机构予以充分提示,并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支撑力的材料。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在向中基协申请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的过程中,要么所提供的材料并不足以充分说明申请机构满足中基协的审核要求,要么投入了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搜集了过多的材料。
本次《通知》所附的材料清单则为这些关键的、争议性的问题给与了明确的指引,不仅极大地便利了申请机构准备登记材料,而且消除了过去登记过程中的一些顾虑和不确定性。譬如,对关联方经营冲突业务予以了明确的指引,大大降低了申请机构因此导致不予登记后果的概率;又如,之前对于股权架构层级过多可能违背股权架构“简明清晰”的要求,实践中对三层及以上架构采取回避态度,本次则直接按照特殊适用情形予以了释明。
除了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并形成差异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材料清单,本次中基协发布的《通知》中的相关便利政策还包括:
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依法依规按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此举大大降低了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种的不确定性。
中基协官网增设渠道实时在线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此举进一步增强了登记申请工作的公开透明。
中基协官网公示平台增加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已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等公示信息。
四、基金管理人登记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需要注意到,《通知》提到中基协不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的前提是“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且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将面临中止办理。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中基协适用中止办理的,申请机构6个月内将无法再次递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中基协提供材料清单便利申请机构、调整审核程序缩短登记流程的同时,对参与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中介机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申请机构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与中介机构接洽开展登记筹备工作,并依照材料清单准备申请材料;另一方面,我们建议申请机构需要对中基协关于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监管要求和审核观点有全面的把握和准确的理解,重点提前规划以下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前准备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质化竞争的措施,同时关注已登记管理人的持续合规。
(2)申请机构股权结构尽量简化,控制在三层以内,SPV平台不存在实际经营。此外尽量避免申请机构的股权发生变动。
(3)尽量避免申请机构存在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对于大型国资金控平台下属申请机构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存在例如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等冲突业务的关联方,提前做好业务隔离及合规梳理。
(4)自然人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申请机构应充分准备出资能力的证明文件,同时建议上述自然人应具备相应基金从业资格,尽量避免出现无法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情形。
(5)强化高管及投资团队的专业能力,选聘具有优秀投资项目退出经验的团队作为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申请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妥善处理,避免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面临退回甚至中止办理。
据中国政府网29日公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私募基金行业作为资本市场及证券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人登记领域借鉴证监会及域外资本市场注册制的相关经验逐步实现便利、标准、透明化。在完成登记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产品管理全生命周期内依据资管新规及中基协的相关监管指引的规范运作及尽责将是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开展业务的重点。
小结
从2016年到2020年的四年间,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变更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政策洗礼和实践探索,终于迎来了程序上的标准化、透明化。本次《通知》是对过往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落实了 “单外无单”、全程披露等一系列便利政策,给基金行业合规工作带来了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