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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泛文娱法律观察(2022第3期)
日期:2022年07月09日

  法律法规   
一、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及市场监督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
三、《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四、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电影行业首次被纳入缓缴范围
五、上海电影局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影院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
  资讯   
一、万达影视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万达电影1元回购51,356,310股
二、华谊兄弟以不超过四部电影的票房回款及英雄互娱股权申请不超过2亿元综合授信
三、新媒股份拟以减资方式退出对触电传媒的投资
四、欢瑞世纪股份披露股份回购进展
五、全国营业影院数连续9天破万
  司法实践   
最高院:影视投资中的“收益保底条款”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      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发文   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
【内容摘要】2022年6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及市场监督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旨在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企业扩大投资增强政策预期。《通知》从四方面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   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通知》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二)   坚守底线,规范经营。《通知》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严格内容管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除法定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规定,剧本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等地。强化诚实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三)   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理。
(四)   设置政策过渡期,引导场所合规经营。《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完善经营资质,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建立内容自审制度。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
【内容摘要】2022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剧及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引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下称“《行为规范》”),旨在通过引导网络主播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网络主播队伍整体素质,治理行业乱象,规范行业秩序,通过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行为规范》规范的网络主播系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规定了网络主播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规范和要求,同时从反面列举了网络主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针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行为规范》要求网络主播不得:(1)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2)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3)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等。
针对“饭圈”现象,《行为规范》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针对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为规范》要求网络主播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同时,再次强调网络主播应如是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行为规范》明确了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主体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三、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征求意见稿)》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包括: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等。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四、   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电影行业首次被纳入缓缴范围
【内容摘要】2022年6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下称“《通知》”),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通知》首次将“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被纳入缓交社保费行业。《通知》的缓缴政策主要涉及两方面:(1)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所属的困难电影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2)对不属于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的中小微电影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其他非企业电影单位,如果是处在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且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也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   上海电影局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影院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容摘要】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电影局发布《关于引发<关于促进本市影院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影发[2022]16号,下称“《意见》”),以切实纾解影院经营困难,促进电影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资金补贴。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及时恢复营业的专营商业影院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电影发展扶持基金将对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恢复营业的专营商业影院给予复工复市补贴、防疫和消杀补贴。
关于租金减免。上海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帮助企业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确保免租措施惠及影视行业。
关于金融服务方面。影院行业要用好申影贷、惠影保等金融产品,优化“文金惠”文创金融专项服务,各主管部门要加快审批流程,缓解行业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要创新文化金融服务产品,联动市文创特色支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影院行业信贷投放力度。
六、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
【内容摘要】2022年6月6日,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浙广电发〔2022〕39号,下称《通知》)。《通知》出台了10项措施,以更大力度地帮助省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应对经营困难。
10项措施具体如下:(1)扎实落实国家广电总局的25条支持措施。(2)加强财税优惠政策宣介落地。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运用各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补助,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发展争取良好条件和平等竞争机会,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3)优化电视剧网络剧服务管理。继续探索下放重点网络影视剧初审权,指导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中国(之江)视听创新创业基地、象山影视城和舟山等地建好重点网络影视剧审查中心,把重点网络影视剧审核周期压缩至平均40天以内。(4)办好重要视听节展活动促进文化消费。(5)健全广电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探索广电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贯彻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出台《广播电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指导各地细化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6)实施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行动。(7)加强广电科技创新支持力度。(8)发挥产业基地(园区)资源集聚和创新引领作用。开展第二批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探索云上基地培育模式,推进建设一批新兴产业发展基地。(9)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扩大对外合作交流。(10)加大视听人才培养力度。
资讯
一、万达影视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万达电影1元回购51,356,310股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0日,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达电影”)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1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公告载明: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影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202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主体将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进行股份补偿,万达电影拟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
2019年4月23日,万达电影经核准向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达投资”)、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下称“莘县融智”)和林宁女士等20名交易对方发行316,985,827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万达影视95.7683%股权,发行价格为33.2元/股,发行股份已于2019年5他也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万达投资、莘县融智和林宁女士(以下合称为“补偿义务主体”)共同作为业绩补偿主体,与万达电影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业务主体承诺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实现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63亿元、8.88亿元、10.69亿元、12.74亿元。如万达影视在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主体应依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万达电影进行补偿。
根据公告的披露内容,2021年度万达影视实现净利润421,913,996.67元,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主要包括:疫情对电影行业的影响持续存在,短期内行业形势发生较大变化;万达影视努力经营创收,但受疫情影响难以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公告披露的股份回购注销方案,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相关补偿义务主体当期应补偿金额为1,705,029,488.50元,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为51,356,310股。以上补偿的股份由万达电影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万达电影注册资本减少,总股本将有2,230,725,120股减少至2,179,368,810股。
二、   华谊兄弟以不超过四部电影的票房回款及英雄互娱股权申请不超过2亿元综合授信
【内容摘要】6月14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证券代码:300027)发布《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披露,华谊兄弟计划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不高于2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该公司拟以不超过四部影片应收票房回款收益权、公司持有的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7%股权(74,183,641股)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谊兄弟互娱(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华谊兄弟国际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及公司关联自然人王忠军、刘晓梅、王忠磊、王晓蓉拟对公司申请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18个月,担保金额为不高于人民币2.2亿元,此次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
根据公告的披露内容,本次管理昂交易是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联方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新媒股份拟以减资方式退出对触电传媒的投资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7日,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媒股份”)发布《关于减资退出对触电传媒的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披露,新媒股份以及子公司广东南方电视新媒体有限公司(下称“南视新媒体”)持有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触电传媒”)10.7212%股权,南视新媒体拟以减资方式退出对触电传媒的投资,交易对价为3333.4万元。减资退出后,南视新媒体将不再持有触电传媒股权。
触电传媒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广播电视台控制的企业,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姚业基先生兼任触电传媒董事,因此触电传媒为公司及南视新媒体的关联方,本次南视新媒体减资退出对触电传媒的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告披露的内容,鉴于触电传媒未来业务发展与新媒股份缺乏协同性等综合因素,为进一步聚焦新媒股份“互联网新视听头部平台”核心战略,本次南视新媒体减资退出对触电传媒的投资,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减资退出后,南视新媒体不再持有触电传媒股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欢瑞世纪股份披露股份回购进展
【内容摘要】2022年7月1日,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对欢瑞世纪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2021年10月29日,欢瑞世纪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下限为3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2元/股。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116,700股,站公司总股本的1.0313%,最高成交价为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1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3,995,635元。
五、全国营业影院数连续9天破万
【内容摘要】根据猫眼专业版微博消息,全国营业影院数连续9天破万。7月2日全国营业影院总数10122家,较上日减少123家,影院营业率83.45%,大盘票房1.5亿,全国总出票数401.4万张,恢复至去年同期128%。
  司法实践
最高院:影视投资中的“收益保底条款”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事实
【内容摘要】2016年1月21日,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策公司”)、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海尧公司”)、华策天映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映公司”)共同签署《<隐藏的歌神>联合投资运营协议》(下称“联投协议”),约定由华策公司、海尧公司共同投资制作《隐藏的歌神》综艺节目,该节目名称后改名为《谁是大歌神》,并由第三人天映公司负责制作。
2016年2月4日,华策公司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签署《<谁是大歌神>节目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海尧公司在该合作协议的附件三书面确认函中盖章确认,同意就合作协议内容与华策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
上述两协议约定海尧公司负责广告销售,节目协议中约定的广告分成款项在支付至以华策公司名下开列的共管账户后,支付给天映公司作为制作费。
之后,《谁是大歌神》第一季制作完成并于浙江卫视播出,收视率符合各方约定,但因海尧公司负责的广告净收入考核不达标,华策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海尧公司依协议约定支付保底款8000万元。
最终,经最高院再审裁定,认为联投协议合法有效、约定明确,海尧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判令海尧公司向华策公司支付8000万元保底款。
案件评析
【内容摘要】本案涉及争议焦点较多,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也证明案件情况之复杂程度,以下仅对其中相对重要的争议焦点进行评析,以供读者参考。
争议焦点一: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因海尧公司销售广告的净收入并未考核达标,其应按照联投协议向华策公司支付保底款项8000万元。按照海尧公司再审请求的意见,若支持支付8000万元保底款,则海尧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8000万元,而华策公司为2000万元(原本均是10000万元),明显不对等。并且海尧公司认为该保底款为广告净收入的分配方式,而非海尧公司对华策公司的债务。
法院对此明确回归至合同约定,由于合同明确约定了“考核达标”与“考核不达标”的标准及处理方式,即支付8000万元保底款并非约定不明,而是明知的商业风险。同时,华策方也承担收视率考核不达标的后果,但实际履行中收视率考核通过,广告收入考核未通过,不属于显失公平。
争议焦点二:华策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海尧公司提出华策公司存在三个违约情形:
(一)实际节目模式与出场嘉宾与《节目方案》约定不一致,应当视为严重违约。但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节目拍摄方案应当由华策公司及华策制作方负责,故节目实际模式与《节目方案》存在不一致,不构成违约。
(二)华策公司未经海尧公司复合,即将款项支付给制作方,构成违约。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当由共管账户支付,但由于银行系统的故障,该共管账户未经海尧公司同意即进行了支付。法院认为不应归责于华策公司,且转账行为也符合合同约定。
(三)合同约定由海尧公司负责广告销售,但实际华策公司也对外销售广告,属于违约。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分工并非排他性分工,并未禁止华策公司进行广告销售,华策公司销售广告的行为也是为了增加各方合同利益,不属于违约。综上,最高院裁定支持了该保底款8000万元的支付。
对于本案,我们认为,最高院在本案中均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商业精神,各方应当遵照合同文本进行执行,若发现条款存在问题,应当第一时间提出异议或者变更、补充合同内容。而不得认为合同约定本身存在的“不公”,即主张不按合同履行。对于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的条件性条款,当事人应当对此有合理认识,“愿赌服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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