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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泛文娱法律观察(2022第5期)
日期:2022年09月26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诱导用户点击实时流量造假等问题
二、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中秋国庆前后电影院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电影院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电影市场有序恢复发展
三、国家网信办起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保障网络空间安全
四、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
二、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
三、腾讯音乐已取得联交所原则性批准,以介绍形式于9月21日挂牌交易
四、华谊兄弟申请5700万授信,全资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忠军为公司提供担保
五、B站投资配音公司熊盟影视
六、From Software获得腾讯、索尼合计2.63亿美元战略投资
七、Guillemot Brothers获得腾讯3亿欧元战略投资
八、中国电影市场2022年度总票房(含预售)于9月11日晚突破250亿元
九、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2年6月-8月全国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司法实践   
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固定工资,演艺者能否主张解除经纪合同?艺人违约导致经纪合同解除,违约金如何确定?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诱导用户点击实时流量造假等问题
【内容摘要】2022年9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优化推送内容生态、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推送、科学设定推送内容占比、健全推送内容审核流程、强化用户权益保障、合理算法设置、规范广告推送、杜绝恶意引流等九个方面具体要求。
在遵守优化推送内容生态方面,《规定》要求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在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管理方面,《规定》要求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在规范新闻信息推送方面,《规定》要求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在科学设定推送内容占比方面,《规定》要求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在健全推送内容审核流程方面,《规定》要求健全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
在强化用户权益保障方面,《规定》要求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在合理算法设置方面,《规定》要求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在规范广告推送方面,《规定》要求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在杜绝恶意引流方面,《规定》要求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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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中秋国庆前后电影院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电影院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电影市场有序恢复发展
【内容摘要】2022年9月9日,国家电影局在其官网发布《国家电影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秋国庆前后电影院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统筹做好中秋节、国庆节前后电影院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电影市场有序恢复发展等工作,《通知》主要提出以下四方面要求:
毫不松懈做好防疫工作。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继续认真落实防疫要求,抓紧抓实电影院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从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各电影院线公司、放映单位,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电影院消防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确保电影院各项卫生指标符合标准。
加强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有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属地电影市场的监管。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加强巡场管理,严防盗录盗播;严格遵守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
切实保障影院服务质量。各电影放映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和落实服务规范,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加强对放映员和放映机房的管理,严守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确保银幕亮度、清晰度等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标准要求,为观众提供高标准的视听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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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网信办起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保障网络空间安全
【内容摘要】2022年9月14日,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网络安全法》作以下修改:
一是完善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结合当前网络运行安全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拟调整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导致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等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征求意见稿》对未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安全保护义务、未制定实施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对产品服务提供持续安全维护等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加重了整合后的法律责任,将罚款上限提高至五千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五,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也提高至一百万元,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二是修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为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拟将《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是调整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制度。适应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际,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整合,调整了行政处罚幅度和从业禁止措施,新增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违反用户信息治理、安全管理、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网络信息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统一将处罚上限调整至五千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五,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四是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拟将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修改为转致性规定。一方面在体系上衔接新法,另一方面相比于原有罚则,在实质上加重了网络运营者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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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内容摘要】2022年9月6日,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方面。《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草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担保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许可信用保险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适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草案》强调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企业自治与行业自律、公众诚信守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针对知识产权快保护,《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布局。针对重复侵权处理,《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成立的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对同一知识产权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针对商业秘密保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针对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等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线教育、远程办公、智慧医疗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针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草案》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维权机制,不得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引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在知识产权促进与服务方面。《草案》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应当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加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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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
【内容摘要】为深入清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按照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网信办决定自9月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共四方面,具体如下:
坚持分类研判处置。一是对涉重大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政策发布以及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精神等谣言和虚假信息,要从严从快从重清理处置。二是对涉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特别是涉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谣言和虚假信息,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正面回应,澄清事实,回应关切。三是对社会、经济、民生领域的谣言和虚假信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及时发声辟谣,防止扩散蔓延,误导民众。
加大溯源追责力度。一是督促网站平台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溯源能力,对首发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平台账号,视问题性质进行处置处罚,强化源头遏制。二是制定完善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处置处罚细则,根据严重程度、是否首发、转发次数等维度,视情采取警告、禁言、永久封禁等措施。三是对首发恶劣谣言、多次传播谣言、利用谣言进行恶意营销炒作的账号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全网禁止注册新账号。四是定期集中通报曝光处置处罚情况,公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健全完善辟谣机制。一是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组织网站平台对存量谣言和虚假信息进行摸底,打上标签,对新增谣言和虚假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准确辨识,认定后及时打上标签。二是要求重点网站平台开设辟谣专栏,及时转发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和相关部门权威信息,全面推送呈现。三是在评论置顶位及时展示重要辟谣信息,搜索涉谣言关键词时,在搜索结果中突出显示辟谣信息,社交群组加强提醒警示,扩大权威信息的覆盖面和触达率。四是研究完善算法推荐规则,对接触过谣言和虚假信息的用户,精准推送相关辟谣信息,提升辟谣效果。五是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交、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发生重大网络谣言事件时,联合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事实,回应群众关切。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一是做好存量处置,督导网站平台落实管理要求,对已认定的谣言和虚假信息,第一时间排查处置,防止反复传播。指导平台建立样本库,及时更新完善,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比对匹配,做好拦截处置。二是做好增量遏制,加强日常监测分析,对影响大、传播广的无权威来源信息,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证,及时识别处置,努力把新发谣言和虚假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强化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线索监测报送,网站平台常态化开展日常监测和线索收集,按要求及时上报。四是重点网站平台要设立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门举报入口,细化分类标准,发动广大网民积极举报,广泛提供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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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
【内容摘要】为聚焦广大创新主体版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9月9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这是全国连续开展的第18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等部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新闻、网络直播等领域开展版权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得到国内外权利人的充分肯定。
本次专项行动于9月至11月开展,重点集中在4个方面的整治:一是开展文献数据库、短视频和网络文学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未经授权通过网站、社交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二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三是强化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音乐、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通过网络售卖盗版剧本脚本,未经授权衍生开发剧本形象道具等侵权行为。四是持续加强对院线电影、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在线教育、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巩固网络音乐、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网盘等领域工作成果,不断提升网络版权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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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腾讯音乐已取得联交所原则性批准,以介绍形式于9月21日挂牌交易
【内容摘要】9月15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TME,以下简称“TME”,联交所证券代码:01698)已获得在联交所主板二次上市的原则性批准,并已发布相关上市文件。本次TME采用介绍上市方式,不涉及新股发行与资金募集,计划于2022年9月21日开始挂牌交易。
介绍上市,属于二次上市的一种方式。TME此次通过介绍上市登陆港股,不需要在上市时再发行新股或出售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不涉及IPO融资环节。选择用介绍方式二次上市,TME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地点选择和更灵活的交易时间,也不稀释现有股东利益,有利于引入更多的投资者,综合来看对其长远发展更为有利。
根据TME《以介绍方式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版上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在未考虑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上市前发行的任何其他股份的情况下,紧随上市完成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将于TME发行在外股份中拥有约48.4%的经济利益,并持有TME总投票权的约90.4%。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按月活跃用户数计算,TME是中国当前最大的在线音乐娱乐平台。在2022年第一季度,TME在线音乐移动端月活跃用户数为6.04亿,社交娱乐移动端月活跃用户数为1.62亿。TME运营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全民K歌四大产品品牌,提供在线音乐和社交娱乐服务,以满足中国广大用户群体多元化的音乐娱乐需求。TME收入由2019年的254亿元增至2021年的312亿元。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第一季度,TME分别实现净利润40亿元、42亿元、32亿元及6亿元。TME收入主要来自(1)在线音乐服务,以及(2)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服务。在线音乐服务主要通过销售固定月费的付费音乐及音频的会员订阅服务变现。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服务通过直播、在线K歌、销售音乐相关商品及若干其他服务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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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华谊兄弟申请5700万授信,全资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忠军为公司提供担保
【内容摘要】9月8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发布《关于全资孙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华谊兄弟为实际经营的需要,拟向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银行”)申请人民币5,700万元的授信,授信期限为18个月。华谊兄弟全资孙公司Huayi Brothers properties INC拟向East West Bank(以下简称“美国华美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华美银行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700万元的备付信用证用于对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华谊兄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忠军拟对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关联自然人王忠军还为华谊兄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不高于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
关于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公告》显示,华谊兄弟于2004年11月19日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774,505,919元,王忠军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制作、复制、发行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国产影片发行,摄制电影,影视广告制作、代理、发行,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等。华谊兄弟2021年总营业收入为13.99亿元,截至2021年末净资产23.31亿元,净利润亏损2.46亿元。2022年上半年(1月-6月)总营业收入为9.12亿元,截至2022年6月末,净资产21.95亿元,净利润亏损1.92亿元。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告》显示,本次关联交易是华谊兄弟关联自然人为华谊兄弟向华美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联方为华谊兄弟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华谊兄弟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后,华谊兄弟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约为19.52亿元(均为对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华谊兄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76%;华谊兄弟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实际担保余额约为15.93亿元(均为对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华谊兄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32%。华谊兄弟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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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B站投资配音公司熊盟影视
【内容摘要】9月2日,企查查显示,著名配音演员夏磊、沈达威、杨鸥、冯骏骅、谢添天所属上海熊盟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盟影视”)发生工商变更,注册资本由71.43万元增至82.77万元,增幅15.87%。同时,熊盟影视新增B站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股东,持股比例约为13.7%。2017年8月17日,熊盟影视获得阅文集团投资,持股25.9%。
上海熊盟成立于2017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谢添天,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演出经纪,影视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等。熊盟影视旗下主品牌为“音熊联萌”,以各类动漫、游戏、广播剧配音、音画后期、声优经纪运营及偶像化、泛二次元IP创作与孵化为主要业务方向,是国内首个具有强烈二次元属性的专业声优团队。熊盟影视承制、参与百余部知名作品,包括动画《我为歌狂》《秦时明月》《全职高手》,电视剧《仙剑奇侠传》《射雕英雄传》,游戏《天涯明月刀》《魔兽世界》,广播剧《步步惊心》《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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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From Software获得腾讯、索尼合计2.63亿美元战略投资
【内容摘要】8月31日,日本角川集团(KADOKAWA)旗下子公司FromSoftware(下称“FS社”)在其官网发布最新公告称,索尼和腾讯合计收购FS社约30%的股份,FS社获得2.63亿美元战略投资。腾讯通过旗下子公司Sixjoy收购FS社16.3%的股份(1703股),成为FS社第二大股东。索尼通过旗下子公司索尼互动娱乐有限公司(SIE)收购FS社共计14.1%的股份(1476股)。角川集团目前依然是FS社的最大股东,持股69.66%。本轮融资金额在本年度所有战略投资中排名前10%。
FS社总部位于日本,是一家日本游戏开发商。代表作品包括《黑暗之魂》及其衍生作品、《艾尔登法环》《只狼:影逝二度》《装甲核心》等。现任社长为宫崎英高。自1994年进入电子游戏行业以来,FS社从事设计和开发游戏达20余年。此次收到的资金将帮助FS社在投资内部游戏开发方面采取更坚定的立场。FS社与索尼和腾讯合作后,索尼和腾讯将在技术层面上提供支持,并协助FS社拓展全球市场,使FS社的组织管理更加丰富,为玩家提供更高质量的游戏。此外,FS社在公告中表示今后会加强公司创造和开发游戏IP的能力,并建立框架,扩大FS社在全球市场上自主发行游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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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Guillemot Brothers获得腾讯3亿欧元战略投资
【内容摘要】9月6日,育碧娱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Ubisoft”)发布声明称,腾讯以3亿欧元收购Ubisoft的第一大股东Guillemot Brothers49.9%的股份,并获得Guillemot Brothers5%的投票权。腾讯此次向Guillemot Brothers投资的3亿欧元中,包含2亿欧元的股权收购和1亿欧元的增资,Ubisoft的估值为每股80欧元。此外,腾讯为Guillemot Brothers债务再融资向Guillemot Brothers提供一笔长期无担保贷款,并向Guillemot Brothers提供可用于收购Ubisoft股权的额外金融资源。腾讯此次投资后,Guillemot Brothers仍然由Guillemot Family实际控制。腾讯将不会享有董事会席位及一票否决权。
Ubisoft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游戏公司之一,在世界多个地区都有分部,员工数逾两万名。Ubisoft旗下拥有众多产品,《刺客信条》是其最具代表性的IP之一,此外《全境封锁》《彩虹六号》等IP在游戏用户群体中知名度也颇高。未来,腾讯将把Ubisoft旗下多款PC游戏引进中国市场,并会协助将Ubisoft的部分3A级作品带到移动平台。Guillemot Brothers总部位于英国,是一家英国游戏研发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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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电影市场2022年度总票房(含预售)于9月11日晚突破250亿元
【内容摘要】2022年9月11日,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中国电影市场2022年度总票房(含预售)突破250亿元。受疫情及影片供给等因素影响,上半年电影市场遭遇不小挑战。下半年,随着影院复工率回升及更多优质影片定档,特别是在暑期档有力提振下,电影市场回暖趋势明显。
根据猫眼专业版数据,截止至9月15日,中国电影市场2022年度总出票5.97亿张,总场次7732.6万场,平均票价42元。《长津湖之水门桥》位居票房排名榜首,年票房406697.89万元,票房占比16.1%。票房排名第二名为《独行月球》,年票房300235.85万元,票房占比11.9%。票房排名第三名为《这个杀手不太冷静》,年票房262795.55万元,票房占比10.4%。由此可以看出,主旋律影片以及喜剧片类型对观众仍然有较强的吸引力,为其抢占票房先机奠定了基础。
为期3天的中秋档落下帷幕,虽然2022年中秋档3.7亿元的票房成绩不敌2021年中秋档的4.9亿元,但跟上半年的清明档(1.2亿)、五一档(2.9亿)、端午档(1.7亿)等档期相比,已经有明显的回升。2022中秋档票房排名前五名影片为《哥,你好》《新神榜:杨戬》《独行月球》《妈妈!》《世间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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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2年6月-8月全国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内容摘要】2022年9月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剧片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将2022年6月-8月全国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情况通告如下:
2022年6月—8月,全国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发行许可的国产网络剧片共114部。其中网络剧33部760集,网络电影33部,网络动画片29部200集,网络微短剧19部420集。
网络剧中,都市题材12部277集,农村题材1部33集,青少题材4部42集,革命题材1部24集,司法题材2部20集,公安题材3部76集,科幻题材1部24集,传奇题材5部136集,其他题材4部128集。
网络电影中,都市题材6部,农村题材3部,青少题材3部,革命题材1部,军事题材1部,公安题材5部,科幻题材4部,传奇题材2部,武打题材4部,其他题材4部。
网络动画片中,都市题材2部8集,科幻题材6部36集,传奇题材9部64集,武打题材6部51集,其他题材6部41集。
网络微短剧中,都市题材12部294集,农村题材1部1集,宫廷题材1部25集,其他题材5部100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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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   
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固定工资,演艺者能否主张解除经纪合同?艺人违约导致经纪合同解除,违约金如何确定?

案情事实
2018年10月23日,周某与A传媒公司签订《独家演艺经纪合约》,主要约定:第一,A传媒公司在合约有效期及续约期内以周某唯一及独家全球性正式代表及经理人身份代理周某所有演艺业务,A传媒公司保证在合约期内每年至少安排周某参加1部电视剧、1部电影拍摄;第二,A传媒公司提取周某因参加商演等活动以及拍摄电影或电视等演艺、事业所得之演艺收益的70%;第三,A传媒公司承诺在合约期内为周某提供住宿,每月给周某6000元作为固定工资。
2021年2月,周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传媒公司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主要为未向周某提供演艺机会、未向周某完全发放工资,要求判令解除《独家演艺经纪合约》。A传媒公司于该案中提出反诉,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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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中,朝阳法院认为:
第一,合同签订前3个月,A传媒公司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合同签订3个月后因周某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A传媒公司客观上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影视作品拍摄活动。A传媒公司对于发放工资扣除费用作出了合理解释,其减少工资的金额及程度均不足以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对周某主张A传媒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并就此主张违约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周某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当酌情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独家演艺经纪合约》根本目的在于周某通过A传媒公司的经纪活动和宣传推广参加各类演艺及商业活动,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个人形象及商业价值;A传媒公司通过周某参与演艺活动获得报酬分成。但合约签订未满3个月,周某即通过提起诉讼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于合同尚未解除时擅自从事其他演艺活动,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周某申请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本院综合其违约程度、违约后果、双方履行合同程度、A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判处周某支付A传媒公司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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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根本目的主要为经纪公司向演艺者提供演出机会,从而提高演艺者名声及商业价值,未及时足额向演艺者支付收益往往不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中,法院明确经纪合同根本目的在于周某通过A传媒公司的经纪活动和宣传推广参加各类演艺及商业活动,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个人形象及商业价值,而减少工资的金额及程度不足以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从而认为周某不得以此主张解除经纪合同。
实践中,对于经纪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艺人分红、代言费等款项这一类事由,通常也无法被认定为足以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如在另案(2019)苏01民终7678号中,法院同样认为“主要合同义务是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工作室未及时向艺人支付代言费,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也未导致不能实现《艺人经纪合约》之合同目的,艺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应不予支持。”
(二)演艺者的在证明违约事实存在之时,应注意相应的义务是否要求自身需进行相应的配合
本案中,周某在《独家演艺经纪合约》签订未满3个月即提起诉讼并从事其他演艺活动,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此时经纪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每年一部电视剧、一部电影的拍摄,属于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不应视为经纪公司违约。
因此,演艺者的在证明违约事实存在之时,应注意相应的义务是否要求自身需进行相应的配合。对于需演艺者配合才能尽到的义务,若演艺者未能举证自己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对于经纪公司违约的主张恐难得到支持。
(三)对于演艺经纪公司而言,对于违约金与损失的证明相对困难,且法院通常视实际情况酌情调减经纪合同所约定的畸高违约金
本案中,《独家演艺经纪合约》所约定的违约金为3000万元,而虽然A传媒公司在提起反诉时已经自行酌减请求金额为30万元,但法院仍综合其违约程度、违约后果、双方履行合同程度、A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判处周某支付A传媒公司违约金3万元。
实践中,为避免演艺者违约而导致经纪公司前期产生的大量投入与花费均化为竹篮打水,通过合同来约定违约金是有力的避免方式,但因经纪合同所约定违约金往往畸高,出于对演艺者作为个人相对弱势的考虑,司法实践通常倾向于更加保护演艺者,即除非经纪公司能够非常清晰明确地举证其损失与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大致相当,否则法院一般会对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酌情调减。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演艺者违约责任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经纪公司给演艺者的实际投入、经纪合同解除时剩余的履行期限、演艺者的收入情况、演艺者解约时的商业价值、经纪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经纪公司的合理预期收益、演艺者的过错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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