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俾斯麦曾经说过一句有意思的话:“世上有两物,爱好者不应去观察其制作过程。一为香肠,一为法律。”
大家如果留心过香肠这种食物的配料表,会发现上面印刷的文字很简单,一般是肉类再带些辅料,而香肠的成品也都光滑简洁,入口均匀细腻。但各位若有幸旁观过香肠的制作过程,会发现实际上竟是这样红白相间、筋肉纠缠的一片混沌,以并不那么美好的方式进入绞肉机,再被灌入肠衣中定型,这个过程体验下来,再好的美味都打了折扣。
我相信,如果把上面的“香肠”改成“裁判结果”,把“肉”改成“案件事实”,对任何一位接受了法学教育,又从事了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来说,都能深深地体会到俾斯麦说这句话的准确与无奈。
毕竟,“香肠”常有,而“金华火腿”不常有。那种完整的、经典的、与成文规范丝丝入扣甚至引人回味的案例,一般只存在于教科书中。而我们实际处理的案件与实际法律规定之间,却很难那么准确对应。各种成文规定和在先案例,基本都是以“肥瘦不均”的方式混杂在一起,甚至有些部分因为过期需要手动剔除。但上述这些,都要我们加工、分类、筛选、整理,最终制作成光滑匀称并且美味的“香肠”成品。毫无疑问,这是要费一番功夫和手艺的。
【二】
现在,这番功夫和手艺,将成为一种制度。今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正式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强调了类案检索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规定不全面、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结果不稳定的情况,已经被最高院以出具成文的《指导意见》方式进行了制度化的强调与重视,并以“类案检索”的方式推动解决。
《指导意见》明确了类案的标准:“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检索时,若检索引用的是一审案件,需要补充核实是否有二审甚至再审情形,确保引用的案件裁判结果已经生效。
《指导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适用条件:“(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实际上较大程度上放开了对于适用类案检索的条件,严格来说,除非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非常清晰明确的,都有适用类案检索的可能。
【三】
那么类案检索应该如何进行呢?《指导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范围:“(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上述范围明确了,类案检索是有顺位的,并且明确受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在垂直维度上,有明确的上级法院优先于下级法院的情形。而在水平维度上,除非有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判,否则其他地域的同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案件,并不被纳入检索范围。在时间上,明确了近三年的优先限制,进一步缩小了检索范围。
《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了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同时,在最高院就《指导意见》答记者会中,也明确了“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或者案件虽不具有约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人民法院对检索到的此种类案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参考。”随着《指导意见》的推行,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当摆在与法律法规学习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四】
请注意,仅从《指导意见》的直接内容来看,类案检索这一工作应当由承办法官完成。承办法官不仅要“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还要“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对比,确定是否属于类案。”这一方面是向审判法官增加的新工作,也是给代理人展示专业能力的新机遇。
《指导意见》也明确了类案检索工作呈现的两种形式,既可以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又可以“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而采取后者形式的绝大部分工作完全可以由律师进行完成。
《指导意见》甚至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提交相应案例作为控(诉)理由,其中指导性案例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其他类案件可以通过释明方式予以回应。虽然并未直接规定民事案件中的情形,但相信在民事案件中,提供类案检索结果及报告的机会和频率将会更多更高。
为了方便律师及有能力的当事人制作上述类案检索报告,《指导意见》明确列明了报告的检索方法:“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同时对于类案检索报告的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的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实际上,这就是最高院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标准文本要求,这应当很快成为律师工作的标准文本模板。同时,完成深入全面的类案检索,制作简洁准确的检索报告,发表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必将成为优秀律师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不久的将来,杰出律师的标准将不仅是一位敏锐的福尔摩斯,一位雄辩的苏格拉底,还将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亚里士多德,一位在混沌世界中提炼元素的拉瓦锡,一位能替法官拨云见日的哥白尼。
【五】
孟子见齐宣王曾说:“君子远庖厨”。因为厨房是杀生之所,厨师是杀生之人,靠近则不体现仁爱。但我却认为,厨师是某种意义的圣职,因为他们背负了太多常人不愿见到的脏污,却被赋予最洁净的信任。
医者也是这样的圣职,他们在关起门时处理伤病与痛苦,打开门后却带来健康与新生。
律者,皆然。
我们都被托付了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组织深处的秘密,同时也被寄予了超出寻常的信任,因为他们交予我们的,往往是他们自己也不知如何处理,但却极为重要的部分。
身怀利器,慎而重之。
想到这里,再处理那些“肥瘦不均”、又多又杂的案例时,反而变成一种修行。今天鲁提辖让我切十斤瘦肉,我便细细切;明天周律师让我切十斤肥肉,我也细细切;后天王法官让我切十斤寸金软骨,我直接把切好的十斤瘦肉、十斤肥肉、十斤软骨都分门别类准备好,再附上目录、表格和可视化图表,然后说上一句:“天元律师,已经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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