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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仲裁特点与优势,高效化解商事纠纷
日期:2022年07月21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王璇、吕新、王择
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商事矛盾的主要解决途径是通过法院审判完成,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诉讼中心主义模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景况下,与之相伴的是大量纠纷案件涌入法院,形成“诉讼爆炸”。以北京地区为例,2021年,全市法院新收案件1,030,393件,比上年增长22.8%。在司法资源增长相对缓慢的情况下,仅通过诉讼化解纠纷显然难以应对。而商事贸易的高速发展及商事纠纷的日趋专业化,使得仲裁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此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审慎梳理仲裁相较于诉讼的特点与优势,将其作为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的一枚利器。
一、仲裁的特点与优势
1.自主性与灵活性
仲裁中,当事人享有完全的初始控制权,即选择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途径,且可以不受地域、级别等管辖限制选择仲裁机构。相比之下,诉讼程序则受到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约束,即便是合同案件中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也应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此外,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送达、仲裁员选定、审理方式等方面。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或在审理过程中对仲裁程序作出特殊性的安排。仲裁机构往往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程序事项的约定,并且尽可能满足当事人提出的一些合理需求。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仲裁规则第十条规定案件受理后10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担心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后转移财产,可以申请待法院作出保全措施之后再行送达仲裁材料,北仲在实践中一般会依据仲裁规则第二条关于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以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的规定,适当延后发送答辩通知。
2.保密程度高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与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等)相比,仲裁案件中,只要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且仲裁法律及仲裁规则也规定了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人员具有保密义务。
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均具有秘密性,案件信息、审理过程及裁判文书均不会公开,更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及客户关系,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延伸性的隐性损失。
3.裁决效率高
我国诉讼程序实行“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后,还可能进入再审程序,部分案件的周期甚至长达几年。而仲裁为一裁终局,其审理期限较诉讼也更短。以北仲为例,2021年,北仲受案数量7,737件,结案数量7216件,从立案到结案平均所需173.55天,仲裁的整体期限效率高于诉讼。
4.可申请保全及可执行性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仲裁机构目前没有保全申请的决定权,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向法院转递保全申请材料,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等。值得关注的是,《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在仲裁程序一章中专设临时措施一节,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赋予仲裁庭对财产、证据及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决定权。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的规定,仲裁裁决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审级的统一,有利于确保仲裁裁决执行的专业性和效果。
二、善用仲裁程序,化解商业纠纷
商事争议本身专业性较强,比如涉及金融投资、建设工程等,这些争议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对裁判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选择业务领域专家审理案件。而针对仲裁本身的特殊性和灵活性,也决定了商事交易者在选择仲裁途径解决争议的同时,趋于通过聘请熟悉仲裁规则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代理相关案件,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我们结合代理客户在北仲等知名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实践列举以下有代表性的示例做具体展开。
1.合理选定仲裁费用计算方式,最大限度节约仲裁成本
中国国内的仲裁费用主要分为案件受理费与案件处理费,其中包含了仲裁员报酬。2019年9月1日,北仲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正式实施,明确将仲裁费用分为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且规定在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2021年7月1日,北仲发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对按照小时计取仲裁员报酬作出细化。
此举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费用的具体用途,且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对案件复杂程度进行评估,针对争议标的金额较大但事实清晰简单的案件,约定采取小时计费方式,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此外,也有很多其他地区仲裁机构,如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将“小时费率”作为一项仲裁员报酬方案(仅限于国际、涉外以及涉港澳台的案件),供当事人约定和选择。
2.选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打破法院专属管辖壁垒
根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仲裁的优势在于不受法院专属管辖的约束,当事人可以事先设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较为熟悉且公信力较高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化解自身异地开庭的不便及不熟悉不动产所在地司法环境的困窘境地。
此外,由于法院裁判文书具有公开性,当事人业已在先的重大违约行为可能成为招标资质审核或竞标比选中的阻碍。而基于保密性原则,仲裁文书一般不对外公开,便可规避此种风险和困扰。
3.善用仲裁灵活性与包容性,实现交易价值与可预期性
相较于法官依据法律规范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仲裁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评价更具灵活性与包容性,此点对于规范商事主体行为,实现贸易活动价值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处理商事纠纷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协助企业设计合同条款、处理已有仲裁纠纷,提供了更广阔的发挥空间。
  
如投资金融类纠纷,往往专业性强、交易结构创新性强、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均对自身商誉有较高要求,这些与仲裁的专业性、保密性和灵活性有着天然的契合。而仲裁审理的灵活性经常能发挥较大作用,其对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对双方的责任分析等,除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外,仲裁员还会参考其他规范和商业惯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合理地进行裁决,对平衡各方利益及实现交易目的发挥独特作用。
三、识别可仲裁案件,准确约定仲裁条款
  1.可仲裁性问题
在我国以仲裁方式处理纠纷的前提是争议主体及争议事项均具有可仲裁性,现行《仲裁法》对可仲裁性的主体标准及客体标准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此外,两个争议最大的行政协议“PPP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反垄断协议等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较为复杂,且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需结合具体案件做进一步判断。
2.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如何准确约定仲裁条款并保证其效力,现行《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应包括“仲裁合意、具体的仲裁事项、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通过比对《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仅保留了书面形式、仲裁合意及请求事项等,删除了现行《仲裁法》对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但仲裁法仅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新《仲裁法》在2022年审议通过的可能性较小,我们以选定北仲为例,按照现行《仲裁法》提供以下示范条款供读者参考。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结语
商事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为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的解决路径。仲裁的自主性与灵活性,使得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提供一定保障。如果能够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善用仲裁程序的特点和优势,将对实现商事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发挥独特作用。

联系作者:
王璇:wangxuan@tylaw.com.cn
吕新:lvxin@tylaw.com.cn
王择:wangze@ty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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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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