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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卖青苗”困局——MAH转让及其注意事项
作者:翟晓津、王蕾 日期:2021年07月13日

引言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首次提出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试点。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药品管理法》”),基于试点期间效果良好,MAH制度被正式引入法律体系。
MAH制度出台后,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转让(“MAH转让”)也成为了医疗行业新的合作模式,众多医药投资企业开始积极投资和参与医药研发,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研发热情被进一步调动。基于此,我们对MAH转让实践过程中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解读,以期有所助益。
何为MAH制度?其与《药品管理法》修订前的药品许可制度有何区别?
MAH(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制度,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国际较为通行的药品上市、审批、监管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MAH制度采取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在此之前,就药品研发生产环节,我国仅对药品生产企业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且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经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方可生产。在该制度下,不具备生产能力的药品研发机构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其他药品许可,药品相关知识产权仅能通过技术转让形式以较低价格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不利于创新药的研发。相比之下,MAH制度出台后,研发企业与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MAH可在哪些主体之间转让?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MAH制度目前仅允许在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之间或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即不能进行跨境转让。[1]
虽然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跨境转让目前不具备可行性,但境内或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仍有可能进行跨境委托生产。
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内企业,跨境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生产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生产,配合境外检查工作,但不要求境外企业取得境内药品生产许可证。
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跨境委托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的情形目前尚在试点过程中,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即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除粤港澳大湾区外,其余地区暂未开放境外企业跨境委托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的模式。
在跨境委托生产的情况下,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可以在某些情形下对生产企业进行变更。由于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情况下,跨境委托境内企业进行生产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变更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仅对以下三种生产企业变更情形进行规定:

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内企业,原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

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内企业,原境内生产企业变更为另一境内生产企业的;

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原境外生产企业变更为另一境外生产企业的。
[注]:在境内销售的境外生产且境外上市药品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境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亦受境内药审部门监管。
药品上市许可的受让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同时,根据《变更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受让方应当在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药品管理法》和《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受让人的质量管理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为境内生产的,受让人还需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除此之外,相关规定未对受让人的注册资本、营业规模等条件作出限制。
另外,变更后的持有人应当具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并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等方面,具体要求参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完成该药品的持续研究工作,确保药品生产上市后符合现行技术要求,并在首次年度报告中重点说明转让的药品情况。
MAH转让协议应当关注哪些要点?
(1)许可范围
许可标的范围一般为拟转让的产品(“协议产品”)及其全部知识产权。协议产品的知识产权通常为转让方拥有或控制的,为获得协议产品的上市许可、进行药学研究、临床试验或生产、销售、使用协议产品所必要或有用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试验数据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专有技术、商业外观权、著作权、技术资料,协议产品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剂型和适应症等内容。
MAH协议双方应当关注许可标的范围、授权从事的行为范围(如协议产品的供应、营销、销售、分销、推广、生产等行为)及行为被授权的地域范围,避免影响后续研究、临床实验、生产和销售等活动。
(2)对价支付
由于技术资料交付及MAH变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并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流程,故为降低交易风险,建议转让协议双方对转让对价作出分阶段支付的安排。常见的分阶段支付安排一般分为转让交付技术资料和完成MAH变更行政程序两个部分,双方可协商由受让方在收到该等资料后和协议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为受让方后分期付款。
(3)知识产权归属、相关优先权及唯一性
MAH转让后,协议双方均有可能继续对协议产品进行改良,就改良后新产品及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避免后续的争议。受让方可在协议中约定享有转让方新开发的与协议产品适应症一致的其他产品及改良后的知识产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应当明确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对研发、持有、生产、推广、销售含有与协议产品相同活性成分的同剂型产品的可行使权利的范围,避免新产品生产销售后与原协议产品产生竞争。
(4)联合指导委员会
由于MAH转让过程中涉及较多专业知识和需要协商沟通的问题,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共同协调、联络,联合指导委员会是MAH转让协议中的常见条款。双方一般会各派几名专业人士作为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以决定协议履行中的细节问题,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对联合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讨论事项的范围、争议事项的决定权等进行约定。
(5)药品上市后管理
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后,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履行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研究、药物警戒等义务,包括

按适用法律的要求监督管理受托生产企业和放行符合质量标准的协议产品,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所有的生产文件和记录;

负责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对协议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

负责协议产品药物警戒,开展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不良反应事件的应对,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应当采取召回措施;

负责药品上市后再注册、年度报告、药品上市后评价等工作。
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MAH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于医药行业企业而言,MAH是拟上市公司核心技术和竞争力的体现之一,监管机构可能对拟上市公司MAH转让或受让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转让或受让作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转让相关知识产权和药品上市许可权利对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不具有重要影响等予以关注。
上市过程中,发行人应当结合MAH相关产品对公司收入贡献程度、与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的关联程度、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充分论证转让和受让MAH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以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粤万年青”)为例,根据粤万年青IPO第三轮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将“金钱胆通口服液”相关知识产权和药品上市许可权利转让给杭州王长根肝胆肾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对于这一事项,监管机构提出以下问询:
“(1)结合发行人就‘金钱胆通口服液’为双方共同开发,知识产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生产权归万年青有限等情况披露,发行人收到王长根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由起诉、并将相关知识产权和药品上市许可权利转让给对方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2)披露‘金钱胆通口服液’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主要客户等情况,发行人将‘金钱胆通口服液’相关知识产权和药品上市许可权利转让给杭州王长根肝胆肾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及依据。
(3)披露将‘金钱胆通口服液’相关知识产权和药品上市许可权利转让给杭州王长根肝胆肾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的同时是否收到王长根方支付的相应价款。如否,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如是,请披露收到的价款金额、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进一步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已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对拟受让或转让MAH事宜进行披露,以下列示了上市公司在受让、转让或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时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
结语
在创新药快速发展的当下,MAH转让无疑是整合优势资源,进一步推动医药行业创新创业的催化剂。MAH转让制度作为一项新生的药品权利制度,大量相关配套法规仍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协议转让MAH过程中,协议双方均有必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协议条款的合法、合规性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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