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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亮点及合规提示
日期:2021年11月02日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该《指南》从竞争法、数据保护、知识产权法、价格法、广告法等多个角度全面归纳、细化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其中反映的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思路,值得企业在合规中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我们总结了《指南》中的如下亮点与对企业的合规提示,供企业参考:
亮点1:《指南》首次提出“超大型平台”的概念,拟对超大型平台作出更严格的规范要求
《指南》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分级,单独从9个方面对超大型平台作出规范要求。超大型平台,是指“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上年底市值(或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接触消费者(用户)能力的平台”。同时公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定义了超级平台,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合规提示
无论是“超大型平台”还是“超级平台”,核心都在于因其在用户规模、数据、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而可能具有更强的限制竞争的能力,因此也要承担更高的责任和义务。2020年欧盟发布的《数字市场法案》(草案)也根据大型平台的市值、用户规模等标准规定了“守门人”制度,通过规定“守门人”应当允许第三方与自由服务交互操作等“要求实施事项”,以及不得限制用户使用其他平台服务等“禁止实施事项”,对大型平台提出了更高监管要求,反映了全球主要法域加大对超大型平台监管力度的趋势。
亮点2:《指南》拟明确要求超大型平台应发挥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提供服务时不得附加其关联服务
《指南》第1条明确要求超大型平台应发挥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获取其平台服务时,超大型平台不得将使用其关联平台提供的服务作为前提条件。
合规提示
当前,平台为了构建更丰富的生态、提升用户粘性,均不断拓展关联服务,也不免通过各种关联手段、借助平台资源推广关联服务。今年5月生效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如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的要求。若平台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地将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使用其关联服务作为获取平台服务前提的行为,还可能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指南》拟禁止超大型平台从事附加关联服务行为,因此对于可能落入超大型平台定义的经营者而言,建议尽快对相关行为进行梳理自查并高效开展合规工作。
亮点3:《指南》拟明确要求超大型平台应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不得实施自我优待
《指南》第1条明确规定超大型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利用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平台服务产生的非公开数据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竞争;第2条和第29条进一步要求平台经营者在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实施自我优待,不得利用各方面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合规提示
超大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已受到全球各司法辖区的高度关注,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草案)和《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草案)均对自我优待的认定标准与竞争损害作出规定。欧美监管机关也已针对搜索引擎平台、网上零售平台通过优先展示自营服务、捆绑方式实施自我优待作出处罚或采取调查行动。如《指南》通过,可能被认定为“超大型平台”,以及为第三方提供平台服务同时自身也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平台,均需要全面梳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风险。
亮点4:《指南》拟提出超大型平台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和用户获取其服务提供便利
《指南》第3条拟提出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在符合安全保障相关主体权益的情况下,应推动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互操作性,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和用户获取其服务提供便利。
合规提示
在工信部近期就平台间互联互通问题召开行政指导会后,与互联互通相关的“互操作性”要求又在本次《指南》中作为超大型平台在特定条件下应履行的义务之一予以列出。关于如何具体开展“互操作性”等实操问题,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明确。尤其是,在互联互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用户权益、数据安全等基础性问题。
亮点5:《指南》强调平台经营者应提高规则透明度
《指南》第14条强调平台经营者应当“提高规则透明度,履行与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相关的信息公示和报告制度”“保证相关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
合规提示
目前,很多平台提供服务借助人工智能与算法,包括服务定价、位置展示、推送信息等规则也较为复杂,难以做到和传统行业交易规则相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指南》本次提出平台经营者要提高交易规则透明度,是对《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原则的重申,平台经营者在合规中也要更加重视提升规则透明度方面的问题。
亮点6:《指南》拟强调平台经营者运用大数据开展推荐、推送等活动时,应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指南》第19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运用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等活动时,需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第20条规定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合规提示
今年以来,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展自动化决策应履行的义务,《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强调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算法排除限制竞争,《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对人工智能活动应遵循基本伦理规范的要求,一系列立法活动相继强调对算法运用活动的规制,凸显出我国加强对平台经营者大数据、算法行为监管的趋势。目前,人工智能已广泛渗透至平台企业的诸多业务活动之中,平台企业需全面对照各项法律法规,对业务活动中的算法运用等行为开展审慎的合规工作。
亮点7:《指南》拟强调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指南》第26条强调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处理重要数据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合规提示
对于处理重要数据的平台经营者,可参考近期发布的《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详细梳理所在行业的监管要求和相应的管理政策,评估数据面临的主要安全威胁以及不同时段内的风险程度,明确重要数据的来源、用途、共享情况、保护措施等,在合规基础上实现数据的有益流动。

相关领域
合规 反垄断与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