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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泛文娱法律观察(2022第6期)
日期:2022年10月28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习近平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禁止外商投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三、文化和旅游部就《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国家版权局全国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实现统一查询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大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纾困扶持力度
六、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就《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七、《广东省版权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明确完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推动版权“走出去”
  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打造周杰伦、刘畊宏等超级IP的巨星传奇三度冲击IPO
二、体育游戏巨头望尘科技第三次递表联交所,拟于港股主板上市
三、B站转换为在联交所及美国纳斯达克双重主要上市的公司
四、慈文传媒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进区合同》,总部迁址至南昌经开区
五、欢瑞世纪为子公司欢瑞影视继续提供担保,授信金额提升,授信期限延长
六、华谊兄弟控股股东王忠军先生拟向中融信托转让部分质押股份,主要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
七、“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曝光第二批网络谣言溯源及处置典型案例,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八、国庆档票房最终以近15亿收官,《万里归途》以超10亿元票房领跑
  司法实践   
影视行业历来是著作权相关纠纷的多发区,在这些纠纷当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始终是焦点问题,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以“战狼案”为引,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署名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习近平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
【内容摘要】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十大”)于10月16日上午10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报告共分15个部分:一、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二、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三、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八、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九、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一、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十二、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十三、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十四、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十五、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其中,涉及文化领域的内容如下:
一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
二是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知史爱党、知史爱国,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三是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
四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五是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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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禁止外商投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内容摘要】9月2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与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相比,《办法》有三处修改,具体如下:
首先,将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主体范围扩大为外商投资的机构。《办法》将第七条从“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修改为:“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其次,增加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办法》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根据部门变动相应修改部门名称。《办法》将第三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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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和旅游部就《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内容摘要】9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以及与营业性演出网络直播的概念边界。(一)关于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舞台演出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以下情形,属于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将境外举办的舞台演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将录制的舞台演出活动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活动的。(二)关于营业性演出网络直播:在国内举办有现场观众的营业性演出并通过网络直播,以及在营业性演出场所提供音乐、舞蹈、戏剧等文艺表演视频播放或在线观看服务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是要求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是提出进口和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管理要求。(一)审查: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二)备案: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参演人员包含境外演员,或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虚拟演员、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或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节)目。
四是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一)禁止性规定: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内容。(二)健全内容管理制度: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三)延时直播: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五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市场的动态监测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要求行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自律工作。鼓励和支持(一)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内容优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演出剧(节)目;(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互联网为公众提供演出活动,创作、经营数字化演出产品;(三)专业舞台艺术机构参与网络演出剧(节)目制作,推动演出新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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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版权局全国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实现统一查询
【内容摘要】2022年9月27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根据在北京、上海等6个城市试点“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的要求,近日国家版权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顺利实现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查询。自2022年9月26日起,该系统开始提供包括6个试点城市在内的全国范围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服务。
系统查询链接:
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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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大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纾困扶持力度
【内容摘要】2022年9月26日,在《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泛文娱领域的具体政策措施简要概括如下:
加大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纾困力度。针对文化行业,通过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引导,联动各社会主体共同出资,实施电影票价补贴。对2022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恢复营业的专营商业影院、体育健身场所,给予复工复市补贴。对2022年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专业剧场,按照座位数给予一次性停业补贴;对疫情后加快复演的专业剧场,给予限流补贴。针对旅游行业,统筹用好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符合条件的酒店宾馆纳入旅游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针对体育行业,充分用好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社会资本参与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的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开展商标质押助力文体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
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支持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加快布局发展,实施新一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优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支持政策,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创新产品合同金额30%、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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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就《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9月28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一是健全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体系。(一)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公益属性。(二)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监事会等监督机制。(三)落实法人财产权。登记的藏品应依法确认为博物馆法人财产,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四)完善退出机制。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目的。藏品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公示等程序。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或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二是加快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建设。(一)规范名称管理。对未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和相应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办理登记。(二)明确管理权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
三是筑牢非国有博物馆安全底线。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安全管理力度。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内容依管理权限向举办地有关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完善非国有博物馆保障措施。在政策支持方面,(一)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企业、个人依法依规向博物馆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二)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三)对于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给予重点支持,培育示范型非国有博物馆。(四)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督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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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广东省版权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明确完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推动版权“走出去”
【内容摘要】9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版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围绕完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简要总结如下:
倡导大湾区版权产业协同发展。首先,《条例》首次把“激励创作”写入条文。明确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重点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领域作品的创作和转化。其次,《条例》注重版权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运用。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版权创造体系;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此外,《条例》规定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版权交易机制。在版权确权、价值评估、许可转让和交易服务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版权依法流转。最后,《条例》倡导粤港澳大湾区在版权产业方面进行协同发展,推动版权“走出去”。鼓励广东与香港、澳门在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重点行业进行版权合作。同时要求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在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海外维权等方面推动交流合作。
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在新业态版权侵权行为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加强新业态版权的保护。一方面要求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领域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运用,建立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方面,《条例》明确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加强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管理。在提高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方面,《条例》明确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强化版权源头保护,同时鼓励权利人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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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打造周杰伦、刘畊宏等超级IP的巨星传奇三度冲击IPO
【内容摘要】10月5日,巨星传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传奇”)第三次在联交所递交提交上市申请。此前在2021年9月30日、2022年3月31日,其曾两度冲击IPO。
招股书显示,巨星传奇的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新零售业务,2021年营收占比高达82.5%。主要为开发及销售健康管理产品及护肤品。而新零售业务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魔胴咖啡的销售;二是IP创造及运营业务,2021年营收占比仅为17.5%。该业务通过为媒体内容提供策划及其他项目管理服务、担任大型明星演唱会及其他活动的策划服务供应商及投资方以及设计及授权专有明星IP,创造独有的明星IP。2019年及2020年,巨星传奇的大部分专有明星IP均围绕在华语社区享誉20多年的超级巨星周杰伦先生为中心。巨星传奇与周杰伦先生的艺人管理公司杰威尔音乐签订为期十年的IP授权协议。自2021年以来,巨星传奇开展多元化明星组合,即通过创建与其他明星相关合作进行IP扩展。例如,策划创作以庾澄庆先生为主角的流行音乐脱口秀《既来之则乐之》及以刘耕宏先生为中心的综艺节目。
招股书显示,2019年至2021年,巨星传奇分别实现营收0.866亿元、4.569亿元、3.653亿元,实现归属于本公司拥有的利润分别为2355.9万元、7806.4万元、4364.9万元,虽有波动,但整体呈现上涨趋势。巨星传奇由马心婷女士、杨峻荣先生、叶惠美女士及陈中先生于2017年共同创建,合计持有巨星传奇64.47%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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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育游戏巨头望尘科技第三次递表联交所,拟于港股主板上市
【内容摘要】9月21日,体育运动手游开发商望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尘科技”)递表联交所,拟在港股主板上市。此次是望尘科技继2021年6月、2022年3月递表失效后的第三次再战。
招股书显示,望尘科技2019至2021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亿元、4亿元、4.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568万元、4073万元、3939万元。2022年1至6月,公司上半年的最新收入为2.9亿元,净利为2033万元。
招股书披露,望尘科技成立于2013年12月,是国内移动游戏研发商和运营商,按收益计算,望尘科技在中国手机体育游戏市场排名第二,市场份额约为16.2%。望尘科技上市前已经完成6轮融资,总融资额超1.7亿元。CEO贾小东通过全资控股的投资基金持股27.5%,CTO黄翔持股19.2%,联合创始人兼总裁李欣持股3.2%。亚商集团、苏州富德博、手游开发商Tap4fun均为公司股东。
望尘科技旗下有《足球大师》《NBA篮球大师》《最佳11人——冠军球会》三款体育类手游,以及与第三方游戏开发商共同开发的《冠军中超OL》《恋爱吧!偶像》五款产品。同时,望尘科技与多个知名体育联盟、协会及俱乐部达成授权协议,如国际职业足球联合会FIFPRO、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NBA球员工会NBPA、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曼城足球俱乐部、拜仁慕尼黑足球俱乐部、巴黎圣日耳门足球俱乐部、多蒙特足球俱乐部及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等,获得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其品牌名称、球场图像、品牌应用手册、球衣、个别球员的姓名及图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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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站转换为在联交所及美国纳斯达克双重主要上市的公司
【内容摘要】10月3日,哔哩哔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纳斯达克代码:BILI,联交所证券代码:9626,以下简称“B站”)在联交所发布《自愿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B站自愿将其在联交所的第二上市地位转换为主板主要上市的事项于10月3日生效,股票标记“S”于生效日期自其股票简称中删除。B站在联交所上市的Z类普通股及其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报价的美国存托股可予互相转换。此外,《公告》显示,B站在联交所上市的Z类普通股近期有可能获得被纳入深港通及沪港通计划的资格,这将使中国内地的合格投资者有机会能够直接交易B站的股份。
根据公开信息,B站自2018年3月起于纳斯达克主要上市,并自2021年3月起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于联交所第二上市。2022年10月3日起,B站为在香港的联交所及美国的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双重主要上市的公司。
此前,B站于2022年9月8日公布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2022年第二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B站2022年第二季度净营业额总额达49亿元,较2021年同期增加9%;月均活跃用户达305.7百万,较2021年同期增加29%;日均活跃用户达83.5百万,较2021年同期增加33%;平均每月付费用户达27.5百万,较2021年同期增加32%。《报告》显示,B站二季度净亏损20.1亿元,上年同期净亏损11.2亿元。
B站为面向中国年轻一代的领先视频社区,涵盖广泛的内容品类和多样化的视频、消费场景,其中包括视频、直播及移动游戏。B站的业务包括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增值电信服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以及互联网文化经营(以下简称“相关业务”)。B站主要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即上海宽娱、幻电信息科技、超电文化及其附属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自愿公告><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自愿转换为双重主要上市>

<2022年第二季度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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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慈文传媒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进区合同》,总部迁址至南昌经开区
【内容摘要】8月29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经开区管委会”)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传媒”)就慈文传媒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昌经开区”)投资建设慈文传媒上市公司总部的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了《项目进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9月15日,慈文传媒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表明,慈文传媒董事会及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项目进区合同》生效。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项目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亿元,分期投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第一阶段:拟2022年内将慈文传媒迁移注册至南昌经开区内;第二阶段:双方共同努力将慈文传媒上下游关联的企业引入南昌经开区落地,如影视文化内容审查业务板块;第三阶段:慈文传媒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在南昌经开区管委会购地建设慈文传媒上市公司总部基地和数字文创产业园,具体另行协商。
关于项目的政策支持。在企业上市奖励方面。在慈文传媒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在南昌经开区管委会区域内注册登记后60个工作日内,南昌经开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慈文传媒3,000万元(按照《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洪经工管办规【2021】1号文件);在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方面。慈文传媒2022年迁移完成后,2023年至2027年,慈文传媒年纳税额(含在区内注册的参控股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前提下,前两年给予企业区级主要财政贡献9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企业区级主要财政贡献50%的奖励。2028年至2032年,慈文传媒纳税额(含参控股主体)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给予企业区级主要财政贡献50%的奖励。该笔奖励在慈文传媒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予以保障到位。若遇到未达税年度,奖励政策不兑现不顺延;在企业高管人才奖励方面。对慈文传媒董监高及核心团队人员(不超过20人),2023年至2032年给予连续10年企业高管人才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为企业奖励名额内高管人员所得在区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的100%。该笔奖励由南昌经开区管委会给予慈文传媒,慈文传媒全额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在办公用房补贴方面。为慈文传媒迁移提供注册地址,引进企业实体在经开内租赁办公用房用于实际经营的,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商议。
慈文传媒是一家集电视剧、电影、动画制作和发行为一体的大型传媒机构,业务涉及从项目的策划创作到制作发行,以及产品的增值延伸业务。近几年来出品了《老九门》《花千骨》《西游记》《青盲》《神雕侠侣》《七剑下天山》《雪山飞狐》《老马家的幸福往事》《半生缘》《双响炮》《国家宝藏之觐天宝匣》《家》《无间有爱》《战后之战》《嫁衣》《楚乔传》等数十部多次包揽国内各项大奖项的电视剧。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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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欢瑞世纪为子公司欢瑞影视继续提供担保,授信金额提升,授信期限延长
【内容摘要】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曾于2021年8月9日与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银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和6000万元的《授信协议》(以上合称“前次担保”)。保证人为欢瑞世纪,受信人为欢瑞影视,授信人为华美银行。根据2021年8月10日欢瑞世纪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欢瑞世纪的法定代表人赵枳程为前次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欢瑞世纪于2022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欢瑞世纪拟与华美银行签署《变更协议》,授信金额在原有6000万元基础上新增3000万元,调整后合计额度为9000万元整,授信期限自2023年2月9日延长至2024年2月9日,欢瑞世纪对上述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欢瑞世纪的法定代表人赵枳程为本次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不等于欢瑞世纪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授信的额度和期限与用途以银行批准为准。具体内容以欢瑞影视与华美银行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根据欢瑞世纪于《公告》同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欢瑞世纪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根据《公告》,截止2022年9月21日,欢瑞世纪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授权总额为25,200万元,占欢瑞世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16.87%。目前,欢瑞世纪不存在对欢瑞世纪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为A股主板上市的影视集团公司。目前欢瑞世纪业务涵盖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和发行,以及艺人经纪、衍生品开发等方面。影视剧制作方面,欢瑞世纪历年来出品电视剧及网络剧包括《宫锁心玉》《古剑奇谭》《活色生香》《盛夏晚晴天》《胜女的代价》《盗墓笔记》《青云志》《麻雀》《大唐荣耀》《听雪楼》《锦衣之下》《琉璃》《秋蝉》《山河月明》等。另外,欢瑞世纪参与联合投资的电影《革命者》《长津湖》《长津湖之水门桥》《熊出没•重返地球》《十年一品温如言》均已上映。艺人经纪方面,目前欢瑞世纪拥有任嘉伦、成毅、李小冉、张予曦、颖儿、侯梦瑶、袁冰妍、张睿、刘学义、何中华等二十余位签约艺人。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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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华谊兄弟控股股东王忠军先生拟向中融信托转让部分质押股份,主要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
【内容摘要】9月28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部分质押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华谊兄弟实际控制人王忠军先生拟将其质押华谊兄弟5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华谊兄弟总股本的1.80%)转让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王忠军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16.13%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14.33%无限售流通股。中融信托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不持有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1.80%无限售流通股。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王忠军先生在中融信托累计质押情况。王忠军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累计质押数量(股)占华谊兄弟总股本比例4.33%。本次权益变动后累计质押数量(股)占华谊兄弟总股本比例2.52%。质权人为中融信托。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华谊兄弟的影响。本次股份转让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融资债务规模,降低质押风险,更好地保障控制权稳定性。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华谊兄弟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份转让对华谊兄弟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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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曝光第二批网络谣言溯源及处置典型案例,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内容摘要】中央网信办深入推进“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截至目前,抖音、微博、腾讯、快手、百度、哔哩哔哩、小红书、知乎、豆瓣等重点网站平台共处置传播网络谣言账号2800余个,第一时间溯源并关闭首发账号,有力震慑造谣传谣行为。10月5日,网信中国于其官方公众号通报首发谣言典型案例,案例分为三类,先简要总结如下:
第一类为疫情防控类谣言。如,QQ账号“月西”发布“打新冠疫苗后出现肺结节”的谣言;微博账号“lin漾烟苓yang”发布“成都出现猴痘病例”的谣言;快手账号“宇宙笑王”发布“住户在家不戴口罩被抓走”的谣言;微博账号“花生馕杀手”发布“老人因饥饿上吊自尽”的谣言;抖音账号“疫情当下作为一个网友能做的”发布“女子下跪向志愿者求物资”的谣言;微博账号“_可兜-卟湘_素言”发布“四川遂宁所有路口将由部队接管”的谣言;快手账号“天津塘沽亲民车,占标练手”发布“10月1日起天津封城3天”的谣言。
第二类为突发事件类谣言。如,微博账号“转身看2012”发布“郴州高铁列车起火”的谣言;小红书账号“柒柒”发布“上海地铁2号线有人狂犬病发作”的谣言;抖音账号“小山”发布“长沙电信大厦起火室内视角”的视频,实为2021年某地火灾视频;快手账号“朝阳包哥”发布“大连一小区有人驾车追撞多人”的谣言。
第三类为社会民生类谣言。如,微信账号“梦蝶”发布“全国航班大面积取消”的谣言;快手账号“小九说交通”发布“2022年将实行红绿灯新国标”的谣言;抖音账号“小奇迹A”发布“幼儿园老师剪多位幼儿上颚”的谣言;小红书账号“唐糖”发布“重庆嘉陵江被晒干了”的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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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庆档票房最终以近15亿收官,《万里归途》以超10亿元票房领跑
【内容摘要】据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2022年国庆档(10月1日-10月7日)我国总票房达14.96亿元。根据非洲撤侨真实事件改编的影片《万里殊途》以10.84亿元的票房成绩领跑国庆档。《平凡英雄》《哥,你好》《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5:我的外星朋友》《新神榜:杨戬》《钢铁意志》分列2至6位。
今年国庆档共有7部新影片(包括4部剧情片和3部亲子动画片),其中剧情片中有3部均属于以真实事件改编的主旋律题材影片,分别是《万里归途》《平凡英雄》《钢铁意志》。除此之外,在国庆档票房前10的影片中,“老片”仍然发挥着作用,据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上映了50天的《新神榜:杨戬》,上映了29天的《哥,你好》均表现突出。
2019年、2020年、2021年国庆档票房冠军分别为《我和我的祖国》《我和我的家乡》《长津湖》三部影片,而这三部影片与今年登顶的《万里归途》均属于主旋律题材影片。这意味着新主流电影已经连续四年夺得国庆票房冠军。
<新华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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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   
影视行业历来是著作权相关纠纷的多发区,在这些纠纷当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始终是焦点问题,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以“战狼案”为引,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署名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事实
2012年8月,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初始投资方为北京春秋公司,后转让给天津春秋公司,以下合称“春秋公司”)和南京军区艺术中心签订《联合投资合同书》,约定三方按照各投资33.3%的比例共同拥有电影《兵锋》版权。
2012年9月1日,春秋公司与传奇人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拍摄电影《兵锋》(后更名为《战狼》),传奇人公司享有该片相应署名权,列为联合出品方之一。
2015年1月30日,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共同签署《补充合同书二》,约定各方按照比例追加投资,并明确署名顺序为春秋公司、登峰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
2015年2月12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载明电影片《战狼》出品单位为春秋公司、登峰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传奇人公司等。
2015年4月2日,电影《战狼》正式上映,片尾署名出品公司为:春秋公司、登峰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传奇人公司。
2015年10月《战狼2》进行了电影拍摄制作备案。2016年,登峰公司分别聘请董群、刘毅作为电影《战狼2》的编剧,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剧本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编剧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登峰公司享有。
2017年7月27日,《战狼2》于正式上映。
此后,传奇人公司向登峰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战狼2》是《战狼》的改编作品,登峰公司未经授权擅自改编制作《战狼2》侵害其著作权改编权,要求登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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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2021年12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民终1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法院驳回传奇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原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传奇人公司是否享有《战狼》的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如果相关有效协议约定著作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于特定主体,其他主体认可该权属安排,则应当优先依照约定确认著作权归属。只有依照约定尚无法确认著作权归属,或者约定内容与实际署名情况不符的情况下,才需根据署名及其他证据情况进一步进行判定。具体到本案中:
(1)   《联合投资合同书》已约定电影《战狼》的著作权归属于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联合投资合同书》约定:三方共有本片相关版权、署名权和收益权,三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拥有该影片之版权。
(2)   《联合投资合同书》限制该合同外其他主体享有相应著作权。《联合投资合同书》约定:三方均有权向三方认可之外方拆分己方的投资份额,而该外方只能在三方同意下才能获得该片的相关署名权、损益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署名权”仅为“版权”内容之一部分。《联合投资合同书》在涉及授予合同外主体权利范围的约定上,未将“版权”纳入其中,说明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在该合同中有意排除了后续投资方可经其三方或其中一方同意,获得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
(3)   传奇人公司知悉《联合投资合同书》的著作权归属约定且认可其仅享有署名权。《联合投资合同书》是传奇人公司在与春秋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之附件,说明传奇人公司知道《联合投资合同书》关于前述著作权归属以及限制合同外主体获得相关著作权的约定内容。在此情形下,《投资合作协议》仅约定了传奇人公司的署名权,未提及传奇人公司享有“版权”或有权控制电影《战狼》的发行、改编等,说明传奇人公司理解并认可《联合投资合同书》中与著作权归属相关的约定,故在《投资合作协议》中未主张享有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
(4)   电影《战狼》关于“出品公司”的署名未变更原有著作权权属约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为传奇人公司署名系发起人及相应权利义务受让方依照《联合投资合同书》的约定认可传奇人公司可享有署名权,进而为其署名,不当然包含变更原著作权权属约定的意思。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传奇人公司不具有《战狼》著作权,不享有电影《战狼》的改编权,其起诉要求登峰公司就被诉侵害作品改编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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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规则。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影视作品权属认定”一条中所述:
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
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制作许可证、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等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参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基于上述,判断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署名是最为优先的判断依据,而投资方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分配另有约定则属于“相反证据”。本案中,发起人在《联合投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及南京军区艺术中心三方共有本片相关版权、署名权和收益权”。虽然春秋公司与传奇人公司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了传奇人公司获取收益的范围包括“版权收益”,但“版权收益”并非“版权”本身,且《联合投资合同书》作为《投资合作协议》的附件,传奇人公司对其仅享有署名权是明知的,故传奇人公司最终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随着人民群众对影视作品品质要求的不断升级,一部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及宣发成本过亿不再是新鲜事。影视项目投资权益转让不仅能缓解投资方资金压力,还能引入资源方、提高影片知名度,是影视行业目前最为常见的合作方式。无论对于投资权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投资合作协议都极为关键,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转让方而言,其须关注其在前一轮投资合作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如是否存在对投资权益转让的限制、收益分配的基数及时间等,避免在与受让方的投资合作协议中作出无法履行的义务或无法实现的承诺,构成投资合作协议项下的违约。对于受让方而言,其应关注转让方是否实际享有目标影视项目的投资权益,明确其在影视项目中享有的权利,著作权还是单一的署名权及损益权,抑或是固定的投资回报,切不可想当然。合作各方应在投资合同的洽谈阶段充分沟通,因为,只有真实完整地体现合作各方商业意图的合同,才能真正地为影视项目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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