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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欧盟 FSR 系列二丨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对中企涉欧并购交易的影响和应对建议
日期:2023年03月16日
2023年2月6日,欧盟发布了《外国政府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下称“FSR”)的配套《外国政府补贴实施条例(草案)》(Draft Implementing Regulation,下称“《实施条例》”),拟进一步明确外国政府补贴申报的开展方式和具体的资料提供要求。
 
《实施条例》所释放出的“严监管、重义务”信号愈加强烈,也为有意开展涉欧投资交易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风险评估线索,作为FSR重点规制对象的中国企业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本文为天元FSR系列解读文章之二,在系列解读文章之一基础上,进一步就FSR申报之并购交易场景,结合《实施条例》对触发申报的要点因素判断、申报所需提供的资料、申报流程及审查结果等进行介绍,并对中企应对方案提出初步建议。
 
一、哪些涉欧并购交易可能涉及FSR事前申报?
 
FSR申报以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且主体中存在涉欧因素为前提,并在满足特定标准时触发事前申报义务。完整申报标准可参考如下图示:
 
表1:可能触发FSR申报的典型情景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交易未达到上述情景中的申报门槛,当欧委会怀疑交易方在当前交易的前三年内可能获得外国政府补贴时,也可以要求交易方进行申报;若交易方拒绝配合,欧委会则有权根据已掌握的事实直接作出(不利)认定。
 
二、进行FSR申报,涉及提供哪些资料?
 
一旦需要进行FSR申报,除了惯常的交易方情况、交易情况等信息外,最核心、最繁重的是要说明申报方所获得的外国财务支持情况及提供支持材料。
 
(一)财务支持的一般性披露要求
 
《实施条例》对申报方所获得的外国财务支持提出了极为苛刻的披露要求,所有单笔数额达到2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42万元)或以上且单个第三国在1年内给与总额达到4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800万元)或以上的外国财务支持,均需按照给定的模板表格逐一详细列出,表格要求涵盖的信息包括:财务支持的接受实体、提供实体与提供国名称,财务支持类型,财务支持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具体数额以及提供日期等。
 
在申报方对其所接受外国财务支持进行了“地毯式”的披露后,还要进一步就这些外国财务支持对欧盟市场的影响进行详尽说明,包括:说明进行该交易是否履行了竞标程序及程序当中其他参与方/退出方的数量等情况;阐述交易各方在欧盟有哪些业务线/业务活动、相关营收情况,及所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哪一类型以及面向哪些客户;说明与交易前相比,与交易相关的外国财务支持是否直接或间接提高了申报方/被收购方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地位等等。
 
(二)就“极易引发市场扭曲效果”财务支持的进一步披露要求
 
除上述信息之外,对于“极易引发市场扭曲效果”的外国财务支持,《实施条例》还要求就提供方、类型、金额等提供更为细致的说明,包括:
 
图2:FSR的申报审查流程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正式申报前,申报方可以申请进行预沟通(pre-notification contacts),就申报中无法合理获取或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请求欧委会予以豁免。由于豁免仅得在预沟通阶段提出,申报方可以充分把握时机,在最大合理程度上争取减轻资料搜集和提供负担。
 
正式申报后,欧委会将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若其认为相关外国政府补贴可能对欧盟市场产生扭曲效果,则会作出深入审查的决定,将审查期限延长90个工作日至125个工作日。由于FSR申报也存在类似“停钟”制度,且实际审查过程中将涉及第三国相关财政制度、法律及政策等复杂问题的讨论,可以预见的是,在FSR申报正式启动的一段时间内,欧委会很可能将花费更长时间才会结束审查。
 
在深入审查结束后,欧委会将根据相关外国政府补贴对欧盟市场的扭曲效果程度作出审查决定。由于在相关外国政府补贴对欧盟市场可能产生扭曲效果情况下,申报方需要与欧委会磋商救济方案,部分救济方案也可能会伤及交易方业务实质,如尽早进行相关风险的评估工作,在确定交易条件(包括分手费条款)时也能够充分参考。欧委会可能作出的审查决定包括:
 
<span style="color: rgb(124, 124, 124); font-family: 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3px;="" letter-spacing:="" 0.544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表3:欧委会就FSR申报可能作出的审查决定
 
 
四、中企目前可以开展哪些准备工作?
 
FSR申报制度已随着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生效而正式建立,自2023年7月12日起的涉欧交易将需要关注是否可能触发FSR申报义务,相关申报义务也将于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
 
在《实施条例》对申报资料提供范围、提供程度提出极高要求,可以预见申报方也将面临较重的申报义务的情况下,作为重点规制对象的中国企业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尤其是对于在欧盟业务活动频繁的中国企业,应尽早开展或筹备进行如下工作:
 
在投资交易尽职调查及内部合规审核中,新增关于对“涉欧因素”的排查和重点关注。具体来讲,如果合营对方、被收购方及其下属公司存在在欧盟设立或在欧盟开展商业活动的情况,注意尽早引入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可能触发FSR申报;
 
如需进行FSR申报,基于对企业接受财务支持情况及相关文件、材料的梳理,利用好预沟通机制,充分争取减轻资料提供负担。如前所介绍,由于FSR申报涉及披露企业及其所在集团过去三年接受财务支持情况,并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或材料,涉及较为繁重的资料搜集工作。而如果资料提供存在困难,比如资料无法合理获取或者没有提供必要,申报方可以在预沟通阶段向欧委会提出豁免申请,充分陈述理由,以尽量争取减轻资料提供负担;
 
根据对FSR审批可能的风险预估情况,在交易条件设置方面保留足够弹性。由于在欧委会认定相关外国政府补贴可能存在扭曲欧盟市场情况下,审批所需时间及最终审批通过条件均可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交易方在设置交易条件(包括分手费条款)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同时,即便中企自身不会达到FSR申报标准,也需要审慎关注及确认交易对手是否可能存在FSR审批风险的情况,并就相关交易谈判保留足够弹性。
 
天元反垄断业务负责人
 
黄伟丨合伙人
hwei@tylaw.com.cn 
 
黄伟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首任中国专家。
 
黄伟律师已连续七年被《钱伯斯》评为中国“竞争法/反垄断领域”卓越律师,连续八年被《商法》评为“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The A List),连续七年被《LEGALBAND》评为“反垄断与竞争法”领域第一梯队律师,被《ALB》评为“中国15佳诉讼律师”,被China Law & Practice(中国法律商务)评为中国竞争法年度杰出律师。
 
往期链接
 
天元欧盟 FSR 系列一丨中企赴欧须知: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背景、要求和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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