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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要点解读
日期:2022年06月06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陈胜 董健君 李明玥 黎志远   储丽丽
2020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曾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下称“《2020版证券类清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下称“《2020版股权类清单》”,与《2020版证券类清单》合称“《2020版清单》”或“原清单”)。作为2018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登记须知》”)的重要补充,《2020版清单》开启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清单式”管理序幕。两年来的实践结果也证明了,“清单式”管理提高了申请机构对登记进程的可预期性,压实了登记服务机构责任,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及专业化发展意义重大。
但随着行业内外部环境变化,自2021年下半年起,中基协对于管理人登记审核标准逐渐趋严,并在原清单基础上增加了额外审核事项,实质性形成了“窗口指导意见”。这一做法削弱了《2020版清单》的公信力,不利于申请机构开展登记申请工作。为了回应市场关切问题,整合原清单与“窗口指导意见”,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公布了新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下称“《2022版证券类清单》”)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下称“《2022版股权类清单》”,与《2022版证券类清单》合称“《2022版清单》”)。
相较于原清单,《2022版清单》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删减了原清单中重复报送材料,整合了碎片化的承诺函材料,减轻申请机构负担;第二,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材料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强化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第三,加强了对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行业经验以及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
本文将对《2022版清单》的重要变化事项进行梳理,并根据过往实务经验对变化要点进行简要分析,供相关从业人士参考。
一、“集团化运作”关联基金管理人承诺函之变化
《2020版清单》规定,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需:
(一)由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出具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二)由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此前的实践中,如申请机构的关联基金管理人较多,申请机构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协调关联主体出具承诺函。《2022版清单》在登记承诺函中增加以下内容并由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即可,不再需要关联基金管理人签章确认:“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笔者认为,中基协对此处材料要求的修订降低了申请机构前期沟通、协调成本,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出发对申请机构的“集团化运作”进行审核把控,一方面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提高了实际控制人对所有关联管理人的实质性管理要求。
二、进一步提高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2020版清单》规定,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仅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而根据《2022版清单》,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进行上述说明,并且中基协进一步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中基协亦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笔者认为,此处的修订意味着中基协将进一步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门槛,过往仅需要从商业合理性(目的、业务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证,而《2022版清单》则新增关注集团内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近些年,中基协在多起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案例中发现了“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群体的违法违规线索,体现为同一集团内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更有甚者通过集团内设置在全国各地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基协本次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并重点关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合规风控安排,也是有意对“集团化运作”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原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但《2022版清单》中,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第一大股东(仅为第一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新设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上述说明。笔者认为,此项删减只是基于“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之目的,其监管目的已经在其他条款中予以落实,所以并不代表中基协对“集团化运作”监管事项上放松要求。
三、首次明确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的界定标准
中基协此前《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和原清单中均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相关表述,但从未说明判断主要出资人的明确标准。实践中亦存在较大争议,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主要出资人的认定标准从“持股50%以上”到“实际控制”,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此次《2022版清单》对于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材料的要求中,首次明确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系指“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明确主要出资人的范围,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确定“从事或曾经从事冲突业务”的小股东究竟要把股权比例压低到多少,才能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这对于明确预期,减少登记审核的不确定性,降低登记服务机构执业风险等方面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在中基协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2022版清单》其他部分以及其他自律规则中关于“主要出资人”的表述,均可参考此次《2022版清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识别标准。
四、对冲突业务建立更详细的限制性规则,并首次建立“冲突业务静默期”规则
此前《登记须知》仅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情况下,中基协才会不予办理登记。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早已将这一规则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2022版清单》对“窗口指导意见”进行整合和内化,明确了如下规则:
(一)申请机构自身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二)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需持有政府许可;
(三)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但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放宽至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四)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此次《2022版清单》针对冲突业务建立了详细规则,并创造性地针对自然人设置了5年的“冲突业务静默期”,仅要求其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相对放宽了对自然人过往从事冲突业务经历的审核尺度。
五、对申请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原清单,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时仅需披露其自身存在的相关诚信信息情况,《2022版清单》不仅对需披露的诚信信息内容进行了变更,而且对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之前,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要求主要由中基协202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进行规定,存在不良诚信信息的相关人员将无法取得从业资格(详情见本所2022年5月16日文章《<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实施规定解析》),但对于不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则无明确要求。在《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后,在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诚信信息情形时,中基协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中基协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2022版清单》规定,在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时,中基协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六、对申请机构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情况进行了限制
根据原清单相关规定以及笔者过往项目中的实践经验,中基协此前未对申请机构股东仅为持股平台的情况进行限制,仅要求在此情况下需提供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承诺函。
《2022版清单》则删除了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相关内容,并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笔者认为,此前存在部分申请机构通过设置持股平台/特殊目的载体(SPV)规避中基协审核的现象,原因是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仅要求详细填报申请机构的直接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对于申请机构的间接出资人(非实际控制人),中基协在AMBERS系统上无法获知其相关信息,亦无法对申请机构在登记通过后的间接出资人变动情况进行监管。在《2022版清单》发布实施后,中基协将对申请机构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情况进行限制,但限制力度有待实践进一步观察,笔者也将持续关注。
七、新增了对申请机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工作经验方面的相关要求
《2020版清单》并未对申请机构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工作经验方面提出特别要求,但对于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况,则需说明原因,并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022版清单》则删除了原清单的上述内容,新增了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工作经验方面的内容,要求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而在不具备前述工作经验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在此之前,中基协主要通过审核反馈方式,“半强制”地要求申请机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必须在申请机构中担任高管人员,并参照高管人员的标准对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从而变相对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工作经验进行规制。在《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后,这种别扭的处理方式将一去不返。但对于自然人控制人不具备前述工作经验情况下,应以何种方式说明实际控制人履行职责,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实践中中基协是否会依然按照此前的标准对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工作经历提出要求,有待进一步观察,笔者也将对此持续关注。
八、新增了对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工作经验方面的相关要求
《2020版清单》仅规定了高管人员需提供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材料,在前述材料的的内容要求上侧重项目投资/产品管理材料,未对高管人员相关工作经验提出明确要求。
在《2022版清单》新增了对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工作经验方面的相关要求,按照管理人业务类别进行区分,证券类与非证券类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所需相关材料也不同:
(一)《2022版股权类清单》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2022版证券类清单》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笔者认为,此处修订主要因为实践中存在申请机构提供的高管人员投资经验证明材料与其工作履历不匹配,且高管人员投资经验证明材料的造假成本低的情况。为了加强审核,在《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之前,中基协要求的材料更偏重业绩项目的数量及质量,比如申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所需提供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材料主要侧重项目证明材料(核心材料为投决会决议等),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所需提供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材料主要侧重产品管理证明材料(核心材料为托管行出具的每日净值表、产品清算报告等)。而在《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后,除了前述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材料,中基协还增加了“从业时间”这一要求,申请机构需提供能证明高管人员相关工作经历时长达到3年以上的相关材料。笔者认为,能证明时间维度的材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社保证明、工资流水等。前述材料中证明力最强也最难伪造的是社保证明,一般情况下社保证明会带有政府部门公章,这将极大增加伪造登记材料的难度及成本。
九、进一步提高了对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专业能力证明材料要求
(一)《2022版股权类清单》进一步提高了对股权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专业能力要求
《2020版股权类清单》对高管专业能力要求的规定简单,在投资项目性质、投资资金规模、投资项目工商确权登记情况、高管在投资项目中担任的角色等方面均未有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窗口指导意见”,主要包括:
1、在投资项目性质方面要求提供高管非LP、非定增、非个人投资的股权直投项目。
2、在投资项目工商确权登记情况方面要求投资项目已完成工商确权。
3、在高管在投资项目中担任的角色方面要求说明高管在募投管退全流程中所任岗位及其具体工作内容,并提供投委会决议等高管本人签字书名材料、附有既往任职单位有效签章的本人具名投资报告等。
《2022版股权类清单》明确了对高管专业能力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1、在投资项目性质方面要求至少有2个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且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2、在项目初始投资金额方面要求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3、在高管在投资项目中担任的角色方面要求其主导项目,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4、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方面要求需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中基协认可的其他材料。并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前述材料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2022版证券类清单》进一步提高了对证券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专业能力要求
《2020版证券类清单》对高管专业能力要求也规定的比较简单,中基协在实践中通过个人账户投资经历、公司自营账户投资经历、基金产品/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三分类,给出了大量“窗口指导意见”,主要包括:
1、在投资时限方面的要求是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2、对个人账户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要求是需体现高管本人名下最近三年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完整业绩情况。
3、对公司自营账户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要求是能体现高管本人投资角色的最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
4、对基金产品/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要求是能证明高管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最近3年内、不低于500万(建议与展业计划拟募集基金规模相匹配)、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
《2022版证券类清单》明确了对高管专业能力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1、在投资经历类别方面仅接受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经历。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2、在单只单品净资产规模上要求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3、要求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中基协认可的其他材料。并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前述材料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笔者注意到,相较于“窗口指导意见”,此次《2022版清单》在材料形式上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是对业绩证明的投资资产规模、投资行业属性等实质性问题上有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有志于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应尽早收集并留存自己的项目经验证明材料,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以备未来申请机构登记时供中基协审核之用。
十、新增对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稳定性方面的具体要求
《2022版清单》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原清单中并无关于申请机构高管稳定性方面的具体要求,但实践中中基协早已按照《2022版清单》的前述要求进行审核,笔者就曾遭遇数次类似反馈。根据此前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对于如何保证高管人员稳定性这一问题,除了《2022版清单》要求的由高管人员向申请机构出资并持股外,中基协还接受包括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递延发放制度等措施。建议有需求的申请机构可以进行参考,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措施,增强高管人员稳定性。
结语
笔者观察到,中基协此次发布的《2022版清单》充分整合吸收了此前的“窗口指导意见”,部分要求还要高于“窗口指导意见”,对于这些变化,申请机构以及登记服务机构应给予足够重视。笔者在未来也将持续进行关注。另外,为确保平稳过渡,中基协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即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2022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考虑到《2022版清单》中仍存在部分不确定性问题,建议有意申请登记的管理人妥善利用过渡期开展申请登记工作。
附:《2022版清单》与《2020版清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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