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侵权判赔数额逐步走高,企业学会了拿起商业秘密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在此背景下,笔者代理了大量商业秘密案件,涉及化工、信息技术、新材料、医药行业等多种领域。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在技术秘密保护的客体确定和秘点归纳问题上存在盲点,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毋庸讳言,涉及到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保护的就是技术信息。但首先,何谓技术信息?何种技术信息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权利人)首先应明确其主张保护的秘点,即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内容。秘点既是原告主张的保护范围,也是被告抗辩的基础。秘点不确定,被告则无法答辩。
在秘点确定的基础上,法官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告主张的秘点是否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即具有秘密性(非公知性)、价值性(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以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在符合上述条件后,能否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法官还需查明该秘点是否提供给被告(或被告能否接触到该信息)、被告是否使用该秘点或将其违法披露给第三方等。
可见,秘点的归纳与确定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基础,一旦缺少,案件将无从审理,原告也丧失了胜诉的可能。
关于秘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法第九条第四款下的技术信息。实践中,仍有很多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混淆信息与信息载体,误将技术信息的载体作为秘点。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技术图纸被非法窃取,权利人直接把技术图纸作为商业秘密主张保护。其误区在于,图纸只是技术信息的载体,上面的信息并不都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部分信息属于公共领域,如一般阀门或压力表,不具有非公知性,故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但权利人自行设计的由阀门、压力表、管线等组成的工艺流程信息则具有独特性、创造性,并能产生特有的技术效果,属于非公知领域信息,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范围划定过于笼统,无法确定其具体保护的技术信息。侵权案件中,原告往往把被侵权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划定过大,主张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全部技术图纸或工艺流程。这是由于原告对于被告是否使用自己的技术信息或使用多少,通常是不知情的;对于自己的技术是否全部构成商业秘密,也无从判断。为了避免挂一漏万,原告便采取了“撒大网”的策略。
这种策略对于法院的审理以及原告的诉求明确都造成障碍。案件审理过程中,随着案件事实的逐渐明朗(特别是在了解到被告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情况下)以及在法院的引导下,原告会逐渐缩小自己主张的保护范围,秘点会逐步聚焦,最后一般集中到被告使用的原告技术信息上。在明确原告主张的秘点后,被告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并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接触和使用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抗辩。
虽然秘点确定存在难度,但原告应尽力明确自己的秘点范围,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提升原告胜诉率。实践中出现过由于原告未能明确自己的秘点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例。
作为秘点的技术信息应该具有技术价值(效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除了秘密性外,还需要具有价值,而此种价值内在体现为具有技术效果,外在表现为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技术竞争优势,进而实现经济价值。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技术信息的技术效果,例如:如果一个反应塔外形尺寸设计仅仅是由于公路运输宽度的限制而不具有技术效果,该尺寸很难被认定为可获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秘点)。软件系统中,源程序背后隐含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对程序运行的效率、数据处理的能力等具有技术性的效果,因此其与软件源代码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互为表征,而技术上二者依旧是互为独立的技术信息。因此,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客体。
综上,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应该对自己的技术秘密进行梳理,根据被侵权的商业秘密具体情形,确定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技术信息作为秘点,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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