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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简评
日期:2022年07月20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然、王齐、付文辉、刘晓燕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1](“《条例》”)于2022年6月23日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该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虽然篇幅不长,但其作为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其出台的意义远大于其内容本身。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方面的优势,先试先行,在更大的区域内,为智能网联汽车的落地作出了广泛、创新及可操作的规定。
《条例》的内容有惊喜,也有必要的克制。整体风格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基于智能网联汽车驾驶智能化和网联式智能化的特点,进行一定的立法突破,并在某些问题上暗藏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如深圳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对《条例》的解读,智能网联汽车与人工操控的传统汽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其自动驾驶系统是通过对道路设施、其他车辆、天气状况等数据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预判,自动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操控。综合《条例》的全部条款来看,我们理解,基于智能网联汽车特点而专门创设的条款,主要反映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这四部分。其中,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问题,是大家更为关注的焦点,我们对此简要解读如下。
一、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
当今时代是数据时代,数据安全已被国家多次提到战略高度。就智能网联汽车而言,数据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不但能采集到各类交通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为等大量数据,还能采集到途径地的地理信息等数据”[1],因此,如何在车联网环境下对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进行规范,是立法部门所关心的重点问题。
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首先必须遵守《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条例》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以某美国车企为例,2021年该车企就已在中国建立数据中心,以实现数据存储本地化,其称所有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车辆所产生的数据,都将存储在境内[2]。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期亦出台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3],该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对于该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将给予6个月整改期。由此可见,至少在未来半年内,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尤为需要关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一问题,其向境外提供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均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
此外,《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该规定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搜集涉及个人信息、国家安全等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必要限制,我们也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车企也根据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合规要求逐渐调整了产品及服务,如近期一些车企纷纷关闭或者调整了“汽车远程监控功能”。
二、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除数据安全外,《条例》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也是关注重点。我们注意到,《条例》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化等级及是否有驾驶人驾驶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区分,这属于创新。但同时,综合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无论是否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都是第一位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因此,对于无人驾驶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依然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而赋予受害人直接向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索赔的权利,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依然是第二位的责任承担主体。
我们理解,《条例》是在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标准尚未细化、完全自动驾驶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出台的,因此,《条例》目前很难突破现有的归责框架、很难超前地规定“无人驾驶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由汽车生产商、销售者承担第一位的赔偿责任”。但未来的技术如何发展,随着技术的发展变革又该如何从立法层面上回应交通事故归责问题的现实需求,令人颇为期待。
三、结语
2022年是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立法取得突破的一年。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乘用车无人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正式发布,在国内首开乘用车无人化运营试点。2022年6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混行试点区及特殊运营场景混行试点总体方案》[5]正式通过,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自动驾驶企业及自动驾驶车辆,可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开展示范运营。此次深圳《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链条立法,有力推动了当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上新台阶,同时也为将来的全国性和其他区域性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我们相信,智能网联汽车的新篇章,已经开启。
[1]参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http://www.szrd.gov.cn/rdlv/chwgg/content/post_826149.html
[2]参见北京日报客户端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733601297379356&wfr=spider&for=pc
[3]参见中国网信网
http://www.cac.gov.cn/202207/07/c_1658811536396503.htm
[4]参见北京亦庄官方发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1336053406476493&wfr=spider&for=pc
[5]参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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