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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17期)
日期:2022年10月12日

文丨天元知产团队

  本期概览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9月9日公布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均适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平谷区人民政府《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协议》签订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在北京京瓦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隆重举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巡回审判庭正式设立。

对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39号(科学技术类116号)《关于多措并举助力企业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的提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贸促会的意见,对我国海外知识产权工作成果及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总结,对该提案进行了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判断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比较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异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而是拓展到非同业竞争者的竞争损害。如果将竞争关系限定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将可能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从而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
法律与政策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进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四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如何开展。
在电信治理方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调,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
在金融治理方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调,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以下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在综合措施方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来源:中国人大网[1]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9月9日公布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均适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提出立项申请;之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此后,技术委员会或审查专家组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调,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还强调,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
热点与动态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巡回审判庭正式设立

为推动深入落实《北京市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北京市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6年)》,为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提供优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全面提升涉农知识产权的全链条协同保护水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平谷区人民政府在沟通协作、职责分工、联合调研、信息共享、人才培养和宣传联动等六大方面达成重要共识,拟就涉农知识产权保护签订三方战略合作协议。作为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在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设立巡回审判庭。
2022年9月29日上午,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平谷区人民政府《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协议》签订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在北京京瓦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隆重举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长辉介绍了巡回审判庭的组建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宣布巡回审判庭正式成立。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平谷区委、区政府与会领导共同为巡回审判庭揭牌。
(图片来源:“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
随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平谷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首都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与产业服务的协同合作进入崭新阶段。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马荣才指出,将农业中关村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引领作用和全球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希望能够以在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为契机,共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旗帜鲜明地保护知识产权,不断优化北京涉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推进农业中关村高质量发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靳学军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全国涉农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最全、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在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设立巡回审判庭,是该院立足农业中关村战略定位、助力打造“农业中国芯”的重要举措。今后,该院将继续与各方深化合作,共同推动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科技创新发展迈上新台阶。
下一步,依托巡回审判机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作用,落实战略合作协议所达成的各项共识,通过扎实开展巡回审判、宣传普法、资源共享、调查研究等工作,努力贴近平谷区农业科技创新实践,回应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需求。同时不断深化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平谷区政府的协同合作,加强涉农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力度,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集合力量共同助力平谷这方农业热土上的“创新之火”越燃越旺。
来源:知产北京[3]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总结海外知识产权工作成果及下一步工作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多项提案进行了答复。其中,对于第02439号(科学技术类116号)《关于多措并举助力企业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的提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贸促会的意见,对我国海外知识产权工作成果及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总结,对该提案进行了答复。
首先,我国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深度融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全面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框架下知识产权事务;不断夯实双边谈判磋商交流及专项合作机制,扩大与重要贸易伙伴间知识产权规则共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沟通合作,形成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会同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等有关部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加强协调沟通,切实维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
其次,我国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海外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指导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区域专业指导,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夯实指导服务支撑力量。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会同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强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和区域专业化服务,探索设立一批重点产业分中心,优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布局,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库及专家库作用,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再次,我国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构筑抵御风险的有力屏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提升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控能力;指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建设;丰富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供给,减轻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经济负担。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同时,持续优化政策环境,指导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险宣传力度,帮助我国企业合理化降低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4]
典型案例精选

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整体观察”是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而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综合判断”是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把外观设计的不同部分割裂开来予以判断。判断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比较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异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原告湖北窗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窗口公司”)诉称,原告是201530196263.X号、名称为“桌面集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14日,专利权至今有效。由被告北京涉成华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涉成华阳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多功能银行柜台桌面集线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删除侵权链接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及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被告北京涉成华阳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虽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相似,但是具有较多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京7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北京涉成华阳公司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涉成华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京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属于桌面集线器,系同类产品,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整体观察”是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而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综合判断”是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把外观设计的不同部分割裂开来予以判断。本案中,判断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基于桌面集线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比较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异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侵权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北京涉成华阳公司主张一般消费者应当包括银行顾客和其工作人员,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在不同实际使用场景中区别明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只是基于涉案侵权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与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使用场景无关;只要能够对涉案侵权产品的同类或者相似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常识性了解,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别能力,即属于涉案侵权产品同类或相似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与其身份无涉。
关于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均是由主挡板、侧挡板和底板三部分组成,在三部分的基本形状、位置摆放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具体体现在主挡板前屏中各部分的分布位置、底板的斜坡边缘、以及底板和侧挡板的形状等特征,对于涉案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另,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存在底板侧面设计、主挡板前屏的部分设计、侧挡板中间设计、底板的斜坡设计等诸多不同点,这些差别组合后形成的视觉差异对整体外观未产生显著影响,并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区分。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外观设计,涉案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5]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民事侵权法发展而来,起初仅仅保护竞争者利益,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立法目标已经由保护竞争者利益不断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拓宽,由单纯的私权保护不断向实现市场管制目标发展。这就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而拓展到非同业竞争者的竞争损害。如果将竞争关系限定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将可能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从而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北水镇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10年7月16日,专为运营管理古北水镇旅游景区及衍生项目(品牌)设立。原告斥巨资建设、运营的“古北水镇”品牌及项目,自发布和立项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既是原告的企业字号,亦是原告在酒类、服装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原告具有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成立,其作为同一区域的经营者及具有商标申请注册专业知识的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并利用第14073131号商标向原告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小壕公司辩称,首先,“古北水镇”是拥有千年历史的地名,不能为原告独占,2014年2月26日被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并不知晓原告的企业名称及在先未注册商标,原告当时尚未正式营业,亦未进军白酒和服装领域,对“古北水镇”不享有企业名称权,其所销售的白酒产品的商标为“司马小烧”,“古北水镇”并非是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涉案商标系被告合法注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被告向原告发送侵权警告函系作为涉案商标权利人的正当维权行为,因原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后向工商部门提起投诉,该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即便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涉案行为并未对原告商誉造成损害,亦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缺乏依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京0101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注册取得涉案商标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小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京73民终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古北水镇旅游官方网站)
裁判理由:

关于小壕公司和古北水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按照通常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于竞争者之间实施的行为,以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为同业竞争者(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为前提。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对于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宜如此狭义,只要实质上是以损人利己、搭车模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从而获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广义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变化的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民事侵权法发展而来,起初仅仅保护竞争者利益,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立法目标已经由保护竞争者利益不断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拓宽,由单纯的私权保护不断向实现市场管制目标发展。这就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而拓展到非同业竞争者的竞争损害。因为在市场资源相对稀缺的前提下,竞争行为除直接使同业竞争者受到损害外,还会使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受到损害。如果将竞争关系限定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将可能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从而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本案中,小壕公司和古北水镇公司作为不同的市场经营者,其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虽然不属于同业经营者,但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竞争行为的立法目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广义的竞争关系。
关于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小壕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或者属于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属于法律禁止特定行为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故其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其次,作为同处于北京市密云区且在后成立的经营者,小壕公司理应知晓“古北水镇”商号及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商标的知名度,应当对古北水镇公司的相关知识产权予以尊重并合理避让,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无形资产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商标代理机构,小壕公司亦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开展市场竞争,不得利用业务上的优势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方式对他人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当干扰。但事实上,小壕公司在成立仅半个月的时间内就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古北水镇公司享有权利的“古北水镇”基本相同的涉案商标,还就第14073131号商标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向工商部门提起侵权投诉,且小壕公司认可其对涉案商标从未实际使用。由此可见,小壕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动机并非是利用涉案商标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或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所需,而是意图抢占“古北水镇”商标资源,从而达到阻止他人使用该商业标识、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目的。
综上,小壕公司注册取得涉案商标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将小壕公司与“古北水镇”建立特定联系,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因此遭受损害,其正常经营活动会受到干扰和影响。小壕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6]

注释:
[1]参见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9/faadac81d2e94aa0bd7574efc9862cd0.shtml。
[2]参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http://www.sac.gov.cn/flfgsy/202209/t20220922_350234.htm。
[3]参见知产北京
https://mp.weixin.qq.com/s/U4uVW3VxjUL2uIoeNWLXvw。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9/9/art_516_178618.html?xxgkhide=1。
[5]参见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zNzEyMjQwMDg%3D?searchId=7be30b8ff02d45d393697477f8ba9fcb&index=1&q=%EF%BC%882021%EF%BC%89%E4%BA%AC73%E6%B0%91%E5%88%9D75%E5%8F%B7&module=#No_Plaintiff_999007、
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zNzEyMjMyNTE%3D?searchId=7be30b8ff02d45d393697477f8ba9fcb&index=1&q=%EF%BC%882021%EF%BC%89%E4%BA%AC73%E6%B0%91%E5%88%9D75%E5%8F%B7&module=。
[6]参见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zNDY3NDgwOTU%3D?searchId=7594aee9086b4ad0aef5b89a1ed380bc&index=1&q=%EF%BC%882020%EF%BC%89%E4%BA%AC0101%E6%B0%91%E5%88%9D6263%E5%8F%B7&module=#No_Plaintiff_999004、
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zNjg3NDY4NzQ%3D?searchId=7594aee9086b4ad0aef5b89a1ed380bc&index=1&q=%EF%BC%882020%EF%BC%89%E4%BA%AC0101%E6%B0%91%E5%88%9D6263%E5%8F%B7&mo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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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孙彦 杨晓莉
本期编辑:李昀锴 王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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