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晗 张萱 俞柳婷 张晓旭
导语
2022年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98号令)(简称“《新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并将于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这是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更名和大幅修订。《管理办法》发布于2004年,此后分别于2012年和2020年3月作了修订;2020年7月,证监会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的《新管理人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意见予以吸收和采纳,《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管理人办法》条款的对比可参见本文附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新旧法规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说明》,本次新规的重要变化包括:
一是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
二是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强化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
三是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
四是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长期稳健;
五是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培育一流资管机构,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
六是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职责。
本文对《新管理人办法》相关重点内容进行了总结和梳理,以便业内公司和人士理解和使用。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二、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四、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五、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司治理安排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本办法未予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第十二条关于“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的规定。
结语
天元公募基金团队自2000年起为各大公募基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服务范围涵盖基金公司设立及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业务牌照申请,基金产品注册、募集、运作、变更和清算、创新产品方案设计、QDII及OFII跨境合作、中港基金互认、合规法律评估、持有人大会见证和其他日常法律服务等;并深度参与基金公司退出机制、私募股权子公司设立等前沿法律及实践研究,能够为基金公司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新旧法规对照表及其解析,点击链接可获取。
http://www.zhongleipr.com/pdf/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解析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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