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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2年4月刊)
日期:2022年05月12日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二、全国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三、全国丨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等
四、全国丨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2年4月1日)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二、北京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上海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四、上海丨普陀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的十二条措施
五、广东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
六、广东丨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评析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丨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二、北京丨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法院:约定无效
三、北京丨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四、上海丨疫情期间,员工瞒着公司周末出省旅游遭开除,法院这样判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
草案电子文档下载:
http://www.npc.gov.cn/flcaw/flca/ff8081817fd9859b01803fa7fcf65df5/attachment.pdf
详见:中国人大网
网址: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fd9859b01803fa7fcf65df5
二、全国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加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八、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九、运营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组织领导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有关工作落地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4/21/content_5686402.htm
三、全国丨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等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有的超出预期。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全球粮食、能源等大宗商品市场大幅波动,国内疫情近期多发,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加,经济循环畅通遇到一些制约,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既要坚定信心,又要高度重视和警觉新问题新挑战。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紧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举措,有的可提前实施。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推改革,切实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主要是实现就业和物价基本稳定,要着力通过稳市场主体来保就业,综合施策保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粮食能源安全。各部门要着眼大局、主动作为,在督促落实已定政策的同时,针对形势变化抓紧研究政策预案,及时出台有利于市场预期稳定的措施。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拿出减免房租等务实管用举措。
会议指出,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受到严重冲击,有的甚至停产歇业,必须针对突出困难加大纾困和就业兜底等保障力度。一是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二是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今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向参保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三是提高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从60%提至最高90%;允许地方再拿出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会议指出,要适时灵活运用再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一是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促进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二是研究采取金融支持消费和有效投资的举措,提升对新市民的金融服务水平,优化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融资需求,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三是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设立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两项专项再贷款,人民银行对贷款本金分别提供60%、100%的再贷款支持。做好用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等工作,增强银行信贷能力。
详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202/t20220221_436454.html
四、全国丨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2年4月1日)
医保办发〔2022〕3号
单位:元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2年4月1日。
详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fwyd/202204/t20220408_442833.html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2〕5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劳社仲发〔2009〕35号)、《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2〕97号)、《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辖区域内中央一级人事争议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4〕51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施行前,各仲裁委员会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203/t20220323_2637745.html
二、北京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203/t20220310_2627350.html
三、上海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人社关〔2022〕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现就当前形势下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订工作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坚持统筹平衡。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开展协商,倡导双方互谅互让、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坚持精准稳妥。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判,稳妥施策,提升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二、规范劳动用工
(一)劳动合同订立或续订问题。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调整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问题。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
(三)企业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生产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无法安排劳动者实行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四)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五)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
(六)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七)共享用工问题。疫情期间由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协议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工资支付
(八)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九)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问题。对不属于上述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延期支付工资问题。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十一)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或延时加班工资。
四、完善工作机制
(十二)深化协商调解机制。在执法办案时,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合理调整预期,互谅互让,以协商取得共识,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整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变更劳动合同,促使继续履行。
(十三)优化协同服务机制。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对企业经营确有困难,但无主观欠薪恶意的,可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联动相关政策部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破产、关闭及裁员的企业,积极为劳动者搭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平台,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十四)强化预警处置机制。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加快办件速度,及时回应企业群众诉求;做好区域内企业欠薪、规模性裁员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用工指导,关注企业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尤其要重视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三级统筹联动。保持市、区人社部门沟通畅通。区人社部门要通过联席会议平台及时向属地区委、区政府报告劳动关系重大事项,更好凝聚起各方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做好对街镇和基层队伍的指导服务,切实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
(十六)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工会、企联、工商联职能优势,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团结、指导及帮扶。尊重和发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大力推动企业和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就与疫情相关的用工、工资支付等问题开展协商,找到满足双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抱团取暖、共克时艰,提高协商成功率。
(十七)做好欠薪垫付工作。充分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垫付情形和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简化程序提高垫付效能;对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应当通过其它途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sh.gov.cn/tldgx_17740/20220428/t0035_1406869.html
四、上海丨普陀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的十二条措施
普府规范〔2022〕1号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帮助本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在顶格落实《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基础上,制定以下具有“普陀特色”的政策措施。
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区属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免租期满后可视情再给予一定租金优惠。鼓励社会物业减免房租,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楼宇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各类物业业主,优先给予区内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投促办、相关部门)
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依托“乐业普陀”微信公众号、上海公共招聘网,以“云课堂”“云指导”的形式提供活动,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宣讲和一对一指导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2022年每人最高可享受补贴3次。鼓励区内企业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3、加大人才住房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本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短期租房资助,帮助中小企业留住核心人才。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月,补贴期限为三个月。(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4、实施税收优惠。在国家、市规定的减免幅度内,顶格执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辖内金融机构及组织,创新增信手段,开发全线上零接触普惠金融产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通过适当提高信贷额度、给予利率优惠等方式,对各领域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暂时经营困难的纾困企业,视情帮助协商续贷,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延期还款、减免息费、无还本续贷、中长期信贷重组等措施,以缓解中小企业流动性困难。(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20314/t0035_1406370.html
五、广东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
近年来,我省发现多起严重的违规补缴骗保案件,一些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发布代办补缴信息误导参保人,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为落实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打击违规参保补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保待遇行为,广东省人社厅决定于2022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根据《刑法》《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行为
专项行动主要打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为单位、个人违规参保缴费提供组织、介绍、代理、伪造材料等服务;
(二)在互联网开展违规代办补缴社保费宣传;
(三)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组织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或者为他人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提供便利;
(四)利用虚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办理参保补缴;
(五)伪造、变造知青身份档案办理补缴;
(六)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伪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七)灵活就业人员临近退休虚构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八)其他重大违规参保补缴社保费行为。
希望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有关单位主动对照自查,主动停止、纠正有关组织违规代理参保和补缴社保费行为,停止发布有关违规代理参保和补缴社保费的商业宣传广告。
希望大众传播媒介、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商平台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有关中介代理补缴社保费服务信息内容的审查,发现存在违法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服务信息的,及时予以清理或者删除。
二、关于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惩处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与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对接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工作人员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监督举报方式
欢迎知情群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提供有关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区号)12345。
可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查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特此通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5日
详见:广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3/3918/post_3918766.html#4059
六、广东丨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期间劳资纠纷等方面,集中反映了广东各级法院持续服务“六稳”“六保”,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依法认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案例二、张某亲属诉某货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企业内部承包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三、梁某诉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案例四、某纺织公司诉侯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能因员工疫情停工期间的兼职自救行为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五、张某诉某钢管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案例六、某医院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未满服务期辞职无需退还培训期间工资
案例七、张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解除后仍应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案例八、张某诉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
案例九、某技术服务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案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案例十、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
——拒付工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cwOTE0OA==&mid=2649911696&idx=1&sn=467df7ee30f40095b3d24ff4b6b4d781&scene=21#wechat_redirect
案例评析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丨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某农业公司负责温州市某现代农业园项目运营,招聘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从事日常生产经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2017年11月共拖欠78名进城务工人员工资128.324万元。2018年1月初,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仍未能领到拖欠的工资,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受理情况。2018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检察院)在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进城务工人员讨薪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农业公司存在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线索。该院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努力,协调动用应急周转金50万元,为78名进城务工人员垫付部分工资。2018年4月11日,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向龙湾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起诉讨薪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2.审查过程。龙湾区检察院查明:经某农业公司与78名进城务工人员共同确认,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欠薪金额总计128.324万元。在前期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龙湾区检察院继续与78名进城务工人员、某农业公司沟通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因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未果。
3.支持起诉意见。2018年4月20日,孙某宽等78人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法院)提起诉讼,龙湾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长期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总计128.324万元,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支持起诉申请人请求某农业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宽等78人提起的诉讼应予受理。
4.裁判结果。2018年4月20日,龙湾区法院受理孙某宽等78人的起诉。庭审前,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系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且有关单位已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建议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在龙湾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4月27日,龙湾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某农业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前支付所欠孙某宽等78人的工资(扣除已领取的垫付金额)。某农业公司现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营状况良好。有关单位与某农业公司就50万元垫付款的后续处理已达成协议。
法官解释:
(一)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行使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要义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特别是支持特殊群体能够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适用条件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原则上以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为前提条件。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自愿原则、处分原则、诉权平等原则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可以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除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支持起诉程序自行终结,检察机关无需撤回支持起诉意见。
(二)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受到监护人侵害,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未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监护人擅自出售被监护人名下房产用于个人医疗、购房等个人支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被监护人有权请求监护人赔偿损失。客观上,智力残疾人等被监护人诉讼能力偏弱,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凭个人之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检察机关对于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应当先行督促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团体、自治组织为残疾人维权提供法律帮助。残疾人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认知能力低下的残疾人因财产权受到侵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未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以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未予受理的,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支持起诉,帮助其获得法律救济。
(三)综合运用协助收集证据、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智力残疾人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智力残疾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难以独立、充分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加强释法说理,引导智力残疾人自行收集证据;智力残疾人无法自行收集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协助其收集确定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证明原被告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检察机关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为智力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智力残疾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2112/t20211223_539547.shtml
二、北京丨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法院: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孙新在加班期间外出就餐时受伤,其单位天广公司未为其缴纳受工伤期间的社保费用。孙新遂将天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等工伤赔偿。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孙新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新诉称,其到公司加班,中午外出就餐,在等餐时受到事故伤害。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予《工伤证》,认定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因其发生工伤时,处于未参保状态,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天广公司辩称,孙新受伤系因餐厅提供的壶质量有问题,孙新已与餐厅达成调解获得赔偿,故调解款项也应从本案判项中抵扣。孙新则表示餐厅赔偿的是医疗费用,其并未向天广公司主张医疗费用,故不同意抵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天广公司与孙新私下达成停缴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据此,孙新因工致残达十级伤残,天广公司应当向孙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天广公司关于孙新获得的民事赔偿自本案工伤赔偿中抵扣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天广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劳动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除工伤医疗费的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并不享受双重赔偿标准之外,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禁止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故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列支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如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高额的工伤赔偿责任。而参加社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赔偿,是其分担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对劳动者而言,应关注其社会保险缴费状态,在受到工伤时,及时依法主张其工伤权益。因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因此劳动者可在工伤赔偿以外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以全面地保障自身权益。
详见:海淀法院网
网址:
https://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62360.shtml
三、北京丨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基本案情】张先生因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先生所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仲裁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裁决书。
张先生表示,因与单位就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医疗费等。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先生未就其与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其仲裁请求需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张先生要求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医疗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张先生认为,劳动仲裁委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存在严重错误判断,违反法律规定,故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劳动仲裁委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并判令劳动仲裁委重新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仲裁委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上述行为系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先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释法: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本案中,张先生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并判令劳动仲裁委重新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所诉事项属于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仲裁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2.对裁决内容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裁决书分为终局裁决及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应当以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为被告。
3.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对裁决书内容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详见:海淀法院网
网址:
https://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7845.shtml
四、上海丨疫情期间,员工瞒着公司周末出省旅游遭开除,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孙某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员工。2020年3月20日早上,孙某携带行李箱上班。部门领导见状,询问其是否外出,孙某称准备去三亚旅游。部门领导告诫孙某,特殊时期应尽可能减少外出风险,孙某答应改为周边自驾游。当日下午,公司在工作微信群内告知全体员工:“在全国疫情风险完全解除前,出省需向公司总经办报备,并向部门总监报备;原则上禁止出境,特殊情况出境需经公司总经办报备批准;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开除。”孙某回复“收到”。事实上,孙某于2020年3月20日晚上搭乘飞机至三亚,后于22日回沪。23日,孙某照常上班,未自行隔离,也未向公司报告离沪情况。孙某上班后,公司人事采用短信核验方式发现其离沪至三亚的事实,并立即要求其离开办公场所。同日,公司经工会同意后决定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作出《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公司规定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称孙某在公司不断强化和发布防疫有关规定及公司管理人员反复劝阻情况下,仍未经批准离沪旅游,公司决定予以立即开除处理。孙某对开除决定不服,提出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公司以微信方式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出省须报备、禁止出境、特殊原因出境须批准,系以公示方式告知全体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的规定,形式简便快捷,符合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内容亦与疫情防控关于自行隔离、自我保护、掌握流动信息等原则相符,当属有效。通知还一并言明违反规定的后果,孙某收悉后理应遵守。然而孙某隐瞒行程,欺骗公司称机票已退,回沪后未隔离即上班,拒不告知出行情况,系明知而故犯,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上述行为不仅罔顾诚信,也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公司认为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为过,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公司已于解除当日通知工会,解除程序不存瑕疵。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1、公司微信群通知是否可以视为规章制度?
法院认为,企业微信群通知符合规章制定程序要件且内容合理,不违反法律的,可以视为生效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件的审查,主要看规范是否经民主程序形成、是否公示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关于公司疫情出行报备的规范属于成文规范,同时,基于其出台背景具有一定临时性、时效性,没有采取传统的开会表决方式,而是将民主形成、公示告知两步骤合为一步,在微信群中群发告知,一方面可以听取员工意见,一方面也是对于员工的告知,结合信息化时代背景与当时身处疫情、尚有部分员工居家办公的情景来看,这种方式形式简便快捷,符合形势需要,故法院对其程序合法性予以了确认。
对规章制度内容的审查,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两部分。合法性主要审查规章制度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理性则是判断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是否处于妥善行使的范畴,是否过分侵害员工个人权益。本案中,出于防疫目的的行踪报备仍属企业用工管理权妥善行使范畴。
2、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对员工个人权利的侵犯?
法院认为,出于防疫目的的行踪报备仍属公司用工管理权妥善行使范畴,不构成对员工人身自由和个人信息利益的侵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即将自己的人身托付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受到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服从单位考核和奖惩。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对劳动者享有支配力、管理权,即用工管理权。
劳动者在本案中抗辩认为公司无权限制其出行自由,但从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案件审理中双方陈述看,公司只是要求出省报备,并不涉及对劳动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司也不构成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为避免疫情传播风险收集员工外出行踪轨迹具有正当性;同时,公司获取方式是要求员工自行就出省行程提前报备,而并未要求员工就所有行程详细告知或一刀切的禁止员工出行,故手段方式亦系正当、必要,未超出合理范畴。员工回复收到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公司收集行程信息要求的知悉与同意。
深究本案,员工真正感到不忿的是认为自己利用双休日出行,公司无权对自己工作之外的休息时间安排进行限制,这体现了企业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碰撞。“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一般而言,员工在周末休息期间的行为虽属于个人自由,但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其拒不报备、隐瞒行程的行为,不但是对自身健康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对公司安全乃至全社会防疫大局的不负责,法律绝不会将置他人和社会于危险的“任性”当做个人自由。
疫情防控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疫情期间谎报、隐瞒行程不但有丢工作之虞,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jAyNjc5OTQmeGg9MSZsbWRtPWxtNTE5z&zd=xwzx
责任编辑:郭威、王珏、江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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