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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2年7月刊)
日期:2022年08月08日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
二、全国丨商务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积极做好服务外包产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全国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助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全国丨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关于做好技能提升补贴扩大范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北京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三、上海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上海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五、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丨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
  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出差工作时突发疾病,能不能认定工伤?
二、上海丨疫情期间员工隐瞒行程去旅游被辞退    法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三、江苏丨用人单位注销,“职业买手”依劳动关系获维权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79号丨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细化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请发放奖金的,有义务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建立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年终奖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防止用人单位借规章制度之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例对竞业限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平等就业权纠纷中就业歧视行为,准确把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4701.html
二、全国丨商务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服务外包产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服贸函〔202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用人单位:
服务外包产业是知识密集型现代服务业,是吸纳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助推服务外包企业加大引才育才力度,吸纳更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招聘活动。积极参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举办的服务外包企业面向2022届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24365校园招聘服务”、中国公共招聘网、“就业在线”平台专题页面上免费发布招聘信息,便利高校毕业生浏览查询和投递简历。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完善高校毕业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提供贯通校内外学习工作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配套服务,为毕业生在服务外包领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保障。
三、拓展校企合作。搭建高等院校、服务外包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之间的交流平台,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和高校共同参与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合作开展定向人才培养、就业实习基地建设,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讲会、双选会,加深高校毕业生对服务外包产业和企业的了解,鼓励和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领域就业。
四、鼓励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外包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
五、实施见习计划。积极组织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参加服务外包企业见习,为就业积累实践经验。积极动员服务外包企业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支持。
六、支持创新创业。对在服务外包领域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强就业培训,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继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新增高校毕业生从业人员就业培训。支持办好服务外包领域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服务外包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把握时间节点,统筹实施推进,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8月底前取得实效。对新增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积极成效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将在2022年综合评价中予以考虑。8月31日前,请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于每周五12:00前将工作最新进展情况和组织招聘会、培训、新增就业岗位等相关数据报送商务部。其他有关单位工作进展及建议亦请及时上报。
商务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5日
详见:商务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fwmy/202207/20220703336990.shtml
三、全国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助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总工办发〔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助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根据实际,落实好2022年度一次性政策措施。可以形成制度性安排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普惠职工的长效机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2年7月1日
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助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经全总党组研究决定,各级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如下措施,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助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
一、全国总工会层面的措施
1.加快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加快推进城市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服务、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常态化送温暖、全国劳模服务、农民工“求学圆梦”等重点工作。
2.改革全总对下补助经费方式。将2022年全总对省级工会的20亿元回拨补助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各省级工会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资金需求,纳入各省级工会2022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3.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等相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工会经费用于全民健身、消费帮扶、职工(劳模)疗休养和委托旅行社开展春秋游等活动的相关规定。
4.调增送温暖经费预算。动用全总本级以前年度累计结余的工会经费2000万元,用于特困行业、困难企业和特定地区的职工临时生活困难送温暖慰问活动。
5.新增暖心稳边专项资金。动用全总本级以前年度累计结余的工会经费1000万元,用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9个边境省(自治区)总工会支持边境市、县级工会疫情防控和职工困难慰问。
6.新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爱资金。动用全总本级以前年度累计结余的工会经费1000万元,用于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健康体检等权益保障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省、市、县级总工会层面的措施
7.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工会要普遍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广泛开展对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的慰问活动。
8.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爱资金。省级工会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与保障服务相关支出,鼓励具备财力的市、县级工会参照执行。
9.加大工会送温暖帮扶力度。县级以上工会要在做好建档立卡困难职工中央财政资金专项帮扶的同时,统筹全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对受疫情影响较深的特困行业职工和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职工及时开展慰问,帮助其渡过难关。
10.落实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县级以上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作,简化返还手续,做到应返尽返;完善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尽量做到主动返、及时返。
11.加大消费帮扶工作力度。县级以上工会在做好工会机关食堂、所属宾馆、酒店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外,预留一定比例的食堂食材采购份额,以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12.用好工会经费促进消费复苏。鼓励县级以上工会根据当地党委、政府部署,采取在原定节日慰问限额之外适当增加一定额度、或在原定额度不变的情况下提前发放消费券等方式,购买文旅、餐饮消费产品,提振消费信心。
13.支持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小微企业。县级以上工会在开展职工(劳模)疗休养、会展等工会活动时,可按照全总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通过必要的程序,将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事务性工作委托旅行社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企业承接。鼓励省级工会倡导基层工会采购符合条件的民宿、旅行社等文旅单位开展职工疗休养、会员春秋游等工会活动。
14.减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用工会房租。省级工会可参照当地党委、政府规定,对承租工会所属房产的困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定期限的租金等。鼓励市、县级工会参照执行。
15.强化工会服务阵地的公益性服务性。鼓励县级以上工会因地制宜利用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阵地,为小微企业、困难职工、转岗再就业职工创业提供阶段性优惠办公场所。
16.实施职工创业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总工会开展职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等金融支持政策,可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困难职工、转岗待岗再就业职工创业贷款贴息等项目,支持职工就业创业。
17.加大职工互助保障项目经费投入。各省级工会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做优职工互助保障品牌,不断扩大互助保障计划覆盖面。
18.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各省级工会要根据全总《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三、基层工会层面的措施
19.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以贯彻落实《若干措施》为契机,加强与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基层工会法人主体责任,协调单位行政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多方筹集落实相关措施的专项资金,落实各项措施的经费保障。
20.严格执行省级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明确开支范围,细化开支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将上级工会出台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允许各级工会经过必要程序,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落实《若干措施》。各级工会要统筹各项资金使用,建立工作台账,及时了解各项措施落实进展情况。工会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强财务与经审监督。请各省级工会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各省级工会落实《若干措施》的汇总情况报全总财务部。
详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官网
网址:
https://www.acftu.org/wjzl/wjzlzcwj/qzwj/202207/t20220707_811845.html?7OkeOa4k=qAqNcGkN_8vN_8vN_smYwCa7nKcNahMgWnLRWxbv.e9qqoZJpO_cqAqq_A
四、全国丨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
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国家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2022年6月30日
详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www.nhsa.gov.cn/art/2022/7/26/art_104_8629.html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关于做好技能提升补贴扩大范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22〕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以下简称“16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扩大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三、明确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次数。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四、畅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渠道。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通过互联网申请有困难的,可到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五、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审核程序按照169号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207/t20220711_2769122.html
二、北京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灵活就业缴费人员: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869元。
二、自2022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1884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376.8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84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5869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173.8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58.69元。
三、自2022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20.8元。
四、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77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9日
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sj/202207/t20220719_2774685.html
三、上海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9%(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7年至1951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2年至1946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1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1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1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6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sh.gov.cn/tshbx_17729/20220714/t0035_1408356.html
四、上海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二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议会通过)
为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举全市之力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本市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解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本市各项援企稳岗纾困政策,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好就业工作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各项工作。
区人民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应当切实加强援企稳岗、精准帮扶、就业服务等工作力度,统筹落实各项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状况,落实各项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便利化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反映影响就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就业相关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加强就业形势调查监测和分析研判,指导、组织和协调促进就业日常工作。市、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医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共同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所联系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反映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在降低用工成本、稳定工作岗位方面的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四、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当前市场主体用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加有力、更加高效地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减费让利、就业补贴、贷款担保贴费、各类房屋租金减免等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稳岗促就业。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在吸纳就业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挖掘和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稳就业工作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保就业。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功能作用,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扶持力度,扩大就业见习岗位规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挖掘企事业单位岗位资源,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确保直接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的岗位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力帮扶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落实各类就业补贴政策,整合各类就业服务资源,综合使用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见习等举措,落实以工代赈要求,增加和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六、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推动扩大有效投资和产业发展,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力度推动非全日制就业以及平台就业等新业态就业,试点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鼓励建立企业间共享用工信息平台,解决短期用工矛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扩大开发社区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应急服务、社会救助、绿化市容、环卫保洁、助老助残、就业援助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向重点群体倾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分行业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支持企业面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居住证、户籍政策及安居政策,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
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当前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强化信息精准推送,推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具专业化和便利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加强社会各类人员就业帮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围政策;通过行业协同、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资源,创新与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的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后补、“一网通办”、限时完成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各项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
本市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先行先试作用,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创新探索,将浦东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发挥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稳企业、保就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保障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九、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
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压实稳就业工作责任,强化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重点督导法规政策落地、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稳定和扩大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做好就业观、择业观的舆论引导,稳定社会各方对就业形势的预期。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刊登或者播放公益广告,宣传援企稳岗稳就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关心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二、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详见:上海人大官网
网址:
http://www.spcsc.sh.cn/n8347/n8467/u1ai247743.html
五、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丨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8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供参考使用。各地要加大《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有序健康发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8日
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三角地区实际,制定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
详见:浙江省人社厅官网
网址:
http://rlsbt.zj.gov.cn/art/2022/7/29/art_1389547_58930441.html
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出差工作时突发疾病,能不能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因对出差工作时突发疾病住院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有异议,陈先生将海淀区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请。
原告陈先生诉称,其按照公司的安排前往外地出差。由于工作紧急,到达后没有休息直接投入工作至深夜。隔天工作时因操作规范问题与当地产线员工发生了争执,情绪激动,原告当即感到头痛欲裂,没有了意识,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医院住院治疗四十余天。陈先生认为其受到的伤害与高强度加班加点的工作及工作中的激动情绪有关系,被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或依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突发疾病的规定视同工伤。
被告海淀区人保局辩称,依据医院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可以证实陈先生因脑出血住院治疗42天,属于突发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其不符合“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本案中,陈先生因工出差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突发疾病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受到伤害的情形,故陈先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而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应当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另有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先生突发疾病现尚在康复治疗中,亦不符合上述关于视同工伤的条件。海淀区人保局对陈先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应当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规定旨在划定“突发疾病”时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即当且仅当出现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结果时方可适用。
视同工伤,顾名思义是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设置该情形的目的在于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工伤救济。视同工伤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已然属于扩大解释,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及救济范围。但此种扩大解释不应被无限放大,应保证将有限的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精准发放到更为迫切需要的职工及家属手中,方能有效实现《工伤保险条例》保证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目的。
详见:海淀法院网
网址:
https://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0108.shtml

二、上海丨疫情期间员工隐瞒行程去旅游被辞退 法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基本案情】2020年3月,员工孙某计划周末去三亚旅游,公司当日在工作微信群内告知离沪需向公司报备,违反规定予以开除。孙某收到通知后回复“收到”,却向公司人事谎称已取消出行,并发送了机票订单退改信息截图。两天后,孙某从三亚回沪上班,未向公司报备、未自行隔离。公司发现后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孙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未获支持,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微信方式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出省须报备,系以公示方式告知疫情防控期间规定,通知还一并言明违反规定的后果,员工收悉后理应遵守。孙某明知故犯,隐瞒行程,不仅罔顾诚信,也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员工上报行程,是配合国家有效防控疫情的举措。
基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具有一定临时性、时效性,公司在微信群中群发告知,符合防疫形势需要,可以视为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因此,公司的做法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管理权正当行使范畴。
本案中,员工孙某在明知公司有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行程,主观上存有恶意,有违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的诚信准则。
关于周末不是工作时间,公司的规定是否干涉了员工的出行自由?
个人的自由亦应有所限度,只谈个体权利、不讲或少讲对他人和社会责任的自由,是不能被认可的。当个人利益与企业管理、社会公共利益相碰撞时,我们要妥善处理,以大局为先。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不服从公司管理、不配合防疫工作,不但是对自身健康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对公司安全乃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法律不保护这种置他人和社会于危险的“任性的自由”。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jAyNzQ0NzMmeGg9MSZsbWRtPWxtNTE5z

三、江苏丨用人单位注销,“职业买手”依劳动关系获维权
【基本案情】陈某甲、陈某乙系某服饰公司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法定代表人系陈某甲。张某于2020年12月入职该公司,计薪周期为自然月,当月工资次月11号左右发放,由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转账发放或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作岗位为买手,即在市场上选货、拿样衣、拍照、与美工沟通,审核后上架该公司的网上商城。2020年12月陈某甲邀请张某进入公司群,陈某乙在工作群中告知买手每月交通费用补贴、每日上班打卡等工作事项。2021年4月该公司注销后,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张某工作至10月,后因工资事宜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甲、陈某乙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扣发工资、加班工资等。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工作地点在该公司住所地,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在工作中听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及股东陈某乙的安排,并按照要求考勤打卡,其从事选货、拍照、上架等工作系公司服装、服饰等网上销售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由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等人转账发放报酬,故认定张某在工作中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某甲、陈某乙认为张某所获取的报酬系根据订单销量进行利润分成、如何选款由张某自行决定,进而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但二人并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且每月实际发放的报酬金额较为固定,亦无法讲述该金额系如何进行结算形成,故对该二人主张不予采信。该公司在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后,仍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陈某甲、陈某乙作为出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甲、陈某乙支付张某拖欠的2021年9月、10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网络购物在中国已成主流,也是大趋势。服装制作生产密集的长三角地带已经涌现出越来越多活跃的“职业买手”。作为新兴职业,买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从其本质要件进行判断,即根据买手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其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服饰公司在注销后已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出资人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详见:江苏法院网
网址:
http://www.jsfy.gov.cn/article/94008.html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79号丨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聂美兰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德汤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美兰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美兰请假需经林德汤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日林氏兄弟公司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协议。聂美兰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
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林氏兄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林氏兄弟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691号裁决:驳回聂美兰的全部仲裁请求。聂美兰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林氏兄弟公司与聂美兰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4631.html

责任编辑:郭威、王珏、江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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