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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星星点灯”歌词被改谈起:侵犯作品修改权和完整权的判定规则
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黄菁菁
热播综艺《乘风破浪的姐姐们》某一期,将上世纪90年代家喻户晓的《星星点灯》进行了“正能量”改编。原歌词“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被改为“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被称为“励志歌王”的原作者郑智化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关于我的经典歌曲‘星星点灯’,被乱改歌词一事,我感到震惊、愤怒和遗憾!”[1]
芒果TV作为版权保护意识颇强的节目方,想来应该是获得了这首歌的相关授权。但是,《星星点灯》是对当时社会进行深刻反思的一首作品,尽管只有几个字的改动,却把“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气馁、彷徨、无助的时候”的内涵,改成毫无内涵。是不是一旦将歌曲的相关权利授权或者转让,原作者只能任由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了?
一、所述修改可能构成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上述修改并未形成一个新作品,从而不涉及改编权的范畴,而是落入修改权的范畴。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用途或形式,对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进行再创作而创作出的新作品。常见的改编权的行使,是从一种表达形式变为另一种表达形式。如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动漫、游戏。也可以是同一种表达形式,但有自己独创的表达从而形成了另一个作品,如小说或者电影的续集。
上文提及的修改,仅是对少数文字的修改,并未形成一个新的作品,从而不涉及改编权,而可能落入了修改权的范畴。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改编”看似字义相近,表面上都是对作品进行改动,实际上这两项权利有着巨大的区别。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改编权属于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除发表权有保护期限外,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修改,可以是对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在同一形式下进行改变的行为。可以是对细枝末节的修改,也可以是对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对于创作者而言,一个字,甚至一个标点符号,可能都饱含其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因此,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主体都不能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唯一法定的例外情形,即《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仍然应当经作者许可。
一直以来,由于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着很高的重合度,我国法学界对修改权含义的解读难以统一。有一权两面说,认为二者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有轻重有别说,认为后者是程度严重的修改;也有认为修改权是保护“变之自由”,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不变之自由”。[2]
因此,司法实践中也产生很多相互矛盾的判例。例如,在《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中[3],热播朗读节目《见字如面》在其中一期节目里,读信人朗读了作家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一封书信,但对书信进行了字词、短语的增添、修改或删除,将长句、段落删除以及调换段落顺序等。法院认为上述行为落入修改权控制的范畴,并分析了将对作品内容的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纳入修改权的控制范围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基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改编权并不能控制所有对作品的改动行为。改动作品,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亦未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不受前述保护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的控制。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将对作品内容的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纳入修改权的控制范围,能够为著作权人提供较完整的保护,具有合理性。”实质上,这一分析是基于“轻重有别说”作出的。
而在黄嵘与北京微梦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4],黄嵘主张太平洋保险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漫画作品时,将部分文字进行修改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的修改权。法院未予支持,认为,“修改权是作者在作品发表以后因为思想、观点发生改变而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修改权的功能是保证作者自己修改作品的自由不受妨碍,他人无正当理由阻止作者修改作品,才是侵犯修改权的表现”。这个判决是比较少见的基于修改权保护的是“变之自由”的理论作出的。
可见,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同法院可能对于上述歌词的修改是否构成侵犯修改权作出不同的认定。但是,按照主流的观点,如果节目方只获得了改编权授权,而没有原作者明确授予修改权的情况下,上述修改很可能构成侵权。
二、所述修改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使节目方获得了改编权授权,甚至是修改权授权,上述修改亦很可能因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构成侵权。
如前文所述,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高度重合性。二者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中规定的,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distortion)、割裂(mutilation)或其他更改(modification),或其他损害行为(derogatory action)。”[5]我国在实施该条约时将其分割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种生硬的分割导致了理论与实务中的争议,形成了前文所述的三种主要的理论观点,进而导致对侵犯作品完整权认定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不同的裁判标准。
一是思想标准,认为需要达到有违作者思想的承担才构成侵权;
二是声誉标准,认为需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方才构成侵权;
三是对二者以及其他因素同时进行考量。
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从文义看,歪曲,是故意改变事实或对事物作出不正确的反映,篡改,是对原作品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文或歪曲原意,因此该条并不包含损害作者声誉的要求。因此,法院在早期的法律适用基本都是采用了思想标准,即是否改变了原作品所表达的思想。例如,都本基诉作家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中[6],法院认为,原告作品“天下粮仓”四字间散落的墨迹具有代表“血泪”和“粮食”的独特含义,被告作家出版社所使用的“天下粮仓”四字删除了这些墨迹,使得原作所要表达的思想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构成侵权。
随着声誉标准理论的研究,以及实践中对作品的改动从以往主要是对文字的改变,变得更多样复杂,判断是否有违思想的难度变高,采用声誉标准进行判断的司法实践逐渐增多。
在《皇粮胡同十九号》[7]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电视剧中主角在姓名、年龄、职业、形象上均与原作小说描述的有较大的差别,但剧本为改编作品,必然要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环境描写方面有一定区别,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只要未达到损害作品和作者声誉,降低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的程度,就不应认定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声誉标准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一种修改并不会使降低公众对作品或作者的评价,是有益的修改,即使改变了作者的表达,违背了作者的精神,亦可能不构成侵权。比如现在常见的把表现阴暗面的歌词进行正能量的改动,改动者即可抗辩称不会损害作者声誉,符合社会良好风俗,而作者原来的观点、情感、思想显然遭到了歪曲,人格尊严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实践中逐渐开始将二者以相结合,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考量。
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第4.8条第1款规定:“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该规定明确将更多因素考虑进来,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改动对作品的影响,以及对作品和作者的声誉影响等。
但是,该指南并未明确对声誉的损害是否是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实践中,依然存在不考虑声誉损害要件的其他裁判规则。
在《九层妖塔》一案中,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根据小说三要素(生动的人物形象、完整的故事情节、具体的环境描写)主张电影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与创作环境三方面进行了不必要的改动,歪曲了原著小说(例如将灵异他者修改成了外星人)。一审法院认为相关改编未损害原告声誉,不构成侵犯作品完整权[8]。二审法院于2019年作出的判决书中否定了声誉标准,采取三步论证法适用思想标准,从“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必要”,和“社会公众对涉案电影改动的整体评价,以衡量侵权情节轻重”三方面判定,改判为侵权。[9]
此外,实践中亦有少数判决,认为只要存在对原文的改变行为即构成侵权,或对原文的改变达到实质性改变即构成侵权。但是,研读涉案相关事实,均可发现被修改的程度达到了违背作者原有思想或可能改变公众对作品或作者的评价。
回到文首提及的星星点灯的修改,在现实中不仅引起了原作者的愤慨,也引起了有着共同青春记忆群体的抵触和批评。诚然,节目方可以辩称是为了宣扬正能量,或者处于审查的要求。但是,节目方并非没有其他曲目可以选择,强行修改一首歌是否真的必要?这种修改显然是对原作的歪曲和篡改,对原作者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损害。从绝大多数的侵权判断标准来看,都已经达到了侵犯作品完整权的程度。
结语
歌词就像诗歌,用简短的形式表达出作者强烈的思想情感,每一个字都可能是作者反复推敲而作。对歌词的修改,尤其是本文提及的修改,不啻是对原作品所要表达的情感和观点的全面颠覆,对于原作者的精神和尊严很可能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保护作者的人格尊严,著作权法设立了不能转让的、无保护期限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人不能擅自修改作品,即使获得授权亦不能对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尽管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认定标准,但达到违反原作者精神程度或者达到降低作品或作者声誉程度的修改,通常都会被认定为侵权。也许星星点灯的作者会拿起这把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
注释:
1.参见:“郑智化怒怼《星星点灯》歌词被改”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875936。
2.李琛:《论修改权》,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10期。
3.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2880号。
4.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9163号。
5.中文翻译来自https://wipolex.wipo.int/zh/text/283696。
6.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9137号。本案二审推翻了一审观点,采用了实质性修改的标准,认为墨迹上的区别,并非对作品主要内容的改动,并未产生歪曲、篡改涉案作品的客观后果,未破坏涉案作品的完整性。
7.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6049号。
8.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83号。
9.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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