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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泛文娱法律观察(2022第4期)
日期:2022年09月08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丨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指引影视行业发展,完善版权保护制度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强调片酬管理,禁止虚假宣传点击率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发布,适用范围及申报流程进一步明确
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丨《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应确认取得监护人同意
五、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丨《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六、福建丨《福建省文旅专项贷实施暂行办法》出台,单户企业最多可获得1000万元专项贷款
  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全面清理宣传炒作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内容和账号
二、乐华娱乐暂停香港IPO计划
三、博纳影业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四、柠萌影视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五、猫眼娱乐与上海阅霆就联合投资电影项目及电影宣发事宜签署框架协议
六、澎湃新闻完成B轮融资,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独家战略投资4亿
七、腾讯音乐与Billboard达成深度战略合作
  司法实践   
电影未在约定时间上映,出品方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对投资人免责?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丨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指引影视行业发展,完善版权保护制度
【内容摘要】2022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涉及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以及文化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要求与战略部署。
在内容选题、产品形态、运行机制等方面,《规划》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提出了重要指引,如改进和创新内容表现形式,打造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报道精品,建立项目化主导、团队化运作、立体化作战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推广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
在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合作方面,《规划》提出完善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各级财政加强经费支持,提高重点题材创作生产、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组织化程度,推广文化和旅游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有关基金等。
在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方面,《规划》提出统筹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整合,提高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使用效益,完善应急广播电视网络体系,建设5G广电网络、业务系统,推进互联互通、一体化发展等。
在版权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规划》提出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完善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制度,健全版权保护和交易系统,强化版权链条保护和经营开发,促进展会版权集中交易,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推动数字版权发展和版权业态融合,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单位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平台等。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强调片酬管理,禁止虚假宣传点击率
【内容摘要】2022年8月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在经营行为规范方面,首先,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例如,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其次,完善了节目禁载内容,例如,禁止制作、发行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等内容的节目。此外,增加了有关片酬管理规定,例如,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最后,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例如,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
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发布,适用范围及申报流程进一步明确
【内容摘要】2022年8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制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南》”)。《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特制定本《指南》。《指南》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适用范围、申报方式及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适用范围。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关于申报流程。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省级网信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查验。通过完备性查验的,省级网信办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网信办;未通过完备性查验的,数据处理者将收到申报退回通知。国家网信办自收到省级网信办上报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情况复杂的,数据处理者将被告知评估预计延长的时间。
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丨《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应确认取得监护人同意
【内容摘要】2022年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盲盒经营者的经营宗旨、范围、内容、方式等多方面细化要求,意在规范盲盒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所称“盲盒经营者”,指从事盲盒商品生产、以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以盲盒形式销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征求意见稿》要求,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等。
五、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丨《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为促进上海市美术馆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和分类指导,提升美术馆的专业性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从美术馆的设立、变更、终止、运行管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社会服务、促进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美术馆事业发展做出了详细规定。从经费保障方面,《草案》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支持美术馆事业发展。鼓励美术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从数字化建设方面,《草案》鼓励美术馆对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探索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从展览陈列要求方面,《草案》规定了申请及备案制度,即美术馆举办展览,应当将展览主题、展品清单、学术委员会审议情况等提前报市或区文化旅游部门备案。美术馆举办涉外展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文化旅游部门提出申请。从税费优惠方面,《草案》规定美术馆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例如,《草案》规定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美术馆依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福建丨《福建省文旅专项贷实施暂行办法》出台,单户企业最多可获得1000万元专项贷款
【内容摘要】2022年8月16日,福建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文旅专项贷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服务对象。《办法》明确,服务对象为在福建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登记注册、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主营业务范围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或《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范畴的中小微企业。且相关主体应当同时符合文旅专项贷条件,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重点支持领域。《办法》明确了五个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影视娱乐、旅游演艺和音乐产业等文旅融合领域;主题小镇、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景区、度假区等智慧化、数字化建设项目。
关于贷款用途。《办法》明确文旅专项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转贷他人等套利活动或个人消费,以及投资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于贷款额度、利率及期限。文旅专项贷单户企业经营流动性融资贷款的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贷款期限由银行与企业自主选择,原则上不超过1年,鼓励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延长企业贷款期限。
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全面清理宣传炒作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内容和账号
【内容摘要】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8月9日消息,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与之相关的投机、炒作、诈骗等活动愈演愈烈,一些网民受投资虚拟货币可获高额回报等虚假宣传迷惑,盲目参与到相关交易活动中,给自身财产带来较大损失。2022年以来,国家网信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网民举报线索,多举措、出重拳清理处置一批宣传炒作虚拟货币的违法违规信息、账号和网站。
按照《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精神,国家网信办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微博、百度等网站平台根据用户协议,关闭@ICE暴雪创始人、@币圈爆爺等1.2万个违规用户账号,清理“投资比特币轻松赚钱”等违规信息5.1万余条。
国家网信办加强督导检查,对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诱导网民进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投资的@飞哥的故事江湖、@绝对盘感比特币等989个微博、贴吧账号和微信公众号依法予以关闭。此外,指导地方网信部门约谈涉虚拟货币宣传炒作的“链节点”、“创投圈”等经营主体500余家次,要求全面清理宣传炒作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内容。对专门为虚拟货币营销鼓吹、发布教程讲解跨境炒币、虚拟货币“挖矿”的“币头条”等105家网站平台,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下一步,国家网信办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醒广大网民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受损。
二、乐华娱乐暂停香港IPO计划
【内容摘要】9月2日,乐华娱乐集团(下称“乐华娱乐”,证券代码:02306.HK)发布“迟延全球发售及退回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股款”的公告(下称“公告”),决定延迟全球发售并退回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股款。根据乐华娱乐管理层说明,面对全球性通货膨胀及疫情等因素影响,资本市场持续低迷,加之恒指持续下挫、新股大量破发,乐华娱乐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暂缓本次港股的IPO。
8月7日,乐华娱乐通过联交所上市聆讯。8月24日,乐华娱乐发布全球发售公告公开招股(下称“招股书”)。招股书显示,乐华娱乐预计挂牌上市日期为2022年9月7日,拟全球发售约1.33亿股股份,发行价格区间为每股6.8港元至8.5港元。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持续投资艺人运营、扩大乐华娱乐音乐IP库、投资及收购与乐华娱乐的发展策略一致或能够与乐华娱乐的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的业务或资产、扩展泛娱乐业务、推广艺人在其他国家的演出以及公司运营。
乐华娱乐是中国最大的艺人管理公司及中国认知度最高的娱乐品牌之一。自公司于2009年成立以来,乐华娱乐已经将公司打造成为包括艺人管理、音乐IP制作及运营及泛娱乐业务三大互补业务板块在内的文化娱乐平台。旗下知名艺人包括韩庚、王一博、孟美岐、范丞丞等。招股书显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及截至4月30日止2022年前四个月,乐华娱乐集团收入分别约为6.31亿人民币、9.22亿人民币、12.9亿人民币、3.53亿人民币。
三、博纳影业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内容摘要】8月18日,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纳影业”,证券代码:00133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博纳影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7,490.3797万股,发行价格5.03元/股,新股募集资金13.83亿元,发行后总股本137,451.8984万股。
根据《招股说明书》,博纳影业2019年-2021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1.16亿元、16.10亿元及31.24亿元。本次上市拟募资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约12.43亿元。其中,10.34亿元将用于博纳电影项目,2.10亿元用于电影院项目。
上市首日,博纳影业的开盘价为6.04元/股,较发行价上涨20%。此后,博纳影业的涨幅扩大,最高上涨至7.24元/股,较发行价上涨43.94%。截至收盘,博纳影业报收7.24元/股,涨幅为43.94%,总市值约为99.52亿元。
博纳影业集团是国内知名电影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影的投资、发行、院线管理及影院放映。在此之前,博纳影业曾于2010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影视第一股”,但由于股价一直被低估,博纳影业于2016年4月从美股私有化退市,开启了A股征程。从2017年10月博纳影业首次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至今,历时五年。博纳影业IPO梦圆对整个影视行业意义重大,不仅能够提振影视行业从业者的信心,也为投资人投资影视行业提出了明晰的退出路径,影视行业投资活动或将更加活跃。
四、柠萌影视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内容摘要】8月10日,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柠萌影视”,证券代码:09857.HK)在香港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全球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为15,139,300股股份,最终发行价为每股27.75港元。
柠萌影视发布的《发售价及配发结果公告》显示,柠萌影视预计收到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322.5百万港元。柠萌影业计划动用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的10%用于进一步扩展IP库,50%用于进一步制作柠萌影视的版权剧,15%用于开拓新商机,15%用于寻求战略投资及收购机会,10%用于一般企业用途。
柠萌影视是一家拥有丰富的版权IP储备,专注于创作高收视率剧集的中国剧集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来,柠萌影视致力于进行剧集的投资、制作、发行、宣传、衍生授权等全产业链运营。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按2021年的收入计,柠萌影视在所有中国剧集公司中排名第四。于2021年,其在中国高度分散的剧集行业中约占有总市场份额的2.5%。2019年到2021年,柠萌影视的高收视率剧集占其整体发行量约75%,高于45.9%的市场平均水平。柠萌影视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发行了2部、3部、3部版权剧,通过版权剧、内容营销、其他业务三条业务线,合计分别实现收入17.94亿元、14.26亿元和12.4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039.8万元、6254.5万元和6091.3万元。
五、猫眼娱乐与上海阅霆就联合投资电影项目及电影宣发事宜签署框架协议
【内容摘要】8月18日,猫眼娱乐(证券代码:01896.HK)在联交所发布《持续关联交易订立娱乐内容投资及制作合作框架协议及电影宣发框架协议》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载明:猫眼娱乐(为其本身及代表集团,以下合称“猫眼集团”)与上海阅霆(为其本身及代表阅文集团)订立:(i)娱乐内容投资及制作合作框架协议,猫眼集团与阅文集团同意据此合作联合投资制作电影;及(ii)电影宣发框架协议,猫眼集团与阅文集团各自同意据此向另一方提供电影宣发服务。
关于联合投资事宜,公告显示,猫眼集团预计在2022年度剩余月份、2023年度、2024年度分别出资人民币3.13亿元、3.81亿元、5.02亿元,用于与阅文集团进行电影投资合作。猫眼娱乐表示,由于电影制作涉及资金需求,一部电影通常有多名投资者参与。联合出品将汇集不同投资者在不同方面的资源及专长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电影制作的整个流程。阅文集团主要从事网络文学及IP孵化业务,其附属公司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知名电影及电视剧制作公司。凭借阅文集团在相关领域的市场地位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以及猫眼娱乐对消费者偏好的数据洞察和宣发能力,预期双方可通过合作享受竞争优势。
关于电影宣发事宜,公告显示,阅文集团将于2022年下半年委聘猫眼集团为约6部电影提供宣发服务(视情况而定),预计产生电影宣发服务费收入金额为1.84亿元。2023年度及2024年度预计向阅文集团收取电影宣发服务费2.15亿元、2.49亿元。猫眼娱乐表示,阅文集团是中国电影制作行业的活跃参与者,从事优质电影制作,对电影宣发服务有需求。猫眼娱乐为中国全文娱行业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及宝贵的行业见解,并能够持续提供独特、智能的一站式解决方案,以在整个行业价值链中进行宣发。阅文集团推广了大量优质电影,对所制作电影的强大控制使其能够向下游转移并发展其电影宣发业务。随着猫眼娱乐继续深耕电影制作,进一步整合自有IP,努力成为优质内容的制片商,预期阅文集团将继续为猫眼娱乐提供电影宣发服务。
六、澎湃新闻完成B轮融资,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独家战略投资4亿
【内容摘要】8月8日,澎湃新闻宣布正式完成B轮融资。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独家出资4亿元,对澎湃新闻的运营主体——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报业”)增资入股。增资完成后,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成为东方报业第二大股东,上海报业集团仍为东方报业控股股东。
澎湃新闻于2014年7月22日正式上线,是中国传统媒体转型进军移动互联网的先行者。8年来,澎湃新闻在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等各项指标上,稳居国内主流媒体第一方阵。据悉,澎湃新闻将以B轮融资为契机,全面加速业务布局,进一步发展转型为引领型、赋能型、全球型的互联网新型主流媒体。
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由上海市政府、浦东新区政府和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并由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总规模120亿元,首期55.5亿元。
七、腾讯音乐与Billboard达成深度战略合作
【内容摘要】8月31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下称“TME”),与国际知名音乐内容平台Billboard共同宣布,双方正式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并将携手重磅推出首个中国音乐国际化发展专项“中国音乐引力计划”。基于TME在中国音乐产业领先的技术实力、深刻的行业和用户洞察、完善的服务体系以及Billboard的全球资源、影响力和国际高标准,通过一系列的内容共创与活动策划,甄选优秀中国音乐人与作品,挖掘中国音乐故事,在为国内外乐迷带来独特多元的音乐娱乐体验的同时,持续助力优秀的中国音乐人与作品走出国门,拥抱更大的世界舞台。
随着合作的达成,TME和Billboard将整合双方国内外的行业与市场优势,为优质中国音乐人和作品搭建更广泛舞台,共同探索中国高品质音乐的国际机遇,以行业卓越标准助力中国音乐产业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TME还将在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全民K歌等旗下平台全面引入Billboard旗下权威榜单、全球音乐资讯和专业音乐推荐等一手的国际精品音乐文化内容,通过广泛的平台触点与宣推渠道,第一时间呈现给海量用户与广泛的音乐爱好者。
对于此次合作,TME副总裁、内容合作部负责人潘才俊表示:“与Billboard的合作标志着腾讯音乐在不断精益求精追求高品质中国音乐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全新一步。Billboard百年行业积累所建立的国际高标准,有助于腾讯音乐进一步为广大用户带来更丰富独特的精品音乐内容,为中国音乐行业提供更深刻专业的洞察与服务。同时,融合Billboard全球内容平台的独特优势,我们共同打造的专项计划将为全球音乐市场呈现更多来自中国音乐产业的顶尖人才与作品,持续提升中国品质音乐的国际影响力。”
  司法实践   
电影未在约定时间上映,出品方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对投资人免责?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日,原告王牧(乙方)与被告麦特影视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甲方,下称“麦特公司”)签订《院线电影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王牧对麦特公司出品制作的电影《下一站爱情》投资100万元用于影片制作,投资比例占项目总额的1.25%,预计上映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如无法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合法地完成上映,麦特公司以10%的年化利息回购王牧的全部投资份额。此后,案涉电影未如期上映,据此,王牧向广州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本息。
一审法院判决麦特公司败诉后,其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对电影的上映时间达成合意(2020年8月25日),并结合实际情况约定了电影可能延期的时间范围(最迟2020年12月31日),同时就麦特公司回购王牧的全部投资份额的时间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2020年12月31日)。据此,王牧请求麦特公司回购投资份额的时间是固定的。王牧有权依据案涉合同约定请求麦特公司回购投资款。本案的情况不属于附件三“风险揭示书”的第一条之第2项“项目运营风险”和第3项“流动性风险”中约定的情况,故麦特公司主张王牧中途退出资金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广东中院认为,在全面复工复产,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单以新冠疫情影响为由迟延履行合同一年之久,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案件评析
(一)合同约定时间节点
通过本案可知,法院在对投资人与出品制作人之间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存在较高关注,所约定时间为明确的、具体的,还是有弹性的、预期的,这将极大地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判断。若为“暂定”或“拟定”,则在有疫情及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下,法院一般准允存在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未能严格吻合的情况,倾向于驳回投资者以迟延履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等主张。但若如本案一般,投资合同对承担违约、回购等责任的时间节点约定是十分明确的,除非存在合理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否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冠疫情的免责适用
即便本案合同签订于新冠疫情发生之前,出品方主张受新冠疫情影响,需要负担疫情对电影上映造成实质影响的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对以新冠疫情为由的抗辩主张通常不予支持。
虽然在新冠疫情进入常态化管控的背景下,出品方难以仅以疫情为由推卸责任。但考虑疫情仍有反复,进行影视投资时,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影片上映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投资份额回购等违约责任条款,并对无法如期上映的风险有所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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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文娱业务是天元成长最快的业务领域之一。伴随着中国泛文娱产业的蓬勃发展,天元积累了大量知名的项目经验。天元在泛文娱领域的主要优势在于利用和发挥综合且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形成了对泛文娱行业的全方位及全链条的综合法律服务特色,在行业内脱颖而出。
天元凭借在资本市场、投融资和并购领域的卓越法律服务经验,可为娱乐与传媒企业的各类复杂交易和合作项目保驾护航、助力其在资本市场及投融资和并购领域快速发展、助力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合规风控体系。天元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赋能娱乐与传媒企业高质量稳健发展。
天元泛文娱团队服务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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