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公司法》已经公布并将在24年7月1日实施,这必将深刻影响所有股东的事业和资产。因此,我们做了相关的研究并做了如下的分析,讨论股东该如何应对《2023公司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公司法诞生以来最重大的修订,《2023公司法》
a) 现行的公司法我们通常叫《2018公司法》。公司法最开始是1993年制定,随后经历6次修改。
b) 2023年修订并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的《2023公司法》是最大的一次修订。相比较《2018公司法》而言,其删除了16条,新增和修改了228条,实质修改了112条。本次的修订重点绝对不是5年实缴出资那么简单。
2. 股东的出资
a) 《2023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b) 5年的实缴期限不只针对已经设立的公司、新设立的公司,还针对未来对某个公司的增资。
c) 5年是立法机关根据大数据统计得出的我国有限公司的平均生命周期。
d) 《2023公司法》下,除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和债权也可以用于出资。非货币出资应该评估。
e) 一般而言,股权需要实缴、权属清楚而且不能有质押,对于债权来说也有权属清楚等相应要求。
f) 谨慎选择所谓的“实缴出资服务”。该等服务往往涉及抽逃注册资本,该行为面临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风险很大,甚至在极端情形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g) 新增股东失权制度。简单说就是股东不能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在催缴宽限期(不短于60日)后,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相关股东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h)建议核查自己作为股东的公司出资情况,是否存在大额认缴未实缴或者此前出资有瑕疵的情况,如果是则需要考虑是否减资、整改或者转让股权。
i) 除了自己出资的问题,还需要关心其他股东的出资。如果其他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约定实缴,那么自己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j) 进一步的,任何一个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果是明显高估的,那么自己或者需要补足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k) 定期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核查,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个时候股东认缴但是没有实缴的出资就“加速到期”,需要实缴。换句话说,如果约定4年内实缴1000万,但是第2年公司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公司或已到期的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该股东在公司成立第2年向公司实缴出资。
3. 减资
a) 如果减资流程有瑕疵,那么减少的出资应当恢复原状,此外公司受到损失的,股东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 股权转让
a) 举个例子,让大家更清楚。如果一个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股东A认缴4000万,实缴2000万,A转让股权给B。分两种情况:
b) 如果根据章程,A在出资期限之前转让股权的,B承担出资义务。但是如果B没有钱出资,A需要对B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换句话说,A必须找有出资能力的买家,否则A还需要对出资承担责任。
c) 如果A在转让的时候发现A未能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完成剩余2000万的出资,而且A已出资的2000万是用价值1000万的IP高估出资,那么就A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不足的3000万,A和B承担连带责任。
d) 因此,《2023公司法》的规定就是要禁止“金蝉脱壳”, 在这种情况下A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合规的进行减资、整改或者交易,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找个“接盘侠”。
5. 董事、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a) 《2023公司法》体现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三个内部机构中,董事会未来会有更大的权利。因此,每个股东都必须关注董事会的机制。
b) 公司实控人如果不担任公司的董事,但是事实上自己履行董事职责或者通过控制董事执行公司事务,那么会被认定为“影子董事”或者“事实董事”,这种情况下实控人需要和董事一样承担相同的义务。如果公司实控人作为“影子董事”或者“事实董事”而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那么一样需要承担责任。
c) 如果担任公司的董事,一定要充分理解董事的责任。《2023公司法》的董事责任比之前有实质性的加大。
d) 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法人”。根据《2023公司法》,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都有权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 如何做合规的大股东
a) 刘强东说过,如果我丧失京东的实际控制权,我会毫不犹豫卖掉京东,没那工夫陪投资人玩游戏。对于创始人来说,控制权是其最重要的关切之一。Facebook, Google以及Coinbase等大公司都有超级表决权的机制以保护创始人,我们熟悉的阿里巴巴、京东等公司也有类似的安排。但是,这都是在境外公司的层面,旧《公司法》所秉持的“同股同权”规则限制了这样的安排。
b) 《2023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类别股:(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简单说,《2023公司法》已经允许做特殊表决权安排,可以量身打造“超级股”。
c) 如果你是公司的大股东,那么你会发现《2023公司法》对于大股东增加了很多限制。
d) 某些所谓的“风险防范机制”会失效。此前,有一种所谓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是设立多个公司,各公司之间按照需要安排资金、业务、人员和成本的流动。打个最简单的比方,股东控制两个公司A和B,大部分成本、债务和风险都放在A公司,而大部分的收入、利润和资质都放在B公司。万一A有一天资不抵债,根据旧的公司法,A的风险就仅限在A。根据《2023公司法》这叫“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A公司以及B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 《2023公司法》将实控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此前找人在台前自己藏身于幕后的路以后就走不通了,这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
f) 知情权对于大股东和小股东来说同等重要,特别是股东之间有争议的时候。《2023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最大的变动有两点,第一,“会计凭证”第一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第二,全资子公司的信息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其中原始凭证包括具体的合同、发票等。想象一下有没有会计凭证对于诉讼的巨大区别。
7. 如何做小股东
a) 如果你是公司的小股东,那么恭喜你,你在《2023公司法》下多了很多权利。
b) 《2023公司法》下的股东会决议以后会受到更多的挑战,也就是说违法的决议无效,股东会召开程序有瑕疵可以被撤销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决议不成立。
c)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这是《2023公司法》的新规定。在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执行职务时候并造成损失的时候,股东可以起诉。这个新的机制对于小股东来说极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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