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二、全国丨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公告
三、全国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四、全国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人社协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上海丨印发《关于支持本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稳岗留工有序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天津丨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五、天津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的通知
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2022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一:企业承接平台业务应根据用工事实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北京丨2022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二:超过用工时长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三、上海丨性骚扰女同事遭开除 反向公司索赔?法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四、江苏丨因两次大过被辞退,公司处分是否失当?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6号
……
一、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1.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在用工、社保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妥善审理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被责令补缴的行政案件,依法依规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延展补缴期限等方式协调解决,平衡好为用人单位减负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动者主张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处理。
2.推动落实阶段性减免房产租金等助企纾困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就业规模。依法妥善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等政策,引导出租人减免或者缓收租金,依法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负担,稳住中小微企业就业规模。承租国有企业房屋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符合政策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请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一定期限内租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承租人请求减免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政策、条件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3.推动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增强服务行业就业吸纳能力。……
4.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完善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通道,依法适用先予执行,推动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5.依法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不予招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创业。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涉就业见习纠纷案件,妥善认定涉就业见习用工法律关系,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签约时间,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可以引导用人单位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无法实施考察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期间可以协商不计算在原约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通过顺延试用期变相突破法定试用期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
6.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要求。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导意见)有关制度和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合理认定平台企业责任,支持网约配送、移动出行、网络直播等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依法支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灵活用工,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适时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个案裁判和司法政策引领作用,推动形成新就业形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
7.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8.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可以结合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依法保护劳动者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者劳动强度明显不合理等非主观因素,超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受到消费者差评,主张不能因此扣减应得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推动完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依法认定与用工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效力,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合法权益;与用工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考虑遵守交通规则等客观因素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劳动者主张该算法规则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请求赔偿因该算法规则不合理造成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9.推动健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支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办法,推动企业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依法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依法合理认定各方责任,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和规章制度,强化外卖快递从业人员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意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者企业代表与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者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畅通裁审衔接程序,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支持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双方权益
10.注重依法保护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企纾困、促稳定促发展、复工复产等政策要求,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政策,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相结合,努力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
11.妥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经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12.推动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准确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推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有序衔接,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加强与人社部门、工会、行业协会联动协作,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和解协商、共克时艰,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涉重大利益等劳动争议,应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及时做好风险预警,“调、裁、审”协作发力,充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四、准确适用程序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诉讼权利行使
13.准确适用期限顺延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出庭参加诉讼,符合条件的,依法在线开展诉讼活动。当事人受疫情影响耽误起诉期限的,对耽误的时间依法予以扣除。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主张仲裁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14.切实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对于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涉及的复工复产纠纷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其立案、审理、执行工作,依法高效妥善处理。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确实需要其他司法救助的,依法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对于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及时纠正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加强线上诉讼服务和互联网审判,持续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使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各种争议得到依法快速解决,切实降低诉讼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6日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84301.html
二、全国丨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公告
〔2022〕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网址:
http://www.nhc.gov.cn/xcs/zhengcwj/202212/6630916374874368b9fea6c2253289e1.shtml
三、全国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决策部署,积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力量,加快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新动能,促进劳动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5日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jy/202212/t20221220_491982.html?keywords=
四、全国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人社协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2〕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
东西部协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是支持西部地区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人社部门在东西部协作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人社协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东西部人社协作体制机制,创新协作方式,强化服务保障,提升协作效率,构建集劳务协作、品牌打造、技能培训、技工院校建设、人才交流于一体的东西部人社协作新格局,扎实巩固拓展人社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工作任务
(一)创新协作方式。各地要充分发挥区域间互补优势,积极整合帮扶资源,丰富协作形式。西部地区要指导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等重点地区与结对帮扶县(市、区)在就业、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人才引智等方面加强工作联动。东部地区要将劳务协作、技能提升、人才支援等列入东西部协作重要内容,加大资金、资源、项目投入。鼓励结对关系调整前的东西部协作结对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继续保持协作关系。有条件地区可与劳动力流动较多的其他地区建立健全市场化协作机制。
(二)健全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西部地区要摸清本地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外出务工意愿,建立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东部地区要挖掘本地区企业用工需求,动态归集发布适合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就业岗位,形成岗位需求清单。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推动输出地、输入地信息共享、培训协同、高效对接。优化完善劳务协作机制,对受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输出地及时开展劳务协作定向援助,对输入地及时分流承接压力,结合实际调整劳务协作目标任务。东部地区要落实稳岗责任,努力将脱贫人口稳在企业,稳在岗位。对吸纳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支持。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力度,强化精准就业培训和劳务对接,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有序组织搬迁劳动力外出务工。按照已形成的协作帮扶关系,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重点,开展乡村与街道的精准对接,帮助愿意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直达家政社区服务网点就业。
(三)着力发展劳务品牌。各地要充分发挥东西部劳务协作作用,健全劳务品牌建设机制,扩大劳务品牌就业规模和产业容量,提高就业质量。鼓励各地积极参加劳务品牌发展大会,建成一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市场口碑的劳务品牌,进一步带动就业创业,助推地区产业发展。鼓励东西部协作地区为家政劳务品牌搭建对接渠道,支持家政劳务品牌在家政服务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中发挥作用。
(四)促进就业帮扶车间稳固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东西部人社协作机制在建立、稳定和发展就业帮扶车间方面的作用,全面摸底排查就业帮扶车间运营情况,做到基础底数清、政策落实清、经营状况清,确保完成就业帮扶车间数量稳定在3万个以上、吸纳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数量稳定在40万人以上的年度目标。积极推动帮扶车间发展成为吸纳就业的产业,把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帮扶车间作为重点,支持帮扶车间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从单一生产类型、单一产业环节向综合工厂转型,促进聚集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各地要将以工代赈作为促进脱贫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充分挖掘工程项目用工潜力,为当地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群体提供规模性务工岗位。东部地区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吸纳西部省份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当地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更多帮扶项目按照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充分吸纳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务工就业。以工代赈项目要广泛组织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务工,合理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尽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最大程度发挥“赈”的作用。各地要统筹各类培训资金和资源,联合施工单位对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帮助其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六)加强技工教育培训协作交流。各地要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技工教育培训体系。西部地区要依托现有资源,新建、改(扩)建一批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各级各类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技工院校,支持民办技工教育发展,不断提升自主发展能力。东部地区要鼓励本地技工院校、企业与西部地区技工院校开展校校合作、企校合作,扩大在西部地区招生和培训规模;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到西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大对搬迁群众的技能培训力度,提升训后上岗率。
(七)强化人才协作和智力支持。各地要通过实施人才双向挂职、“组团式”人才支援、柔性引才等方式,持续为脱贫地区人才队伍注入新力量。东部地区要加大人才选派力度,选派教育、医疗、产业、科技、管理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到西部地区开展帮扶工作;要鼓励各类专家到西部开展专题讲座、现场指导、技术咨询等活动,扶持基层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为西部培养培训一批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西部地区要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为帮扶人才提供便利和支持。
(八)持续深化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各地要对照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整改落实,助力协作地区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强化协作帮扶责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对接调研,共同协调研究谋划推动重点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要优化对接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配合,推动协作帮扶顺利开展。东部地区要谋划推动好重大发展项目,提供强有力的协作支持。西部地区要强化发展主体责任,为帮扶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落实帮扶责任,积极拓展帮扶领域、健全帮扶机制、优化帮扶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对接活动。要准确把握东西部协作工作方向,聚焦协作重点,坚持以发展的办法创新深化协作帮扶,不断提升协作工作质量水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乡村振兴办。
(二)强化服务保障。鼓励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地区,在劳务输入地建立综合性务工服务站(点),进一步强化输出输入联络对接,实地了解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输入地的就业状况、生活情况,做好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输得出、稳得住。东部地区输入地要畅通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流入渠道,帮助其方便就业、稳定就业、维护合法权益,将在本地务工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部作为工作对象,纳入稳岗就业服务范围。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梳理总结东西部人社协作典型经验,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并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乡村振兴办。我们将通过简报、报纸、官微等途径,摘登宣传各地经验做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2022年11月23日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02/content_5730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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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5日
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衔接已有助企纾困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回稳向上,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全面落实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二)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按规定予以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申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政策。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对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七)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八)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三、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九)完善企业“白名单”制度。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条措施,落实“即封即解”要求,保障企业重要生产经营活动。将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等纳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建立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白名单”,予以核发全市统一电子通行证,保障其及时到岗工作。(责任单位:市复工复产防控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四、加力稳就业保民生
(十一)拓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2022年毕业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招用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可享受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切实做好接诉即办服务。……
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212/t20221206_2871961.html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212/t20221212_2877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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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丨印发《关于支持本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稳岗留工有序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确保本市疫情防控转段平稳有序,保障正常生产生活,针对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阶段性用工紧缺问题,聚焦相关行业和企业稳岗留工,鼓励一线人员返城返岗,进一步夯实企业稳岗稳产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激励和制度保障,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综合施策、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夯实企业稳岗稳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做好自身稳岗稳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确保用工规模基本稳定作为现阶段工作的重点,确保企业正常运行,确保不影响城市功能。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导向,及时研判岗位用工形势,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及时化解因一线人员缺失对企业平稳运行可能造成的风险和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鼓励企业制定实施员工关心关爱激励措施
支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员工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把关心关爱送达一线人员。鼓励电商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提供必要的餐饮保障,发放防寒保暖工装及用品等。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理提高建筑工人收入。继续扎实开展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企业要依法支付春节期间加班人员工资。(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三、阶段性发放稳岗补贴
鼓励电商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持续提供快递、外卖服务,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1月27日期间(以下统称“补贴期间”),对重点监测的电商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上岗工作的一线人员每人每天60元补贴;特别的,对元旦期间(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和春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上岗工作的一线人员,给予每人每天150元补贴。鼓励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不停工、少停工,在补贴期间,当日实际上岗人数达到2022年11月末实际上岗人数80%以上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给予上岗工作的一线人员每人每天100元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外来务工人员节后加快返岗复工
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对接和协作,提供“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实施春节返岗交通补贴,2023年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企业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市外务工人员返岗的,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所在区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返岗交通补贴操作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落实资金保障。组织开展“春风行动”,节后立即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鼓励引导外来务工人员留沪过年
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留沪稳岗送温暖活动。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慰问活动,鼓励企业和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发放新春礼包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留沪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开展文旅惠民活动,鼓励本市文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向留沪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发放电影票、景区门票等。(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
八、加强一线人员健康服务保障
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增强一线人员防护意识,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非必要不做核酸”。除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等特殊场所外,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一线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后,居家隔离满7天(自出现症状或核酸、抗原检测结果阳性之日起计)、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的,无需进行核酸检测即可返岗复工。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人员居家隔离和返岗要求,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在岗一线人员感染新冠肺炎,若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可根据身体状况和岗位需要,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上班从事适当工作。(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4日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网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sjzccs/20221225/9d4358780cac479fad5a8bd4cce149ba.html
三、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3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通过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案件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保障。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有关举报人信息应当作为工作秘密严格保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实名信息、登记通报等处理。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举报奖励渠道,加强对举报内容、奖励标准和方式的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样式)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样式)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样式)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072419.html
四、天津丨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注册、登记地位于市内六区,且注册资本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注册资本相当于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含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中央驻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关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驻津部队、军事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外省市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本区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有关事宜
(一)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解散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该用人单位原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各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滨海新区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分工,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制定;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各仲裁委员会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处理。
2022年12月14日
详见: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212/t20221219_6058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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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天津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14日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送达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有关仲裁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包括:……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载明案件编号、送达人名称、受送达人名称、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方式、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等内容。
……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仲裁委员会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仲裁文书。
第三十九条??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仲裁委员会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仲裁文书。
第四十条??仲裁委员会按本规定送达仲裁文书所形成的单据、票据、报纸、照片、录音、视频、图片等相关材料均应当作为送达回证的附件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废止。
详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212/t20221219_6058402.html
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2022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企业承接平台业务应根据用工事实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日,饶某通过朋友介绍,在某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的APP上进行注册,随后开始承接某安装公司通过微信发来的空调安装派工单。工作中,饶某与腾某同组,二人固定搭档进行空调安装。2020年6月5日,某安装公司的姜某通过微信向腾某派单,指派前往某小区安装空调。次日,饶某与腾某一起去该地点安装空调,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饶某摔伤。事故发生后,饶某委托的律师曾与某安装公司的负责人霍某通过微信协商认定工伤事宜,双方约定一起去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工伤,但霍某未按时到场,饶某未能进行工伤认定。2021年5月12日,饶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过程中,腾某出庭作证称,其2020年5月至7月在某安装公司工作,与饶某为同组同事,安装空调费用是根据安装空调数量按月结算,某安装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其与饶某的工资进行支付,其再将饶某的工资转付给饶某。霍某出庭作证称,某安装公司通过APP平台承接空调安装业务,饶某是腾某招的小工,两人为固定搭档,根据派单安装空调,饶某的工资由腾某结算,某安装公司与饶某是劳务关系。饶某提交霍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霍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招聘信息,称某安装公司负责空调的安装维修,长期招聘带车送货安装师傅、学徒等。某安装公司对上述两人的证言及朋友圈截图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即使其公司长期招聘安装人员,也是其公司的商业行为,不能证明与饶某存在劳动关系,其与饶某只是劳务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某安装公司与饶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通过微信形式派单,饶某按照某安装公司派单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某安装公司将工资发放给腾某后,腾某再将工资发放给饶某,由此可以看出,饶某受某安装公司管理、控制和支配,从事的工作内容也是某安装公司的业务范围,饶某与某安装公司并非平等关系,而是从属关系,符合《通知》规定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某安装公司虽辩称饶某系腾某找的小工,饶某与某安装公司系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交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某安装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举证证明饶某的工作期间,故仲裁委员会对饶某所主张的工作期间予以采信,并对其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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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观点
近年来,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与之伴随而来的则是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中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践中,一些平台企业将相关业务外包给其他用人单位,承接平台相关业务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明晰双方法律关系,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依法参加职业伤害险,还可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既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效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bm/ztzl/dxal/202212/t20221222_2882841.html
二、北京丨2022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超过用工时长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1年9月16日入职某商务会馆公司,担任修脚技师。工作期间,双方先后连续订立六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该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月工资不固定,无底薪,工资按月支付,全部为提成工资,月均工资为5314元。2021年3月19日,杨某以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3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商务会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庭审中,关于工作时长,某商务会馆公司主张,杨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没有社会保险,对其工作时间没有要求,也不要求打卡,有客人来就上钟,没有客人就休息,每周有一天休息,因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杨某则主张,其每天下午1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每周有一天休息需要申请,公司批准后可以休。针对工作时长的主张,杨某提交了其与上级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称“每天下午1点到夜里12点的熬夜工作,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保没有医疗保障……”,对方回复有“如果是班次的话可以调整”“因为现在就两个人,所以时间比较长”等内容,某商务会馆公司认可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七十二条,本案中,第一,某商务会馆公司对杨某并非按照小时计酬,而是根据业绩提成计算工资;第二,杨某在职期间在工作地点随时待命,其提交的证据亦显示其每天工作时长11小时左右,每周工作至少6天,明显超过非全日制用工对用工时长的限制;第三,某商务会馆公司系按月向杨某发放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已超过15日。综上,虽然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形式以及报酬结算方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应认定双方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由于某商务会馆公司未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观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指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具有“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只需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特点,故具有用工成本低、用工灵活性强等优势。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之名,行全日制劳动关系之实,这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仅会得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否定性评价,而且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用工风险,故用人单位应以案为鉴在用工管理中予以避免。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bm/ztzl/dxal/202212/t20221222_2882841.html
三、上海丨性骚扰女同事遭开除 反向公司索赔?法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2021年,王女士在离职前夕,通过公司群发布“曝光声明”,控诉同事林某,在部门团建时,强行对其劝酒、勾肩搂腰、试图强吻。公司为此展开调查,之后,多名女员工相继站出来,表示曾被林某“言语骚扰”。公司以林某性骚扰女同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林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
劳动仲裁未支持林某的请求,林某又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证言和林某微信聊天内容相呼应,具有较高可信度。林某亦承认其相关言行,且根据林某与女同事的聊天记录,其行为均明显超出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已造成女同事心理不适。林某的不当行为,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有违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对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如何判定行为构成职场“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是否满足“违背他人意愿”这一要件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判断,并着眼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不适的程度。
二、职场“性骚扰”的受害人应该如何面对困境
职场性骚扰行为在不同行为形态下可能会侵害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身体权、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危害极大。然而,普通员工作为职场弱势群体,往往囿于多重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在遭受职场性骚扰时不愿大肆声张。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切忌默默忍受,要积极向有关组织、单位等寻求帮助,同时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有口难辩”的局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以性别区分性骚扰的受害者,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三、用人单位要履行好“性骚扰”防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为切实保障职工免受性骚扰危害,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置”等相应监督预防机制,并力求做到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处置程序合法合规,以解决在用工管理中处置“性骚扰”问题时普遍面临的界定难、发现难、举证难、平衡难等问题。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www1.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I3NzkwNSZ4aD0xJmxtZG09bG01MTkPdcssz&zd=xwzx
四、江苏丨因两次大过被辞退,公司处分是否失当?
基本案情
某美公司是昆山一家主营包装装潢及印刷品印刷的公司,2012年7月,董先生入职。2019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董先生被提拔为印刷质量工程师,负责生产线质量监督控制及对员工进行工具使用培训等。为提高管理效率,某美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玩忽职守,过失导致公司损失5千至1万元者,记大过……六个月内累计两次大过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老员工,董先生没有想到这条规定会运用在自己身上。
第一次被记大过是在2020年4月董先生在家休息期间,一订单生产时,系统发出印刷测试色差警报,当班队长人为判断色差在可接受范围内,董先生当晚接到色差报告,并于次日查看实际印刷品,认可色差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判断,故未作任何处理。这一批有色差隐患的产品出货后果然因质量问题被退回,造成损失38800元。某美公司综合考虑印刷主管、质量工程师、当班队长的职责和事故关联程度,认定三人按照20%、30%、50%的比例承担责任,董先生承担部分为11640元,公司念在其为老员工,降格作出了记大过处分,董先生也在事故奖惩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次记大过是在2020年5月,又恰逢董先生休息。作业员盛某在岗工作时因玩手机未及时发现压痕线跑偏,导致6000米的产品批量报废,损失12359元。某美公司以董先生作为质量工程师,却没能有效指导和监督员工进行规范操作为由,认定其承担50%责任,具体金额为6179元,予以记大过处分。对于此次事故的归责,董先生不能认同,拒绝在奖惩单上签字。
2020年6月,某美公司根据董先生两次被记大过的处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董先生心有不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18万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约2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其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董先生不服,遂诉至昆山法院。
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某美公司认为在色差事故中,董先生虽不在场,但接到色差警报后未安排申报,同时未针对员工进行警报后操作处理的有效培训,理应承担30%责任;在压痕线跑偏事故中,董先生未在部门内部建立质量安全管控方法,相关培训做的也不到位,导致员工存在不当操作且未被及时纠正,应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董先生则认为两次事故均发生在自己下班休息期间,与自己毫无关联,公司据此给自己两次记大过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应该勤勉尽责,用人单位也应审慎处理劳资争议。第一次色差事故中,董先生负有质量控制职责,当天虽未出勤,但是接报事故当晚和其后均未作申报处理,应承担一定责任,某美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认定董先生承担30%责任,并降格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无不当。第二次压痕线跑偏事故中,直接原因是盛某在作业时违规使用手机,盛某为直接责任人,而作业过程中使用手机属于少数的、超过合理预判的举动,事前的培训、提醒、管控均难以预防此类复杂行为,加之董先生当日休息在家,并无当场监督提醒的可能,因此某美公司在该次事故中将50%责任分配予董先生进而触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责任承担比例失当。
据此,昆山法院认定某美公司依据两次大过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某美公司应向董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872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2097元。某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其制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自觉遵守,并在劳动过程中恪守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企业在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应尽到审慎义务,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的严重程度、损失的避免可能性等多种因素作出决定,合理合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详见:江苏法院网
网址:
http://www.jsfy.gov.cn/article/94748.html
- 相关领域
- 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