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回购的定义
针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本公司股份,新规对何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同时,《回购新规》要求,当触发“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从而更好的对是否进行回购予以决策。
二、关于回购股份的条件
《回购新规》将原公司股票上市满一年的要求修改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大幅缩短了回购股份与首发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同时,原有规则仅原则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发行行为,《回购新规》对“实施股份回购行为”及“实施股份发行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三、 关于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回购新规》不再要求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对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新规》修订了公告的时间要求。

四、关于回购的实施
《回购新规》对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的时间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共前十个交易日内不得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的规定。

五、关于违规的处置
《回购新规》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的措施。

六、关于内部制度
《回购新规》新增了“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的规定。
七、关于配套规则的修订
根据《回购新规》的内容,《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除配套修订的内容外,上交所7号指引与深交所9号指引删除了对于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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