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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定位和运行展望
作者:宋爽、刘维奇 日期:2021年06月24日

一、   
数字人民币的起源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对于数字货币的探索,可追溯到2016年。当年1月,央行召开了一场数字货币研讨会,在会上首次宣布正在研究“数字人民币”。
两年后的2018年3月,时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对外披露,央行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项目名为DCEP:“DC”即“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EP”指“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
2021年,数字人民币陆续在深圳、苏州、成都和雄安以及其他共计十个地区进行了试点;参与试点的银行,也从原来的六大国有银行扩大到了网商银行(支付宝等),至此数字人民币正式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和生活。
二、
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与近几年讨论十分火热的其他虚拟货币,诸如比特币、以太坊等相比,数字人民币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由国家信用背书,与传统人民币现钞价值是1:1的对应关系。[1]
但是,目前数字人民币距离成为名正言顺的法定货币仍有一步之遥。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而对于人民币的形式,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阐明,该条规定: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因此可以看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表明代码形式的数字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将人民币的形式限定为仅以纸币或硬币的实体形式存在。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去年10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计划;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因此,在《草案》经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正式施行后,数字人民币将成为我国名正言顺的法定货币,在作为境内交易结算币种的场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收。
此外,鉴于《民法典》并没有明确我国物权客体的具体边界,即使在前述《草案》正式通过后,数字人民币可能仍然会面临能否受到《民法典》物权保护的问题。虽然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人民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但数字人民币因其无实体的特征,必然会在受到何种保护、以及如何受保护等问题上与传统形式的人民币有所区别。例如,如何判断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是按照传统意义上动产“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认定实际占有数字人民币的人(即届时占有那一枚数字人民币所在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的人)为该枚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人,还是认定央行系统中实名登记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持有人为钱包内全部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人?[2]同时,虽然《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国内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对数字人民币的保护制度和措施,那么数字人民币能否因其数字化的存在形式而被视为一种数据或网络虚拟财产、进而适用到相关立法提供的保护呢?鉴于以上问题目前都尚未明确,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新生之“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还需要学界的探讨以及专门立法予以明确。
三、
数字人民币的运行机制
关于数字人民的具体运行机制,目前官方没有披露详尽细节,但依据现有公开信息可以确认数字人民币体系采取双层运营、M0替代、可控匿名的整体框架。[3]
双层运行机制是一般货币的通用发行机制,即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这也就是说,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与一般纸质人民币或硬币相较而言,除却在形式以及载体上的差异以外,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与使用与一般国家法定货币并无差别。同时,采用双层运营体系,有助于减少央行发行与运营数字人民币在研发和技术上的压力,依托商业银行成熟的电子信息系统与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大众。除此之外,若采取单层运行机制,公众可能提取原本存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向央行兑换数字人民币,这样会造成数字人民币兑换与商业银行存款之间构成竞争关系,使得商业银行存款金额减少、人民币回流入央行,进而影响商业银行贷款投放能力,增加商业银行对同业市场的依赖;这种情况进而会抬高资金价格,增加社会融资成本,损害实体经济。[4]
此外,M0(流通中的货币)替代意味着数字人民币从根本上就是以数字化形式发行的,而不像我们日常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使用的货币是实体化发行的货币的数字化交易形式(基于数字化记账,属于M1的范畴,即银行存款)。虽然我们在实际使用中感受不到差别,但数字人民币M0的定位就显示了它是一种货币的本质,因此不会像存款那样计息、也不会在使用或提现时计收手续费。
对于“可控匿名”框架的技术,目前可以得知的是数字人民币采用账户松耦合的方式,即数字人民币的使用和流通不依托于银行账户,可以像现金一样自由流通,各商业银行无法获悉数字人民币流通过程中经手的各个用户。但是,在笔者体验使用数字人民币的过程中发现,使用数字人民币仍需要实名注册数字人民币钱包,因此数字人民币仍然无法做到像现金那样完全匿名交易并且难以追溯。因此笔者推测,所谓“可控匿名”技术可能是通过系统分离实现的;具体而言,是指用于登记用户信息并与数字钱包一一对应的“认证系统”与用于记录每笔交易的“支付登记系统”相分离的模式。此种模式可以使得支付登记系统中各个数字人民币的交易记录完全可追溯、而不需要在每一笔具体交易中将收付双方关联到注册钱包的真实身份信息,又保证了支付登记系统的管理机关仅在必要情形下能够通过映射得知数字钱包背后的持有人。毕竟“可控匿名”模式的初衷就是为了三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而创立的,因此必然会有途径(例如,通过央行的许可)将支付登记系统与认证系统映射获得数字钱包持有人的真实信息。笔者看到媒体公布的公众对数字人民币的认知显示,公众对使用数字人民币做日常支付的主要顾虑是消费习惯等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希望在合法合规的支付行为中轻易被官方大数据记录,可见建立完善可靠的内控制度以及两个系统之间的防火墙尤为重要,也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公众对数字人民币的顾虑,推动数字人民币广泛使用。
四、
数字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
为方便分析比较,本文将传统的由政府官方发行、以政府信用背书、并且依靠政府法令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称为“法币”,其发行量原则上应当与现有实物商品价值总量保持一致;将“虚拟货币”定义为除了数字形式的法币之外的、具有代替法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投入公众流通目的(即不包括互联网平台或网络游戏中仅能够在特定封闭系统中使用的点券等形式的数字代币)的狭义无实体代币。按照上述定义,数字人民币属于典型的数字法币,公众近年热议的比特币属于典型的虚拟货币;为便于比较,本文以比特币为例,简要分析数字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不同之处。
(一)运行机制不同
1.   比特币的运行机制
比特币依托区块链技术,采用加密函数与分离式账本的运作模式,其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首先,分离式账本的含义为每个用户都可以持有或阅读账本,这是因为每笔交易都在基础交易系统上实时公开。同时,负责处理交易的“矿工”确认该账单符合交易规则之后,必须立即发出接受该账单有效并将其作为后续工作所依据的最新账单的公告、同时将更新后的最新账单添入到自己持有的账本中,并且只能在此基础上制作后续交易的新账单。
其次,为了保证每个矿工都能持有最新且完整的账本以保证比特币系统的稳定运行,区块链技术就被运用到了比特币系统中:上述一个个账单可以看作是比特币系统中一个个区块,而将这些区块联系起来的就是每个订单的编号,即新生成的订单必须引述前一订单的编号,由于每个订单的编号唯一,如果发现账本中出现前后账单引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就证明账本是有错误的。同时,系统还规定当接到新的账单公告时,所有矿工必须暂停手里的工作先审核新账单、如审核无误则应立即确认。除此之外,为了保证该区块链能够长期保持链条唯一,系统还会要求所有矿工遵循最大工作量原则,具体是指,若同时收到两个不同的账单公告,所有矿工须将含有最长工作量的区块链的账本作为最新账本进行后续工作。举例来说,若两条公告所对应的两个账本分支中,一条分支包含4个账单、而另一个包含5个时,则所有矿工应采取含有5个账单的公告并对应及时更新自己的账本;若两者长度一致,则矿工可以暂时随便选择一个分支继续工作,但之后若一个分支的长度超过另一个分支,所有矿工应舍弃较短分支而以较长分支作为正确的区块链记入账本。
最后,比特币交易的安全性通过名为“哈希函数”的加密运算规则(Cryptographic Hash Functions)得以保证。每笔订单的编号以及用户的电子签名,都是计算机将每笔订单不同的交易信息代入哈希函数经过大量运算后得出的,而这些运算实际上也是矿工的主要工作内容。
其次,为了保证每个矿工都能持有最新且完整的账本以保证比特币系统的稳定运行,区块链技术就被运用到了比特币系统中:上述一个个账单可以看作是比特币系统中一个个区块,而将这些区块联系起来的就是每个订单的编号,即新生成的订单必须引述前一订单的编号,由于每个订单的编号唯一,如果发现账本中出现前后账单引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就证明账本是有错误的。同时,系统还规定当接到新的账单公告时,所有矿工必须暂停手里的工作先审核新账单、如审核无误则应立即确认。除此之外,为了保证该区块链能够长期保持链条唯一,系统还会要求所有矿工遵循最大工作量原则,具体是指,若同时收到两个不同的账单公告,所有矿工须将含有最长工作量的区块链的账本作为最新账本进行后续工作。举例来说,若两条公告所对应的两个账本分支中,一条分支包含4个账单、而另一个包含5个时,则所有矿工应采取含有5个账单的公告并对应及时更新自己的账本;若两者长度一致,则矿工可以暂时随便选择一个分支继续工作,但之后若一个分支的长度超过另一个分支,所有矿工应舍弃较短分支而以较长分支作为正确的区块链记入账本。
最后,比特币交易的安全性通过名为“哈希函数”的加密运算规则(Cryptographic Hash Functions)得以保证。每笔订单的编号以及用户的电子签名,都是计算机将每笔订单不同的交易信息代入哈希函数经过大量运算后得出的,而这些运算实际上也是矿工的主要工作内容。
2.   数字人民币的运行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人民币的具体运行机制尚未对外披露,但可以确定其在央行层面并未采用区块链技术,这是因为作为一种法币,其发行和流通必须由央行掌握,所以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必然不适用。但是,现任央行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称:央行所采用的技术中立,无论下层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的运营机构采取区块链还是集中式账本,央行都可以适应。[5]
但是目前来看,下层运营机构采取区块链技术可能不太现实,原因主要有二:
第一个原因是区块链技术处理交易的能力有限,以比特币为例,受限于加密函数的运算速率,每笔交易订单需要10分钟才可以计算出正确的订单编号,而新订单还需要经其他矿工的审核和确认、之后记入账本才能作为一笔可靠的订单,因此实际交易时间远远多于10分钟。数字人民币最初的设计要求就是可以满足高并发订单的需求,因而区块链的交易速率完全无法满足十几亿公众日常使用数字人民币必须快捷便利的要求。
第二个原因则是出于维护账本安全性的考虑,仍以比特币为例,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比特币系统的正常运营建立在一个前提下,即大多数矿工是诚实的,否则可能存在欺诈情形。举例来说,甲与乙约定甲付给乙一个比特币来购买10克黄金并据此产生了新的账单,但是甲同时又用该比特币购买丙的10克黄金,并以前述刚产生的新账单的前一账单为基础生成另一新的账单分支作为添加后续新账单的基础,只要该支线产生新账单的速度足够快,甲与乙之间的账单就会因为不符合最大工作量而不被其他矿工承认、因此失效。但是实践中前述欺诈行为的成功概率极低,因为支线账单取胜的前提是甲能够掌握的计算能力占所有矿工计算能力的50%以上,这样才能保证它计算产生支线账单比其所有他矿工计算产生主线账单更快。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比特币矿工的数量已经十分庞大,基本不存在一个人能够控制50%以上算力的情形,因而比特币系统具有内生维护账本安全的能力。但是,比特币系统的模式不宜照搬到数字人民币系统上,这是因为数字人民币的记账将由各大银行以及有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运营,而这些机构所有的服务器的计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难以抵挡掌握大量算力的黑客的袭击;若贸然采用区块链技术,难以保证维护数字人民币数据的安全性。
除了上述依托技术的不同之处外,数字人民币可能采取了与比特币相似的函数加密技术。笔者在体验数字人民币的过程中发现,数字人民币钱包中可以查看到所持有的数字人民币的“币信息”:由一串字符串组成的表达式,且包含“数字人民币表达式是数字人民币的价值凭证”的表述。可以推测,数字人民币也应该是凭借该“币信息”通过相应的加密函数保证发行和交易的安全性。
(二)属性不同
比特币实质上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民间虚拟商品或资产,没有单一的发行方、也没有统一的监管方,只是依靠区块链上的各个节点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此外,比特币自诞生以来的整体升值幅度、以及期间断崖式变价的状况均令人叹为观止,更从侧面反映了其价值并不基于现有实物商品价值、而是随着币民炒币的供求关系而剧烈波动的本质。因而笔者认为,比特币不具有充当全社会广泛一般等价物的稳定素质。与法币相比,比特币更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用于谋取利益的有价票证(Security),因为比特币比较符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Howey Test的定义,即如果一个交易满足以下四点标准则属于一种“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的有价票证:1)存在资金的投入;2)该资金的投入是用于一种共同事业;3)该事业具有谋利的目的;以及4)利益的来源仅依靠事业发起人或第三方实现。[6]因此,考虑到多数币民购买比特币主要是着眼于升值获利而非用于日常支付,比特币更可能被认为是一种“有价票证”而非具有货币属性的一般等价物。
数字人民币则具有截然相反的属性:首先,它是中国央行发行的法币,而不仅仅是在小范围内流通的一种“法币的替代品”;其次,数字人民币与传统的实体人民币面额为1:1对应关系,既然实体人民币原则上基于现有实物商品的价值发行,则数字人民币也不存在任何基于供求关系的“升值空间”,即便升值也应当是与实体人民币同步在全球外汇市场上升值,持有人不能够通过低买高卖赚取收益;最终,数字人民币的发行目的是作为一种更为方便的支付方式,供应量充足,而非用来作为投资标的或囤积居奇的“有价票证”。
五、
数字人民的前景展望
对于数字人民币的使用,大家可能有很多不同的设想,例如作为一种居民间日常消费中更为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或者可以由外贸企业用来绕开或挑战美元结算的霸主地位。
从微观层面看,发行数字人民币的目的之一肯定是为了探索一种更为便捷的支付方式。同时,媒体宣传的数字人民币具有“无需关联银行账户、顾客买家可以双离线支付”的功能,确实优于现有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虽然截至目前上述功能还未能实现,并且笔者在使用数字人民币的过程中发现,由于支持的商家和移动端应用有限,数字人民币目前只能在小部分线下实体店以及线上交易平台使用;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相应软硬件的推广,未来数字人民币很可能会成为一种优于传统实体现金和现有移动支付的新兴支付方式、得到广泛的普及。
从宏观层面看,笔者认为,单纯依靠人民币数字化还是难以挑战美元结算霸主地位,这是因为数字人民币本质上与实体人民币是同一种货币、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其国际流通能力仍然取决于人民币在国际结算当中的地位。正如中国金融学会会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名誉院长周小川今年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所言:数字人民币的发展主要是立足于国内支付系统的现代化,但人民币国际化更多取决于体制、政策上的选择,更多取决于改革开放的进展,而不是取决于技术上的因素。[7]但是,周小川也表示数字人民币仍然有助于提高人民币的地位和人民币跨境使用,也就是说当时机成熟时,数字人民币可以依托其成熟的运营系统成为更加便捷的国际支付结算的方式。
2021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发布消息,称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国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宣布联合发起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研究项目,旨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该项目将通过开发试验原型,进一步研究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实现央行数字货币对的跨境交易全天候同步交收(PvP)结算,便利跨境贸易场景下的本外币兑换。[8]这也证明了我们正在探索研究数字人民币国际间结算的技术,为将来人民币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中国研发数字人民币发行和运营技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尝试,领跑了全球各国数字货币领域的探索。数字人民币未来的发展前景有赖于国内居民和企业在技术可靠、交易安全前提下的积极接纳,每个人都是货币数字化趋势的参与者。未来已来,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1]《中国青年报》发文,详见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3831891524983024&wfr=spider&for=pc
[2]张凌,《数字人民币法律问题初探》,威科先行,2020.12.01。
[3]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http://shenzhen.pbc.gov.cn/shenzhen/122787/4013185/index.html
[4]摘录自2019年8月10日,时任央行支付司副司长穆长春(现任央行货币研究所所长),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的发言。
[5]摘录自2019年8月10日,时任央行支付司副司长穆长春(现任央行货币研究所所长),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的发言。
[6]SEC v. Howey Co., 328 U.S. 293 (1946). 原文为:An investment contract for purposes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means a contract, transaction, or scheme whereby a person invests his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and is led to expect profits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a third party.
[7]《新华网》发文,详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602989091181540&wfr=spider&for=pc
[8]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1960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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