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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2年6月刊)
日期:2022年07月19日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
二、全国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全国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四、全国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2.0版)》的通知
二、北京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三、上海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上海丨2022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月最低工资继续为2590元
五、上海丨2022年度本市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59万元个人账户资金7月1日计入到位
  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发了保密费,就不必发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法院这样认定
二、北京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签!
三、重庆丨某公司依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被认定违法重庆二中院:规章制度的修改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劳动者公示
四、江苏丨“碰瓷”不可取 企业索赔需规范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税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保监、证监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政策的知晓度,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请各地及时总结个人养老金试行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相关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6月7日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把社会保障作为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民生工程,把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确立了多层次发展的体系框架,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央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引领,推动一批关键性标志性改革举措出台实施,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我国成功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显著增强,为广大人民群众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也成为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中央明确要求,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从三支柱整体上看,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体现社会共济,已具备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截至2021年底,参加人数达到10.3亿人,积累基金6万多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主要发挥补充作用,已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截至2021年底,参加企业(职业)年金的职工72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4.5万亿元,补充养老作用初步显现。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此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1年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4月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个人养老金是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二者都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互相补充、相互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也是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并推动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一)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补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短板,为实现个人补充养老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三个支柱更好地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不仅为参加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的人员再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保险渠道,对没有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员而言,也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保险渠道,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引导人们及早谋划和为未来老年生活做储备,有利于通过制度安排,切实提高老年收入水平,更好的保障老年生活的需要。
(三)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养老金是对个人储备养老资金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合理选择金融产品,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个人养老金积累的长期资金,还能较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个人养老金的基本原则
制订《意见》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注重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性。把个人养老金放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有机整体中统筹把握和设计,在总体待遇中考虑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坚持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与相关试点政策的衔接。
(二)注重操作简便性和实效性。个人养老金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政策与运行规则,情况比较复杂。制定《意见》过程中,坚持以账户制为核心,简化信息运转流程,方便参加人员。切实管住资金,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三)注重维护金融市场规则。个人养老金实行市场化运行,确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模式和制定《意见》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则,在资金账户开立渠道、确定参与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不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四、准确把握个人养老金的主要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关于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和作用。个人养老金是指有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实现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参加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加人在养老保险一、二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老年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关于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一方面,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参加个人养老金才能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另一方面,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三)关于个人养老金的管理模式。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之后,参加人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完全积累、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
实行个人账户制比较符合我国现有国情,一是个人养老金涉及参加人长达几十年的缴费、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领取,因此需要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参加资格和唯一性,清楚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做好服务和保障。二是体现个人的养老责任。个人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待遇水平取决于领取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积累额。三是保证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工作时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时才能领取,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四)关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变更。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参加人变更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校验,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这样规定,一是确保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唯一性,使参加人按规定缴费和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维护现有金融市场生态,不影响资金账户开户方式,不影响原有销售渠道。三是参加人需变更开户银行时,需“中止”原资金账户(不能再向其中缴费或使用其中资金购买产品),再申请开立或指定新的资金账户。
(五)关于缴费水平。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起步为每年120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六)关于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由参加人自主选择。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探索看,多种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既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也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开发更好的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产品由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公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应购买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共同公布的产品。
(七)关于个人养老金领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一是领取条件与领取基本养老金挂钩,可以切实保障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二是领取方式多样化,方便个人选择。三是将个人养老金待遇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利于参加人三个支柱养老权益的整合和服务,并为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提供支撑。
(八)关于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设国家级信息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为参加人、参与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服务。一是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接,有利于确保资金流和信息流及时准确对应,实现制度运转,提供相关服务,实施政策监管。二是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行业平台对接,归集个人养老金产品及交易汇总信息。三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便于政策精准实施。
(九)关于组织实施。个人养老金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后,再逐步推开。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个人养老金涉及部门多,需要通过选择部分城市先行,检验具体操作流程并完善,再逐步推广至全国。
详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206/t20220610_452819.html
二、全国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2〕6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doc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详见:财政部官网
网址:
http://sb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6/t20220627_3822027.htm
三、全国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人社厅函〔202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力支持纾困稳岗,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本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适当延长并报我部备案。
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缓缴具体操作办法,主动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详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205/t20220531_451044.html
四、全国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印发给你们,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门户网站公开披露。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详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官网
网址: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4_766919.html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2.0版)》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2〕7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2.0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人力资源市场实际和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抓好工作落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人力资源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2.0版)
(本指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解释,由市疾控中心归口并发步)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科学、精准、从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应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做好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公用物品和公共部位加强预防性消毒。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全面掌握员工及流动人员动态,建立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报告机制,确保全体人员按要求核酸检测、健康监测;做好环境防疫管理,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场所加强日常清洁通风消毒;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严格落实扫码查验要求,合理设置入口流线,加强人员值守,所有入口全部纳入管控范围,确保无死角、全覆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AB班、远程办公等方式适当降低到岗率。引导员工减少非必要社会活动,提倡线上会议,避免人员聚集,减少交叉接触。自有食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错峰就餐、保持合理间距。
2.完善应急制度。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动态更新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严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疫情关联风险人员活动区域管理,及时进行机构环境核酸采样检测,严防交叉感染。严格做好人员到岗台账、核酸检测台账的动态更新,相关记录应精确、精准,确保能够第一时间有效配合完成流调溯源。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生疫情后,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疾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处置工作专班,尽快全面彻底摸清人员底数、涉及点位等情况,配合做好流调溯源、落位筛查、排查管控等工作,坚决防止漏管失控。
3.做好信息采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掌握所属人员基础信息,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建立常态化基础信息台账,严格实行工作场所打卡制度,做好各类来访人员信息登记,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不漏一人;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鼓励引导从事线下职业中介活动的员工完成疫苗全程接种。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就医。密切关注国内疫情变化,及时排查来自有本土确诊病例地区或旅居史,或者与目前国内已报告病例公布行程有时空重合的员工及共同居住者,一旦发现,应迅速果断按相关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二、统筹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
1.推进机构复产达产。严格落实本市社会面管控的各项动态调整措施,解除限制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按目前分区分级政策平稳控制本单位到岗率,倡导居住地工作地“点对点”严格管理,继续保持紧绷状态,减少社会面流动,有序实现“应复尽复”并加快恢复达产。在复工复产前开展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防控工作机制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近期继续采取闭环管理方式,提升自身疫情防控能力。
2.防止短期瞬时人员聚集。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做好恢复营业后短期内线下职业中介活动人员聚集的应对和疏导。未实现连续7天社会面动态清零区域内的机构,除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外,要进一步优化空间、班组、流程设置,避免造成单位内部的人员聚集。
3.加强员工疫情防控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设立防疫监督管理员,加强内部全流程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加强单位外聘服务保障人员的管理,一体落实防疫要求。机构员工进出京、京外访客接待,要严格落实查验“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抵京24小时后、72小时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的要求。有集体宿舍的单位要加强居住人员管理,限制访客、限制聚集。
三、疫情防控预防性措施及要求
1.基础运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建立闭环管理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设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明确一把手担任专班负责人。应设定疫情极端形势下最少运行环节和最小人员规模,对必备岗位设置AB角、重要岗位设ABC岗。
2.物资储备。采取闭环管理措施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要储备相应最小规模、3天以上的生活物资,按照闭环管理1个月储备足量的防疫物资并及时补充。租用宾馆酒店作为集中住宿区的,可商经营方增加部分生活物资储备。
3.灾备建设。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要预先建设信息化的灾备系统,在企业内部双系统运行或在异地建立备份系统。
4.日常排查。鼓励企业按照“一般单位7天一采、区域内一周一覆盖,重点单位3天一采,风险大、确有必要的单位一天一采”的原则,开展常态化环境检测。未关联疫情时,鼓励企业定期采取抗原检测方式排查输入风险。
四、涉疫情形下闭环运行管理要求
1.严格闭环管控。制定严格措施防止“闭环”破坏导致风险暴露,严格管理进入闭关管理的生产人员,不越线出环。严格管理以“闭环”方式临时进入企业的车辆、人员,不与环内交叉。严格管理进入企业闭环的各类物资,做好消杀存放。
2.工作流程优化。闭环管理的工作流程要适应抵御环外输入风险的需要,生活空间和工作空间均遵循分区的原则,减少各工作区域、工作环节、工作班组间的人员交叉。要制定有异于一般情形工作规范的闭环生产流程细则并严格执行。
3.内部空间管理。为防备环外输入风险和内部扩散风险设置特殊空间,包括风险人员隔离区、新进环人员独立工作区、防护废弃物收集区、环外人员物资交接区等。
4.通勤闭环管理。原则上闭环工作的企业员工应集中住宿,避免因通勤产生的社会面暴露和家庭成员接触。具备单位宿舍条件的,按防疫要求做好分区防护,避免内部集聚。有条件的企业,可租用风险可控并经属地疾控评估的酒店宾馆用做集中住宿,并采取点对点通勤方式避免和社会面交叉。
5.防疫物资储备。企业要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并及时补充,除一般要求的医用口罩、消毒清洁的物资外,要储备一定比例的N95口罩、经过消毒产品备案合格的消毒剂、防护服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等,主要用于环外物资交接和处置人员、出现环内关联疫情时的提级防护。
6.疫情紧急应对。企业内部发生散发疫情时,要通过调看视频、查阅记录、内部流调及时阻断内部的风险关系链。设置“内方舱”作为疾控部门转移确诊、密接人员以及风险人员的隔离场所。对企业内部风险场所开展终末消杀,达到标准后再启用。企业内部发生聚集性疫情时,要坚持生命至上原则,遵循疾控部门的评估意见,采取临时停业措施。风险处置可控后再及时恢复营业,并提升环内防护标准。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206/t20220628_2754276.html
二、北京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4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行业名单见附件)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确认
申请缓缴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四、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度在京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四)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及时缴费。
2022年在本市新开户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须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
五、办理流程
(一)符合中小微企业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参照执行单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二)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在提交缓缴申请时,须阅读承诺书和缓缴协议,确认并同意后即申请成功。
(三)参保单位须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如核查不符合条件,将取消缓缴资格,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申请时间
缓缴申请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6月2日至6月6日可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13日至6月25日可申请从6月起享受缓缴政策;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起可享受缓缴政策。
七、费款补缴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八、权益保障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九、与餐饮等五个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衔接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均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参保单位按五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不变。
已按五个特困行业提交缓缴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不符合资格的参保单位,符合本通告缓缴条件的可按本通告申请缓缴,从申请之月起享受缓缴。
1. 附件:17个困难行业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206/t20220602_2728151.html
三、上海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22〕24号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和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的重要措施。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加快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和厚植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尤其是高水平大学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聚焦重点产业,聚焦重点区域,聚焦基础研究领域,优先满足用人需求。围绕本市打造更高水准的文化地标集群、更高人气的文化交流舞台、更高能级的文化交易平台,优先保障用人需求。面向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技术等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特殊岗位,重点保障用人需求。
三、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2022年7月29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4)。相关主管委办局、区、总部在沪央企、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22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2022年8月19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并提交《2022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5)。
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22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管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对有意向申请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提醒其向用人单位核实该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资格。对有关高校材料初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1)和《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等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根据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需求,如实告知本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损害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存在虚假用工或提供不实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当年申请资格,并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公布。同时,将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六、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个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毕业生落户后未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撤销户籍的申请。
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要加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全面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需要或审核中发现疑似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沪府令58号)、《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2017〕89号)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1.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
2. 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3.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
4.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5.2022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4日
详见:上海教育委员会官网
网址:
http://edu.sh.gov.cn/xxgk2_zdgz_xxxsgz_01/20220628/7350129616ea4dcd92d3b6df85f322e2.html
四、上海丨2022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月最低工资继续为2590元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2022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59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3元。
详见:上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K4DZEHJK9cBm1XoG11Dl2g

五、上海丨2022年度本市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59万元   个人账户资金7月1日计入到位
2022年7月1日零时起,本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2医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7万元提高到59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2022年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2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2022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也将于7月1日计入,计入办法与2021医保年度一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额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自助查询。
详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
网址:
http://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bgt/202205/t20220520_5886520.html
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发了保密费,就不必发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法院这样认定......
【基本案情】张先生在蓝天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双方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按月支付保密费。劳动合同到期后,张先生要求蓝天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支付张先生离职后2年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万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蓝天公司并未支付其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予以支付。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每月向技术人员支付保密费,用于员工离职后2年内,保守商业秘密和不竞业的补偿,员工缺勤、旷工期间,按《考勤与休假制度》扣发保密费,故公司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核实,张先生提交的工资条中显示其每月工资包含保密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将“保密费”随在职期间的工资一同发放,保密费的金额较低,且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如张先生缺勤、旷工,公司将依照《考勤与休假制度》扣发保密费,保密费的发放金额与其工作表现相关。上述情形不符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本特征,公司所支付的保密费属于工资范畴,而非对竞业限制的补偿。就张先生主张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对此未予否认或提供反证,故蓝天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其给付时间为劳动者离职后。而工资是一种劳动报酬,一般应当及时足额按月支付,二者不能混同。本案中,用人单位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包含保密费,并以劳动者出勤情况计发保密费,保密费的金额相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畸低,且支付金额与张先生的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关,该保密费的性质不符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特征,故法院认定该保密费具有工资的属性,并非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
详见:海淀法院网
网址:
https://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8163.shtml

二、北京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签!
【基本案情】劳动者与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以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为由,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又因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8600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于2010年3月入职物业公司,并于2011年10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至2019年10月。合同到期后,其多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物业公司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曾口头就续签劳动合同与王先生协商,王先生因要求公司补偿工资为由不同意签订,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王先生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王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均未给予答复,亦未正式通知王先生订立合同。后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与物业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到期,后王先生向物业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及时与王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向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保护,意味着工作的稳定,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不应无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见:海淀法院网
网址:
https://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14270.shtm

三、重庆丨某公司依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被认定违法重庆二中院:规章制度的修改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劳动者公示
【基本案情】2019年5月5日,黄某与广州某市场策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一名促销员。后公司安排黄某在重庆市万州区某母婴店从事奶粉销售工作,并要求黄某每天上下班时间在门店拍照,然后将照片上传公司。公司通过黄某微信上传图片的时间、地点,对黄某进行网上考勤。
2021年7月9日,黄某突然收到公司经工会同意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称黄某存在虚假考勤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提供虚假考勤应予辞退的规定,故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告知黄某,2021年5月3日至6月28日期间,黄某多次微信签到记录的地址与卫星显示地址不符,且上传的照片有P图嫌疑,故认定其构成虚假考勤。对此,黄某认为,自己微信考勤所上传的照片根本没有P图,公司所称的P图毫无依据,且有时自己在门店附近给客户送奶粉,才导致签到记录地址与卫星显示地址不符,实属正常,并非提供虚假考勤。黄某认为,入职时公司向其发放了员工手册,但该手册中根本未载明提供虚假考勤应予辞退等相关规章制度。现公司依据并未告知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于是,黄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后经仲裁机构仲裁,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赔偿金1.7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由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与黄某提交的员工手册版本不同,载明内容不一致。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了提供虚假考勤应予辞退等相关规章制度,而黄某提交的员工手册并无此规定。由于公司未举证证明新版员工手册已公示或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黄某,故认定公司依据并未告知黄某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合理利用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可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保障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从而缓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因此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应向劳动者公示。其中,规章制度的公示,应当以是否告知劳动者、是否为劳动者所知晓为标准进行判断。用人单位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规章制度内容的,如张贴公告、组织学习、发放员工手册、在计算机网络平台公开等,即可认定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然。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改内容通过有效方式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公司正是由于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新版员工手册公示或已将所修订的提供虚假考勤应予辞退这条规章制度告知黄某,即使黄某存在公司所称的虚假考勤行为,公司依据并未告知黄某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亦构成违法解除。
详见:中国法院网
网址: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7/id/6779758.shtml

四、江苏丨“碰瓷”不可取 企业索赔需规范
【基本案情】马先生原就职于某新能源技术企业担任研发中心总监一职,在离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马先生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企业任职或设立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后来,马先生出资设立了一家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企业,而原企业认为其与太阳能光伏行业存在竞争关系,便以马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注销公司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离职后在竞业期内求职过程中,一直积极地与原告沟通,原告认为与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时,被告均主动放弃了入职机会。被告劳动者本次成立的公司主营范围是新能源汽车附件销售等,而本案中竞业限制范围是光伏逆变器,储能一体机等,两者不属于同一行业,不存在明显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竞业限制约定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而且被告新设立的的公司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原告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新设公司实际从事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而且,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除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市场秩序外,也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就业权。如果肆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将严重限制劳动者择业权,也将影响国家社会发挥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随着高科技行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密意识,强化了对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力。但这种限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得任意作扩大解释,否则将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甚至是生存权,甚至会影响国家与社会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属于强势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妥善恰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和劳动者“好聚好散”。
相关链接: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相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成立公司或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详见:中国法院网
网址: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5/id/6702268.shtml
责任编辑:郭威、王珏、江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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