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三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下称“《NFT倡议》”)。《NFT倡议》是三个行业自律组织首次统一就NFT发声,这对于NFT行业的合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 三会的性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是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称“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2018年3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变更为银保监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 《NFT倡议》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会不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因此《NFT倡议》并不属于《立法法》下的规章。
尽管《NFT倡议》不是部门规章,但这并不意味着《NFT倡议》不重要。相反,《NFT倡议》对于所有NFT相关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历史上看,互金协会等自律组织就前沿问题的自律性文件或者倡议的主要内容,往往在随后的监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中有所体现。
3. NFT的正本清源
在《NFT倡议》中把NFT的中文确定为“非同质化通证”。这使得市场上此前有一种担心NFT的中文译名“非同质化代币”可能会触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九四公告”)的忧虑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也说明了NFT本身被认定为一项中性的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
在肯定了NFT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之后,《NFT倡议》指出了NFT“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因此,从本质上而言,NFT是中性的技术,且具有一定价值,但是不当的行为可能导致相应的风险。这个“二分法”凸显了三会以至于监管部门对NFT这一前沿事物的核心观点,即有价值,但是需要严格监管。这一点和监管部门对待“虚拟货币”的态度截然不同。
4. NFT应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
《NFT倡议》对NFT行业的首要要求是“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
首先,价值取向应该是“向善”,通过合理选择应用场景并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来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这点不难看出,三会乃至监管部门对于NFT正面作用的评价。
其次,明确了须确保NFT产品的价值应有充分的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这意味着,三会乃至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市场上已经发生的NFT炒作行为。
再者,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对于NFT的交易,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NFT作为新兴事物,其本身的法律性质和权利边界尚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NFT倡议》明确提出了NFT不可侵犯在先知识产权。此外,《NFT倡议》也明确了NFT产品必须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限制,毕竟目前大部分的购买者都是自然人。
5. NFT应该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
尽管NFT的中文译名被确定为“非同质化通证”而非“非同质化代币”,考虑到数字资产的特有属性,不当的商业模式或者安排仍然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侵犯消费者权益。
有鉴于此,《NFT倡议》要求“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并提出了如下的规范:
(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Our Comments:
?一旦NFT是基于金融资产而发行,那么毫无疑问,NFT的性质将演变为另外一种形式的金融资产。
(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Our Comments:
?一旦NFT的非同质化特征被削弱,那么NFT就很容易落入“代币”的范围而使得NFT的发行被认定为ICO。
(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Our Comments:
?NFT是否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一直是业内最关心的问题。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国务院37号文、38号文等相关法规对于NFT交易的适用还需要监管部门的进一步阐述。
?我们理解,三会乃至监管层关注的是,二级市场是否会出现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是否会出现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以及会不会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Our Comments:
?根据237号文,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Our Comments:
?AML和KYC是任何一个涉及数字资产业务中的必然合规要求。
?《NFT倡议》事实上也是提供了NFT业务的最佳实践要求。
(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Our Comments:
?这是三会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而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的倡议。
?消费者有权投资NFT,但是三会提醒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简单总结,三会的前述底线规范是为了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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