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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司法体系简介
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一、诉讼

概述

1. 泰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制度上,同时采用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和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的审理模式。主流法院往往采用对抗制,而某些专门法院,如劳动法院、税务法院、家庭和青少年法院,以及行政法院则采用纠问制。尽管如此,在采用纠问制的法院中,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询问证人,并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得到允许。

 

法官资格

2. 泰国法官是专职法官,由司法服务委员会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服务考试的人中选拔任命,候选人必须至少年满25岁。泰国不适用陪审制,无陪审员选任制度。

 

律师资格

3. 在泰国,律师无出庭大律师(barrister)与事务律师(solicitor)之分,持有律师执业证的泰国律师既可以从事诉讼工作,也可以从事非诉工作。不过,经过几年的法律实践后,他们通常会根据个人喜好选择执业方向。因此,在实践中,有经常处理诉讼案件的律师,也有专注于非诉工作的律师。

 

诉讼程序

4. 中央劳动法院、税务法院、破产法院、家庭和青少年法院、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和行政法院等专门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程序,但它们与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法程序差别不大。

5. 从提起诉讼到收到判决,一般需要2-3年。

6. 受限于设备和人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才能选择网上审理。例如,当需要询问海外证人时,法院会启用视频会议进行网上审理。

 

对外国被告的管辖权

7. 对外国被告确立管辖权的前提是:(1)在提起诉讼前2年内的任何时间,被告曾在泰国居住;或(2)在提起诉讼前2年内,被告直接或间接在泰国经营业务。

8. 泰国法院无权因外国被告主张有更方便法院而拒绝管辖。

 

外国送达

9. 泰国不是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在泰国境外递送传票和起诉状只能通过外交渠道完成。

10. 泰国于2022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就申请成为《海牙公约》成员国开展工作。

 

诉讼时效

11. 当事人必须在泰国《民商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侵权之诉和大多数合同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欠款利息索赔的诉讼时效为5年,工资和薪水索赔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担保人的追索诉讼必须在10年内提出。

 

案外人加入诉讼

12. 根据泰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开始时不是当事人的案外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入诉讼:(1)当有必要承认、保护或执行他所享有的权利时,他可以申请加入诉讼;(2)当他在诉讼标的的结果中具有法律利益时,他可以申请加入诉讼;(3)他可能因追索或其他方式面临潜在的责任,法院可应现有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强制他加入诉讼。

 

集体诉讼

13. 对于侵权和违约行为,以及执行特定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环境法、证券和证券交易法、竞争法)规定的权利或应享权利,可以采用集体诉讼程序。为保护消费者权利而成立的协会或基金会可以为消费者利益而对商事公司提起诉讼。

 

证据提交

14.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证据提交日期前至少7日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提交起诉所依据的证人名单和证据材料清单。与普通法的传统做法不同,除非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而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否则该方当事人无需提交对其案件有不利影响的证据材料。换言之,一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披露哪些文件。

15. 上述的一般规则存在一个例外。2015年,泰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关于集体诉讼的新章节,如果经法院批准提起集体诉讼,法院可能会批准类似于普通法的强制证据开示。

 

庭前会议

16. 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judge on duty)主持,通常在起诉后45-60天后进行。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通常会确定审理程序管理、争议焦点界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官通常鼓励诉讼各方在庭前会议进行调解。若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则首次开庭将在庭前会议后6个月至1年内进行,具体时限取决于法院的待审案件安排。

17. 如果诉请简单、案涉金额较小且证据确凿的案件,原告可以提出庭前即决判决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但这一标准很难达到,法院很少作出即决判决。如果支持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确凿,被告也可以提出类似的动议/异议,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无行为能力、诉讼时效、既判力、未决诉讼等。

 

披露特权

18. 泰国有关律师-委托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法律规定有限。在普通法法域盛行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原则或理论在泰国并未得到充分认可。尽管如此,律师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对从委托人处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律师行为守则条例》第11条规定,律师不得披露其在履行律师职责期间获知的委托人的保密信息,除非已征得委托人同意或法院强制要求披露此类保密信息。

19. 泰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进一步规定了通信证据的特权保护(Privileged Communication)。这些条款规定,即使法院要求,律师也可以拒绝披露特权保护下的通讯信息或提供相关证词。

 

专家证人

20. 泰国法律未明确要求当事各方之间必须在庭前交换专家报告或书面摘要,一方当事人亦无权庭前询问对方当事人的专家证人。

21. 所有的专家证据均可在法庭上受到质疑。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是根据诚信、经验、公正性、独立性以及专家可验明的学术和/或专业成就等因素综合决定的。

22.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指定任何专家,且法院认为独立专家的意见将使法院能够做出充分的判决,法院有权自行指定专家。可指定的专家类型可以是法医专家,也可以是具备艺术、科学、技术、贸易或工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家。

 

证人出庭

23. 法庭根据各方的举证责任决定证人的出庭。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告的证人先行出庭,被告的证人在后出庭。关于询问证人的先后顺序,并无明确的规则或准则。

24. 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首先由申请证人出庭方的律师进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询问由书面证人证言代替。在具备证人书面陈述的情况下,将先由对方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再由己方律师进行重询问(re-direct examination)。

25. 庭审以泰语进行,无法庭记录员(速记员)。证人的证词由主审法官口述并由录音机记录。每次作证结束后,法庭秘书将会将证词从录音机中打印出来,供每位证人校对和确认。证人可请求主审法官当场更正记录誊本中任何与其作证内容不符的部分,然后由证人、主审法官和双方律师在打印的记录誊本上签字,签字后的记录誊本即成为正式庭审笔录。

 

证据自认

26. 为加快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期间的任何时候要求对方当事人认可某些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则无需在法庭上进一步证明其真实性。

 

举证责任

27. 通常而言,原告对责任、因果关系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的责任属于特定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特殊情况下,原告只需证明损害(如产品责任纠纷)。

 

损害赔偿

28. 损失赔偿和判决前利息都是可以获得支持的。只有在根据特定法律(如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以及与歧视残疾人有关的法律)提起的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才可能获得支持。

29. 可获得的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如下:

(1) 在消费者保护的案件中,法院可判决最高为实际损失金额5倍的惩罚性赔偿;

(2) 在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的案件,以及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法院可判决最高为实际损失金额2倍的惩罚性赔偿;

(3) 在歧视残疾人的案件中,法院可判决最高为实际赔偿金额4倍的惩罚性赔偿。

30. 泰国法律制度存在共同过失的认定,若损害由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则存在过失的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

31. 败诉方有权对初审判决提起上诉,尤其是就法律问题提起上诉。在民事案件中,败诉方可以向11个上诉法院(中级法院)之一对初审判决上诉,上诉法院拥有对原审法院上诉进行复审的司法权。如果争议金额在50,000泰铢(约合1,540美元)或以下,则禁止就事实问题提起上诉。

32.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终审上诉,必须获得最高法院的许可。上诉人提出的终审上诉申请由最高法院4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查。只有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才会获得许可:

(1) 上诉法院的判决与最高法院确立的司法先例不一致;

(2) 上诉法院的判决涉及尚未确立司法先例的重大法律问题或法律原则;

(3) 上诉法院的判决与其他法院的终审判决相矛盾;

(4) 为牢固确立或强化法律解释,上诉法院的判决应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

(5) 根据最高法院院长预先确定的其他标准或条件,最高法院应进行上诉审查。

33. 只有在获得最高法院的许可后,最高法院才会对最终获准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34. 初审法院的初审判决由上诉法院审查并进一步作出判决,最高法院负责审查和判决上诉法院的上诉判决。

 

诉讼费用

35. 法院可以命令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但根据泰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费只是象征性的(约为客户通常支付给律师费实际费用的10%-20%)。

36. 在泰国,第三方资助诉讼尚未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实践,是否合法可行有待进一步考察。

 

律师费

37. 理论上,泰国不允许律师的风险收费,泰国律师协会通过现行道德准则禁止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自行承担客户拒绝付款时无法收回此类费用的风险。

 

二、仲裁

38. 仲裁是诉讼的惯用替代方式。泰国并无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其合同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包括机构仲裁规则和临时仲裁规则。泰国法律并不禁止均为国内的合同当事人采用外国的仲裁规则解决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

39. 在泰国国内交易中,《泰国仲裁院规则》(TAI Rules)和《泰国仲裁中心规则》(THAC Rules)广为人知,而泰国商会(Thai Chamber of Commerce)的仲裁规则则很少使用。跨境交易中当事人常用的仲裁规则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SIAC Rules)、《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HKIAC Rules)、《美国仲裁协会规则》(AAA Rules)、《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规则》(ICC Rules)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UNCITRAL Rules)。

40. 与中国仲裁制度相似,如果基础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得绕过仲裁程序直接诉诸法院,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协议无效。

 

三、调解

41. 在泰国,调解并非强制性程序,法院通常会在庭审前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争取达成友好协议。

 


 

注释:

[1]本文根据Navinlaw的Suwit Suwan律师与Patrawadee Sawatdipong律师发表于IADC的英文文章及Suwit Suwan 2023年9月的更新版文章译编而成。

The original source of the publication is noted as the “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s Survey” published by The Found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fense Counsel in 2015.

See https://www.iadclaw.org/assets/1/7/SILP_Thailan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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