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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16期)
日期:2022年08月29日

文丨天元知产团队
  本期概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多年来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对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举证为抓手,以“请求-抗辩”为脉络,形成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从近三年审理的老字号商标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精选发布了较为典型的案例,并针对老字号品牌保护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专题新闻发布会,指出知识产权流转活跃程度明显提升、创新活力加速释放,知识产权金融赋能市场主体、资金保障更加有力,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更加凸显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成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十万个为什么”并非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在少儿科普图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具备了识别系列图书来源的属性特征。在“十万个为什么”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保护,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对网页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法律与政策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自2022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施行,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的上诉法院调整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鉴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多年来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对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举证为抓手,以“请求-抗辩”为脉络,于2022年8月25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主要围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三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案由展开。此外,《手册》还介绍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程序事项。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手册》指出,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当事人如果主张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提供计算机软件或源代码/注释/网址等体现的署名、软著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权利人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证据。在原告已经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形下,如果被告对软件权属提出异议,可以向法庭提交反驳证据。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属于职务作品的软件的权属如何举证,《手册》也进行了规定。
关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手册》指出,原告可以明确被告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权项),如果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存在多个版本,可以选择最相近似的计算机软件版本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同时,原告可以针对被诉侵权行为的不同特征,区分单纯传播、最终用户、抄袭剽窃、破坏技术设施或出租等不同情况,进行举证。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被告如提出软件移植抗辩,可以围绕原被告分别采用了具有重大差别的编程软件、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在表达形式方面具有实质性差异等事实进行举证。
关于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手册》具体列举了当事人可以提供的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解除的证据。其中,关于合同履行情况,《手册》进一步明确了在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逾期履行、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未收到相应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等情形下原告可以提出的主张及被告可以进行的抗辩。
《手册》的发布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审理流程简化、举证充分、裁判精准、尺度统一,有利于深入解决人民群众在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堵点痛点问题,有利于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是商标的使用,《理解与适用》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理解与适用》指出,商品商标的使用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商标在商品和与商品相关的物件上进行使用,以及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进行使用;而服务商标指向的对象具有无形性,无法直接附着于服务上,必须借助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员工服饰、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宣传用品等实物载体体现,在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物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一般不视为商品商标的使用。《理解与适用》还指出,除了传统的表现形式,对于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关键词搜索中使用商标的新型表现形式,应当结合相关标识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指出,执法人员需从识别来源的功能出发,从使用者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方面综合判断,若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偶然使用,可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要件是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理解与适用》对此展开了具体的讨论。《理解与适用》强调,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各项因素予以判断:一是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近似度越高,越易导致混淆;二是商标的显著性,即商标的独特性、区别性、可识别性,既要考虑先天显著性,也要考虑后天显著性;三是商标的知名度,可以综合考虑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额、利润、纳税、市场占有率、广告投放量、销售及广告投放区域等情况;四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前者是指该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质等,后者是指展示位置、展示方式等商标使用情况;五是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即消费者等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所施加的注意力以及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辨别力;六是其他因素,包括涉嫌侵权人的攀附意图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
热点与动态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
为服务首都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以老字号品牌司法保护融入做好首都文化大文章,8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发布会,发布了建院以来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全国和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华商标协会老字号商标协会代表、浙江老字号协会代表现场参加了本次发布会,30余家媒体记者、近80万网友在线关注。
伴随老字号发展活力不断增强,涉老字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建院至2022年5月31日,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权利人胜诉率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基于司法实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现老字号品牌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三点风险:一是因权利界限不清引发权属纠纷,二是因经营不善或中断致品牌价值面临灭失风险,三是老字号商品标识、企业标识、商业活动标识等屡遭他人攀附摹仿使用或恶意抢注。
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近三年审理的老字号商标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精选发布了较为典型的案例。例如,在“雷允上”商标行政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帮助两家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理清300年历史老字号“雷允上诵芬堂”的历史沿革和传承关系,合理划清品牌界限,充分保护了老字号的既定市场格局和品牌商誉。在“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维护了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在“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加大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力度,合理合法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和体现老字号品牌价值的赔偿数额,维护了老字号品牌商誉。
针对老字号品牌保护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议老字号企业健全自身产权体系,合理划分权属关系和权利边界,同时可依托互联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市场大数据等识别手段,合理开展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工作。二是建议市场竞争主体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尊重自主及他人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三是建议各方积极构建“全链条”保护格局,合力遏制侵权行为,法院将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的协调衔接,加大诉源治理力度,从源头上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3]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专题新闻发布会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知识产权各门类和全链条,与科技、产业、财政、金融、贸易等各方面关系密切。8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面的最新进展和工作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副主任衡付广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培育良好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流转活跃程度明显提升,创新活力加速释放。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着力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共支持建设33个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为知识产权的供需对接、交易流转提供支撑。2021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达到42万次,同比增长15%;全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到3783亿元,其中出口额增速达27.1%,超过进口额增速10.5个百分点,呈现出“出口进口同步增长,出口增速更胜一筹”的局面。可以说,知识产权的高效流转,有力促进了创新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释放了创新活力。
二是知识产权金融赋能市场主体,资金保障更加有力。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营基金、证券化等举措,为市场主体带来“真金白银”,促进“六稳”“六保”。另一方面,通过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形成了4类险种、16个产品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覆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别,在2021年为5000余家企业提供了241亿元的风险保障。
三是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更加凸显。在助力创新型经济发展方面,2020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8%,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增速3.1个百分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4.6%,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明显。在助力品牌经济发展方面,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全国布局建设2100个商标品牌指导站,加速商标品牌价值实现。在助力特色经济发展方面,连续三年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强对160件地理标志运用的联系指导,发展壮大区域特色产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4]
典型案例精选
一、“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保护
“十万个为什么”并非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在少儿科普图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具备了识别系列图书来源的属性特征。在“十万个为什么”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保护,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诉称,其前身即少年儿童出版社,成立于1952年12月,是新中国第一家专业少儿出版社,后经改制更名至现原告。《十万个为什么》是1961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系列儿童科普图书,具有很高知名度。同时,原告系第1708561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无论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十万个为什么”,还是第17085619号注册商标,原告始终悉心培育“十万个为什么”品牌。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销售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主编:龚某;版次2018年6月第一版);此外,被告天地出版社还出版了其他《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并在网络渠道公开销售。被告天地出版社不仅在图书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本书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天地出版社辩称,首先,原告获准注册的第17085619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从之前申请纯文字“十万个为什么”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历史来看,“十万个为什么”是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图书的使用方式非商标性使用,系描述性使用;即便构成商标性使用,因图书明确标注出版社,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且天地出版社在涉案商标获得注册前已出版过“十万个为什么”图书,构成在先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其本质上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表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但原告并未就“特有性”进行举证,相反,早在第一版《十万个为什么》出版前,就有苏联版《十万个为什么》译作出版,且除原告之外的多家出版社出版过多版含“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名称的图书,并不能和原告建立起唯一联系。原告虽称其系改制而来,但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指向原告于2017年才设立,且截至诉讼期间,少年儿童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和原告,出现主体并存的情况,且先后六个版本的《十万个为什么》均非原告出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承载的权益不能由原告承继,原告适格性存疑。综上,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再次,所谓“升级”,是泛指向“十万个为什么”这类科普图书,亦不构成虚假宣传。因此,因被告并未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辩称,以法院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为基础,愿意配合法院处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沪0107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天地出版社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作为销售方仅构成商标侵权,进而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判决天地出版社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天地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沪73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少年儿童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裁判理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天地出版社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包括“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天地出版社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二、对于涉案商标注册前天地出版社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行为,天地出版社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天地出版社是否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十万个为什么”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而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天地出版社在出版的图书上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行为,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首先,并无证据证明“十万个为什么”属于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具有其固有含义,但具有固有含义并不等同于属于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问答式科普类图书包括涉案的“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但“十万个为什么”尚无法与问答式科普类图书相等同。即使市场上存在较多的以“十万个为什么”命名的图书,也仅仅是表明了相关图书的内容等特点,并不能证明“十万个为什么”已经成为此类图书的通用名称。第二,天地出版社在相关图书封面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并不属于为了说明图书内容而进行的正当使用,而是构成识别图书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在“十万个为什么”已经在图书等商品上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其他人对于“十万个为什么”的使用应当限于对于图书内容的描述性使用,使用的方式应当遵循必要、正当的要求。本案中,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封面等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图书来源的功能和作用,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边界。第三,天地出版社被诉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图书的购买者对于图书的来源或者天地出版社与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生混淆误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14款图书中有9款首次出版时间在2017年6月之前,时间跨度为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此时“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在少儿科普图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具备了识别系列图书来源的属性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应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在商业标识具有固有含义的情况下,商业标识的识别性并不绝对排斥其他经营者在固有含义意义上的共存使用。只要某一经营者对于该商业标识的使用与该经营者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且固定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应对该商业标识给予保护。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天地出版社无正当理由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本”的表述,容易使读者产生天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系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系列图书升级版的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5]
二、网页构成汇编作品,抄袭他人网页构成著作权侵权
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对网页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万可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可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13年,凭借专业的服务、优质的创意以及全面的营销传播能力成为北京知名的整合营销传播公司。由于官方网站(www.zeronepr.com)是原告主要的创意展示窗口,原告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用于官网的编排架构、网页页面设计、原创拍摄图片修图、美术作品创意设计、服务理念、服务客户、国际网络等的展示,并在网页的相关位置上展示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闻摄影图片以及获奖手绘作品。近日原告收到客户投诉后发现被告深圳市乐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logili.com.cn)上抄袭、盗用了原告绝大部分网页的相关内容,被告网站从编排体例、摄影作品、创意图片、手绘作品、编辑文案、色彩、网页源代码等方面全面复制了原告网站的主要内容并使用了前述图片。此外,被告还将原告的服务客户品牌展示墙、全球服务网络、获奖图片作为自己的服务客户、全球网络及获奖图片予以展示,进行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乐智公司辩称,首先,万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且乐智公司与万可公司无在任何行业及任何经营模式下进行利益的竞争的意思表示,亦无侵害万可公司相关权益的故意,不符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乐智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乐智公司从未使用过涉案网站,该网站的正常访问量极低,并且乐智公司已经在2020年11月16日正式关停了涉案网站。乐智公司并未在本次事件中获取收益,亦未造成万可公司损失,万可公司关于经济损失的请求无请求权基础,应当予以驳回。退一步讲,即便人民法院认定乐智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使用的图片存在侵权事实,万可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存在金额过高、未实际发生、未实际遭受损失、乐智公司无主观恶意等事实,应予以调低。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京0491民初328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网页已经实质性地侵犯了原告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已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并且被告行为构成商业混淆,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裁判理由:
关于网页的性质,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网页是用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通过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并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网页的整体界面编排效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网页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本案中,原告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新闻动态等图文介绍,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是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对其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故原告对其网站首页等多个页面构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网站上线后,即处于公开的状态,他方即具备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告网站与原告官网在“首页”(包括进入界面、服务范围、最新作品、关于我们、品牌客户、全新动态、底部设置)、“能力页”(对应被告“合作页”)、“我们”、“发现页”(对应被告“商学院”)、“联络页”、“获奖页”(对应被告“商学院”优秀服务商下的二级页面)6个页面,网页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过原告提供的其原网站源代码与被告涉案网站网页源代码对比显示,被告多处、多次高度引用了原告的网页源代码,故应认定被告网页已经实质性地侵犯了原告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将与原告网站首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络中,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关于侵权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将按照法定赔偿方式予以处理,并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定:涉案侵权网页数量;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原告为其网站付出的成本或被告从市场正常购买同类水准设计服务时需支付的合理报酬。鉴于涉案侵权网页数量较多,被告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网站中的大部分网页内容,且时间持续至少一年又数月,可以认定被告存在较大主观恶意,同时,原告为涉案作品付出了较大的创作成本,其提交的《网站设计及建设服务合同》及相关款项支付凭证,可以作为其对外提供类似质量水准网页作品时所可能获得的合理报酬初步认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6]
注释:
[1]参见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2/08/id/53023.shtml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http://bjzc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81734.shtml
[2]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8/12/art_66_177297.html
[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http://bjzc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1583.shtml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015/index.html
[5]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a0bb1eda2e14e688306aee100c39507、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37899b28c894efaa0d7aee100c61cf8
[6]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1ef4a30e3004294b18059d880b080af
主编:孙彦 杨晓莉
本期编辑:李昀锴 王怡敏
天元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耕耘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养成了可贵的职业素养,且深刻理解境内司法环境,是一支擅长处理各类型高难度、复杂案件的律师团队。团队由具有优良教育背景、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具有法学、知识产权跨学科知识储备,具有专利代理从业经验。长期以来,天元知识产权团队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大量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和尊敬。在知识产权各领域有多起案例因创新法律适用、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推动司法规则完善而成为业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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