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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5.30-6.26)
日期:2022年07月19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发改委丨全力推动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二、深交所丨支持地方债加快发行 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三、央行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北京市丨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
五、广东丨土地管理条例出台,优化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六、上海、陕西西咸新区、盐城等地出台土地供给优化规则等房地产支持政策
七、郑州市、丽水市经开区丨出台房票安置政策
八、合肥市、深圳金融监管局丨出台稳定经济相关措施
九、青岛丨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规,以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不高于同地段90%
  资讯观察   
一、北京完成第二轮集中供地,上海完成首轮集中供地
二、建业地产拟以约14亿港元转让约40.8%股份予河南同晟
三、泰禾集团拟以23.53亿元转让白塘湾项目公司60%股权予兴业信托
四、兴业银行拟向华润集团提供不低于700亿元整体授信
五、中国恒大预计于七月底前公布初步重组方案
六、信达地产、绿城物业向双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
七、佳兆业退出深圳文旅项目,总投资超300亿元
八、金茂服务以4.5亿元对价摘得首置服务全部股权
九、葛洲坝集团发行全国规模最大基础设施类REITs
  司法实践   
案例一:当事人协议约定以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公司实际股权情况与协议约定权益比例不一致的,法院判定以协议约定为准
案例二: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未直接签署施工合同,但实际参与项目并因项目施工建设获益的,法院判定其应与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案例三:房地产项目实际出资建设方如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施工、预售等手续,则对项目房产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发改委丨全力推动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内容摘要】2022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情况。会上提出,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6方面33项政策。
一是财政政策,包括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等7项具体举措。
二是货币金融政策,包括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等5项具体举措。
三是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包括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等6项具体举措。
四是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包括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等5项具体举措。
五是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包括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等7项具体举措。
六是保基本民生政策,包括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等3项具体举措。
二、深交所丨支持地方债加快发行,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内容摘要】2022年6月24日,深交所披露《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以及十六点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1)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市审核正常开展。(2)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重大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此类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放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限制;符合重组法定条件,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者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且发行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股份总数5%的,可以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不再进行审核问询;取得重大资产重组批文后,可以申请在不超过24个月内实施完毕。(3)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力度。如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支持航空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仓储物流、交通运输、能源及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行业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主题债券。(4)支持基础设施公募REITs加快发行上市。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能源、水利等行业企业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支持上市REITs通过扩募、购买资产等方式做优做强。(5)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允许优质房地产企业进一步拓宽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兼并收购出险房地产企业项目,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6)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发抗疫主题基金。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发行供应链金融ABS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资产,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盘活专利、商标、版权等资产,支持通过信用保护工具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成本。(2)引导上市公司做好中小企业款项清欠。将款项清欠纳入信息披露考核指标,引导及时清欠中小企业逾期款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三、实施监管措施柔性安排,体现监管弹性:(1)适当放宽发行审核问询回复时间。(2)加强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弹性。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以在充分披露具体影响后,依规申请延期1个月,最多可以申请3次。(3)鼓励证券公司对客户违约柔性处理。
四、优化自律监管服务,传递监管温度:(1)进一步减免市场主体相关费用。在前期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的基础上,对债券相关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2)加强上市审核线上沟通咨询保障。继续实行发行上市审核电子化、无接触报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申请、回复、线上咨询及预约视频会议。(3)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线上会议。(4)延长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时段。(5)允许采用电子签章办理业务。
三、央行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内容摘要】2022年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二季度(总第97次)例会。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通胀高位运行,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向好但任务仍然艰巨,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
要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主动应对,提振信心,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支持。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在国内粮食稳产增产、能源市场平稳运行的有利条件下,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要积极做好“加法”,精准发力,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综合施策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大银行服务重心下沉,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优化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加强存款利率监管,着力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加强预期管理,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着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四、北京丨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
【内容摘要】2022年6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城市更新分类及配套政策方面。《条例》明确了5大类12项更新内容,具体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及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条例》还提及要分类制定支持政策。例如,(一)在平房(院落)保护修缮中,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推进直管公房经营权质押;(二)在老旧小区更新中,《条例》明确公有住房腾退,可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房屋置换可采取租赁置换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私有房屋腾退,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做出征收决定。
二、关于规划管控与流程管理方面。(一)规划管控。《条例》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二)流程管理。1、建立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2、实施主体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相关意见,并在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上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4、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由区人民政府或实施主体将相同、相近类型项目或同一实施单元内的项目合并招标,统一设计。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申请办理投资、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备案,各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审批。
三、关于保障政策方面。(一)规划保障政策。1、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土地用途可兼容或变更。2、未取得规划建设指标的地上、地下空间,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后可用于补建停车设施。3、支持利用腾退地下空间建设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4、附属设施增加的建筑规模不计入总建筑规模。(二)用地保障政策。1、明确土地分割处置方式。根据实施规划需要,或者涉及土地分割处置的,依法由政府收储后,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重新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2、增加租赁转出让条件。《条例》明确,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登记,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新改造后,符合条件的,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3、完善土地5年过渡期政策。《条例》明确在过渡期内,可按新用途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三)资金保障政策。《条例》提出,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天元点评: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北京城市更新首次立法,其在吸收上海、深圳等地经验基础上,结合北京城市更新特点与需求,体现了北京城市更新独特模式,未来北京城市更新将有法可依。从征求意见稿当前内容来看,以下几点值得进行关注:1、在私有房屋腾退的执行程序上,《条例》规定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时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区人民政可依法做出征收决定,私有房屋腾退的执行将获得行政力量的保障。2、《条例》首次提出在一级用地分类指导下,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允许土地用途兼容。解决了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后涉及的土地用途是否随之变更、如何变更的难点问题。3、《条例》明确符合条件的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模式有利于降低项目前期资金投入,缓解投资人资金压力。
五、广东丨土地管理条例出台,优化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日,《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等。
(一)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条例》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地位和效力、编制内容、批准权限,分别细化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及报批程序,要求要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划定“三区三线”,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条例》规定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条例》还完善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例》建立了耕地保护奖励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补充:1.增加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并补充规定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可以采取见证、公证等留存记录并公示的方式,固化调查结果。2.补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主动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3.明确建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要求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有关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4、明确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为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优化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规定新供应国有工业用地,地方政府可以与工业用地取得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同时授权市、县政府探索以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既促进工业用地高效使用,又减轻企业初始用地成本。2、将“三旧”改造(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固化“三旧”改造工作的法定地位,增强了市场改造主体的信心和预期,同时针对一些地区在城乡建设中出现的大拆大建、砍伐迁移名木古树等问题,补充规定“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重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尊重群众意愿等内容。3、完善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用地审批统一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作出规定,强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4、完善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按照土地所有权明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主体,增加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障规定。
(五)完善执法监管规定,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监督力度。明确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法律责任,符合规划没收、不符合规划拆除,并补充了未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的法律责任。
天元点评: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土地管理改革实践需要,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改革经验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固化明确,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细化征地补偿费用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允许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采取见证、公证、公示的方式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建立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要求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二是优化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明确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公布程序。三是完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了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未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法律责任。
六、上海、陕西西咸新区、盐城等地出台土地供给优化规则等房地产支持政策
【内容摘要】上海市:2022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了8个方面、50条助企纾困新政策,其中房地产领域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加快审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同时,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3个月缴纳。
二、优化土地供给规则。对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加快建立线上交易机制。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起始价,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
三、增加土地供给。适当增加202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加大净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保障各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按照各区2022年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提前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加大周转指标暂借的支持力度。对于建设用地指标确有缺口的区,可由市级指标采取“直供”方式解决。
四、城市建设融资支持。聚焦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五个新城建设、南北转型等重大战略任务,支持各区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将新型基础设施等纳入支持范围。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推动基础设施REITs发行。进一步发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用,落实好“上海REITs20条”支持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遴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开展REITs试点,支持盘活存量资金用于新建项目。
陕西西咸新区:2022年5月30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了《23条稳经济保增长政策措施》(以下简称“23条”),其中与房地产领域相关的主要政策有:
一、土地供应方面,“23条”提出要加大土地要素保障。降低出让地块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最低至20%,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适度增加202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加大对重点项目用地补充耕地的支持力度。
二、项目审批方面,“23条”表示要加快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大项目帮办代办力度,采取“容缺+告知承诺”方式,推进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低风险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推行产业科研项目“拿地即开工”,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
盐城市:2022年6月12日,江苏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八项政策》,实施时间自文件颁发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新出让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一个月内缴纳总价款的50%,余款可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缴清,并在合同中约定。
二、帮助开发企业纾困解难。因新冠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造成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延期交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和并购贷款的合理需求,有效缓解房地产市场资金链运行压力。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努力降低购房贷款利率、首付比例。
三、支持开发满足刚需和改善性需求的产品。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对规划建设方案申请优化调整,经依法批准后实施。方案调整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条件。方案调整须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四、支持分步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在金融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量化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或者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置换,将拟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从抵押范围中解除;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支持企业按批次按套解除抵押,方便办理预告登记,及时回款,缓解资金压力。
五、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第一个使用节点条件放宽形象进度要求,只需要满足预售许可一个月条件即可申请使用。对于信用考评A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预售进度条件、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七、郑州市、丽水市经开区丨出台房票安置政策
【内容摘要】2022年6月20日,郑州发布《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郑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被征收人采用房票安置的适用范围、奖励和优惠政策等,实施房票安置后,新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根据《郑州市实施办法》明确了以下各方面内容:
(一)房票的适用范围:中心城区,即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二)房票与房票安置:“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三)奖励和优惠政策:(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费。(2)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不限定于房票核发机构所在行政区域。(3)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四)票面金额构成和权益计算;(五)房票使用规则:(1)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2)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3)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4)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应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六)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七)组织领导;(八)房源筹措:(1)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2)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九)监督管理。
此外,2022年6月24日,据浙江丽水经开区官微,《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丽水市实施办法》”)也已于近日出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房票”只能用于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辖区范围内,购买已在建设部门办理“房票”结算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二)递进式购房补贴:“房票”购房有补贴,具体的购房补贴实行递进制:被征收人申请并开具一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0%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两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5%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三张及以上“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8%的购房补贴。
(三)房票可转让:“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经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安办)审批后,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转让时出让人须提供另有住宅证明并办理“房票”转让公证手续。“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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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点评:
公开信息显示,近期推行“房票安置”的城市日渐增加,具体包括河南信阳、江苏常熟、浙江绍兴等近20城。房票安置政策相较以往的安置房政策,主要区别在于采用房票安置的项目不再新建安置房,由补偿人以房票直接兑换购买库存的商品房房源,补偿人选择房源的范围较大,且不再受安置房转让的相关限制,有利于满足补偿人差异化的购房需求;同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可通过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方式达到去库存的目的,有利于维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八、合肥市、深圳金融监管局丨出台稳定经济相关措施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容涵盖助企纾困财税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稳投资促消费政策、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保基本民生政策等7个方面,共34条,具体如下:
(一)助企纾困财税政策方面: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落实小、中、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中央、省下达的助企纾困资金。
(二)加大稳岗拓岗保就业力度方面:在全年募集青年就业见习岗位6805个、开发公益性岗位10800个的基础上,创新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发疫情防控员、社区管理员、安全信息员等临时性专项岗位4200个以上,安置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
(三)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加大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线上融资对接,确保2022年合肥市“信易贷”平台授信总规模1000亿元以上。扩大各类财政金融产品覆盖面,力争全年投放资金突破300亿元。实施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全年确保新增上市企业12家。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贷款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对优质建筑企业的授信额度。
(四)稳投资促消费方面: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快重点项目投资进度,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在保粮食能源安全方面,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方面: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方面: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此外,2022年6月2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支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方案》共分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保障机制四个章节,分四部分23条,具体如下:
(一)开展金融支持稳市场主体行动。主要包括通过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深圳经济稳增长,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扶持;优化上市培育服务;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力度,通过多种创新工具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期货和衍生品风险管理作用;加大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二)开展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发展行动。主要包括通过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做好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开展特定群体金融服务提升行动。主要包括提高对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支持;
(四)强化制度保障建立长效共享对接机制。主要包括进一步发挥征信服务平台作为地方性金融基础设施功能,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有序合规开放;设立深圳金服平台专属服务通道,整合金融支持服务政策与产品,提供一站式专属融资服务;强化金融机构激励引导作用,对在加强疫情防控服务实体经济中有重大贡献机构以及突出社会效益和示范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肯定。
九、青岛丨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规,以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不高于同地段90%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到“十四五”末,青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具体涉及以下方面:
(一)拓宽房源筹集渠道:(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4)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通过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招拍挂整体出让租赁住房用地等国有土地供应渠道,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明确配租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供应。
(三)租赁价格: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90%确定,已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五)落实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和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资讯观察
一、北京完成第二轮集中供地,上海完成首轮集中供地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日,北京结束2022年第二轮集中供地,本次拟出让17宗地块,流拍3宗,成功出让14宗,出让面积合计144.71万平方米,土地出让金合计约499.58亿元,其中7宗地块底价出让。成交的14宗地块的竞得人中,仅龙湖一家民企,其余竞得人均为央企、地方国企。
2022年6月8日,上海结束本年度首轮集中供地,成功出让36宗地块,出让建筑面积合计446万平方米,土地出让金合计834.72亿元,其中17宗地为底价出让,13宗地块溢价出让。招商蛇口在上海本轮集中供地中以独立及联合方式取得4宗地块。
二、建业地产拟以约14亿港元转让29%股权和可换股债权予河南同晟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日,建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港股代码00832,以下简称“建业地产”)发布公告称,建业地产、建业地产控股股东恩辉投资有限公司(拥有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0.11%,以下简称“恩辉投资”)与河南同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同晟”,股东为河南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资持有)于2022年6月1日订立了框架协议,待恩辉投资与河南同晟签订最终协议(下称“最终股份购买协议”)后,(1)恩辉投资将以6.88亿港元代价向河南同晟出售建业地产860,000,000股股份(占建业地产现有已发行股本的29.01%);(2)河南同晟将认购建业地产发行的本金额不高于7.08亿港元的可换股债券,预计将按每年5%计息并在发行日起满24个月当日到期,并可由双方同意将有关可换股债券延期12个月;该债券按照不高于1.2港元的初始换股价转化为股份,合计约590,000,000股可予发行,相当于建业地产现有已发行股本的19.9%、建业地产经发行换股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16.6%。河南同晟收购建业地产29.01%股份后,恩辉投资持股比例下降到41%,仍为第一大股东。如河南同晟购买的可换股债券均最终转化为股份的,则恩辉投资持股比例将被稀释至约34.28%,河南同晟持股比例增至约40.8%,将超过恩辉投资成为建业地产控股股东。
天元点评:
2022年4月14日,标普将建业地产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从“B+”下调至“B”,展望“负面”。公开信息显示,未来一到两年内,建业地产还有很高的债务还款压力,包括2022年8月到期的5亿美元和2023年到期的9亿美元债。为应对债务问题,建业地产进行了一系列的自救措施,包括出售资产、与其他企业达成战略合作、积极进行业务转型等。在房企暴雷频发的背景下,企业通过与国有企业合作、获得国有资金注入,既可获得现金流,又有利于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该种方式已成为房企缓解债务压力的一种通用路径。
三、泰禾集团拟以23.53亿元转让白塘湾项目公司60%股权予兴业信托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0日,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32,以下简称“泰禾集团”)发布公告称,泰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泰禾”)、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维置业”)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于近日签署了《白塘湾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将厦门泰禾持有的泰维置业60%股权进行转让,受让方为兴业信托(代表“兴业信托?筑地TZ001(福建泰维)集合信托计划”),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35,300万元,且各方同意以交易对价人民币235,300万元偿还泰禾集团下属子公司对兴业信托的部分债务。泰禾集团为白塘湾项目股权转让交易提供不超1.5亿元担保,担保期间自厦门泰禾的各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时,泰禾集团、厦门泰禾、泰维置业与兴业信托签署《白塘湾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兴业信托收购泰维置业60%股权完成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泰禾集团及厦门泰禾根据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无条件受让泰维置业60%股权或各方另行约定的受让比例。
公告表示,本次交易中,泰维置业的其他股东就本次交易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事项系为项目开发进行的融资性股权转让,旨在加快泰禾集团项目的开发与运营速度。根据泰禾集团发布于2022年4月的2021年年度报告,白塘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约144.39万平方米,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56亿元,截至2021年末累计投资总金额82.97亿元。泰禾集团持有该项目60%权益,自2016年12月开工至今,完工进度仅为54%。公告载明,截至目前,泰维置业拥有位于漳州市龙海区新厝白塘一带(白塘湾项目)共计21幅地块(宗地面积共计约1,403.91亩,其中住宅用地13幅,宗地面积合计约1,082.02亩;商服、住宿餐饮用地8幅,宗地面积合计约321.89亩)。
公告中并未进一步披露泰禾集团对于兴业信托的债务详情。
四、兴业银行与华润集团订立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提供不低于700亿元整体授信
【内容摘要】根据兴业银行消息,2022年6月10日,兴业银行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在深圳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向华润集团提供不低于700亿元整体授信,携手推进产业金融深度合作,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稳增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协议,兴业银行将围绕华润集团“十四五”发展战略,发挥“商行+投行”优势,整合集团资源,在巩固现有业务合作的基础上,深化绿色金融、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供应链金融、资金管理、国际业务、个人金融等领域全方位合作,更好服务和融入华润集团新发展格局。
五、中国恒大预计于七月底前公布初步重组方案
【内容摘要】2022年6月20日,中国恒大集团(证券代码:HK.03333,以下简称“中国恒大”)及恒大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代码:HK.06666,以下简称“恒大物业”)发布《复牌指引及更新信息》。
根据《复牌指引及更新信息》,中国恒大及恒大物业于2022年6月15日获联交所发出的《复牌指引》,复牌前提包括:(1)按规定公布财务业绩并解决任何审计保留意见事项;(2)公布恒大物业人民币134亿元的质押担保被银行强制执行的调查结果并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恒大物业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的《内幕消息》,恒大物业在审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约人民币134亿元的为第三方提供的质押保证金,已被相关银行强制执行);(3)证明中国恒大及恒大物业已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本所注:即停牌后,需定期公布相关进展);(4)向市场通报所有重要信息等。
中国恒大表示正在积极推进重组工作,如中国恒大2022年1月26日所公告内容,中国恒大预期将于七月底前公布初步重组方案。恒大物业的质押担保独立调查正在积极进行中,现阶段尚未能确定预期完成独立调查的时间。此外,审计工作正在有序进行,由于受疫情及恒大物业质押担保独立调查的影响,中国恒大尚未能确定2021年度业绩的发布时间。中国恒大表示将适时公布上述事项的更新信息。
六、信达地产、绿城物业向双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
【内容摘要】2022年6月25日,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57,以下简称“信达地产”)发布《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信达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悦生活”)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拟向双方合资公司浙江信诚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本所注:公告载明为“杭州信绿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6月23日发生名称变更,以下简称“浙江信诚”)进行增资。
根据公告,信达悦生活以其持有的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物业”)100%股权、安徽信达建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物业”)100%股权及淮矿安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业”)60%股权评估作价28,932万元及31.64万元现金,绿城物业以其持有的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升物业”)100%股权评估作价35,400万元,双方对浙江信诚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信达悦生活及绿城物业对浙江信诚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5%、55%。
根据信达地产官网消息,信达悦生活服务范围覆盖近20个省市,总服务项目200余个,总服务面积约1,900万平方米,服务业主12万户。经营业务涉及住宅物业服务、商业运营管理、开发商前期服务、社区生活服务等多个模块。而绿城物业以物业服务为根基,兼顾生活服务与产业服务,属于以智慧科技为引擎的数字化、平台化、生态型的现代服务企业,业务涉及196个城市,服务面积约6.52亿平方米。
七、佳兆业退出深圳文旅项目,总投资超300亿元
【内容摘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22年6月21日,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深圳”)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佳富东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佳富”)、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富德”)以及深圳市佳德美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佳德”)的51%股权予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7.7814%)。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深圳佳富、深圳兆富德及深圳佳德负责开发佳兆业深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的金沙湾国际乐园等文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014年佳兆业深圳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54亿元的对价获得本项目的项目地块,最终溢价率达到58.82%。本项目预计总投资300亿元,计划建设冰雪馆在内的五大场馆,以及五家度假酒店。2016年11月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一期项目延期后于2021年9月正式开业。
天元点评:
在佳兆业集团存在流动资金危机及美元债本金违约的情况下,通过处置优质资产以回笼资金,有利于佳兆业集团解决其债务问题。疫情及融资难度加大的背景下,诸多房企面临流动性危机、债务困局,而文旅行业的相关资产往往成为房企优先处置的对象,原因主要包括:第一,文旅行业更易受到疫情的冲击,难以保证其收益;第二,文旅行业的开发模式通常为先进行房地产开发投入,再通过项目运营提升整体区域价值,获得回报的周期较为漫长,资金压力较大。
八、金茂服务以4.5亿元对价摘得首置服务全部股权
【内容摘要】2022年6月17日,金茂物业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HK.00816,以下简称“金茂服务”)发布《须予披露的交易收购首置服务的全部股权》(以下简称“公告”),表示金茂服务全资子公司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物管”)通过北交所公开挂牌程序以人民币4.5亿元的对价摘得首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首创置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首置服务”,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置业”)100%股权,并且金茂物管与首置服务于同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根据公告,自金茂物管支付完毕股权转让对价之日起即享有首置服务股东权利并行使股东义务。首创置业于获得北交所就收购事项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促使首置服务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首创置业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大型地产综合运营商,由北京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其名下多个商业及写字楼项目由首置服务进行管理。通过收购首置服务,金茂服务可拓展与首创置业的合作机会,有助于金茂服务在商业项目物业服务领域的品牌与专业能力提升,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及在管物业组合。
九、葛洲坝集团发行全国规模最大基础设施类REITs
【内容摘要】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官网消息,2022年6月24日,葛洲坝集团发起的“招商-葛洲坝内遂高速长江经济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该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
该项目是全国首单出表型(本所注:出表指将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类REITs,也是迄今为止证监会体系内发行规模最大的基础设施类REITs,其发行规模60.13亿元,其中优先级(本所注:优先级享有固定收益)规模占比约95%,发行利率为3.21%。
该项目的底层基础资产为葛洲坝集团以BOT(本所注: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方式投资建设的四川省内江至遂宁高速公路项目,该高速联通成渝、成南、绵渝等多条高速公路,与成渝、内昆等铁路形成铁路、公路联运合力,是连接中国大西北和大西南的高速大动脉,也是当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唯一一条从川东北到川南的高速公路。
该项目设计产品交易结构进行创新,主要通过发行公募REITs实现退出,是打通基础设施行业“Pre-REITs(即以尚处于建设期或未形成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为投资标的,以公募REITs退出为主要退出手段,以获取二级市场溢价为投资目的的金融投资产品)、类REITs、公募REITs”全周期新型资本运营的创新尝试,为行业提供了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盘活与公募REITs有效衔接的典型实践经验。
司法实践
案例一:当事人协议约定以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公司实际股权情况与协议约定权益比例不一致的,法院判定以协议约定为准
基本事实:
2007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A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B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双方利益分配比例为0.238:0.762。双方同意就项目开发成立项目公司。但随后,双方并未按照《合作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成立项目公司,而是以在2006年10月16日即已设立的C公司作为项目地块开发的主体,A公司于2009年2月将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至C公司名下。C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持股68.7%)和三个自然人(甲持股7.5%,乙持股13.8%,丙持股10%,乙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d),A公司并未持有C公司股权。
2008年10月,乙、丙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二人在C公司持有的23.8%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之后B公司又将其持有的C公司70.5%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
2009年9月,A公司调取C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得知B公司的上述行为。A公司认为项目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造成A公司在《合作项目合同书》项下的权益(即合作项目收入分配23.8%收益)面临风险,向法院起诉解除《合作项目合同书》,要求C公司返还A公司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和项目的开发权。
裁判要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乙与A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乙、丙系代A公司持有C公司的股权,因此,乙、丙转让C公司股权后,A公司在C公司已不持有股权,其在《合作项目合同书》项下及涉案项目中已无权益。据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关于C公司是否系A公司与B公司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尽管C公司作为开发涉案项目的项目公司,是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客观事实,并承担了合作项目公司的职能,但依其成立时间和股权结构不能就此认定C公司是双方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即便如海南高院判决所认定的C公司是双方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但C公司也仅是双方按照《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为进行涉案项目合作开发,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并非是《合作项目合同书》的合同主体,更不是A公司、B公司在合作开发协议中的合同相对方。
第二,A公司是否为C公司的股东及是否享有项目收益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委托乙和丙代为持有C公司股份,亦不能认定A公司与乙之间存在人格混同。C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和三个自然人,A公司没有实际向C公司缴纳注册资金,并非C公司的股东,其所享有的23.8%权益是依据《合作项目合同书》对合作项目的利益分配比例,而非C公司的股东权。
第三,关于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作项目合同书》。A公司已经完成了《合作项目合同书》项下的义务,而B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项目开发的全部建设资金,其B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70.5%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后,其本身及其后续股东再没有向项目进行投资,该行为表明B公司已不再履行《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义务,项目目前仍处于停滞状态,致使A公司在《合作项目合同书》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作项目合同书》。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作项目合同书》解除,C公司应将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和项目的开发权返还A公司。
典型意义: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当事人协议约定以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项目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各方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载体和平台,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情况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各方当事人在合作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的内容予以确定。
(来源:(1)一审:三亚中院,(2010)三亚民一初字第26号;(2)二审:海南高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51号;(3)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64号)
案例二: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未直接签署施工合同,但实际参与项目并因项目施工建设获益的,法院判定其应与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基本事实:
2007年2月6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B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并承担相关费用;A公司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负责工程施工;项目销售收入双方按照A公司:B公司=35%:65%进行分配。
2007年5月29日,B公司向C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C公司在2007年6月2日前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2007年5月30日,C公司实际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C公司按约定对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A公司使用,工程质量亦经验收合格。A公司和C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后C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价款,根据双方提供证据,A公司还应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1,265,487.20元。关于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标通知书虽以B公司的名义发出,但与C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合作开发方A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B公司与A公司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但并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实际参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其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就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二审、再审法院认为:关于B公司的责任问题,虽然A公司与C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B公司与A公司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涉案工程登记在B公司名下,并以其名义向C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C公司也举证证明B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工程并因此获益。因此,B公司虽未直接与C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基于上述事实,B公司应对A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规则的制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确“一方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其他合作方是否应就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对此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最高法院该案例提供给我们的指导意义为,法院判定该种情形下未签署施工合同的合作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可结合该方是否实际参与了施工合同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参与了工程项目并因此获益等角度来进行判断。
(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1775号)

案例三:房地产项目实际出资建设方如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施工、预售等手续,则对项目房产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基本事实: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查封B公司位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20套房产。C公司以该等查封房产所在项目系由其出资建设、与B公司没有任何权属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提供了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该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工程施工合同、房产认购书、收款收据等证据。法院据此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A公司向法院提起准许执行之诉。根据各方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案涉20套房产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安置房,产权未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
裁判要点: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涉诉房屋系B公司所有,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关于C公司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的问题,C公司提供的合作开发意向书、认购书、收款收据以及合作确认协议等,能够证明案涉房屋是C公司而非B公司所建。故C公司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C公司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否应对案涉房屋继续执行。
关于C公司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C公司提交了合作开发意向书、合作备忘录、合作确认协议、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C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并由C公司出资建设案涉房屋的事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施工、预售等手续,这些都是国家对于房地产开发的强制性规范。C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办理了相应手续。因此,原审法院认定C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所不当。
本案中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许可继续执行案涉房屋,在B公司否认案涉房屋系其开发建设的情况下,A公司亦未提交案涉房屋建设施工方面的证据证明房屋是由B公司实际开发建设。因此,A公司请求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亦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原审判决关于C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的认定有所不当,但A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再审请求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说理虽有不当,但最终驳回A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请求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施工、预售等手续,以上为国家对于房地产开发的强制性规范。如案外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施工、预售等手续,则其对案涉房屋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来源:(2019)最高法民再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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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二季度例会
4-1、《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4-2、关于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4-3、关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5、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6-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6-2、西咸新区出台23条稳经济保增长政策措施
6-3、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八项政策
7-1、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7-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8-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8-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9、青岛: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天元房地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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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执行编辑: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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