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黄小雨
2019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11月29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部分如何衔接再融资新规。本文梳理《重组特别规定》、《重组审核规则》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及条件、信息披露主体及要求、审核机构及其职责、审核方式、审核流程等内容,谨供参考。
一、法规适用
《重组特别规定》是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基础上针对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特别规定;《重组审核规则》是上交所规范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组上市的业务规则。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优先适用《重组特别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重组特别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二、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及条件
(一)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同时结合科创公司特点,增加了对标的资产营业收入绝对值的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1.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科创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科创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标的资产的特殊要求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具体来说,协同效应是指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
(1)增加定价权;
(2)降低成本;
(3)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
(4)加速产品迭代;
(5)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
(6)获得税收优惠;
(7)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三)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发行上市条件
1. 标的资产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科创公司重组上市时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来说,发行条件主要包括: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资产、业务完整,业务、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
2. 标的资产需满足的财务指标。《重组审核规则》同时规定,科创板重组上市标的资产除应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重组特别规定》放宽了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下限,即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五)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锁定要求
1. 一般情况下的股份锁定期。《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科创公司股东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中取得的股份,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重组审核规则》同时规定,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科创公司股份时取得的股份,不适用上述限售期要求。
2. 标的资产尚未盈利的股份锁定期。科创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在科创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需要满足如下股份锁定期要求:
(六)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支付工具
《重组审核规则》进一步丰富科创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支付工具(存托凭证、定向可转债、优先股、定向权证),结合现行并购重组定向可转债试点成果,明确科创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通过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并可以与特定对象约定转股期、利率及付息方式、赎回、回售、转股价格向下或者向上修正等条款,但转股期起始日距离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不得少于6个月。
(七)涉及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特殊要求
针对创新试点红筹企业,《重组特别规定》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科创公司为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或者科创公司拟购买资产涉及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等监管指标时,应当采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或调整的财务数据。
科创公司中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
《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涉及红筹企业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标的资产的财务会计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和要求
注册制下重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制度取向更加明确。《重组审核规则》明确了科创公司、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重组参与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规定了科创公司在并购重组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应重点披露的事项。(一)信息披露义务
1. 科创公司。科创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特别是充分披露标的资产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充分说明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充分揭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
2. 科创公司和交易对方的相关主体。科创公司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者影响能力要求科创公司实施显失公允的重组交易,不得指使或者协助科创公司、交易对方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3. 证券服务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信息披露要求及重点事项
1. 符合法定条件。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重组特别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及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则。
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在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应当就本次交易是否合法合规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科创公司的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3. 重点披露事项。(1)充分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2)充分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包括是否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科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3)充分披露本次交易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包括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评估或估值方法与标的资产特征的匹配度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交易作价与历史交易作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同或类似资产在可比交易中的估值水平,商誉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足额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等。(4)充分披露业绩承诺安排,包括业绩承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增长,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业务发展规律,是否按规定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在承诺期内是否具有明确的履约保障措施等。
四、审核机构及其职责
五、审核方式
(一)审核重点
上交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重组交易是否必要、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损害科创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全公开式电子化审核
上交所重组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办理,更加便利科创公司和相关方提交审核材料、回复审核问询、了解审核进度或进行审核沟通。
全公开式的审核亦有助于震慑重组中的财务造假和利益输送行为,防范“忽悠式”“跟风式”“三高式”重组,形成更加有效的市场约束。
(三)审核问询
在并购重组审核中,上交所通过一轮或多轮审核问询的方式,督促科创公司及交易对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督促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在审核问询中,上交所可以要求科创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下列要求:解释和说明有关问题及原因;补充核查相关事项并披露核查过程、结果;补充提供信息披露的证明文件;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内容等。
(四)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上交所重组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申请文件中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等相关问题,向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可以供上交所审核问询参考。
六、审核程序
(一)再融资新规
在审核程序方面,《重组审核规则》规定了申请与受理、审核部门审核、上市委员会审议、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环节,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重组交易规定了不同的审核机制。
1. 不构成重组上市且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且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上交所审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由上交所进行审核,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上交所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3. 重组上市申请。(1)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由上交所进行审核,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上交所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2)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由上交所进行审核,上交所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上交所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二)审核时限
1. 上交所审核时限。(1)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交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申请重组上市的,上交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2)科创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等情形,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
2. 科创公司回复时限。科创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交所提出审核问询的,科创公司回复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难以在前述期限内回复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三)审核程序优化
《重组审核规则》充分吸收现有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小额快速”等有益经验,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1.上交所可以根据科创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公开透明的审核安排,减少审核问询的轮次、问题数量,优化审核内容,提高审核效率。
2. 符合“小额快速”标准的重组交易,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可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具体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如下:(1)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2)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2)不存在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3)科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4)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交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七、中介机构职责
(一)底稿报送
上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后10个交易日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工作底稿,供监管备查。未经上交所同意,申请文件不得更改。
(二)静默期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就审核事项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
(三)持续督导职责
1.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持续督导期限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 科创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持续督导职责,即持续督导期限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现场核查的情形及披露
《重组审核规则》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科创公司或者标的资产进行现场核查:标的资产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科创公司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标的资产;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披露担保;标的资产股权可能存在重大未披露质押。
独立财务顾问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科创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
八、再融资新规对配套融资的影响
(一)再融资新规
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
(二)科创板再融资制度
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明确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人;支持董事会引入战略投资者,明确发行对象全部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选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锁定期18个月;除此之外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锁定期6个月;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再融资新规进一步丰富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的方案设计和选择,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序繁荣”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