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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管辖问题
作者:罗轶、黄菁菁 日期:2024年04月26日
摘要
 
遭遇商标权利人滥发商标侵权警告函或举报投诉时,市场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促使不稳定的法律状态尽快终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启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基础程序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并无清晰的规定。本文特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角度对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
 
随着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商标权利人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的情况越来越多。同时,也有越来越多收到他人发送的商标侵权警告函的商家,认为自己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商标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既不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也不撤回其发出的商标侵权警告函,商家因此陷入商标侵权与否的不确定状态。对此,受影响的市场主体可以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促使不稳定的法律状态尽快终结,阻止商标权利人滥用权利。然而,由哪个法院管辖,作为启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基础程序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并无清晰的规定。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1],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应按照各具体领域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予以确定。因此,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管辖,应按照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予以确定。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下称“《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根据以上规定,及相关法律和司法案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主要管辖地包括:
 
1. 被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是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 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标假冒行为、商标仿冒行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混淆行为、售假行为、伪造商标标识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帮助侵权行为、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平行进口商标侵权行为、字号侵权、域名侵权等。
 
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需要确认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实施地来确定,例如侵权警告函所称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一般包括:(1)侵权商品生产地;(2) 侵权商品销售地或服务提供地;(3)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4)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
 
3.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
 
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则应考虑为被举报投诉的商品存储地。
 
4. 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
 
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从上述《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可以看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未被包含在内,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并非管辖依据。这一观点在最高院的典型案例以及各地法院的相关判决中均有体现。此外,单纯的收货地不能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
 
二、级别管辖
 
除地域管辖外,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涉及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集中管辖、指定管辖等,而这些管辖的相关规定散落各处,大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小到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各类文件、两高司法文件,体系极为庞杂,且处于一个高频变化的动态发展阶段。本文篇幅所限,仅就目前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级别管辖问题梳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下称“《商标管辖和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此,通常而言,可以按照以下思路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级别管辖:
 
(1)确认标的额。一般而言,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属于确权之诉,涉案金额不涉及损害赔偿,主要是要求赔偿因主张权利所产生合理费用,因此标的额不会太高。各地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标的金额规定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对此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基层法院不受标的额限制,江苏省、浙江省为500万元以下,安徽省、福建省则为100万元以下。
 
(2)确认案件是否涉外。如果案件标的金额较高,还需要考虑案件是否涉外。202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大直辖市与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五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其他地区中院则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3)确认当地基层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是否涉外和标的额,确认是否属于基层法院受理范围。如果不属于基层法院受理范围,则确认是否属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范围。
 
三、小结
 
随着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商标侵权警告函有时候也可能成为一种阻碍竞争的手段,对于认为自己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商标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既不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也不撤回其发出的商标侵权警告函的情形,市场主体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对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分析,综合考虑诉讼成本等问题,确定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实习生宋妮娜对本文亦有贡献,特致谢。
 
注释:
[1](2004)民三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2]参见(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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