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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泛文娱法律观察(2022第2期)
日期:2022年06月07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文娱企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经纪机构应监督管理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不得诱导粉丝消费
三、文化和旅游部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突破解决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等问题
四、文化和旅游部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江苏省出台《关于江苏省电影行业相关助企纾困政策的服务指南》,帮扶电影行业市场主体,为电影业发展蓄能
  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中国电影将其持有的天天中影48.57%转让给其控股股东中影集团
二、文投控股通过出售信托计划底层资产间接转让全球第二大特效公司Bidco34.85%股权
三、河南文投并购建业集团旗下“建业电影小镇”及“只有河南•戏剧幻城”项目公司
四、华策影视拟投资新芒基金,涉足文化、泛娱乐、科技等领域投资
五、国家广电总局推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国产网剧“持证上岗”
六、中国版权协会、网络作家协会、网络文学平台及522名网络作家联名倡议呼吁搜索引擎、应用市场停止侵权
  司法实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影视投资纠纷典型案例
  法律观察   
真实故事改编电影应关注哪些谈判要点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   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文娱企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
【内容摘要】5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以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其中与文娱企业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抵扣税额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3.   落实减免租金及相关优惠政策。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4.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经纪机构应监督管理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不得诱导粉丝消费
【内容摘要】5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将于2022年6月30日起执行。《通知》规范的经纪机构是包括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通知》从劳动关系、经纪人员及服务人数比例、粉丝团管理、信息发布、广告代言审核及依法纳税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劳动关系方面,《通知》要求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个体经纪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经纪人员与服务人数的比例方面,《通知》要求经纪机构根据行业特性,合理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经纪人员,经纪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粉丝团管理方面,《通知》要求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相关账号的群主或者管理者。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导致“饭圈”乱象,发生数据造假、违背公序良俗、败坏行业风气等问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记录、公示。
信息发布方面,《通知》要求纪机构、经纪人员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广告代言审核方面,《通知》要求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依法纳税方面,《通知》要求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三、文化和旅游部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突破解决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等问题
【内容摘要】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下称“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下称“《决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首次颁布为2013年,至今已有九年。随着娱乐市场的发展变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如取缔难等具体问题,《决定》的出台赋予了监管机构更有效的监管手段与措施。
《决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修订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例如,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落实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等。
2.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与有关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与消防、环保改革做好衔接,不再将获得消防许可、环保达标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部委名称变更做好衔接,修改相关部门名称;与国务院要求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改革做好衔接;与信用管理改革做好衔接等。
3. 突破解决了执法实践中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的问题,依据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具体措施有三:(1)明确了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2)明确了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予以行政处罚。(3)与信用惩戒措施相衔接,将《办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改为“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四、文化和旅游部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容摘要】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下称“《决定》”)。
《决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2. 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将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调整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江苏省出台《关于江苏省电影行业相关助企纾困政策的服务指南》,帮扶电影行业市场主体,为电影业发展蓄能
【内容摘要】5月20日,江苏省印发《关于江苏省电影行业相关助企纾困政策的服务指南》(下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从加快推动复工复业、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优化电影金融服务、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五个方面共25项服务事项为电影行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在加快推动复工复业方面,《服务指南》提出要抓细抓实电影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实施分区分级管理,在社会面见底清零前提下,逐步推动影院开放。
在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方面,《服务指南》提出:(1)鼓励各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电影重大项目建设给予帮扶。(2)自2022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电影行业小微企业,可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电影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4)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电影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电影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八项税种及附加。(6)减半征收广告业、娱乐业企业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7)支持各地区对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电影院,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业补贴。(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电影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9)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电影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10)电影行业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与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在优化电影金融服务方面,《服务指南》提出:(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电影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2)鼓励金融机构与电影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3)省电影局会同省信保集团、南京银行推出“苏影保2.0”电影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信用贷款。(4)省电影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5)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暂遇困难无还款能力的电影企业,适当予以延期或减免相关费用。
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中国电影将其持有的天天中影48.57%转让给其控股股东中影集团
【内容摘要】6月1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600977,下称“中国电影”)发布《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其上载明:中国电影拟向中国电影集团(下称“中影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天中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天天中影”)48.57%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54,246.01万元,对比账面价值的增值额为-0.06万元,增值率为-0.0001%。
天天中影注册资本为112,602.96万元,成立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主营业务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艺表演;文艺创作;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开发;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等。本次交易前,天天中影的股权结构为中国电影持股48.57%,《时事报告》杂志社持股32.38%,学习出版社有限公司持股19.05%。
中国电影表示,天天中影是公司之参股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配套商业项目的出租、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受疫情影响,天天中影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入驻商户在疫情期间的租金予以减免,导致其经营亏损,截至评估基准日已累计亏损934.59万元。根据市场环境及业态特点,天天中影所在物业项目尚需一定的市场培育时间,短期内仍面临较大经营压力。因此,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将投资资金回笼,用于发展电影主业,避免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对公司财务指标造成的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天天中影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二、文投控股通过出售信托计划底层资产间接转让全球第二大特效公司Bidco34.85%股权
【内容摘要】5月21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投控股”)发布《关于锦程资本0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其上载明:锦程资本0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下设特殊目的公司。
Ithink International Cultural Investment Co., Limited(下称“Ithink”)已经与Infinity Topco Limited(下称“Topco”)就其持有的有Infinity Bidco Limited(下称“Bidco”)1,211,250股B类普通股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对价为143,774,000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Ithink将不再持有Bidco任何股权,不参与Bidco的经营决策。
Bidco持有美国特效制作公司Company3/Method和英国特效制作公司Guidedraw100%的股权,其客户包括华纳兄弟、漫威影业、二十世纪福克斯等,参与《复仇者联盟:终局之战》《哥斯拉2:怪兽之王》等多部国际著名影片,业务分布在美英加等地区。
根据文投控股的披露内容,受俄乌战争突然爆发及新冠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国际宏观经济风险加大,公司2021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已经下调2.3亿元。同时,文投控股强调,信托计划底层资产的出售有利于推进公司持有信托计划份额的清算及分配,有利于减少信托计划延期运行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和资金占用,尽快实现投资退出;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切实缓解运营资金压力,大幅减少负债,有效降低公司经营和债务风险,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更加良性发展;信托底层资产在外海,尽快处置有利于规避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加剧等所导致的潜在投资损失。
三、河南文投并购建业集团旗下“建业电影小镇”及“只有河南•戏剧幻城”项目公司
【内容摘要】5月16日,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建业集团”)旗下建业电影小镇(下称“建业电影小镇”)的运营主体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建业文旅”)以及“只有河南•戏剧幻城”(下称“戏剧幻城”)的运营主体河南建业实景演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业实景演出”)发生股权变动。具体而言:
建业文旅的股东济源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集团间接持股99%)及河南建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建业文旅51%及39%的股权转让给河南老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老家文化”)。股权转让完成后,老家文化持股90%,建业集团持股10%。
建业实景演出的股东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集团全资子公司,下称“河南建业”)将其持有的建业实景演出51%的股权转让给老家文化。股权转让完成后,老家文化持有建业实景演出51%股权,河南建业持有49%股权。
本次交易的买方老家文化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艺创作;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教育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等。老家文化的股东为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国资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及河南省财政厅间接合计持有其约67.6%股权)。
建业集团与华谊兄弟战略合作的电影小镇项目,是建业集团进军文化旅游产业的开篇之作。该项目位于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总投资规模逾150亿元,项目总体规模约2000亩,并于2019年9月21日正式开业。迄今已累计接待游客超500万人次。“只有河南•戏剧幻城”则是建业集团与导演王潮歌联袂打造的重磅文旅产品,项目总占地622亩,拥有21个大小不一的剧场、近千名演员,3大主剧和18个小剧,剧目总时长近700分钟。
四、华策影视拟投资新芒基金,涉足文化、泛娱乐、科技等领域投资
【内容摘要】5月12日,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策影视”,证券代码:300133)发布《关于投资新芒(珠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其上载明:华策影视拟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投资由厚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厚为卓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摩创投资(青岛)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新芒(珠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新芒基金”),担任有限合伙人。
《公告》载明:本次投资后,新芒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7,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比7.3801%,投资方向为“基于新一代用户群体消费费需求的认知,投资于数字经济、文娱经济、VR/AR、新消费、供应链、品牌、渠道、零售、技术、智能硬件、智能视听、医疗服务、生物材料等大文化、泛娱乐、科技、消费、大健康等领域。”
根据华策影视的说明,该项投资旨在适应影视行业发展和数字技术变革,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更好实现公司在文化、品牌、数字经济及相关领域的战略布局。
五、国家广电总局推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国产网剧“持证上岗”
【内容摘要】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28号),正式将国产网络剧片审查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等在内的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均应使用统一标识,将发行许可证号固定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
新增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分为网络剧发行许可证和网络电影发行许可证,发证机关均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网标”颁布之前,网络剧片实行的是备案登记制,从备案到“网标”,这代表着国产网络剧片审查被纳入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网下同一标准。
据悉,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1)投资额较大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以及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
(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
(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
(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
(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六、中国版权协会、网络作家协会、网络文学平台及522名网络作家联名倡议呼吁搜索引擎、应用市场停止侵权
【内容摘要】5月26日,中国版权协会举办《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报告》载明: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62亿元,同比上升2.8%,保守估计已侵占网络文学产业17.3%的市场份额。其中,近7成网络文学平台和近8成作家认为,搜索引擎是网络文学盗版内容传播的主要途径。
为净化网络文学的版权环境,网络作家月关作为行业代表在会上发出倡议,呼吁社会各界联合起来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予以曝光、公示,呼吁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停止侵权,共同保护网络文学的原创内容生态。上海市网络作家协会等20家省级网络作家协会,晋江文学城、阅文集团等12家网络文学平台,爱潜水的乌贼、烽火戏诸侯、猫腻、唐家三少等522名网络作家发出联名响应倡议,呼吁搜索引擎严格履行平台责任,及时清理、屏蔽“笔趣阁”等盗版站点,开放权利人直接投诉盗版站点的权限,不为侵权盗版行为提供“转码阅读”等产品优化功能,停止侵权行为;呼吁应用市场提升版权意识,主动强化对开发商的证照资质、主体真实性、权属证明等方面的审查义务,及时清理“笔趣阁”等有侵权盗版行为的阅读APP,停止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
影视投资存在专业性强、资金流向多、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同时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相关纠纷也逐渐增加。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召开涉影视投资纠纷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现就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如下:
基本事实
2019年1月,北京某文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电影投资转让协议书》(下称“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作为电影《R》的投资方之一的案外人,向该文化公司转让电影5%的投资份额及收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该文化公司不承担与该片制作、发行有关的工作;案外人行使该片、该片相关内容及衍生品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所有权利时,该文化公司不予参与和干涉。
2019年3月,案件原告与该文化公司签订《院线电影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书》(下称“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该文化公司支付50万元,用以投资电影,并占案涉电影项目投资总额的0.2%的版权收益权。投资协议书中写明,该文化公司为电影《R》的投资制作方,拥有电影中国境内及海外的版权、版权的延期和续展,以及发布广告、宣传、发行等权利;影片摄制完成后,影片及全部素材扣除影片衍生权的全部版权,归属于该文化公司。
但之后,案涉电影《R》仅在国内上映。且上映时,影片片头或片尾总制片人、制片人、联合制片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出品公司、联合出品等信息处均无该文化公司信息。
据此,原告认为该文化公司对其构成欺诈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投资款。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该文化公司无法被认定为案涉电影投资制作方、不享有案涉电影版权,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签订投资协议书,存在欺诈,判决撤销投资协议书并要求该文化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
案件评析
《合同法》第54条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均明确规定了欺诈的事由以及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投资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一年内,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撤销。
在影视投资领域,存在投资周期长,项目运作透明度不高,回款速度慢的特点,其中的信息不对称即存在被欺诈的风险。
在进行投资影视项目时,应当要从如下方面进行风险把控:
第一,应当确认影视剧项目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已经获得拍摄、公映许可,是否获得了版权方及发行方明确的授权信息,授权链条是否完整等。同时还应当防范从业方借用大流量影视剧、制作团队名义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
第二,应当如实披露项目进展,保证影视投资资金安全。明确项目的进展阶段,投资费用的使用情况,以及资金与项目链条的对应关系,投资回报比例是否合理等。还应当增强对款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防止投资款的侵占或挪用等。
第三,确保合同条款约定完备明确。这不仅体现在签署前应充分披露并确定合同制作、发行的具体流程,更应该对未来可能的风险点进行约定,明确最迟发行、上映、分配收益的时间,并且保障投资者监督、查询账目等权利。
第四,提高维权意识,注意留存证据。投资接洽、协议签署、项目进展、资金管理等等过程中,投资人均应当保有底线思维,强化维权意识,及时留存证据,避免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于证据留存不足所导致的维权困难。
法律观察
真实故事改编电影应关注哪些谈判要点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昀锴
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具备内容真实性与戏剧冲突性的完美结合,其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能够反映出当前社会现实情况,是影视作品获得收益的重要保障因素之一,在影视行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在实践中,电影《我不是药神》《亲爱的》等改编电影多次与原型人物产生纠纷,真实故事改编过程中如何降低与原型人物之间的争议,如何进行授权协议谈判,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出品方答疑解惑。
一、真实故事改编是否应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
●第一,原型人物对其真实经历并不享有著作权,获得其授权并非影视改编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的核心为作者对其思想、情感、主题的独创性表达,而原型人物的经历是已经发生的既往事实,其故事并非该人物的智力成果,原型人物无法确保其故事表现出独创性,因此原型人物的故事并不属于“智力成果”,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虽然原型人物的经历由众多媒体报道,故事具有了相应载体,但此时其故事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按照《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该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内容及元素(如时间、人物、地点、个人生平、背景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素材,任何第三方均有权使用公有领域素材进行创作,无须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比如,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操场埋尸案”,其案件细节、侦破过程被大量的新闻媒体报道,该案件事实也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确认,属于为公众广为所知的案件。由于该事件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当事人对其并不拥有著作权,不存在改编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因此,原型人物的故事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件,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出品方并无获得其授权的法律义务。
●第二,主管部门对真实故事改编电影并无特别要求。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广电总局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须知》中进一步要求,“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目前主管部门对电影剧本的备案审查主要集中于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对于改编自普通人真实故事的剧本并无限制性规定,出品方无需另行获得审批。故在实践中,真实故事改编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决定权仍在出品方手中,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真实故事改编电影需要授权,但考虑到影视改编中可能会涉及原型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为了保证保证创作的真实性和自由度,很多出品方会遵循惯例在制作前与原型人物签署授权协议,取得改编拍摄的授权许可。该等授权协议对于出品方规避其法律风险非常重要,其协议条款应与原型人物进行充分协议及有效谈判,以免挂一漏万,徒增纷扰。
二、实故事改编授权应关注的条款及谈判要点
1、授权内容及范围
一般而言,值得被改编为电影的真实故事往往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及讨论度,在同一时间内可以有多家出品方选择与原型人物进行授权谈判,出品方自然希望获得授权的范围越大越好,但原型人物往往会保留某些权利。因此,获得哪些授权,如何确定授权范围非常重要。
真实故事改编意在重现其相关事迹并确保故事的戏剧性、艺术性,授权内容为核心条款,需要明确原型人物同意授予出品方在电影剧本、电影作品中使用其名字、声音、肖像及真实故事、真人事迹的权利。对协议内所称的“真实故事”的范围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定义,因为同一个真实故事可以分成许多部分进行授权,而不是只能整体授权。比如对于传记类故事,出品方可以选择仅获得原型人物在20--25周岁的改编权。又如在某些事件中,因原型人物存在其他隐私考虑,仅授权改编其本人的故事,而不允许改编内容中涉及其妻子、子女。
同时,授权权利的使用行使范围也应予以明确,由于每种媒介形式可能对应其授权费用,原型人物可能不会愿意出让其全部媒介形式的授权,故在未对授权使用形式进行具体约定时,不应默认其授权了全部媒介形式,否则可能在后续开发过程中与原型人物之间产生争议。比如,原型人物可能仅同意授权真实故事改编为院线电影、网络电影,则出品方此后不得将真实故事改编为电视剧、小说、漫画或其他形式。另外,在授权条款谈判时,出品方也应注意相关授权是否可以用于后续的产品或活动,比如对影视作品进行翻拍、发行续集作品、商品化权等。
2、授权承诺及保证
出品方在电影改编过程中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核心是为了避免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纠纷,确保电影可以顺利上映。因此,原型人物的承诺及保证条款非常重要。一般而言,该条款应包括如下部分:
(1)由于相关真实故事存在许多真实人物的参与,实践中主要是获得主要经历者的授权,但故事内容可能涉及到对其他人物的相关事实描述和评价。为此,在取得原型人物授权的同时,原型人物应就真实故事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保证,确保其陈述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承诺接受采访或讲述不会构成对他人诽谤,或者权利侵犯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原型人物应保证其就协议授权内容未授权其他第三方行使,出品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独家行使其改编权,原型人物承诺在授权期间内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进行授权,也不得将提供给出品方的故事、信息及资料再次提供给其他第三方。
(3)原型人物应保证自己不会就出品方使用其故事的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尤其是基于名誉权、隐私权的诉讼,但其有权就出品
前述条款中,第一款及第二款相对而言为该类授权协议的常见条款,原型人物更容易接受。但第三款在谈判时往往存在一定困难,因为原型人物往往会担心如果签署了该等条款,电影改编中可能出现对其丑化、诋毁性内容,影响其现实社会生活。对此,我们建议出品方在谈判时一方面保证不会出现对原型人物名誉权负面评价的内容,表明原型人物可参与项目开发,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明确原型人物可以通过合同的违约金等方式弥补其产生的损失。
3、授权期限条款
目前影视行业中,各类改编授权均会附加明确的授权期限,要求出品方应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改编权,否则权利人将收回相关权利。对此,出品方有必要与原型人物就使用期限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对授权期限内改编权行使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如电影剧本创作完成之日、制片公司实际开机拍摄之日等。
另外,为避免因项目投资、行政审批、国家政策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建议出品方在约定授权期限时同时期限延长的费用标准,如改编权到期可直接书面通知后延长授权期间,避免因改编权到期无法将项目落地的尴尬境地。
4、配合支持义务
虽然多数真实故事已经经过报道进行公有领域,但真实故事改编所使用的信息、资料依然需要原型人物的配合,为了更生动的讲述其故事,出品方可以根据创作需要进一步了解真实故事的细节,安排编剧对原型人物进行访谈。为此,授权协议应约定原型人物对电影改编具有咨询、协商及提供信息素材的义务,包含但不限于提供新闻报道、文件资料、照片、影像,配合出品方进行访谈等。为了降低原型人物的疑虑,可以明确如该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可以由出品方代为支付。
另外,该配合支持义务也应包括影片的立项宣传阶段,即出品方在电影宣传发行过程中可以使用原型人物的姓名、肖像、个人介绍等资料,如果需要原型人物参加开机仪式、首映礼等宣传活动,原型人物应保证配合参加,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当然,因此产生的差旅费用等应由出品方负担。
5、创作自由条款
原型人物仅提供授权及相关事迹,但该等事迹并不等于影视作品的拍摄剧本,出品方在取得原型人物提供的陈述及资料后,仍需安排编剧进行创作。出于艺术创作的需要,出品方会对真实故事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虚构化处理,这些改编有可能会与真实经历发生偏离。为了保证出品方的创作自由,相关创作条款非常有必要。对此,可以约定出品方有权根据改编需要对真实故事进行一定的创作修改,即原型人物同意出品方对其人物、故事、信息进行部分乃至全部的改编、修改、增加或者删减,可以由出品方适当增加虚构的内容或情节。但出品方也应保证不会对故事权利人作任何诽谤性描述,并保证不会随着影视作品的传播而导致故事权利人社会评价的不当性降低。
实际上,该条款在实际谈判过程中可能有一定阻力,原因在于很多原型人物希望出品方能够严格按照真实情况改编,或者担心剧本撰写、电影拍摄过程中可能导致对其负面评价。因此原型人物可能提出要求对相关改编剧本享有最终决定权,但赋予原型人物最终决定权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行业惯例。对此,在谈判过程中,出品方可以提供相关备选方案,如原型人物有权批准剧本的故事梗概,或者出品方可以让原型人物担任电影项目的咨询顾问,全程参与项目的拍摄并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6、著作权归属条款
如前所述,原型人物对其真实故事并不具有著作权。在实践中,出品方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原型人物在实际上只对电影作品的创作提供素材,对电影作品的创作并未作出独创性智力劳动,其不享有电影的著作权。为了避免原型人物对权利归属产生误解,双方应在协议中对电影剧本、电影作品、电影宣传资料的著作权的予以明确约定。该条款约定符合实际情况,一般原型人物都会予以认可。
7、转授权条款
为了保证电影项目的顺利开发,出品方可能寻求其他联合投资方或者对外转让其获得的授权,此时应明确约定原型人物同意出品方有权转授权,但应同时约定出品方进行转授权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原型人物。
8、维权条款
如前述分析,获得原型人物授权并非真实故事电影改编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很多影视项目也可以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依据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拍摄。为此,出品方有必要与原型人物约定必要的维权条款,即出品方有权对其他改编项目进行监测,如发现涉嫌侵害原型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情形,有权以原型人物的名义提出相关诉讼,原型人物应予以配合。该等约定可以帮助出品方在市场宣传上取得相应的竞争优势,避免出现同档期的竞争影片,也能够协助原型人物更好的维护其权利。
9、道德条款
近年来,很多电影主创人员出现了很多危机事件及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电影的正常发行上映,因此当前的电影项目中道德条款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约定。在授权协议中,出品方有权要求原型人物作出相关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发布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的言论;不得发表影响社会安定的负面言论;不得实施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众道德的言行;不得实施其他可能产生负面新闻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言行(包含但不限于辱华言论、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出现偷税漏税行为;不得有同性恋、代孕等有悖中国传统道德的行为;不得在任何场合买卖/吸食毒品;不得赌博;不得出现酒/醉驾;不得打架斗殴;不得出现出轨或婚外情等;不得出现欺诈、犯罪、涉及反动政治或极端思想等一切不合法或影响其形象的危险举动。”
10、争议解决处理条款
出品方取得原型人物授权的主要目的为保证影视作品的内容吸引力并确保其可以得以顺利发行,但履行过程并不会一帆风顺,难免与原型人物之间因创作理念、市场需要等因素产生纠纷。对此,需要双方约定仲裁管辖条款,就改编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实现出品方的保密诉求。另外,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建议再次明确约定,原型人物不会主张基于名誉权、隐私权的诉讼,豁免出品方使其免责,以避免影响影片的宣传及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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