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二、自然资源部丨就《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自然资源部丨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四、财政部丨推动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五、财政部丨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
六、天津丨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资讯观察
一、中国恒大丨香港元朗和生围地块已被资产接管人以6.37亿美元对价出售
二、华润置地有巢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获批
三、朗诗1.02亿对价向新加坡房地产机会基金出售杨浦黄兴大楼
四、信铭生命和昊天国际收购泉州项目公司合计10%股权 对价4.25亿元
五、中天金融丨终止89亿向佳源创盛出售中天城投的交易
六、融侨集团向首开股份转让子公司股权及3.21亿元债权 对价5.71亿元
司法实践
案例丨业主转让房屋时,其基于共同管理约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 国务院办公厅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内容摘要】2022年8月29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为落实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 2022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公开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建设方面,《分工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省级规划的重点项目,运用“放管服”改革的办法,打通堵点卡点,继续采取集中办公、并联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具体举措包括:
1. 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高效保障重要项目尽快落地,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性作用。
2. 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即接即办,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地产方面,《分工方案》明确将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因城施策运用好政策工具,灵活运用阶段性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防范发生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支持其他消费领域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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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资源部丨就《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章规范为支撑,保障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2022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鉴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其特殊性,征求意见稿仅规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依法登记(第七条)。同时,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不动产登记簿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明确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而善意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因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错误影响其取得的不动产权利(第十九条)。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内容,对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登记材料等作出明确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9类权利基础上,将《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居住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第十四条);强化登记人员的执业要求与保障(第十五条),设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和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不动产登记的共性材料和差异化材料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五章、第六章)。
(三)关于便民利民的举措。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确保登记结果真实准确(第四条);电子介质与纸质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现场或者通过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的条件(第三十条);法律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收取(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登记信息安全保障。征求意见稿设立专章对登记信息的安全与利用进行规定,明确在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资料查询的同时,注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健全全流程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登记信息安全(第一百零六条);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进行,严禁整库拷贝(第一百零七条);对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民事主体等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条件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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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然资源部丨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内容摘要】2022年10月2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一)加快完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意见》提出要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管控指标分解到下级规划。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应按照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交通水利能源矿产及其他建设用地分解确定。(二)加快规划成果报批。《意见》明确了各级总体规划完成专家论证、审批等流程的时间。
二、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一)坚决落实“多规合一”改革要求。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二)依法严肃规划许可管理。《意见》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各类建设手续、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事项应当依据的规划等。(三)加强规划与用地政策的融合。要更加注重资源资产关系,将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工作基础,规划方案要与土地利用、产权置换、强度调节、价格机制等用地政策有机融合,有效推动存量资源资产的盘活利用。(四)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监测,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全过程在线管理。建立定期体检、五年评估的常态化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将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审批、修改规划和审计、执法、督察的重要参考。(五)严格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包括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用海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不予确权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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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丨推动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内容摘要】2022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由于存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为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基本原则,包括:1、统筹资源;2、全面覆盖(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3、因地制宜;4、激励约束。
二、盘活方式。包括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强资产调剂、实施公物仓管理(将低效、闲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进行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营)。
三、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摸清资产,研究制定资产盘活方案,并有序组织资产盘活工作。资产出租、处置相关收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一)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加快推进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二)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建立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充分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审核新增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从源头节约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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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财政部丨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
【内容摘要】2022年10月27日,为支持深圳在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方面探索创新,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财预〔2022〕1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深圳探索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的财政政策体系。包括:1、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深圳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的补助,加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对深圳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动解决住房突出问题。2、加快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机制研究,创新引领政府与市场多元化投入的运作模式。3、指导深圳研究制定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财政政策措施,包括:推行以污染物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等减污降碳指标为基础的奖惩试点;将符合条件的水污染治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等。
二、支持深圳探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包括:1、鼓励通过财政资金、市场化经营收入等多元化方式,支持重大科技公共基础设施运营;2、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探索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本金、投融资、建设运营模式改革,积极开展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等。
三、支持深圳加快建立与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现代财税体制。包括:1、推进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等;2、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区两级财政关系;3、支持深圳在全国税制改革中先行先试;4、对深圳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给予积极支持,着力促进稳投资补短板,探索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防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兑付风险等。
四、支持深圳探索提升财政管理效能的有效路径。包括:1、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全面加强财政资源统筹;2、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深圳探索利用信用手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追缴;3、扎实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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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丨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内容摘要】2022年10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重点领域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进园区等领域;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
二、统筹用好存量资产盘活方式。(一)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及时将生态环保、仓储物流、交通运输、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领域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储备库,积极培育能源、市政、新型基础设施、自然文化遗产等领域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机制。(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三)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国有企业与所在区或相关企业联动开发一批“TOD+”项目等。(四)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包括挖掘国有企业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等。(五)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
三、强化盘活存量资产政策保障。(一)对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做到“应办尽办”,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二)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支持开展资产重组等。(三)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对于项目建设,统筹海域使用、规划调整、土地供应等阶段,实行并行办理、协同推进、要件共享协同工作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等。
《措施》同时提出了要落实财税金融政策,回收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优先投向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环境基础设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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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恒大丨香港元朗和生围地块已被资产接管人以6.37亿美元对价出售
【内容摘要】2022年11月6日,中国恒大集团(03333.HK,以下简称“中国恒大”)发布《资产接管人出售资产》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中国恒大已接到资产接管人通知,所涉及的一宗位于香港元朗未开发的土地抵押标的资产,已被资产接管人以6.37亿美元的对价,以出售直接持有该项目的相关附属公司股权及公司间负债的形式完成出售。本次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中国恒大于该项目的财务义务,预计就该项目将录得约7.7亿美元的亏损。
对于该抵押标的资产,此前于2022年1月26日,中国恒大曾发布《自愿性公告》,表示获悉若干附属公司的资产被橡树资本委任了资产接管人,其中即包括本次已经完成出手的位于香港元朗的未开发土地。此外,该标的资产为中国恒大附属公司在2021年1月签署的一项本金约5.2亿美元融资交易提供了担保。该《自愿性公告》亦披露:该地块总占地约223.25万平方英尺,其中与香港米埔保育区相连的逾51万平方英尺将会被修复为湿地生态区,与住宅发展地盘相隔,用作建设房屋的逾172.23万平方英尺地盘,总可建楼面约89.3万平方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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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润置地有巢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获批
【内容摘要】2022年11月1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准予华夏基金华润有巢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由华润置地有限公司(1109.HK,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和中信证券、华夏基金,以旗下有巢住房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巢住房租赁”)作为发行人的华润有巢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以下简称“华润有巢REIT”)正式获批。这也是国内首单市场化机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
华润有巢REIT的底层资产是有巢住房租赁开发经营的两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巢泗泾项目和有巢东部经开区项目,该两个项目分别是上海松江区“001号”、“002号”保租房项目,也是上海市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重要示范项目。
根据华润置地官方公众号载明的相关信息,截至2022年9月30日,该两个项目出租率均达到94%。有巢为华润置地旗下的长租公寓业务品牌。截至目前,华润置地有巢住房租赁已入驻国内15城,在营项目34个,房间数2.5万间,储备项目21个,房间数3.1万间。
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华润有巢REIT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合同期限为67年,准予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为5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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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朗诗绿色管理以1.02亿对价向新加坡房地产机会基金出售杨浦黄兴大楼
【内容摘要】2022年10月24日,朗诗绿色管理有限公司(00106.HK,以下简称“朗诗绿色管理”)发布《须予披露交易》的公告,公告称,上海朗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朗诗绿色管理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朗绪”)拟向新加坡LAO VI CN Company VI Pte.Ltd出售上海朗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双方已就此订立协议,初步代价为人民币102,489,655.35元,可予调整。
买方LAO VI CN Company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新加坡成立有限合伙企业La Salle Asia Opportunity VI LP间接全资附属公司。La Salle Asia Opportunity VI LP为于亚洲进行投资的房地产机会基金。La Salle Asia Opportunity VI LP拥有广泛投资者群,由全球机构投资者组成,例如退休金基金。
《须予披露交易》公告亦载明:目标公司主要业务为出租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8号物业(黄兴大楼),该物业为商业及办公室,业权面积11,427.24平方米,地上22层,地下两层。
朗诗绿色管理称,预期集团将自出售事项录得约人民币56,466,962元账面亏损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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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铭生命收购泉州项目公司合计10%股权 总对价4.25亿元
【内容摘要】2022年10月28日,信铭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铭生命”,00474.HK)发布《联合公告有关收购销售股份及发行代价票据之主要交易》,公告载明,信铭生命及其非全资附属公司昊天国际建投将分别以1.7亿元和2.55亿港元的对价,向吕艳霜收购其所持有泉州物业项目的东方明珠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4%和6%股权。
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泉州东海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泉州东海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拥有之资产为泉州市东海湾怡园、泉州市太古广场一期、泉州市太古广场二期综合购物项目超过9.7万平方米(可供出租面积超过6.5万平方米)及1089个车位(面积超过1.4万平方米)。
上述商店出租予多间营运商,包括诊所、零售店、不同咖啡室及咖啡店、餐厅、超市、电影院及百货店,2021年的年度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300万元,而上述商业物业的最新估值约为47亿港元。截至公告发布之日,目标公司由卖方及Glaring Sand分别持有80.5%及19.5%的股权。
交易完成时,昊天国际建投的5000万港元将以现金支付,及2.05亿港元将透过发行昊天国际建投代价票据支付。信铭生命将透过发行昊天国际建设投资代价票据支付。两项票据均为年息7.5%,为期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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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天金融丨终止89亿向佳源创盛出售中天城投予的交易
【内容摘要】2022年10月28日,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40,以下简称“中天金融”)发布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及质押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表示将终止出售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城投”)100%股权事项。
公告载明:2021年8月30日,中天金融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签署《关于收购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将中天城投100%股权转让给佳源创盛。
2021年12月1日,经协商确定,本次中天城投100%股权转让价格为89亿元。交易完成后,中天金融将不再持有中天城投股权。截至目前,中天金融已收到受让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15.8亿元,占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的17.75%,尚未收到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和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公告披露的内容,《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后,中天金融及受让方就推进后续事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但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经公司与受让方审慎研究并协商一致,2022年10月27日,中天金融与受让方签署《关于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质押协议之解除协议》,终止中天城投100%股权出售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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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融侨集团向首开股份转让子公司股权及3.21亿元债权 对价5.71亿元
【内容摘要】2022年10月25日,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出售福州首融沣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公告。
公告载明:融侨集团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签署了《福州首融沣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福州首融沣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融侨集团持有的福州首融沣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以及对首融沣泽享有的32,100万元债权转让给首开股份。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为24,984万元,标的债权交易价格为32,100万元。
资料显示,目标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4日,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转让前由融侨集团全资持有。2021年,目标公司以总价人民币6.68亿元竞得福州市2021-41号地块,该地块位于晋安区福马路南侧,五里亭立交桥西侧汇侨实业地块,土地面积为14165.00平方米,容积率为1.0以上,2.8以下。
对于融侨集团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及对目标公司的32,100万元债权,首开股份需支付对价款57,084万元,其中27,982万元收购意向金以债务抵销方式结算,剩余29,103万元价款首开股份以现金支付。公告亦载明,截至公告发布之日,上述交易对价已经完成支付,标的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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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业主转让房屋时,其基于共同管理约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基本事实:
2006年6月25日,张某(被告)、袁某(被告)购得案涉101室房屋。2007年8月,101室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共同委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单元地下室进行分隔,其中7号地下室抽签归101室业主使用,张某、袁某支付了分隔费676元。2016年2月21日,张某、袁某将该房屋出售给高某(原告),但并未告知其7号地下室情况。
2020年8月24日,高某通知张某、袁某于月底前腾空地下室,后者未予腾空。双方产生地下室归属争议。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7号地下室归高某使用,判令被告张某、袁某腾空并交付地下室及支付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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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求:
(1)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从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业主利益的角度来说,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不仅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而且其基于业主共同管理合意所单独使用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合意对新业主仍然有效,原业主应当协助将其单独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新业主。
(2)本案中,张某、袁某基于共同管理合意单独使用7号小地下室,张某、袁某向高某转让101室房屋,7号小地下室的使用权应当一并转让,张某、袁某应当协助将7号小地下室交付于高某。因此,对于高某要求确认7号小地下室归其二人使用以及要求张某、袁某腾空并交付7号小地下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袁某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转让7号小地下室,其二人不应当向高某交付7号小地下室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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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且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业主转让房屋时,其基于共同管理约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独占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的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房屋转让人应当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苏0115民初1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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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pdf
2、附件1-《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doc
2、附件2-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2、自然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pdf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pdf
4、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pdf
5、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pdf
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天元房地产法律服务
天元房地产团队作为中国地产法律服务的领先者,持续多年活跃在业界,完成了众多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深得客户的信赖和赞许。他们代表各类客户,包括政府、投资人、开发商、金融机构、不动产基金等,为其提供全流程房地产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房地产投融资和并购、不动产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和重组、诉讼和仲裁、合规等,全面涵盖住宅与办公地产、商业与城市综合体、工业物流地产(产业园、港口码头、物流仓储等)、产业地产(养老地产、教育地产、文游地产、医疗地产等)、公建项目(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长租公寓和酒店等细分项目。客户赞誉天元房地产团队“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操经验和高效的协作能力,这使得他们在面对复杂交易、创新交易和重大交易上得心应手,为促成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