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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私募行业监管加码丨7类经营异常机构情形及自律管理措施
作者:王伟、刘少华 日期:2022年04月19日

“Things turn out best for the people who make the best of the way things turn out.”
–John Wooden
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22年01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下称“37号文”)。我们注意到,近期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协会的书面通知,要求其就“异常经营情形”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这是协会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下称“《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相关私募机构接到的通知,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运营的特殊情况,为保障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针对37号文中第二类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未完成整改和第五类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的存量经营异常机构,三个月过渡期延长一个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经营异常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后果更加严重: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
37号文明确规定了七大类经营异常机构情形及自律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根据37号文,前述表中第二类至第七类经营异常机构涉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相关要求,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就其是否持续符合登记备案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对于主动注销的私募机构,协会采取了比较温和的自律管理措施,不满足专项法律意见书要求的私募机构可考虑主动注销。对于进行整改即可满足现行监管要求的私募机构,建议及时且积极地整改。
对任何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被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都值得高度重视。协会一直秉承的原则是管理人必须实质符合规范性运作的要求,如果只是片面的形式整改恐怕很难被协会接受。我们建议相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注释:
[1]《公告》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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