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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司法体系简介
日期:2023年11月22日

一、诉讼

概述

1. 越南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律文件规定主要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自2016年起,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挑选并发布典型判例,值得注意的是,判例在越南并非法律渊源,仅供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如何以一致且有效的方式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

2. 越南主要采用纠问制的审理模式。对于民事案件,现行审理方式是法官主要在法庭调查环节介入,就案涉相关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除非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不会主动收集证据。在庭审辩论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相互提问、答辩和辩论。

 

法官资格

3. 一般来说,要成为法官必须满足基本的标准:必须拥有越南国籍,忠于国家和宪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定的政治立场以及捍卫正义的勇气和决心;廉洁诚实;具有法律学士或以上学历;接受过审判方面的专业培训;从事过一定时间的法律专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定职责。各级法官还有一些特定的标准。

 

人民陪审员制度

4. 与普通法系不同,越南没有陪审团制度。但在每个庭审程序中可以有2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并与法官一起组成3人审判小组。人民陪审员在普通人中投票选举产生。除简易程序审判之外,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参与法院的一审审判。

5. 越南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如下:拥有越南国籍,忠于国家和宪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定的政治立场,群众中的声誉良好,有捍卫正义的勇气和决心,廉洁诚实;具有法律知识;具有社会知识;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定职责。

 

法院架构

6. 在越南,人民法院的层级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直辖市法院,城乡地区、省会城市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军事法院。

7. 各级法院可分为各类专门法庭,包括民事法庭、经济法庭、劳动法庭、行政法庭、刑事法庭及家事和青少年法庭,各法庭有权审理该专门领域的案件。尽管存在专门法庭,越南法律规定了三种审理程序,即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越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所有民事、商业、经济和劳动案件。除前述程序外,并没有适用于专门法庭的特别程序。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8. 越南法院对于涉外案件,具备一般管辖权,并可以在下列情况中行使管辖权:(1)被告是在越南长期居住、工作或生活的个人;(2)被告总部设在越南,或被告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且与该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业务有关的案件;(3)被告在越南拥有财产;(4)离婚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是越南公民,或是在越南长期居住、工作或生活的外国人;(5)与越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有关的民事案件,其标的是越南境内的财产或越南境内的行为;(6)与越南境外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有关的民事案件,涉及越南机构、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9. 一个外国被告可以主张民事关系没有在越南设立、变更或终止,或者没有越南相关方受到损害,因此,其他法院地可能更适合、方便。在这种情况下,越南法院不具有或至少应该拒绝行使管辖权。

10. 即使争议在上述越南法院的一般管辖权范围内,法院仍可能在几种情况下拒绝行使管辖权,例如,当双方同意选择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或当案件属于外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范围。然而,如果案件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如越南不动产纠纷),尽管存在其他更适合的诉讼渠道,越南法院仍将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送达

11. 采用“非正式”方式,包括邮递或电邮,送达司法文书在技术上不为越南法所禁止,但为降低对外国诉讼程序的风险,若可以,尽可能采用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公约》”)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文书的送达。自2016年起,越南成为《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一般来说,越南的法院和当局可能在以下2种情况种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协助送达从越南境外来的文件):(1)当相关国家与越南之间存在法律协助协议,如《海牙公约》时;(2)当可以适用互惠原则时,互惠原则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12. 如果在越南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过程中,未获司法协助且文件未能妥善送达居住在越南的当事人或传唤当事人,可能会成为驳回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

 

诉讼时效

13. 诉讼时效由法律明确规定,因索赔性质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越南法律中与诉讼时效最相关且经常使用的规定如下:(1)民事索赔,诉讼时效为从权利被侵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2)商事索赔和通过商事仲裁解决的索赔,诉讼时效为从权利被侵害方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

 

案件受理

14. 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院应作出受理案件、移交案件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案件材料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应通知起诉人,补正期限由法院规定,但不得超过30日;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这一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有关的案件材料,除非法院另行批准,被告应在收到法院通知起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的答辩延期不得超过15日。

15. 受理案件后,法院准备审理的时间期限是2-6个月。法院在宣布审理案件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开庭审理。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这个时间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此,从立案到开庭,平均需要6-8个月。

 

第三人加入诉讼

16.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与案件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这些人并非原告或被告,但民事案件的解决与其权利义务相关。第三人须经案外人或其他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申请,并法院经审核后,方可加入。

 

集体诉讼

17. 越南法律没有对集体诉讼设置单独的制度或规则。在实践中,如果一名以上的原告就一个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或一名原告就一个法律关系对多名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均仍将按照单个案件的普通程序受理和审理案件。

18. 在民法中,多个个人、团体或组织可以就一种法律关系或多种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共同对另一个人、团体或组织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下,他们可以选举一名代表参与诉讼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9. 越南的集体诉讼主要见于消费者保护、环境问题、劳动纠纷和其他多个个人或实体受到影响的案件中。

20.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此外,一些其他组织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例如:

(1) 婚姻家事纠纷:人口、家庭和儿童机构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与婚姻家事有关的诉讼。

(2) 劳动纠纷:为维护劳动群体的合法权益,基层工会和高级工会均有权就如下纠纷在法院提起并参与诉讼:

a) 工会费用纠纷;

b) 在员工授权的情况下,解决个人劳动争议;

c) 集体权利劳动争议(高级工会为发起人的,须经基层工会授权);

d) 请求法院宣告劳动合同、劳资谈判协议无效的纠纷;

e) 请求法院评估罢工的合法性的纠纷;

f) 除上述事项外,上级工会和基层工会应法院和/或职工的要求,可以派代表参加劳动纠纷解决过程。

21. 其他机构和组织有权在职责范围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庭前会议

22. 庭前会议由法院主持,目的在于审查证据交换情况(或者说是确保各方在庭审前收到了对方提交的或法院收集到的所有证据),确定庭审准备情况,以及组织各方调解。

23. 该会议需要在审理准备阶段召开,法院应当在该阶段结束后一个月(或者至多两个月)内作出开庭通知。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该会议结束后立即作出,因此,该会议通常在庭前一个月进行。

 

证据规则

24. 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是有根据和合法的。如果当事人有义务提交证据,但并未提交或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法院将根据案件卷宗中可用的证据材料审理案件。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该方当事人还必须向其他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的副本。如果无法制作该证据的副本,则必须向其他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

25. 在实践中,各方不会被强制要求提交或披露相关文件,法院只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拒不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无需直接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证据披露(尽管各方通常需履行向其他当事人提供所提交文件副本的义务),但任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阅读、记录、复制其他各方提交给法院的文件和证据。

26. 在当事人已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但未果的情况下,该方可以:(1)请求法院作出决定,要求保管或管理该证据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证据;(2)请求法院收集证据以确保妥善解决民事案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要求保管或管理证据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证据,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

27. 除越南《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外,每一项证据均应平等地向各方披露并供各方使用。

28. 在刑事案件中,主管机关将根据《刑事诉讼法》开展取证活动,可以要求其他机关和实体提供与案件解决有关的证据、文件、物品、电子数据和事实。此外,辩护律师可以:(1)通过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和其他了解案件的个人的方式收集证据;(2)请求机关和实体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物品和电子数据。

29. 越南法下对特权(privilege) 的概念或含义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防止秘密信息泄露,《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规相关规定如下:(1)证人有权拒绝作出与专业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有关的证词,或此类证词将对有关方及其近亲属造成不利的后果和损害;(2)法庭负有在合理要求下保护上市人的秘密(例如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一般义务,这项义务可能以不公开审理或案件中不披露/公布相关文件的形式体现;(3)除非得到客户的明确确认或法律规定,律师必须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各方当事人可就秘密信息保护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保护措施防止秘密信息泄露。

30. 若外国有关机构通过《海牙公约》所规定的方式或基于互惠原则的外交途径请求调取在越南证据,将可能获准。

 

证人证言

31. 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如果当事人未提供证词或证词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法官可以当庭询问。此外,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认为必要时在庭上或接收当事人的证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在当事人、证人的证词被认为不一致时,法官可以安排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之间的交叉询问。

32. 越南《民事诉讼法》未强制要求庭前提交证人证言。在实践中,证人证词可以在庭审中提交。

 

专家证人

33. 专家证人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挑选,也可以根据一个或多个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指定。如有必要,法院可就某一特定问题指定一名有资质的专家,该专家可以是受法官委托在证据审查中发表意见的司法专家,也可以是受邀进行财产估值或财产价格评估的专家。越南法律未对专家证据的可采信标准作出特别规定。

34. 越南法律未明确要求当事各方之间必须交换专家报告或书面摘要。但原则上,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该当事人必须将这些证据的副本发送给其他当事人。对于无法复制的证据,必须向其他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专家报告或书面摘要,法院将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允许该方当事人复制这些提交的材料。

 

 

 

 

庭审

35. 在庭审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未能就纠纷达成协议,当事人将有权在一定时间陈述案情。陈述按照原告、被告、利益相关方的顺序相继进行。陈述的具体形式和时长将以法官的指示为准。

36.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先行陈述,关于证人陈述的顺序,并没有特定的规则或指引。陈述完毕后,留在法庭接受进一步询问。有多个证人的,法官将分别对每个证人进行询问。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询问证人的问题顺序如下:(1)主审法官在询问证人前,必须明确询问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为未成年人的,主审法官可以请求其父母、监护人或教师协助询问;(2)主审法官将要求证人清楚地陈述他/她知道的事情的细节。证人陈述完毕后,法官应仅就其陈述不清楚或不充分、相互矛盾,或与他/她先前的证词、或与有关各方或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的人的陈述相矛盾的事项进行询问。

37. 在有必要确保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情况下,合议庭可以决定不披露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在庭审中不让旁听人员看到他们。

38. 审理与询问由主审法官主持。询问顺序按照原告、被告、利益相关方、其他参加诉讼的人、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的顺序进行。

39. 在民事案件中,法庭询问环节和质证环节结束后,将会进行法庭辩论。发表辩论意见的顺序按照原告、被告、利益相关方的顺序进行。此后,根据主审法院的指示,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当事人可以就被询问的具体事项发表意见。辩论意见须基于法庭审理环节质证后的证据及询问环节中得出的结果而作出,一方可对对方的辩论意见作出回应。

40. 若案情简单、文书完整、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审理符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和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在法院决定的法庭以外的地点参与庭审,但涉及国家秘密,侵犯国家安全、破坏和平、危害人类、战争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得网上审理。

 

举证责任

41. 在民事案件中,通常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因果关系和损害的举证责任。对另一方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其抗辩具备理由,并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理由。

42. 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要件的情况下,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1)存在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行为;(2)产生实际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

43. 损失赔偿和判决前利息在所有民事案件中都可获得支持,但根据越南法律,只有已经发生的,直接的和实质性的损失才可以获得支持。损失的价值包括受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遭受的实际和直接损失的价值,以及如果没有违约受害方的预期利润损失。

44. 根据越南法律,惩罚性赔偿无法获得支持。越南法律允许双方约定一个固定数额的罚款(其价值最高可以相当于被侵犯价值的8%),这是与损害赔偿不同的单独救济,具有惩罚性质。

45. 如果原告在造成损害方面也具有过错,造成损害的对方只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金;如果原告具有完全过错,则对方不必赔偿。

 

诉讼费用

46. 根据法律规定,败诉方必须承担诉讼费。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部分支持,该方当事人应按照法院不支持的部分承担诉讼费,对方当事人按照法院支持该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比例承担诉讼费。

47.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他们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则各方当事人应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价值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48. 如果案件达成和解结案,各方当事人需承担50%的诉讼费用。

49. 离婚案件的原告必须支付诉讼费用,无论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50. 根据《法院费用条例》,诉讼费用的数额取决于争议金额。商业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商业纠纷案件的一审诉讼费[2]:

(b) 上诉法院费用:20万越南盾(约60元人民币)。

51. 需要注意的是,胜诉方的其他诉讼费用和成本(例如律师费)并不会得到支持。除非另有约定,律师费或翻译费将根据当事人与律师或翻译之间的协议约定而承担。

52. 在越南,对第三方资助诉讼尚未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实践。

 

律师及律师费

53. 越南律师并未作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之分,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均可以从事诉讼或非诉业务。

54. 越南法律并未禁止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费用安排取决于律师和客户之间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被禁止在案件胜诉后,向客户索取法律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的额外费用或奖金。但如果客户自愿奖励律师,则此种费用收取是被允许的。

55.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律师是应承办机构的请求参与诉讼程序,其一天的报酬是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的0.4倍。

 

上诉

56. 当事人有权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对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理由,法律并未进行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仅因为不同意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上诉人必须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直属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二、仲裁

57. 在越南,仲裁同样是解决商业纠纷的一种选择。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符合越南法律的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可选择仲裁进行争议解决。仲裁协议既可以独立于基础合同,也可以是基础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仲裁协议可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前,也可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后。除仲裁协议约定外,各仲裁中心适用各自的仲裁规则管理仲裁程序;若仲裁庭决定和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可参照适用其他国际规则或指南(例如《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58. 然而,只有当相关争议属于可仲裁的范畴时,仲裁才能成为一种选择,可仲裁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之间因商业活动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中至少一方是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但某些类型的争议属于越南法院和其他机构的专属管辖范围,例如劳动争议、婚姻争议和在越南境内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争议。

59. 对于国内争议,越南最可靠的仲裁中心是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对于涉外争议,通常可能选择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越南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60. 越南的仲裁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商事仲裁法》(例如,有关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规定)及其指导性法规,该法在很大程度上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NTRAL Model Law)为基础;1958年《纽约公约》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61. 根据《商事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争议各方已达成仲裁协议,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法院须拒绝受理该案件。

 

三、调解

62. 越南法院的绝大多数诉讼案件都会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但以下两种案件除外:(1)请求赔偿国家财产损失;(2)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社会伦理的民事交易所引起的案件。

63. 如果当事各方能够在调解阶段就相关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承认该协议,并基于该协议作出判决。如果各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开庭并对案件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调解努力仅限于鼓励当事人和解(若可能)。诉讼期间的调解通常并不规范,也并非由经专业训练的调解员主持。

64. 根据争议的性质,例如某些劳动纠纷或涉及土地使用的纠纷,庭前调解为必经程序。此外,如果当事各方就各等诉前程序另有约定,则当事各方必须遵守其约定。大多数民事案件没有诉前程序,当管辖法院受理案件之时,民事诉讼程序便开始进行。

 

四、司法体系改革

65. 目前,越南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会进一步修订更新,以促进各等规范在司法活动中有效实施,提高人民法院工作质量、效率和声誉。

 

 

注释:

[1]本文根据越南Vietnam International Law Firm的Ngo Thanh Tung发表于IADC的英文文章及Ngo Thanh Tung 2023年9月的更新版本译编而成。The original source of the publication is noted as the “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s Survey” published by The Found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fense Counsel in 2015.

See https://www.iadclaw.org/assets/1/7/SILP_Vietna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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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节人民币金额根据本文发表日期的汇率估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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