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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慈善信托——参与慈善的另一种方式
日期:2020年04月30日

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家族事务与财富管理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慈善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慈善事业的法治建设、发展规模和社会参与程度都迈上了新台阶[1]。社会公众一般是通过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参与慈善活动,而捐赠财产既可以选择向慈善组织如基金会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赠者捐赠。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颁布实施以后,设立慈善信托成为慈善领域一种新的慈善形式。
一、何为慈善信托
《慈善法》将慈善信托界定为“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中已对公益信托作出规定,《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公益时报的一篇文章曾经提到,业界认同的国内第一家公益信托产品,是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西安信托建立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2]如今我们可以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慈善中国”)网站上查询到各个慈善信托的相关信息。慈善中国首页“慈善信托查询”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28日,共有377 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涉及财产总规模共约34.73亿元。
概括而言,慈善信托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委托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中国境内的任何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作为委托人有机会委托专业的机构从事慈善事业,极大扩展了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从事慈善事业的发起人范围。
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慈善事业本身具有一定的规律和规则需要遵守,信托的架构设计可以让委托人的慈善事业更加专业、精细和周到,尽可能避免慈善事业对于受益人的进一步伤害。
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得是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既然是慈善信托,则受益人应为与委托人、受托人无血缘或者利益关系之人,否则委托人不需要设立慈善信托,即私益信托、私人捐赠或者遗嘱继承等亦可满足私人关怀之需。委托人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将其财产用于帮助第三人诸如社会弱势群体,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受益群体的特定范围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确定。
监察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委托人事务繁忙、时间有限甚至因为各种原因受限,则委托人可以将专业事务履行的监察委托给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第三方适格机构,以便由监察人督促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履行职责,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及时、充分和适当的保护。
二、设立慈善信托的优势
目前社会公众从事慈善事业,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是向慈善组织或直接向受赠者捐赠财产;第二是自行设立慈善组织如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而第三种是设立慈善信托。这里我们将上述三种方式进行比较,其主要区别如下:
1.捐赠人意愿的贯彻实施情况不同
对于普通的社会大众而言,向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捐赠,由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是最为常见的参与慈善的方式。有些捐赠人可以通过签署捐赠协议的方式明确其所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方式,要求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一些希望能更加深度参与慈善的人士往往希望能够自行设立基金会,以使自己的慈善意愿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慈善信托中,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双方签署信托文件,形成信托法律关系,信托文件会对慈善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等一系列事项进行约定,以贯彻捐赠人即委托人的意愿,《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受托人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相比于向基金会捐赠,自行设立基金会或慈善信托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慈善意愿。
2.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不同
在能够更好贯彻执行自身作为捐赠人的慈善意愿的情况下,设立基金会与设立慈善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相对较低。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正式稿尚未出台,不过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内容上看,原始注册资金有上涨的可能性。除资金门槛外,基金会还应当具有固定的住所、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此外,设立基金会属于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需材料以获得审批。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当中有一项材料是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因而可以理解为设立基金会还有一个隐性的条件,即该基金会需要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通常与拟设立基金会的业务范围相关(例如,若拟设立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资助学校建设、奖优扶贫、为师生发展与教研发展提供资助,那么此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将是教育局),业务主管单位对于基金会的设立及运作,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能。
慈善信托的设立无资金门槛要求。实践操作中,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发布的《2018 年北京市慈善信托年度报告》上显示,2018年从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来看,北京市22单慈善信托中,财产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有 2单,占比 9.1%;财产规模100万(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有12单,占比54.5%;财产规模低于100万元的有8单,占比36.4%。此外,设立慈善信托,无需进行审批只需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信托的法定备案期限为7日,相较于基金会的60日期限,也相对较短。
3.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日常运营管理成本、难度不同
基金会需要设立理事会,作为内部的管理机构,基金会的日常运营也需要有固定的住所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由此会产生一定运营管理支出如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此外,《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资金支出比例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即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慈善信托的管理则较为灵活,其管理主要依托于受托人,无需另外设立固定办公场所,亦无需雇佣专职人员,因而运营成本较低,管理相对简便。法律法规未对慈善信托的基本行政支出和每年公益性活动支出的比例做出任何要求和限制。慈善信托的成本费用主要是资金托管银行需要收取托管费以及信托收取的手续费,运营费、投资管理费等,这些都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安排比较灵活。
三、如何设立慈善信托
对于有意愿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公众,可以参考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             确定慈善信托金额
大致确定慈善信托的信托金额即捐赠财产的数额,以便与受托人进行沟通。
2.             确定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选择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亦可以采取双受托人的模式(如由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的“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华软资本环保慈善信托”)。有条件的委托人可以优先选择经验相对丰富的受托人,因为有经验受托人对向民政部门备案的流程及材料都更为熟悉,有利于慈善信托的顺利设立。此外,据了解,出于信托成本考虑,一些信托公司可能会自行设立一定的受托资金门槛,可以提前与备选的受托人就此问题进行沟通确认。
3.             制定慈善信托方案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定制慈善信托方案,并对委托人和信托资产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尽职调查。
4.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并签署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是确保慈善信托后续有效执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要求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
慈善信托名称;
慈善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5.             信托资金转入慈善信托资金专户
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转入受托人设立的慈善信托资金专户。
6.             慈善信托备案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备案完成后民政部门出具慈善信托备案回执。
慈善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目的、信托文件、委托人的要求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慈善信托的终止事由发生,那么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并依法进行清算。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四、慈善信托中尚待解决的税收优惠问题
由于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因而目前还有较大的发展和完善空间。税收优惠的落地问题是当前慈善信托所面临的最首要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操作细则。尽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实践操作中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尚未落地。由于信托机构不具有开具捐赠发票资质,因而目前委托人无法就其捐赠额(包括捐赠设立行为)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待进一步完善。
诚然,相比于有着将近40年发展历史的基金会有关制度[3],慈善信托可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目前慈善信托已经成为人们参与慈善的一种方式,我们相信随着慈善信托的发展,慈善信托的规范将日渐完善,制度也将更加成熟。
注释:
[1] 《法治之光照亮慈善未来 ——我国慈善事业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历史性飞跃》,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1904/20190400016166.shtml。
[2] 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5700.html。
[3] 1981年5月4日,山东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成立,两个月后,第一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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