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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12.27-1.23)
日期:2022年02月07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丨发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二、财政部丨修订印发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规则,加强PPP信息公开
三、中国人民银行丨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四、住建部丨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
五、发改委丨推动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六、发改委丨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七、最高院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采取划扣措施
八、北京丨新供住宅项目每年应按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九、上海丨出台首个地方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十、厦门丨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发布,返本销售等行为最高每套处罚3万元
十一、湖南丨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资讯观察   
一、阳光城控股股东持有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招商积余收购上航物业100%股权及南航物业95%股权
三、华夏幸福披露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进展
四、恒大就海花岛39栋住宅被要求限期拆除提出行政复议
五、郑州、宁波、北京完成第三批集中供地,北京2022年首轮集中供地启动
六、朗诗地产附属公司拟收购美国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基础购买价1.79亿美元
七、重庆华美地产拟转让成都太行瑞宏45.95%股权,底价20.1亿
八、朗诗绿色生活收购安徽物业公司,在管面积超600万平米
九、海航集团3个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获法院裁定确认
十、雅生活员工持股平台折价转让3.9亿港元股权予高管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丨发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健全要素市场治理、进一步发挥要素协同配置效应、强化组织实施共九个方面启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的方案内容如下:
(1)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
(2)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3)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5)推进合理有序用海。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二、财政部丨修订印发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规则,加强PPP信息公开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的要点包括:
一是扩展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将原来的由财政部门单方录入,优化为由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等多方分工录入,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二是增加信息公开内容。顺应绩效管理、履约管理和公众监督要求,增加项目信息特别是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增加专家、金融机构等项目参与方信息。
三是规范信息公开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并明确程序要求,提升可操作性。
四是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为避免《办法》频繁修订,明确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提出对主动公开信息条目、责任主体、录入及公开时点等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丨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条,旨在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三是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视情形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
四是明确地方对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类型。对不符合批设或备案条件的投资公司以及社会众筹机构提出限期清理要求。四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和处置。
天元点评:
此前虽存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文件,但缺失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了监管标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设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首次提出了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跨省开展业务”的定义尚不十分明确,有待于《条例》的正式稿释明。
四、住建部丨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程序方面,(1)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要确保资金支持到位,严禁恶意压价、低水平建设。(2)推动工程质量保险。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的风险事故预防和费率调节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强化保险机构对施工过程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使用者权益。(3)开展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专篇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应编制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施工方案,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说明防治措施落实情况。(4)创新组织管理方式。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推广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5)强化责任落实。实施责任清单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留痕,对产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另外,在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方面,《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防水、防噪等方面要求。
五、发改委丨推动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宣传解读,调动参与积极性。各地加强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介绍基础设施REITs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提高企业再投资能力、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促进投资良性循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拿出优质资产参与试点。
二、摸清项目底数,分类辅导服务。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要坚持统计监测和协调服务的功能定位,做到项目“愿入尽入、应入尽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项目入库。及时对项目进行分类辅导,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全过程服务,推动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三、安排专人对接,做好服务工作。完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对每一个储备项目,都要明确专人对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快项目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每月要进行一次项目调度,动态掌握项目进展,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工作,为项目顺利申报发行打好基础。
四、加强部门协调,落实申报条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项目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PPP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等,协调有关方面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加快无异议函等相关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发行条件。
五、及时沟通反映,加快申报进度。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发改委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对中央企业跨地区项目,要及时受理涉及本地区资产的相关材料,出具专项意见。
六、用好回收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对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加强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七、鼓励先进典型,形成示范引领。支持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企业,研究在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等。
六、发改委丨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内容摘要】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完善规则制度。(1)完善治理规则。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等。(2)健全制度规范。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建立平台合规管理制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负面清单”监管制度。(3)推动协同治理。强化部门协同,负有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负责线下监管的同时,承担相应线上监管的职责;并且推动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
二、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1)完善竞争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强化平台广告导向监管;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2)加强金融领域监管。强化支付领域监管,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营销行为监管。(3)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4)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提升监测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引导互联网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
三、优化发展环境。(1)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持续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完善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2)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推动平台企业间合作。(3)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七、最高院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采取划扣措施
【内容摘要】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22〕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一)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二)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三)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四)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强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
二、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一)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二)加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三)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四)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三、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助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三)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四、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二)切实防止有关市场主体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三)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八、北京丨新供住宅项目每年应按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配建范围:北京市各区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每年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方式包括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逐地块配建指新供住宅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住房,集中配建指新供住宅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配建,各区可在住宅项目间调剂配建,确保集中配建项目优先开工建设。
二、配建程序主要包括:(一)市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确定新供住宅项目配建住房要求。(三)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配建及回购住房要求载入土地供应文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市或区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按楼栋、单元回购配建住房。(五)项目建设单位与回购机构签订《北京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六)配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一次性交付给回购机构。(七)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含租务管理用房)及产权机动车停车位,与项目其他住房一起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八)配建住房作为实物房源租赁使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三、监督管理:(一)针对建设单位,如违反《通知》规定和配建协议约定,不配建或少配建、未按照质量和进度要求配建、不按时交付或延期交付、违规宣传或不如实告知配建住房情况的,回购机构依据回购协议追究建设单位违约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同时致函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建议暂停建设单位及其股东公司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市土地市场竞拍活动。(二)针对回购机构,如未履行配建协议约定内容且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五年内不再确定其承担回购配建住房工作。
九、上海丨出台首个地方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供应对象:在上海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二、配租规则:(一)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二)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三、资格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抽查。四、租赁价格: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五、租金支付: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六、租赁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七、使用管理: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八、巡查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此外,《管理办法》另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条件、供应标准、申请材料、资格审核等内容。
十、厦门丨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发布,返本销售等行为最高每套处罚3万元
【内容摘要】2022年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同时废止。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相比,《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预售商品房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二、资金监管:采取“先留后用”的监管模式,全部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预售资金应当优先支付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三、法律责任:预售人如有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行为,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十一、湖南丨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内容摘要】2022年1月4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发布了《湖南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共揭示了以下11个方面的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四、开发企业以提供购房优惠为名只签订线下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七、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十、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十一、开发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资讯观察
一、阳光城控股股东持有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9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71,以下简称“阳光城”)发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下称“公告”),称其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其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阳光集团”)及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下称“东方信隆”)的告知函,获悉阳光集团及东方信隆所持阳光城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根据公告,阳光集团持有的8243万股(占其所持股份12.21%,占阳光城总股本1.99%)及东方信隆持有的166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2.63%,占阳光城总股本0.40%)均被华夏银行申请冻结,原因均为财产保全,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除上述司法冻结外,阳光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累计22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0.59%,占阳光城总股本0.05%)亦被申请冻结。综上,迄今阳光城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约为1.01亿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4%。
阳光城称,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亦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表示阳光集团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相关问题尚在进一步处理中,有可能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
二、招商积余收购上航物业100%股权及南航物业95%股权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4日,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914,以下简称“招商积余”)发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上海航空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称其与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称“上航集团”)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以5362万元人民币受让上航集团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上海航空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航物业”)100%股权。上航物业主要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及成员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项目主要分布在上海,在管面积约222万平方米。
2021年12月30日,招商积余发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中国南航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称其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以2.3亿元受让南航集团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中国南航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称“南航物业”)95%股权。截至2021年6月末,南航物业净资产账面值为4696万元,评估值为1.06亿元,而根据招投标竞价结果,最终交易总价为2.3亿元。南航物业主要为南航集团内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项目多位于广州,服务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
招商积余自整合以来首次落地并购项目,并购的加速推进将有效加强其非住优势,并且受益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979)等股东的资源优势,在加快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有望继续受益于央企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下的收并购机遇。
三、华夏幸福披露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进展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8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40,下称“华夏幸福”)发布《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债务重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就《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以下简称“《债务重组计划》”)中涉及的债务重组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授权。
根据公告,《债务重组协议》主要包括“带”、“展”、“兑”、“抵”、“接”几部分内容:“带”即通过出售资产带走金融债务约500亿元;“展”即优先类金融债务展期或清偿约352亿元;“兑”即出售资产回笼资金中约570亿元用于兑付金融债务;“抵”即以持有型物业等约220亿元资产设立信托,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约220亿元金融债务;“接”即剩余约550亿元金融债务由华夏幸福承接,逐步清偿;其中剩余约550亿元金融债务将由华夏幸福承接。
2022年1月20日,华夏幸福发布《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进展公告》,表示截至2022年1月19日,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与相关债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涉及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债务金额累计为88.57亿元,减免债务利息、豁免罚息共计5.4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华夏幸福股东的净利润36.65亿元的14.91%。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涉及的债务中,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债务金额为84.07亿元,其他金融债务金额为4.5亿元,均适用“兑”、“抵”、“接”的偿还方式。
四、恒大就海花岛39栋住宅被要求限期拆除提出行政复议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名鸿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最终的实际控制人为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2021]儋综(执)拆决字第0152号),称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海花岛2号岛三(六)期项目(共建设39栋住宅,总建筑面积434,941.46平方米,以下简称“海花岛项目”)因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022年1月4日,中国恒大集团(股票代码:03333.HK,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发布《内幕消息及回复买卖》公告,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仅针对位于海花岛2号岛的2-14-1地块39栋楼,不涉及海花岛其它地块,恒大集团将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同日,恒大集团已提出行政复议,截至2022年1月24日,行政复议结果尚未对外公布,案件仍处于未办结的状态。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信息,儋州市已于2020年5月10日对海花岛项目下达停工令,要求全面停工,并依法依规暂扣海花岛项目2宗施工许可证。2020年5月11日收回海花岛项目预售许可证,全面停售,并吊销海花岛项目5宗预售许可证。2020年5月15日环保部门撤销海花岛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1年12月10日印发《儋州市海花岛39栋楼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对海花岛项目进行处置。
天元点评:
针对恒大集团而言,海花岛项目在售均价约为18000元/平方米,总计约43万平方米,合计房产价值约77亿元,如项目拆除,将使恒大集团面临巨大的资金赔付压力。另一方面,2016年起,海南省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积极消化商品房库存,力图消除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其列为市县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负面事项。生态环境保护将在今后的房地产开发中成为更重要的考虑因素,这对房地产开发商提出了更严格的开发建设要求。
五、郑州、宁波、北京完成第三批集中供地,北京2022年首轮集中供地启动
【内容摘要】2021年12月27日,郑州第三轮集中供地收官。本次郑州集中供地挂牌25宗住宅用地,总出让面积1608亩,总起拍价为157亿元。最终成交14宗,其中仅有2宗溢价成交,1宗触发摇号,另有11宗地块提前取消交易,总成交价约94亿元。
2022年1月19日,宁波市第三轮集中供地收官。本次宁波集中供地挂牌38宗地块,其中包括15宗商品住宅用地(含商住混合用地)、6宗租赁用地、16宗安置用地和1宗共有产权地块,总出让面积约143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约334万平方米,总起拍价231.2亿元。最终,38宗地块全部成功出让,累计出让金额247.6亿元,整体成交溢价率7.1%,较第二轮集中供地高6.8个百分点。其中,有5宗地块达到了封顶价等待摇号决出竞得人。
2021年12月27日,北京第三批集中供地收官。本次北京集中供地挂牌13宗地块,共成交11宗,总成交价为281.51亿元,2宗地块因无人报价流拍。至此,北京2021年集中供地收官,包括本批次在内,北京2021年集中供地共揽金1904.62亿元。三个批次集中供地总量达到85宗、成交量57宗、成交总金额1900.41亿元,均为近年高位。
2022年1月7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了2022年度第一批次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公告。本次北京集中供地预计挂牌土地18宗,土地总面积约83公顷,总建筑规模约169万平方米,将于2月中下旬集中出让。首批次共计出让建设用地面积83.3万㎡,合计规划建筑面积169.5万㎡,起始总价491.8亿元。
北京为2022年度全国首个开启集中供地的城市。从本轮次集中供地的竞买规则看:此次18宗地块均设置有上限价格,并规定在“触顶”后有四类竞得方式,分别为竞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现场摇号、竞现房销售及竞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地域分布上看,地块主要集中在五至六环间。溢价率方面,18宗地块中,有11宗地块最高溢价率达到15%,2宗地块达到10%,4宗地块达到5%,1宗地块达到3%。
六、朗诗地产附属公司拟收购美国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基础购买价1.79亿美元
【内容摘要】2022年1月19日,朗诗绿色地产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0106,以下简称“朗诗地产”)发布主要交易公告称,拟透过美国非全资附属公司LANDSEA HOMES向第三方收购Hanover Family Builders, LLC(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所有已发行的股本权益。截至该公告发布之日,卖方A、B分别持有75%和25%目标公司股东权益。
目标公司为一家于美国佛罗里达州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要包括土地收购及开发、建设及佛罗里达州中部及奥兰多市场的单户住宅销售。此次交易的基础购买价设定为179,241,431美元。而目标公司2020年末的净收益为1638.8万美元,市盈率约10.9倍,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净值及总资产价值分别约为5147.84万美元及1.47亿美元。
朗诗地产收购的市盈率价格相对较低,目前市场上可资比较公司的市盈率倍数介乎约10.5倍至约20.5倍不等,平均约为14.6倍。
针对该笔2022年开年交易,朗诗地产表示目标公司的开发项目位于佛罗里达中部及奥兰多地区,本次收购使得公司得以将其品牌战略性扩展至佛罗里达州中部及奥兰多市场,并提升其在美国高性价比住宅市场的占有率。
七、重庆华美地产拟转让成都太行瑞宏45.95%股权,底价20.1亿
【内容摘要】2022年1月13日,根据全国产权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公开信息,重庆华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的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太行瑞宏”或“标的企业”)45.95%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底价约20.1亿元。截至2021年11月30日,成都太行瑞宏负债总计约71.21亿元,所有者权益约-6.4亿元。此外,在成都太行瑞宏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方面,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偿还以下债务:①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9.34亿元、借款利息约4.77亿元,该利息仅测算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应偿还本息金额以还款当日结算金额为准,利息率以《股东借款合同》约定为准。②标的企业所欠转让方委派职工的“五险一金”由受让方代标的企业结清。受让方代标的企业偿还上述债务后,成为标的企业的相应债权人,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信息,成都太行瑞宏的核心资产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四宗地块,使用权面积约253.8亩,太行瑞宏在此四宗地块上开发了金沙城项目。并且,成都太行瑞宏子公司如成都津华置业有限公司等亦负责开发位于四川省的其他项目。
八、朗诗绿色生活收购安徽物业公司,在管面积超600万平米
【内容摘要】朗诗绿色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1965.HK,以下简称“朗诗绿色生活”)于2021年12月30日及2022年1月24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购一组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告》及《补充公告》(以下合称“公告”)。根据公告,本次交易主要情况如下:1、交易标的及价格。Southern Land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朗诗绿色生活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Lucky Front Investments Limited(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陈淮军全资持有)、目标公司Dream Seeker International limited(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订立协议,买方同意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初步收购价格为1.07亿元(可以调整);2、诚意金付款时间。协议签署后5个营业日内,支付2000万元诚意金,股权转让价款分为三期支付。3、业绩承诺。卖方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下列任何一项业绩承诺:①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经审核纯利的经调整复核年增长不少于15%或②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经审核收益的经调整复核年增长不少于18%,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经审核纯利的经调整复核年增长不少于12%。4、物业在管面积。目标集团(目标集团指目标公司Dream Seeker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其分子公司香港公司、安徽朗锐、新地锐意(包括新地锐意的所有分公司)、惟佳商业及新地智慧的统称)为物业管理服务及城市综合服务供应商,业务涵盖中国安徽、河南二省十余个城市。在管建筑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合约面积超过700万平方米。目标集团管理业态包括:住宅、超高层写字楼、产业园、商业街、银行及学校。其中超高层写字楼及安徽省知名地标新地中心项目位于安徽省政务文化新区核心腹地,为安徽省知名地标性建筑。
九、海航集团3个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获法院裁定确定
【内容摘要】2022年1月8日,海航集团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披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航集团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法律意见》披露,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分别作出裁定,确认海航集团及其二十家子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已支付第一期投资款60亿元至管理人指定账户。2、截至2022年1月7日,重整费用已支付完毕,0.14亿元职工债权及1.32亿元税款债权已清偿完毕。3、普通债权现金清偿款已根据债权人需要完成分配及留存。根据《重整计划》,全部712.85亿元普通债权中,需现金清偿的债权金额为0.89亿元。就该等需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海航集团等二十一家公司拨付等额资金用以清偿。截至2021年12月30日,海航集团等二十一家公司已依照重整计划规定,完成了0.73亿元普通债权现金清偿款的分配。剩余0.16亿元现金,因债权人未提供银行账户、债权人要求暂不清偿等原因暂未清偿,海航集团等二十一家公司已将对应现金预留至专用账户,专款专用。4、应向海南控股分配的转增股票已交付至其指定的证券账户。根据《重整计划》及《海航集团机场板块重整投资合同》,应向战略投资者分配的转增股票实为28亿股。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将28亿股海航集团股票划转至海南控股指定账户。5、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海航集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现有总股本3,907,592,46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9.238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合计转增股票数量7,517,717,142股。6、已向留债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
十、雅生活员工持股平台折价转让3.9亿港元股权予高管
【内容摘要】2022年1月20日,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3319,以下简称“雅生活”)发布《股东转让股权优化雅生活股权架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雅生活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雅生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投资”)转让25,209,104股雅生活境外上市股份(占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78%)予59名高层,价格为每股3.062港元,总代价为7719万港元。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1月20日收盘,雅生活股价为15.54港元,市值220.67亿。若按市价计算,该部分股权价值3.9亿港元。转让完成后,共青城投资仍持有54,910,896股股份,于公告日期占雅生活全部已发行股本比例约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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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pdf
2、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docx
3、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4、住建部:《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5、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pdf
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pdf
9、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pdf
10、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pdf
1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pdf
天元房地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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