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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12.13-12.26)
日期:2022年01月05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务院丨进一步采取市场化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最高院丨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规定获通过
三、广州丨细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入市流转流程
四、深圳市丨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出台,地价纳入收购价格构成
五、珠海丨非住宅单体建筑8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暂予缓缴
六、上海丨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开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七、佛山丨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
八、湖州丨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
九、海南丨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转型PPP模式,创新“PPP+REITs”模式
十、江西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申报REITs试点
  资讯观察   
一、青岛、杭州、长沙、长春、武汉等多地完成第三批集中供地
二、世茂股份拟以16.54亿向关联方世茂服务转让物业管理业务
三、绿地服务子公司2.091亿元收购关联建筑科技公司
四、深圳福田区福田村旧改规划公示,含25栋住宅1栋办公楼
五、华润置地发行25亿元3年期公司债,票面利率3.05%
六、中国建筑子公司投资开发苏州高新区房地产项目
七、中国电建拟实施债转股以筹备房地产板块资产置换事宜
八、蓝光发展子公司拟向金科地产子公司转让若干项目,对价1元
一、国务院丨进一步采取市场化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采取市场化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确定加大对制造业支持的政策举措,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会议决定,一是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二是从2022年起,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计划管理,原来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再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三是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以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以及纳税、社保缴费等信息共享,助力银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四是完善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贷款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成本。
二、最高院丨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规定获通过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1)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申请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2)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州丨细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入市流转流程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3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将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方式流转,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不变。入市的基本条件包括:(1)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权属清晰,无查封。入市流程如下:(1)需要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以及不涉及《实施办法》第三条中不得入市的情形。(2)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重大事项决议的方式对入市方案进行决议:发布通告、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公示、形成同意入市的经公证的书面证明材料。(3)自取得经公证同意入市的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90日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入市申请。(4)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出让或出租。(5)与承让(租)人签订出让(出租)合同。登记流程包括:(1)出让:签订交易合同、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及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持相关材料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出让方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收回注销,核发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给受让方。(2)转让:签订交易合同、付清土地成交价款及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持相关材料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3)出租:签订交易合同、持相关材料向属地镇(街)申请办理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出租相关信息注记。(4)转租:签订交易合同、持相关材料向属地镇(街)申请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出租相关信息注记。(5)抵押:签订抵押合同、持相关材料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注记。
四、深圳市丨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出台,地价纳入收购价格构成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4日,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下称“《新收购规程》”),《新收购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本市住房发展实施计划管理的公共住房的收购活动。主要内容如下:1、收购主体。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公共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收购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收购,与社会投资主体签订公共住房收购合同。2、收购范围。公共住房收购范围包括公共住房专有部分以及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等公共设施不纳入公共住房收购范围。3、收购价格。公共住房收购价格构成应包括地价(指所收购的公共住房实际缴纳的地价)、建设成本、资金成本、合理利润、户内装饰装修造价、法定税金、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4、收购流程。符合收购价格测算条件后,社会投资主体将测算的收购价格,报送收购主体;收购主体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价格审核。收购双方确定收购价格后签订公共住房收购合同。5、收购款项的支付方式根据建筑面积及工程进度确定。《新收购规程》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天元点评:
《新收购规程》与2018年4月出台的《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下称“《原收购规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1、扩大了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三种,同时明确了人才住房的收购主体;2、收购价格构成增加了地价,同时对收购价格构成进行了优化,将“资金成本”单独列明,不再归入“建设成本”。3、增加第三方收购价格审核机构,收购主体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造价咨询、财务咨询等)进行价格审核的内容,该等变化使得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的操作方式更为规范清晰,同时对于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的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珠海丨非住宅建筑8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暂予缓缴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4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缓交、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和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单位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某独立占地的非住宅单体建筑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且该单体建筑未进行二次分割登记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该单体建筑可申请先缴纳该部分应缴总金额2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余8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暂予缓交。二、建设单位申请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为建设单位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缓交申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经核查后进行书面答复,建设单位在申请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缴纳单体建筑部分应缴物业维修资金总金额20%的资金。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业主的,可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负责所持物业的维修、更新与改造。
六、上海丨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开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施行)》(下称“《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长期租赁、受托经营等非自持方式筹措存量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下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二、开立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下称“监管账户”)。该账户资金不得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其他经营性资金混用、不得支取现金,该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通过租赁平台公示,同时在经营活动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利用个人“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由贷款机构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实施。
七、佛山丨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严格落实备案和开业报告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且应当到指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1、加强承接业务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租赁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均应当做好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工作,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3、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当确保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保持一致。4、加强租赁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由客户对收费清单签字确认。5、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全部租金和押金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6、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八、湖州丨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1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预收房款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售房和收取资金。二、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标准。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三、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申报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签证,监管银行要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等,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四、严格把控非工程款支出。非工程性费用支出按累计进账金额的20%支付,最高不得超过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累计进账金额大于监管额度时,监管账户需留足剩余工程款金额。另外,《通知》明确,在监管方面,由各区县建设局对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进行管理,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市银保监各县监管组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九、海南丨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转型PPP模式,创新“PPP+REITs”模式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海南省各市县、各部门要重点推进园区开发、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文化、体育、农业、城镇综合开发等领域项目实施。同时加大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有效投资,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通过项目提质增效,盘活存量资产。《通知》指出,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1)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3)在公共租赁住房、养老服务领域以及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试点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通知》还提及,创新“PPP+REITs”模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创新“PPP+REITs”模式,探索PPP与REITs结合方式,筛选符合基础设施领域REITs申报基本条件和PPP项目特定条件的存量PPP项目,鼓励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基础设施再投资通道。
天元点评: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海南省人民政府披露,公共服务领域历史欠账较多,公共服务供需矛盾更加凸显。该《通知》旨在在海南省范围内实现PPP模式全覆盖。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PPP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海南省在推进发展PPP模式的同时,必须论证其财政承受能力能够支持PPP模式的项目运行。
十、江西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申报REITs试点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确定发展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或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以及确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城市(含县城)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二、多方筹集房源。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三、明确建设标准。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四、培育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五、合理确定租金。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六、落实土地支持政策。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七、加强金融支持。(1)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2)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3)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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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杭州、长沙、长春、武汉等多地完成第三批集中供地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3日至12月24日,青岛、杭州、长沙、长春、武汉等多地完成第三批集中供地。集中供地成交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13日至12月15日,青岛进行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1月20日和11月23日发布的公告,拟出让地块共45宗,包括40宗住宅用地,占地总面积为131.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5.46万平方米,起拍总价151.48亿元。本次集中供地流拍3宗住宅用地,成功出让37宗住宅用地和5宗其他用地,成交土地出让金合计133.31亿元,仅市北区海泊河33号地块有溢价,其余地块都为底价成交;出让地块的总土地面积为107.11万平方米。
2021年12月22日,杭州完成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本次集中供地拟出让35宗地(含1宗租赁用地),总出让面积2643亩,总建筑面积416.1万方,总起拍价712.9亿元。本次出让35宗全部成功出让,其中24宗地出价封顶进入摇号阶段,成交土地金总额762.8亿元,平均溢价率6.98%。
2021年12月22日,长沙完成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本次集中供地拟出让26宗地,总出让面积约16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14万平方米,总起拍价约153.5亿元。本次出让3宗终止交易、23宗地成功出让,其中1宗溢价成交,成交土地金为约144亿元,总成交建筑面积约380万平方米。
2021年12月22日,长春完成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本次集中供地拟出让11宗住宅用地,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功出让2宗,成交出让金18.9亿元,成交建筑面积约为11.54万平方米;9宗因无人报价流拍。2021年长春集中供地成交80宗地,总成交建筑面积约1311万平方千米。
2021年12月23日,天津结束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本次集中供地拟出让11宗地块,出让面积合计约83万平方米,地块总起价76.74亿元。11宗地块全底价成交,成交总金额为76.74亿元,成交楼面价5606元/平米;其中有8宗由国资房地产企业拍得。2021年天津市集中供地成交96宗地,总成交建筑面积约1039.8万平方米,成交土地出让金合计约904.44亿元。
2021年12月24日,武汉结束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本次集中供地武汉拟出让49宗地,建面总规模约871.36万平方米,起始价总额约587.99亿元,后经过两次临时公告调整为46宗地,全部成功出让,出让面积合计740.99万平方米,出让土地金合计502.5亿元,仅一块停车场用地溢价成交其余地块都为底价成交。
沈阳第三批集中供地拟出让27宗地块,出让面积合计138万平米,起始总价约121亿元。2021年12月24日,沈阳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结束,成功出让8宗地块,出让面积32.6万平米,总规划建筑面积72.9万平米,成交出让金约43.81亿元,除锅炉厂地块溢价成交外其余地块均底价成交。2021年沈阳市集中供地成交49宗地,总成交规划建筑面积698万平米,成交土地出让金约为380.4亿元。
二、世茂股份拟以16.54亿向关联方世茂服务转让物业管理业务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4日,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23,下称“世茂股份”)发布编号为临2021-064的《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资产的关联交易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称,世茂股份拟将所属的物业管理业务相关公司、资产、负债和业务全部出售给关联方世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873.HK,下称“世茂服务”)。
本次交易标的包括:(1)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2)北京茂悦盛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世茂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昆山世茂华东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涉及的物业管理业务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公司物业管理业务在管面积约465万平方米。同时存在47个在建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未来预计交付面积约614万平方米,亦纳入本次交易范围)。交易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5,350万元。
本次交易的交割安排为,在满足交割先决条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一致约定的其他日期进行标的资产的交割。交易付款安排为世茂服务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于交易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出售对价的95%,即157,082.50万元;于交割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出售对价的5%,即8,267.50万元。
世茂服务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根据公告,世茂股份与世茂服务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许荣茂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告》表示,本次出售的商业物业管理业务为公司辅助性业务,占公司资产、收入、利润的比重均在5%以下,业务占比体量较小。同时因交易产生的净利润约达11.6亿元,具体影响将视交易进度,及未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才能确定。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天元点评:
在抵押总部大楼上海世茂大厦、配股融资后,12月13日世茂集团、世茂服务和世茂集团旗下多只债券都出现下跌。在投资者对世茂系公司信心不足的情况下,12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对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世茂股份回复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对价公允性以及补充披露交易安排和潜在关联交易。12月17日,惠誉将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违约评级从“BBB-”下调至“BB”。市场上的负面信息对于世茂系公司进行资本市场渠道融资、提高资金流动性提出了挑战。
2021月12月22日,世茂股份发布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表明交易不涉及通过转移优质资产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增加关联交易。
三、绿地服务子公司2.091亿元收购关联建筑科技公司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4日,绿地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2869.HK,下称“绿地服务”)发布公告称,买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服务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下称“绿城物业”)与卖方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蓝城房产”)、营口市艾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下称“艾勋企业”)于2021年12月14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蓝城房产将其持有的30%的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绿城物业,艾勋企业将其持有的21%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绿城物业,绿城物业合计收购目标公司51%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901亿元,包括向蓝城房产支付的人民币1.23亿元以及向艾勋企业支付的人民币0.861亿元。交易完成后,绿城物业持有目标公司51%股权,蓝城房产持股比例由51%降为21%,以及原股东杭州伯恒工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杭州伯恒”)持股比例为28%。蓝城房产同意向绿城物业抵押其于目标公司的余下21%股权以担保其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责任。杭州伯恒已同意向绿城物业抵押其于目标公司的28%股权以担保艾勋企业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责任。
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化工程、照明工程、BIM模拟施工以及智能化设计,专注于设计弱电系统及机电工程,其一直为蓝城房产提供有关服务由于收购后目标公司将成为绿地服务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综合入账至绿地服务的账目;并且目标公司继续向蓝城房产提供服务将构成绿城服务的持续关联交易。为确保有关现有业务合作将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目标公司与蓝城房产于2021年12月14日订立框架合作协议,以载列目标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条款及条件。
根据公告,宋卫平拥有绿地服务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约31.43%权益,为绿地服务控股股东,同时持有蓝城房产70%股权,故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四、深圳福田区福田村旧改规划公示,含25栋住宅1栋办公楼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整备局发布了关于《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村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调整和规划(草案)》。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村更新单元(下称“更新单元”)于2016年10月12日经市政府批准列入《2016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五批计划》。
调整后的更新单元用地面积为249521.9平方米,包括拆除范围用地,开发建设用地(其中国有未出让的零星用地2828.9平方米按照政策规定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腾挪用地面积1154.6平方米)及规划容积,其中:(1)住宅768540平方米(含保障性住房115281平方米,计划25栋);(2)商业、办公及旅馆业建筑(含地下)737230平方米(含商业文化设施36862平方米、两处社区菜市场2000平方米);(3)公共配套设施(含地下)51300平方米,其中包括三所幼儿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等;(4)一所九年制学校。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村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示的公告,福田村旧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深圳市海岸城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岸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下称“海岸城置业”),李奕标为其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根据公开渠道信息,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村等城市更新的权利主体为深圳市福田环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8日深圳市福田环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福田村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方案,2020年12月31日取得福田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批复后,2021年1月8日深圳市福田环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岸集团在环庆大厦举行福田村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签署仪式。下一步的工作为推进项目专项规划报审报批以及搬迁补偿协议签约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福田村旧改项目也是海岸集团在深圳继南山海岸城、沙井万丰海岸城、龙华海岸城后的第四座海岸城。
五、华润置地发行25亿元3年期公司债,票面利率3.05%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0日,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发布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代码149747,简称“21润置02”)发行结果公告称,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23号文注册。根据《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下称“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25亿元(含25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采取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华润置地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9,103,560万元(2021年9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82.54%,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92.08%;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1.55亿元(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22,410万元、400,492万元和323,697万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根据结果公告,本期债券发行时间于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0日始,已于2021年12月20日结束。最终“21润置02”发行规模为25亿元,票面利率为3.0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参与本期债券认购。
六、中国建筑子公司投资开发苏州高新区房地产项目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1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68,下称“中国建筑”)发布公告称,中国建筑全资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将共同投资开发苏州市高新区中建国际总部基地地块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
本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板块,由住宅地块(苏地2021-WG-76号)、商办地块(苏地2021-WG-80号)两宗土地组成,总占地面积12.75万平方米(约191亩),计容建筑面积27.78万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约64.9亿元,其中住宅地块总投资57.6亿元,地价款36.31亿元;商办地块总投资7.3亿元,地价款0.82亿元;总投资额64.9亿元。项目住宅地块开发周期为3年,商办地块开发及运营周期为40年。中国建筑下属子公司已竞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并正式签署土地出让合同。
七、中国电建拟实施债转股以筹备房地产板块资产置换事宜
【内容摘要】12月23日,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69,下称“中国电建”)发布《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实施债转股暨筹划资产置换进展的公告》,该公告称:为顺利实施此前公告的中国电建拟将所持房地产板块资产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电建集团”)持有的优质电网辅业相关资产进行置换,中国电建拟将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海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中国电建其他应收标的公司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257,267.47万元,转股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630,000万元。债转股实施完毕后,中国电建仍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公告披露日,为解决中国电建与电建集团之间同业竞争的资产置换交易有关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经中国电建与电建集团、中介机构充分论证,资产置换交易的标的资产范围、交易方案已初步确定,对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履行资产评估报告的国资备案程序。目前,中国电建与电建集团正在就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磋商,尚未签署正式协议,资产置换交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八、蓝光发展子公司拟向金科地产子公司转让若干项目,对价1元
【内容摘要】12月24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66,下称“蓝光发展”)发布公告称,蓝光发展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光和骏”)及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均钰”)计划将其拟持有的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下称“交易标的”)转让给重庆悦宁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悦宁山”)。
根据公告,标的公司的股东成都均钰持股比例为74.18%,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嘉兴乾悦”)持股比例为25.82%。交易实施前,成都均钰将回购嘉兴乾悦持有的股权,回购完成后成都均钰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2月22日,蓝光和骏、成都均钰与受让方重庆悦宁山签署了《关于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项目转让协议》(下称“协议”)。重庆悦宁山拟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采用承债式收购的方式进行,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交易对价为1元,并由股权收购完成后的公司继续承担协议约定的标的负债。蓝光发展原为交易标的提供的融资担保及相关股权回购义务中,由重庆悦宁山负责按协议约定协调解除担保义务20.4亿元及回购义务14.2亿元,另外3亿元担保义务根据交易推进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后解除。
公告披露,资产重组后,标的公司将持有的项目包括:(1)重庆未来城104亩项目(住宅,停工状态);(2)重庆芙蓉公馆项目(停工状态,274.21亩);(3)天津小站项目(665.4亩,施工中)的项目公司30%股权,合作方嘉兴创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项目公司70%的股权。前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均因项目融资需求而被抵押给银行,且未来城104亩土地因合同纠纷被提起多轮查封冻结,芙蓉公馆项目地块因合同纠纷被提起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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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点评:
重庆悦宁山是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交易后蓝光发展可以剥离前述涉诉项目的负债和担保义务,缓解其债务情况;但根据公告重庆炀玖模拟交易后的账面净资产为14.84亿元,而交易对价仅为1元,蓝光发展表示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重庆未来城104亩项目与天津小站项目在建开发产品按照假设开发法评估严重减值。收购方重庆悦宁山为一家本月刚刚设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对此,12月24号蓝光发展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问询函要求蓝光发展说明交易作价的合理性、交易标的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和模拟交易后的账面净资产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透披露重庆悦宁山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以及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等内容。2022月1月1日,蓝光发展发布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表示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待进一步核实,将延期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对于交易对价的合理性有待于蓝光发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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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pdf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pdf
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pdf
5、《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pdf
6、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pdf
7、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pdf
8、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pdf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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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执行编辑:宁清宇 蔡雨欣 张海潮 吴勉 林凤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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