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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3年4月刊)
作者:天元劳动法团队 日期:2023年05月10日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1. 全国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2. 全国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3. 全国丨关于印发《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的通知
  4. 全国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1. 北京丨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2. 北京丨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3. 上海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广东丨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案例评析 

  1. 北京丨拿完户口就辞职 违背诚信应赔偿
  2. 北京丨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单方反悔,求职者该如何维权?
  3. 上海丨劳动者不依约报告“利益冲突”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某安保系统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4. 广东丨某汽车公司诉江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属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1、全国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十)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明确优化调整意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4/26/content_5753299.htm

 

2、 全国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一、深入推进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提供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按照效能原则引导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一)增强就业服务扶持。加强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帮助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依托用工企业、职业院校、技能学校等,持续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

……

 

(三)优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养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基本养老和康复关爱服务体系,推进老年群体、特殊群体关爱保护和社会融入。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为社会救助家庭等提供访视照料、康复护理、送医陪护等服务。

……

 

(六)深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扩大改革范围,增强改革激励约束,积极推进竞争择优购买服务,推动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有效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效。中央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根据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特点、承担任务情况,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地也要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引导和组织协调。

 

(七)探索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培训、咨询等各类专业公共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十一)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财政部

2023年3月31日

 

详见:财政部官网

网址:

http://zh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4/t20230414_3878978.htm


3、全国丨关于印发《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广覆盖、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制定了《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4月18日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典型,发挥其在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广覆盖、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函》(国评组函〔2021〕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一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机构、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等。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奖项设置和名额不得突破已批准项目和名额上限。其中,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300名。

 

第五条 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三方协商、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方向正确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组织领导保障有力。党委领导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部署、组织、调度。将创建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谐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重点任务、时间进度、保障措施。健全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工作信息,加强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和谐创建目标任务。

 

(三)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单位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健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等方面组织领导作用突出;二是求真务实、攻坚克难,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矛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积极成果;三是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扩大创建范围、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科学创建评价、完善创建激励等方面业绩突出;四是勇于创新、锐意改革,在行业和谐创建、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培育积极向上和谐文化等方面特色亮点纷呈;五是高举旗帜、强化宣传,通过设立宣传月、开设专栏、举办巡回演讲、开展主题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拍摄专题片等方式予以大力宣传,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打造和谐创建特色品牌、提升创建工作社会影响力等方面成效显著。以上各项工作均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底如期完成,具体工作实绩和成效在本区域、本行业内处于前列。

 

第七条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带头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善于协调,主动宣传积极向上的和谐文化,具有优良的职业风范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组织领导或从事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1年以上,在扩大创建范围、丰富创建层次、增强创建实效,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特色鲜明的创建局面等方面事迹突出。

 

(四)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先进集体基本条件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

 

第八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曾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的,或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审查的,不得评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

 

个人曾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的,或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审查的,不得评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成立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表彰名额、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 评选工作按照推荐、初审、复审等程序组织实施,并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公示”制度。拟推荐对象由各县(市、区、旗)、市(地、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审核。

 

(一)组织推荐。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或辖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工会等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推荐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市、区、旗)、市(地、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或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

 

(二)初审考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就评选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按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考察,并在本单位或辖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推荐工作报告,报送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评议。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基本条件、代表性、典型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第四章 评选要求

 

第十一条 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统筹考虑三方、地域、行业等方面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将同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时推荐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先进个人评选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突出实干实绩导向,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切实将政治过硬、业绩突出、作风优良的集体和个人选上来,形成让实干者得荣誉的正向激励效应。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要严把政治关、作风关、廉洁关、业绩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不符合推荐条件或者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评选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组织召开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曁经验交流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证书。表彰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适时组织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报告会。

 

第十六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收回其奖牌或奖章、证书。

 

第六章 组织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表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等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分工为基础列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召开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曁经验交流会以及制作奖牌、奖章、证书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304/t20230419_498718.html

 

 

4、全国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要求,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教育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实施基础上,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上线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查询要求

 

(一)基础教育

 

1. 查询对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2. 查询节点

 

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3. 查询内容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4. 查询主体

 

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5. 查询程序

 

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

 

(二)高等教育

 

1. 查询对象

 

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

 

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2. 查询节点

 

对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3. 查询内容

 

查询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4. 查询主体

 

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5. 查询程序

 

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四、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追责情形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

 

教育部

2023年4月14日

 

详见:教育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0/s7151/202304/t20230419_1056231.html

 

政策资讯

 

1、北京丨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4/t20230428_3083725.html

 


2、北京丨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现就加强我市各级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培训监管责任,进一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增强监管责任

 

《通知》指出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增强监管责任。要细化监管内容,经常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督促指导,使其满足培训要求。要强化监管效果,定期对用人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培训实效。要优化监管方式,运用信息化方式,及时提醒用人单位开展培训,规范培训管理。

 

二、深入贯彻《通知》要求,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情况,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保障情况,用人单位落实培训的真实性、实 效性以及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必要时可现场询问职工参加 培训的实际情况。要了解并收集用人单位培训需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狠抓培训质量管理

 

《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核要求、记录材料等要求。各级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针对不同类别人员开展不同内容、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培训。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初次培训和年度继续教育,确保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意识,并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更新知识。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非卫生健康系统组织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不予认可。

 

四、结合北京市实际,认真抓好本年度培训工作

 

2023年全市继续开展职业健康系列培训。为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职业防护意识,市卫生健康委将广泛利用社会有效资源,委托培训机构针对接触危害劳动者(不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提供网络培训免费课程,免费开放时间延续到下一年的5月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结合 实际配合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也可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培训。

 

1.培训范围: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含未申报),职业性放射危害的非医疗机构,58家公立医院。东城、西城区辖区医疗机构。

2.培训组织:用人单位可参加市、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或具有培训资质能够提供职业健康培训的在 京单位,以及具有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可选择培训机构开展初次培训或继续教育。鼓励有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培训。

3.培训方式:用人单位可采取网络、面授、导师带徒等方式开展培训。

4.培训内容:符合大纲要求。要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监督执法办法》纳入培训内容。

5.培训学时:可参照网络课件安排的学时,也可参照大纲安排学时。

6.培训费用:本通知只针对接触危害劳动者提供免费培训课程(不代替劳动者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监督检查:对于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为便于区别参加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为用人单位提供电子(或书面)培训合格证书,但不作为监管人员监督执法和检查的唯 一依据。对自行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查看培训记录 进行监督检查,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电子(或书面)培训合格证书。

 

请各区把此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贯彻到辖区用人单位。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附件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

附件3:培训服务机构推荐名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详见: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网址:

http://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tzgg/202304/P020230414394086363405.pdf



3、上海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具体承办市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举报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涉及参保单位、个人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涉及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在递交举报一年内主动提供能够辨认确为匿名举报者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计算:

 

(一)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

(二)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

(三)查实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

(四)最高奖励数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对查证属实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对基金产生影响的,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条 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对于市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范围接受举报并负责查处,并将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审核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单位)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通知书到指定地址办理确认手续,当场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填写身份证号码,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本人不能现场确认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奖金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根据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确定,防止骗取冒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宣传报道涉及举报人信息的,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及机构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30404/t0035_1414665.html

 

4、广东丨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我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业务办理明确如下:

 

一、广州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有关业务办理和指引。

 

二、采用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每个施工企业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承建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该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存储资金总额为该企业工资保证金总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现金缴存的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一项目一担保”。

 

三、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的金额提取相应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存入凭证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现金缴存的施工企业,办理相关保函或保险后,将保函、保险凭证正本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提交保证金专户销户申请时,受理业务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查询企业“连续2年以上无拖欠工人工资”和“所承建全部工程项目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后予以办理。

 

五、工资保证金业务相关文件和表格查询,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http://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目中搜索“保证金”,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查阅《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23〕1号)和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六、施工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各项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一)施工企业开立专户、首次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纳入管理登记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

2.工资保证金专户三个自然日(含打印当日)之内的银行对账单或明细表(原件);

3.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一式两份);

4.企业信用代码证书和企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协议部分);

6.经办人单位委托书,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二)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

2.工资保证金专户三个自然日(含打印当日)之内的银行对账单或明细表(原件);

3.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一式两份);

4.企业信用代码证书和企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协议部分);

6.经办人单位委托书,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三)企业已达最高限额的承建工程项目保证金管理登记

 

1.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一式两份);

2.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协议部分);

3.工资保证金专户三个自然日(含打印当日)之内的银行对账单或明细表(原件);

4.企业信用代码证书和企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单位委托书,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四)工程项目办理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纳入管理登记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原件;

2.企业信用代码证书和企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一式两份);

4.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协议部分);

5.经办人单位委托书,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五)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单)

 

1.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资保证金专户三个自然日(含打印当日)之内的银行对账单或明细表(原件);

3.全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最后一个工程项目近3个月工人工资表及发放凭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代码证书和企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单位委托书,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附件:

1.建设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2.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3.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4.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5.工人工资支付保函(保险)办理通知书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详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8947473.html

 

案例评析

 

1、 北京丨拿完户口就辞职 违背诚信应赔偿

 

【基本案情】2022年3月,工作了三年多的李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提交辞职书满一个月之后即不再上班。公司以“李某为申请办理户口曾承诺在公司工作十年,如今辞职违反服务期承诺”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额30万元。仲裁机构以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后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并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不予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予以赔偿。李某的离职确会给用人单位在招录、培训等方面带来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关于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以下两种法定情形:1.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时应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虽然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但李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信原则,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法院酌定其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bj2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32799.shtml

 

2、北京丨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单方反悔,求职者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黄先生原为一家科技创新公司的职员。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黄先生于2021年12月应聘了A公司的项目经理职位,面试非常顺利,几天后他就收到了A公司的《通知函》,载明A公司邀请他担任项目中心部门项目经理,并载明了正式上班日期、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等。黄先生收到offer后,非常开心,立即向A公司人事表示其同意入职,并表示其离职需要走流程,将于2022年1月28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但就在黄先生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头一天,A公司人事却突然通知黄先生入职A公司需要加测笔试,并告知黄先生笔试也只是走个流程。在黄先生信心满满准备入职新公司的时候,却收到A公司的通知,告知黄先生其笔试不合格,公司决定不予录用。这对黄先生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他已经从原公司离职了,而新公司又不录用他,黄先生遭受了心理和经济上双重打击,在与A公司沟通未果后,无奈之下他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赔偿15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向黄先生发送《通知函》明确表示黄先生应聘成功,黄先生基于《通知函》确认其能够入职A公司即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黄先生从原单位辞职后,A公司又增加笔试,并以笔试未通过为由不予聘用,造成黄先生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据此赔偿黄先生的损失。

 

结合黄先生的离职时间,《通知函》载明入职时间、应聘新工作单位、薪资情况等具体情形,法院酌定为2万元,黄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以及再择业后收入降低的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求职者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黄先生收到的offer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劳动合同,此时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黄先生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但是,offer(录用通知)在法律意义是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求职者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offer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详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bj3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57841.shtml

 

3、上海丨劳动者不依约报告“利益冲突”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某安保系统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于2012年6月入职某安保系统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其与该公司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婚姻关系,但未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2019年8月,公司根据《商业行为准则》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认为陈某未报告其配偶在另一家公司担任高管,且可能影响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导致潜在利益冲突,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认为,公司未规定申报程序,且公司对此事早已知晓。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已明确要求员工应主动对业务往来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减损的配偶、亲属关系向公司进行报备。在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知晓该情形的情况下,其隐瞒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保障。本案中,劳动者作为销售经理,其与用人单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用人单位商品销售、采购行为公平有序开展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劳动者未按要求事先上报相关信息,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一方面应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界定利益冲突的情形及相应后果,完善报备程序;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主动上报与单位招录时进行背景调查等手段相结合,尽最大可能在 源头避免己方利益减损情形的发生。同时,劳动者也应对用人单位秉持忠诚、守信之心,及时、主动履行报备义务,以实现利益共赢。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www1.hshfy.sh.cn/css/2023/04/24/20230424105503820580.pdf

 

 

4、广东丨某汽车公司诉江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属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基本案情】江某于2019年8月12日入职某汽车公司,工作岗位为市场部前台文员。2021年10月21日,汽车公司发出通告:公司目前因市场原因客流下滑,为了优化公司架构,调整江某为客服招揽专员。江某不服从调岗安排,拒不到岗。汽车公司此后多次通知江某,其原岗位已经撤销并入金融专员岗位,要求江某到新岗位上班。2021年12月5日,汽车公司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其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且无任何补偿费。2022年1月28日,江某请求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原工作岗位已被撤销,汽车公司有必要对江某的岗位作出调整。汽车公司将江某调整为客服招揽专员,薪酬待遇亦不低于调岗前,虽然工作地点有变动,但距离仍在正常范围内,属合理调岗。江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并连续旷工,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江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工资待遇与之前岗位相当,劳动者应当服从。本案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自主权,保障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

 

详见:广东法院网

网址:

https://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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