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怡星、高霞、简鑫琦
引言:
我国物流业正处蓬勃发展之际,对于有志于做大做强的物流企业,投身资本市场无疑是最优选择。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是企业上市不可触碰的红线。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来说,加强运营的合规性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切实不可忽视。而中国物流业时至今日,行业主管部门不少,仍属于典型的多头管理模式,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亦复杂多样。鉴于此,笔者拟在本文中就物流企业的常见行政处罚进行介绍,旨在帮助物流企业了解风险所在,从而对运营中可能遇到的行政处罚把握应对之策。
一、 物流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
物流作为生产性服务业之一,业务涉及运输、仓储、口岸服务、贸易、信息处理等多个领域,而针对其运营的各个环节甚至一个环节的不同方面,监管职能分散在发改委、交通运输、邮政、民航、消防、安监、环保、海关、市场监督、税务等多个部门/机构。
就传统物流企业而言,运输和仓储是其不可或缺的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而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监管的部门为各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仓储方面,消防监管是重头戏。对于从事海运码头业务、跨境物流的物流企业,海关亦是其重要的主管机关。涉及航空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还需要接受民航局的行政监管。
而对于近几年在资本市场“百舸争流”的快递企业而言,邮政局是行业主管部门。无论是经营国内快递还是国际快递业务,都需要首先经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除准入管理外,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管理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均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
此外,目前国内有部分地区还专设了主管物流业的专门机构。成都、重庆、济南、长沙等多个城市都设立了口岸与物流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物流产业的发展。
二、 物流企业常见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
为便于了解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物流企业常见的行政处罚,笔者根据从主管部门官网搜索的数据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归纳了物流企业常见行政处罚,并就相应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如下:
(一)邮政类
1986年《邮政法》[1]通过,建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此后,《邮政法实施细则》、《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陆续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快递业务的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快递服务的标准。此外,国家邮政局还制订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和《邮政行业标准》,为快递业务各环节提供了指导性规范。
对于经营跨境快递业务和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还应遵守《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督管理办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数据,2017-2019年,邮政类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类型的案件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基于邮政类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情况,我们统计出的常见的邮政类违法情形如下:
(二)道路运输类
道路运输方面,物流企业应重点关注的法律法规有《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基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情况,我们统计出的常见的道路运输类违法情形如下:
(三)禁止运输、寄递物品类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采用各类运输方式的物流运营单位均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2016年12月,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对禁寄品种类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般情形下,物流企业的禁运品安全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邮政法》进行监管。但对于国际寄递业务和航空运输业务中的禁运品运输问题,则应分别由海关和民航局依据《海关法》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予以监管。经我们梳理,常见的禁止运输、寄递物品类违法情形如下:
(四)海关类
在跨境运输和港口业务中,除禁运品监管外,物流企业还需要面临海关多方面的监管。在《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背景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具体违法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五)消防类
在物流企业的仓储环节中,消防安全不容小觑。完善消防工作不仅是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也是为了企业自身的经营安全。这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常见的消防类违法情形如下:
(六)其他类
除以上方面外,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不规范现象亦会引致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样应引起重视,相关常见违法情形如下:
三、 物流企业行政处罚风险防范指南
(一)事前预防
要最大限度降低来自以上各方面的行政处罚风险,首要工作是提高企业运营的法律规范性。一方面,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体系,提高企业高管和员工的规范意识;另一方面,有必要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指导,例如聘请律师针对企业业务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及日常咨询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主管部门主动沟通,了解监管思路及重点,形成政企良性互动关系亦非常重要。
(二)事中应对
当企业已经实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时,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为防止该处罚被定性为“重大”并构成后续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建议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积极的解释沟通,力争取得监管部门谅解。若无法避免被罚,应最大限度的降低处罚力度。
(三)事后解决
对于已成既成事实的处罚事件,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在上市审核时向证监会解释该等处罚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就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标准做出了解答[2],包括三类情形:
1、基于处罚依据推导
基于处罚依据推导系指根据法律法规可推导出该被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法律就某类违法行为按违法程度(轻微、严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被罚行为的处罚方式属于轻微违法的处罚方式;
(2)法律就某类违法行为按违法程度(轻微、严重)分别规定了不同区间的处罚金额,被罚行为的处罚金额处于轻微违法区间;
(3)法律就某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一定区间的处罚金额,被罚行为的处罚金额处于该区间的较低值。
2、有权机关认定
当法律法规对违法程度的规定相对空白或模糊时,对监管机构而言最为直接的证据便是有权机关即处罚部门出具的“非重大违法”证明。企业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例如足额缴纳罚金,并与处罚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其出具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的证明。在无法获得处罚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下,由中介机构对处罚部门进行走访确认,亦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
3、显著轻微事件
对于按照常理判断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的违法事件(例如罚款1万元),若无可证明该等违法程度严重的相反情形,中介机构亦可直接发表意见,将该等违法行为界定为非重大违法行为。当然,若能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认定则效果更佳。
通常而言,企业和中介机构会选择多管齐下的方式,综合运用以上方法,多角度论证该违法行为的轻微性。此外,拟上市企业不仅要对已发生的行政处罚进行解释说明,还需要梳理清楚被罚的病因并进行整改,制定相关保障措施,排除再次被罚的隐患。
注释:
[1] 此处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同。
[2]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1
(1)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认定为重大违法;
(2)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3)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