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大股东增持,仅指持股30%以上股东继续增持免于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情形:
1、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持股份。
大股东增持的市场关注度不及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则也不及减持规则那么详细和明确。对于大股东增持,除了《证券法》外,证监会层面的规则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交易所层面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过《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这一专项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公司股价下跌想要增持公司股票时,常常因为对相关规则不熟悉而担心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等。本文旨在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为相关股东增持提供参考。
一、大股东增持的时间限制
(一)上市未满一年能否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系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增持的,为了避免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需要在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事实发生12个月后才能进行增持,这其中包含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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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上市的公司,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需要在上市满一年后才能进行,因为在未上市阶段,其持股情况不能视为“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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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通过要约收购或其他方式从低于30%增持股份至30%以上,自变更为30%以上这个时点起需满12个月才能继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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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根据已公告的增持计划增持完成后,需间隔十二个月才能继续增持。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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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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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述第(一)款规定直接明确了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增持,需要满足“上市已满一年”这个前提条件,才能避免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但笔者注意到,2015年股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之际,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先后发文,取消了“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现已修改为第一款第(四)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上交所也于同日发布《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不受《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二条第(一)项“上市已满一年”和“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截至目前仍然有效,且未附加条件,例如股价下降一定比例等。但由于上述规定的发布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笔者建议如果相关股东并非出于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增持,则应谨慎适用上述规定。
而如果相关股东的持股比例已经达到50%,继续增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不受“上市已满一年”或“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的限制,即便上市未满一年也可进行增持。
(二)关于敏感期增持股票的限制
增持作为买卖股票行为的一种自然受到“敏感期”交易的限制。《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规定,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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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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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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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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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除上述限制外,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规定如下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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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注:根据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为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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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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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短线交易限制)。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如果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则不适用上述敏感期买卖股票的限制。
二、大股东增持的信息披露
(一)增持计划公告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需要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计划公告,那么增持是否也需要提前发布增持计划公告?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规定,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先公告增持计划的,除比照第四条的规定披露增持计划外,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额。
根据上述规则,大股东增持并非一定需要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如果仅要进行一笔增持,则不需要提前公告,增持后再发公告即可。而如果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多笔增持,则可以在首次增持前发布增持计划公告,也可以在首次增持公告的同时发布后续的增持计划公告。根据笔者的查询,多数公司会选择在首笔增持前提前公告增持计划。那么如果提前发布了增持计划公告,是否仍需要在首次增持时进行公告,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因为在要进行多笔增持的情况下,公告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披露增持计划,在已经披露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增持时再次公告意义不大。根据笔者的查询,多数公司在提前公告增持计划的情况下,未在首次增持时再次发布公告。
(二)增持进展公告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六条规定,相关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则增持达到1%时需要发布进展公告。但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增持达到1%需要公告的不仅限于集中竞价交易,也包括大宗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大股东通知上市公司的时点并不相同,后续《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可能需要做出相应修改跟《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但就目前的规则而言,如果大股东系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达到1%时,需要在事实发生当日通知上市公司,如果大股东系通过大宗交易增持达到1%,则至迟应在事实发生次日通知上市公司。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五)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虽然《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表述存在差异,但实际操作应该没有区别,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每增持达到2%时需要暂停增持并由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公告之后才能继续增持。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则没有上述限制。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前述相关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增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上述规定,持股50%以上的股东如果增持达到5%时,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暂停增持。
(三)增持结果公告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八条规定,相关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三、增持股份的锁定期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侧重于从短线交易的角度说明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能减持,不仅适用于持股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也适用于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明确了持股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需要在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那么,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除了受短线交易限制外,是否也有锁定期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何理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与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关系,是否除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持股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情况外,其他股份增持均应适用18个月的锁定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投资者教育栏目中关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拥有股份达到或者超过30%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股份锁定期是多久?”问题的回答是:“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除上述情形外,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现已修改为18个月)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根据这一回答,似乎超过50%的股东继续增持的股份(包括其原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为18个月。
证监会在此前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及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针对“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回答是:“结合实践,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增持后持股比例低于30%的相关股东,但从上述规定的精神理解,锁定18个月的交易通常应为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交易,也即收购上市公司后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角度出发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不涉及控制权的变更,也不会因增持股份而产生需要保持股权稳定性的问题,如果因此导致其此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要锁定18个月,未免代价太大。在公司股价下跌时,不利于调动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持股50%以上股东继续增持不应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笔者的查询,在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项目中,监管机构通常要求控股股东交易前持有的股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锁定,除此之外,很少见到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其原持有的股份锁定18个月的相关案例。建议监管机构能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做出更明确的解释,以使法律适用能够更加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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