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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三次分配” 合规参与慈善活动
日期:2021年08月25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王伟   柯湘 曾雯雯 朱宣烨   林海宁
引言
在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财经会议”)上,“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成为会议主题之一。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先富不仅要带后富,还要帮后富,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安排,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分配手段之一,再次进入大家的视野,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三次分配”并不是一个新生概念。“三次分配”最早由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在1994年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首次提出。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部分提出了“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是“三次分配”首次出现在中央级别的文件中。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对这个重大命题进行阐述,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明确了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社会功能和定位,表明党中央对慈善工作越来越重视,对慈善事业寄予厚望,也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随着财富总量的攀升,中国社会在经济发展、企业家的崛起、社会问题和价值观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企业家和高收入人群日臻成熟,并积极投身公益,为三次分配的实施奠定良好基础。此外,陆续出台的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也为实施三次分配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财经会议将三次分配制度上升至国家战略体系层面,释放出国家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信号,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腾讯率先对国家战略作出积极响应,于财经会议召开的第二天即宣布再次增加500亿元资金,启动“共同富裕专项计划”。
01
那么究竟何为“三次分配”?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决定》辅导读本的《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文中指出,“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在‘向善、为公、乐施’的社会价值的引导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到“三次分配”具有以下区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特点:
价值取向不同
相比较于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初次分配和以公平为价值导向的再分配,三次分配虽然也是为了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但更强调“道德、文化、习惯”的影响,是对人类博爱精神、志愿精神和慈善精神的践行,体现了参与者更高层面的精神追求。
自愿性
初次分配体现了市场经济下按照市场要素进行分配的客观性,再分配体现了国家在财富分配上的国家意志和强制性,而三次分配更强调参与者的主动性、自愿性,是参与者在内在精神追求的驱动下,自主自愿地选择将属于其自身的财产重新流动并再次分配。
补充性
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次分配是我国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但是,当我们在讲“第三次分配”时,并不意味着在时间顺序上“第三次分配”一定发生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实际上,很多捐赠都发生在再分配之前而获得税收减免。
公益性
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五中全会提出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根本上确立了公益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地位。继2016年《慈善法》之后,接下来将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健全慈善捐赠、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监督管理机制、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等,扩大慈善事业的群众基础,引导、鼓励社会各个群体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不难看出,第三次分配,强调的核心是“慈善”。
02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作为我国三类慈善组织中立法和监管相对完整的中坚力量,慈善基金会的数量不断攀升。截至2021年7月,根据我们对中国民政部门公示信息的统计,全国共有基金会8647家。8647家基金会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有6103家,其中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有894家。
慈善基金会固有的募捐功能使其能在较短时间内成为一个巨大的财富蓄水池,同时相较于其他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会的运行机制使其能够更灵活地实现捐赠人的目的,并且能够持续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因此,慈善基金会成为了财产重新分配的重要平台和通道,备受社会关注和聚焦,慈善基金会遵循更高的合规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行为准则也是应有之义。
然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2020年10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出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对3041家慈善组织开展了抽查、审计等日常监管工作累计15,480次;对279家慈善组织进行了执法监督,立案154家,行政处罚105家。民政部及各地民政主管部门公示的慈善基金会处罚信息以及不时曝光的负面新闻,暴露出当前慈善基金会及其开展的慈善活动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运行机制不良、公信力不足、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一系列问题。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体系化以及透明化尚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公众的期望,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03
第三次分配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改善利益关系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并且已经从社会动员上升到制度设计层面。以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与企业家创造财富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参与慈善活动体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以及对政府策略调整的积极响应,同时对于企业而言,也有益于其增强社会信誉,提升社会认知度,强化社会公信力。
在第三次分配成为推动中国社会应对挑战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的风口,民营企业家和高收入人群如何担负起社会责任,合规地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组织尤其是慈善基金会的效能?以哪一类慈善活动为主?是自己发起设立和管理私人基金会还是向已有的基金会捐赠?选择公募基金会还是私募基金会?设立全国性还是地方性基金会?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考虑慈善信托?……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基于我们为慈善基金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探讨以及对慈善基金会的监管和发展趋势的预判,我们初步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慈善法》规定了六类慈善活动,包括: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助残优抚;
(3)救助灾害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
(4)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
(5)环境保护和改善;
(6)其他公益活动。
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大量集中在扶贫济困、助学、灾害救助,存在严重的项目同质化,没有形成梯次分工。因此,有志于投身慈善事业的民营企业家和高收入人群在常见的领域外,可以考虑在特殊群体长期资助、教科文卫、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大力度。
如果自己设立慈善基金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设立登记;
合规募捐(对象、地域、是否公开等);
内部治理结构;
  慈善组织的认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
保值增值和对外投资;
财产支出;
信息披露;
应急处理等。
如果拟向已有的基金会捐赠,需要对该基金会进行综合评估,包括:
是否合法设立,有效存续;
是否严格执行该基金会的理念和目标;
之前的募捐情况和支出情况;
内部治理是否健全;
是否有配套的内部制度;
是否已经认定为慈善组织;
是否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开募捐资格;
是否有较多负面舆情或受到过处罚;
是否全面执行捐赠协议;
接受捐赠人或社会监督情况;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情况等。
关于上述问题,可以参阅慈善基金合规指引第一辑。
*王一帆对本文亦有贡献。
天元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2年,是中国最具规模和实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位于北京,并在香港、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和昆明均设有分所。自成立以来,天元一直致力于在各个专业领域为客户提供卓越高效的法律服务,在诸多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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