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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点问题(一)
日期:2020年03月26日


一、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创新
(一)科创板制度创新概述
在科创板推出之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拟IPO企业如存在未实施完毕的期权激励计划可能被证监会认为股权不清晰、不稳定,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据此,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可以说是不允许带有员工期权的企业上市。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公布并施行《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以下简称“《17号文》”)首次明确提出“允许试点企业存在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但对于试点企业的范围、成为试点企业的条件以及程序都未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则或办法的规定,科创板企业根据上市的不同阶段可以采用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实施激励:
根据目前科创板企最新的相关规定及公开披露的科创板申报企业信息,科创板申报企业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包括:
1.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科创板第一股华兴源创(股票代码688001)在上交所问询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被重点关注问题主要有:
(1)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
(2)对除董监高以外的其他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合理性;
(3)员工减持承诺情况;
(4)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
根据《科创板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一》”)规定,科创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需建立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2017 年 5 月,华兴源创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苏州源奋及苏州源客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至同年12 月,苏州源奋及苏州源客共计与 90 名员工签署了《苏州华兴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1)确认参与激励计划的员工应当签署该管理办法、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受让协议、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受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额度自筹资金并足额支付;
(2)管理办法建立了财产份额在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机制、退出机制、管理机制,约定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发行人的,其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权益按照管理办法约定的方式处置。
(3)苏州源奋及苏州源客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之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所以并不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2.期权激励计划
科创板申报的企业的期权激励计划大致可以分为3类:
(1)申报前制定,申报前实施完毕;
(2)申报前制定,部分实施,但未完全实施完毕;
(3)申报前制定,申报后实施。
上述第(1)种情况,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以及先阶段大部分科创板企业的情行;第(2)、第(3)种情况为科创板创新制度,截至2020年3月20日,共计有7家企业存在上述(2)、(3)种情形: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网站公开披露信息,即便是在申报前制定,并且行权完毕的期权激励计划,在现阶段的审核中,仍然会按照《问答一》12条的要求审核问询、进行信息披露。以海尔生物(股票代码:688139)为例,海尔生物的科创板上市申报于2019年4月2日被受理,企业期权激励计划在2018年6月已行权完毕,但是在上交所问询中,仍被要求按《问答一》披露该项期权激励计划,问询中被重点关注问题主要有:
(1)实施期权激励的合伙企业的设立原因;
(2)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如:激励对象范围、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
(3)   设立时的合伙人基本信息,在公司任职及对外兼职情况,认缴出资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4)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转让和退出机制及纳税安排,报告期内实际转让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5)目前各有限合伙人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承担的工作内容,是否存在对外兼职等情形;
(6)公司维护管理团队、核心   技术人员稳定的措施,确保其遵守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的机制安排。
根据《问答一》规定,科创企业实施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需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4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 2 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的要求,就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及其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且科创企业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不得设置预留权益;在审期间,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2018 年 6 月,海尔生物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海盈康、海创盈康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海尔生物10%的股权,实施期权激励计划:
(1)《激励方案》中就合伙份额转让与退出机制进行了约定;
(2)海尔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已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和《关于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个人承诺和需履行的的相关措施说明;
(3)海盈康和海创盈康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声明与承诺》;   
(4)股权激励计划的设定和实施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员工入股以货币出资,出资来源合法,现已足额缴纳,并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5)期权激励计划未设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
(6)期权激励计划未附带服务期限等约束条件;
(7)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工作职责、绩效表现、   在核心技术开发中的贡献度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多重因素后认定最近 2 年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3.员工持股计划与期权激励计划相结合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网站公开披露信息,中微公司(股票代码:688012)曾通过Advanced Micro-Fabrication Equipment.Inc(以下简称“中微开曼”)设立实施员工期权及持股计划。在拆除境外架构的过程中,大部分在职、离职员工将期权计划持股下翻为通过境内外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部分在职外籍员工将其下翻为直接持股。
中微开曼绝大部分根据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和行权股份已转为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个别员工自身意愿保留了部分员工在中微开曼的期权。相关披露文件并未明确解释中微开曼保留部分期权的具体原因,但公司也书面确认保留的期权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影响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且不违反科创板的规定。关于中微公司的具体核查及披露要点,将在下文“(五)一个股权激励综合案例的审核分析”中详细展开论述。
科创板允许科创企业在申报前、上市时和上市后等不同阶段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并对现有股权激励制度作了进一步优化和突破,体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突破和创新把员工、管理者、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的长期发展结合在一起,归于增强企业凝聚力、维护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的价值导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员工激励持股平台的形式
传统的审核政策对股东人数计算的要求,同时对于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存在限制。
但根据《问答一》规定,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除了常规的公司和合伙企业形式外,科创板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可以选择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特殊组织形式予以实现。
1.私募基金
根据目前监管政策,仅为股权激励之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无需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但如果员工持股平台符合私募基金的特征,实践中也可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契约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及公司型私募基金。根据法律法规及实操经验,经备案的私募基金至少满足:
2.资管计划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资管计划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由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的投资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资管计划均应备案且至少满足:
2019年11月登录科创版的安恒信息(股票代码:688023)即采用资产管理计划实施激励,根据安恒信息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安恒信息共53名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通过发行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与战略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58.146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8.54%,最终合计募集资金规模为8,980 万元,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资管计划的人员实际缴款金额最低为100万元,最高为1800万元。
根据上述有关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的规定,我们认为:
(1)仅从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的角度,该等载体仍存在人数限制;
(2)由于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因此对于员工的资产情况、最低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存在较高要求;
(3)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需由有资质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公司需支付相应的管理费,故存在一定的管理成本。
经查阅科创板已披露案例,大部分企业依然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虽然根据科创板规则,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拟科创板IPO企业上市前以资管计划等非实载体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载体目前尚存在一定障碍。
(三)突破200人限制以及股权清晰的“闭环原则”的解读
“闭环原则”是指,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起至少 36个月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若员工持股计划未经基金协会备案的,必须满足 “闭环原则”。这是为了防止在计算上市主体直接、间接股东人数时,部分股东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规避《证券法》第十条 “200人”的限制。
根据罗克佳华(股票代码:688051)的披露,发行人《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员工签署的《协议书》及《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共青城华云及共青城佳云合伙人均承诺锁定期(《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及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如因协议约定原因员工拟转让其持有标的份额的,应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员工或者其他符合发行人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拟转让其持有标的份额的,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其个人承诺的要求转让。
共青城华云、共青城佳云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无实际经营其他业务、未投资其他企业,不涉及对外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资产的情况,共青城华云、共青城佳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以上情形,符合员工持股计划“闭环原则”的要求及股份锁定期的要求,无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问答一》及上述案例,“闭环原则”运行规则要点如下:
1、关于首发时不转让股份及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要求。
(1)可以由员工持股平台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承诺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股份锁定期;
(2)   可以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协议或章程中对股份锁定作出约定。
2、关于上市前及股份锁定期内员工内部转让的要求。
(1)可以在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中约定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2)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在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中自行作出约定。受让权益的人应符合“闭环原则”在锁定期期间在员工范围内权益流转的相对封闭性。
3、关于锁定期后的转让要求。
(1)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如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没有规定内部转让规则,持股计划员工转让所持权益可不受内部转让规则的限制。
4、关于离职员工持有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权益,是否影响“闭环原则”运行规则的适用。
(1)如离职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的权益,为离职员工在发行人或其附属子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则需解释离职员工仍持有持股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
(2)如根据员工持股管理办法或持股平台协议或章程的约定,持股平台员工只能向发行人员工转让所持权益,故离职员工不能受让股份,则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前及锁定期内员工的转让、退出规则。
5.不适用“闭环原则”并不必然影响企业上市。
(1)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确定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则不适用“闭环原则”并不影响企业上市;
(2)如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不足200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遵循“闭环原则”的运行规则或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四)国有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特殊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企业,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特殊规定,股权激励也不例外。现今为止,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政策文件主要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及2018年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规定较为详尽,其中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施行股权激励的特殊问题具体如下:
1、实施股权激励需具备的特殊条件。
暂行办法及通知规定: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4)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5)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规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设激励条件的要求,但对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必须近3年的研发费用占本年企业营业收入在3%以上方可,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方可;科技服务机构需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方可。
2、详细规定了激励的对象范围。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即激励对象必须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骨干人员,不能实行全员股权激励;且企业的监事和独立董事也不得参与激励。
3、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比例及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即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股权激励的份额不超过总股本的相关规定比例。
4、规定了施行激励的特殊审批程序。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即股权激励方案内部审批通过后,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
(五)科创员工激励情况情况汇总
截止2020年3月20日,提交沪市科创板审核的公司达214家,注册结果公布101家,其中:注册生效98家,终止注册2家,不予注册1家,我们选取首批25家公司为样本,其员工激励的情况如下:
注释:
1.《科创板审核规则》第26条2.《科创板上市规则》(2019年4月第1次修订) 2.4.93.《科创板上市规则》(2019年4月第1次修订) 10.14.根据问询回复及招股书披露信息,该企业大部分期权均已行权完毕,但有19名外籍自然人因自身特殊原因合计持有中微公司部分未行期权。5.根据问询回复及招股书披露信息,该企业在2015年、2019年制定2次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19年6月30日,2015年期权计划已行权431,167份,作废659,107份,已授予尚未行权1,978,727份;2019年期权计划已行权0份,作废20,000份,已授予尚未行 权2,868,756份。已授予尚未行权的期权计划合计4,847,483份。6. 根据问询回复及招股书披露信息,该企业将“公司已完成IPO”设置为期权行权条件之一。7.根据问询回复及招股书披露信息,该企业曾在2002年、2004年、2011年、2012年设立4期境外期权计划,但2019年已通过境外构架重组,(1)将大部分境外期权项下获得的期权转为通过境内外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股份,(2)部分离职员工期权已有境外公司回购,(3)其余部分转为2019年期权计划项下的期权,并于2019年8月2日作出董事会决议终止境外期权计划。故表格中的期权激励计划仅指2019年制定的期权计划。
明日看点
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点问题(二)
1.科创板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核规则2.科创板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实践问题反馈及信息披露重点3.上市后采用第二种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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