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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走私类犯罪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经验和思考
日期:2022年10月12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戎魏魏 孙顺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地方目前均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相应制度建设及实践工作。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为例,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等十三个中央、省属驻穗机关和广州市属机关单位,共同制定了《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运行规则(试行)》等三个配套规定,并印发了《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监督评估费用及报酬标准暂定规定》等落实到具体层面的操作细则,旨在持续推进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减少和预防企业违法犯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笔者有幸参与了广州市首批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中笔者的办案经验和若干思考进行分享。

一、价值判断要充分

根据《广州市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涉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犯罪主体、案件类型、企业意愿、历史表现、现实状况、政策形势等,确定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意义价值和可行性。
因此,涉案企业在向检察机关递交合规整改申请书及合规计划书时,切记要阐明涉案企业对适用合规整改制度条件的符合性以及通过企业合规整改挽救企业的意义和价值。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对企业的犯罪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主观故意以及对相关海关监管政策的认知是否充分,倘若相关企业及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强烈、后果严重,则难以符合适用合规整改的适用条件;二是要充分展示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自首情况、如实供述的情况、认罪认罚的情况、退赃退赔承诺等;其三则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如企业规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守法经营情况、科研进展、技术创新等进行全面、充分的汇报。
必要时,涉案企业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税务、公安、证监、银保监、海关等部门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并邀请检察机关实地调查企业现状和实际经营情况。
二、整改目标要全面
进入合规整改程序后,涉案企业要向检察机关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指派的第三方组织提交详细的合规整改计划并对合规整改的目标进行明确,应当注意:合规整改应当具有全面性,整改的目标不应局限于当次所涉的犯罪活动,对企业所从事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当进行全面审查;此外,整改目标亦不应局限于某个特定的罪名或事项,而应当综合分析涉案企业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是否还存在引发其他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风险的潜在可能,并作出相应分析和提出整改方案。
在笔者经办的一起某货运代理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中,涉案企业在合规计划书中分析犯罪成因时记载:“涉案企业进口报关业务流程仅由‘客户磋商——代理报关——费用结算’三个环节组成,存在流程过简、审批缺失、单证交接与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存在合规隐患”。笔者认为,涉案企业揭露的上述问题确实说明该企业尚未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管理机制及业务规范,但合规计划书中并未结合当次走私犯罪活动发生的成因与上述问题之间的关联进行深入分析,亦未分析上述问题是否存在导致其他合规风险的可能。
此外,在该案中,涉案企业的主营业务虽为进出口业务,但实则90%以上为出口业务,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书仅针对当次涉案的进口业务提出了整改措施,完全未对该企业主营的出口业务进行审查或建立健全相应的合规机制。然而,出口业务涉及的风险点更为复杂,在对代理出口业务进行审查时,有法律法规风险、贸易管制及涉税风险、海关监管风险、供应链风险、海关信用等级风险、贸易安全风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都需要涉案企业重点关注。除常规内容外,风险评估还应重点关注关检融合大背景下的相关要求,例如:

1
贸易国别筛查,应注意海关对贸易国别是否有特殊的检验检疫要求或国际制裁限制(如出口目的地涉及伊朗等被制裁地区);
2
贸易商品筛查,应注意相关用途和技术是否受管制、许可限制或其他特殊要求,比如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敏感技术、包装要求等;
3
业务相关方筛查,包括国内外供应商、采购商及物流、报关、银行等代理商的背景和经营状况是否有涉关涉检风险;
4
业务流程筛查,重新梳理、设置各关务环节风险点、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建立关务合规工作流程。

三、整改措施要可行
根据笔者对目前了解到的企业合规整改案例的观察,其整改措施基本围绕企业合规的基本要素进行,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合规组织、制定合规制度、营造合规文化等。笔者认为,这几点要素无疑都是合规整改所应当包括的重点内容,但需要注意,合规整改计划不应对犯罪成因的核心问题进行任何回避,反而要直面问题、深入分析,确保围绕核心问题的所有的合规措施都句句到位、针针见血。如果合规计划仅从企业治理的层面,对其法人治理结构、合规监管机制泛泛而言,甚至只是简单粗糙地引用一些合规的基本常识和概念,其合规整改必将不会获得成功。
合规整改计划之核心,在于分析其犯罪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当把握犯罪成因的核心因素,换言之,企业应当充分理解何为合规状态。具体到走私犯罪中,企业应当明确哪里违反了海关监管政策、哪里导致了偷逃应缴税款、如何正确计算应缴税款等核心问题。只有全面、深入地了解了海关监管政策,正确分析走私犯罪成因,才可能提出可行、有效、全面的整改方案。

(一)   理解政策要正确

在某个案例中,针对进口业务低报价格所导致的走私犯罪,合规计划书认为,在代理报关环节,涉案企业存在“公司内部未就进口报关商品形成系统的估价标准,无法对商品报关价格进行有效审核、监管”“由于国内外市场价格的浮动较大,目前行业内没有统一的商品报关价格参考标准,涉案企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结合报关行业的估价惯例,制定以下估价标准……”,即涉案企业拟建立一个进口报关商品估价标准以防止低报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笔者认为,该企业对犯罪成因的分析及提出的整改措施,恰恰折射出了企业仍未真正理解海关监管政策,其提出的整改措施必然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在进出口实践中,诸多报关企业正是信赖所谓“报关风险指导价”,认为海关内部存在对某种特定货物的报关风险价格区间,只要报关价格位于风险价格区间内,即认为报关是合法合规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报关行业的估价惯例,本身即是导致该行业走私犯罪高发的重要因素之一。海关的监管要求为“如实申报”,即对于进口报关活动而言,应当以真实合同价格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5)合理方法”。
因此,海关接受进出口企业报关后,即以真实成交价为基础,确定CIF价(到岸价)为完税价格。即使申报价格符合报关企业掌握的所谓海关报关“风险指导价”区间,只要与真实合同价格不符,仍然涉嫌走私犯罪。只有在真实成交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无法确定时,才能经由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以相应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具有严格的适用顺序,价格磋商亦有相应的法定流程。报关企业切莫擅自根据其自行制定的估价标准或采用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作为申报价格,即使仅以该估价标准作为评判申报价格合理性的标准,仍无法满足海关“如实申报”的监管要求并导致相应合规风险。
(二)   整改措施要可行

在某个因客户提供虚假报关资料引发的走私犯罪案例中,针对进口业务低报价格所导致的走私犯罪,合规计划书拟通过建立报关信息审核机制,多环节审核报关资料的办法解决此类风险,对此,涉案企业提出了若干整改措施。
1. 业务接单环节的措施
该环节中,涉案企业拟采用直接对接国外供应商并获得报关资料的方式防控客户提供虚假单证的风险。笔者认为,该方法的可行性即存在明显缺陷。
首先,客户的国外供应商不可避免涉及客户的商业资料(如特殊货物的供货渠道)和商业秘密,客户存在不配合提供相应供应商联系方式的可能;其次,即使由报关公司直接接收报关资料,供应商发送的报关资料中约定的价格可能并不能直接作为申报价格,如交易价格中涉及到的价格调整项目(如特许使用费、特定利息、买卖双方间存在影响价格的特殊关系等),则需商请海关进行价格调整;其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亦存在未签署纸质或电子版本合同的可能,此时报关公司应当具备能够确认客户真实成交价格或依照客户自主申报价格进行申报但能够豁免报关方责任的相应配套措施。
此外,在业务接单环节还应当注意的是,在报关实践中,较多报关公司采用包税代理的模式,亦有较多报关企业因采用该种模式而涉嫌了走私犯罪。但包税代理模式不必然导致走私,包税进口只是在实践中产生的一种代理报关的议价方式。在该种方式下,由报关方承担如实申报的义务,同时也承担报关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商业风险。这意味着,包税进口方式并不是必然、直接地导致走私,关键在于报关方是否如实申报价格。实践中,往往是由于报关方层层转包,利润空间被压缩,导致最终承担如实报关义务的主体选用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非如实申报而构成走私犯罪。因此,代理方式的选择亦应当成为涉案企业在业务接单环节的风控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 报关环节的措施
该环节中,涉案企业拟采用“部门主管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合规员复核”的方式进行风控,对比内容包括“比对客户的邮件资料和报关单,核实货物报关价格是否过低等”。
笔者认为:该方法可行性亦存在欠缺。主要原因是前述关于客户邮件资料获取的可行性有待考证,以及通过判断“报关价格是否过低”并非是风控的正确路径,真正应当通过合规整改实现的是确保报关信息与真实交易信息相一致。
此外,在常见的通关走私中,除低报价格外,还有伪报贸易方式(将高税率的贸易方式伪报为低税率的贸易方式)、伪报品名(将高税率货物伪报为低税率货物)、伪报原产地(将禁止进口的原产地伪报为可以进口的原产地)、低报数量、瞒报(夹藏瞒报、隐匿价格构成)等多种涉嫌走私的风险,涉案企业在进行合规整改时应当一并关注,不应仅局限于低报价格所导致的风险。
四、三方审查不是开玩笑
在笔者参与的一个合规整改案件中,涉案企业拟建立违规事件处置机制,其关于向海关部门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部分,引用了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事实上,上述公告已经废止失效。海关总署已于2022年6月30日发布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对于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披露期限、涉税额标准等)、税款滞纳金减免、信用管理措施、同一行为多次披露的法律后果、主动披露程序、公告实施有效期等较之第161号公告均作出了较大调整。出现此类低级错误,说明了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中,仍未全面掌握海关相应监管政策或至少存在相应的滞后,这必将给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留下不好的印象,轻则导致未来的合规检查变得更加严格,重则导致合规整改计划的失败。
目前,随着各地合规不起诉业务的大量开展,各地的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都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规程、要点和模板,但涉案企业应当高度注意,并不是每个项目都可以照葫芦画瓢,套模板了事的。尤其是一些金融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门槛,合规计划更是会面临专业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审查。
依照笔者的经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指派的第三方组织成员会就如何对企业实现有效监督、考察方案如何具体落实、企业合规报告是否具有可审查性、是否要求企业针对自身开展全面自查等问题进行深入、仔细、全面的审查,确保合规考察效果不打折、标准不下降。涉案企业切记要根据案情所涉的专业领域,聘请真正懂专业懂法律的合规团队,确保企业“真合规、真整改”,杜绝“纸面”合规和形式主义。
 

相关领域
经济犯罪与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