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陈卓 刘晓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这是公司法继2005年全面修订以来的第二次大修,已列入2022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司法实践中,公司诉讼争议贯穿自公司设立至终止的各个阶段,无论是从纠纷类型还是案件数量上来看均呈逐年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指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纵观整部草案,进一步体现了立法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所作的动态调整。
从争议解决的视角,草案可能从如下方面影响公司诉讼实践,为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增添更多诉讼手段。
从资本充实角度为公司及债权人提供更多保护手段。草案第48条新增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吸收了《九民纪要》并提供了立法支持。
目前债权人往往需要在获得对公司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受限于执行庭较难进行实体审查,债权人可能难以追加成功,还需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草案可能为债权人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提供便利,甚至其有可能在起诉公司时直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对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等动摇公司资本的行为,草案规定股东应当补足或者返还出资,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董监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有助于公司及债权人在追责时扩大被告范围,提升追偿的可能性。但不同于实践中常见的判令股东承担贷款利息的做法,草案仅要求股东承担存款利息,该标准是否合理仍有待商榷。
追究董监高责任之诉讼更为多样化。草案明确、扩大了董监高的责任,可能会导致追究董监高责任之诉讼案件有所增加,且更加有据可依。
草案明确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和履职要求,为对相关人员的追责诉讼提供具体判断标准。其中第180条明确忠实、勤勉义务的内涵;第183条增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回避表决等要求,扩大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范围;第184条明确董监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之例外情形、第185条为从事竞争业务的限制规则等。
关于董监高承担的责任,草案第190条增加了董事和高管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促使其负有更加诚实、勤勉、谨慎的义务,避免以履职行为推卸个人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为常见的追究董监高责任的诉讼方式,草案第188条第4款增加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据此母公司的股东将有机会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母公司股东的起诉资格问题,但具体如何操作有待细化。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强化。针对常见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况,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责任的规定。草案第19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新增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各公司之间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草案尚未全面吸收《九民纪要》关于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常见滥用情形之规定,可见未来在诉讼实践中仍需沿用《九民纪要》的规则。
股东知情权诉讼适用范围扩大化。草案扩大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查阅范围增加了股东名册、会计凭证,便于统一实践中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的裁判规则。
此外,草案亦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知情权诉讼常作为公司控制权争夺以及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预计未来其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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